论世纪之交中国保险业的创新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纪之交论文,中国保险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进程与制约因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金融领域也开始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作为中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也随之恢复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自1980年以来,短短18的时间,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的保险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亿多元人民币增长到1998年的1300亿元左右, 年均增长38%,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公司的数量从1家发展到25 家,并且形成了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独资、又有合资;既有国有、又有股份制在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公司组织结构;从监管体系来看,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并实施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有法可依的监管体系,并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从市场的开放程度来看,截至1998年6月,已有美国、日本、 加拿大、瑞士、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的9家外(合)资保险公司先后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
在保险业自身快速发展的同时,它也在促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为其他部门经济的发展提供资本,增加厂商的竞争力,扩大产品市场,促使科技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作用。
持续的高经济增长、市场化方向的改革和巨大的人口规模是中国保险业快速增长的动力源泉。然而,如果不能克服以下弊端,中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增长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一)消费者的风险、保险意识薄弱。实践证明,保险是应付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由于以下原因的存在,导致中国的许多消费者对保险“疏而远之”,“恐而远之”,甚至“恨而远之”。 首先, 中国自1959年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以后,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没有商业保险的实践。由存在决定意识的规律所决定,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据北京未来之路市场研究有限公司1997年度的调查,(注:该问卷调查在北京七大区进行,共完成问卷355份。参阅《中国保险报》1998 年4月。)在被访的居民中, 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状态, 另有8.2%的人对保险一无所知。其次, 一些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在展业中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有的公司在理赔中对于应当赔偿的保险事故也是能拖就拖,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尽量少赔,(注:据北京未来之路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的调查,“索赔难”目前已成为人们对保险业最大的不满因素。资料来源同上。)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恨而远之”。尽管与保险业对社会所做出的巨大贡献相比,这些欺骗和非道德行为只是很少的事例,但由“口口相传”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使得原先就对保险“疏而远之”的消费者对保险更是“恐而远之”。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体制、新规则的再造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由此导致“显性化风险”、“附着性风险”和“创造性风险”(注:“显性化风险”是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手段的完善,过去一直存在、但没有为人们所意识的风险逐渐成为人们所意识到了的风险。“附着性风险”是指随着全新的、供人们进行精神享受和物质享受的商品的出现而产生的新的风险。“创造性风险”是指随着新规则的制定、新体制的产生所产生的新的风险。参阅孙祁祥:《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转引自《中国改革与发展的制度效应》,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也在逐渐增大,风险种类繁多。然而,与这一现实相比,我国保险业所提供的险种十分有限,许多公司都集中在数量非常有限的一些险种的经营上,从而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毫无疑问,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根据消费者的需要,适时地开发出新险种来,保险业的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与险种单一的状况相吻合,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各家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的相似率达90%以上。(注:林涌:《保险险种同构:制约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保险报》1998 年6月26日。)这样一种状况不仅使各公司在一种低水平上重复“建设”,无法构造自身的优势,而且导致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
(三)投资渠道狭窄及投资人才匮乏。在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成功的投资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为它不仅可以弥补承保损失并获利;而且能够降低产品价格,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竞争地位。
从世界保险业的经营来看,近几十年来,直接业务承保利润下降,甚至亏损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以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瑞士等六国为例,从1975年~1992年,上述六国的承保盈亏率(盈亏/保费)分别为:-8.2%、0.33%、0.51%、-11.62%、-8.72%和-8.48%。(注:资料来源:瑞士《西格马》杂志1997年第1期。)
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各国的保险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保险业都非常重视保险的投资,并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仍以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和瑞士等发达国家为例:同一时期内,以上6 个国家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4.44%,8.48%,8.72%,13.01%,13.29%, 和11.55%。(注:资料来源:瑞士《西格马》杂志1997年第1期。)
目前我国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十分严格。《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从表面上来看,这样一种规定似乎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但问题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体制模式和发展模式都处于转型期、经济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相对都很高的国家中,这样一种规定有可能将保险公司置于巨大的负债风险之中。
然而,如果只是简单地改变或放松保险投资的监管规定,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很不成熟、投机性很强,保险公司投资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又有可能使保险公司面临重大的资产风险。很显然,对于保险公司和监管者来说,限制投资还是放宽投资规定,这是一个明显的两难问题。解决不好,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最终受损的都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四)粗放经营的增长方式。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业基本上处于一种粗放经营的阶段。在我看来,这是由体制、发展阶段和制度规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从体制的原因来看,我国的经济发展长期实行的是一种外延式发展的方式,这样一种发展方式不能不影响到保险业。其次,保险经营是建立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上的。从发展的初期来看,它的一个表象是:保费增长越快,表明市场份额越大;市场份额越大,说明投保人数越多,风险也越容易分散。再次,我国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这一规定无疑具有一种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外延式扩张的作用。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保险公司的经营实践表明,公司接受新业务是要受到承保能力的限制的。之所以这样,其理由在于:首先,保费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保险人接受的保单越多,其负债越大。同时,发售新保单还意味着保险人要支付新的费用,像保单的制作、代理人的佣金、展业成本等,这在短期内必然会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其次,如果短期内公司接受的业务太多,损失和费用又超过了净承保保费,公司就必须动用以前的赢余来偿还债务。这两种情况无疑都将增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使被保险人面临不能按时得到赔偿和给付的风险。这样一种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导致保险公司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重展业,轻理赔;重收新保单,轻对老保户的服务。上述做法无疑成为保险公司发展的极大隐患。
(五)政府政策对保险产业的支持乏力。国际经验表明,一个新兴产业在其发展之初,如果能够得到政府的政策指导和扶持,就能够得到相对较快地发展。政府的政策扶持表现在许多地方,而税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以营业税为例:由于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对保险业实行较为宽松的财政税收政策,征收较低的营业税率,通常为3%左右,且实行分险种纳税。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1997年初,财政部规定: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的营业税从5%提高至8%,增幅达60%。目前产险公司的营业税存在两个:一是现行产险公司的承保综合成本率已普遍高于100%, 反映了现行税负超过产险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二是计提基数不合理。银行和寿险公司都是以利息收入额作为营业税的计征基数,而产险公司则以全部保费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征基数。由于产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相当一部分将以赔款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因此,以毛保费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征基数显然是不尽合理的。(注:参见王梓木:《论培育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策略性问题》,《保险研究》1997年第2期。)
又如,1997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调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同时,专门取消了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银行存款的利率待遇,由原先的年利率7.92%(调整后的7.02%)下调到1.71%。而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继续享受7.02%的同业存款利率。这无疑也是很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
二、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潮流及其经济背景
纵观全球,在这世纪之交的时刻,保险业的发展呈现出许多引人注目的动向和发展趋势。概括起来说,有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全球一体化与自由化。全球一体化是指保险业在世界范围内的整合。它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外国保险企业对本国保险市场的进入。
全球一体化意味着市场进入障碍的减弱甚至撤除,这即是自由化的表现。可以说,自由化是保险业全球一体化的伴生物。而伴随着自由化趋势的出现,许多国家都在大幅度放松对保险公司的管制,从对保险费率及其险种等的直接控制和干预,转为对公司清偿能力和足够的风险资本金的监控。例如美国、德国和日本向来以严格管制著称,近年来也已大大放松。
(二)保险业的横向扩展。这一方面表现在保险业的兼并与收购加剧。保险业的购并之风发端于80年代,90年代后日益加剧,不仅次数多,且涉及资产金额也空前扩大。这一趋势在未来一段时间将持续发展。据有关部门预测,保险业的购并额将从1996年的400 亿美元上升到1998年的900亿美元。在过去5年里,全美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所控制的资产占整个保险业的资产比重已经从1993年的63%上升到1997年的67%。从中我们可以得到的一个结论就是,大保险公司愈发变得庞大了。(注:Catharine M.Johnson,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the Life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RESOURCE November 1998.)另一方面, 保险业的横向扩展表现为金融业务一体化、银保业务的融通趋势日益明显。长期以来,金融行业中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的。例如银行与保险历史上虽曾有过混合经营的情况,但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混合经营弊端很多,由此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各国普遍规定银行与保险实行分业经营。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金融领导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正在逐渐被打破,金融业务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在不断加强,特别是银行与保险业之间也出现了一种新型关系,由原先的各自平行发展,转变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银保融通已经成为一个十分引人瞩目的现象。
(三)变革与创新浪潮。当今世界的保险业,从保险组织机构到保险业务的运作流程,再到资产的运用和管理,各个方面均在经历着深刻的创新和变革。首先,从公司组织机构来看,在传统上,保险业的组织机构主要有股份公司、相互公司、互惠合作社、伦敦劳合社、劳合社协会等这样几种形式。然而最近几十年来,由于风险管理技术的进步和传播,自保公司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世界范围内自保公司的数量在1996年达到3795家,净增加了188家。自1985年起, 欧洲的自保公司增加了3倍以上。据权威部门预测,到本世纪末, 世界上将出现4000余家的自保公司。(注:《伦敦保险市场报告》,1997 年版, 第61—62页。)近些年来,相互保险公司转变为股份公司(即非相互化,demutualization)的案例日益增多。 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不断成长,使能够从股票市场大量筹资的股份保险公司大为受益,这是导致非相互化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组织结构中的另一个重要变化则是相互持股公司的增长。其次,从保险业的经营方式来看,商业电子化及国际互联网在保险业中的作用日益明显。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承保系统ESP,由此极大地提高了交易运转速度。 再保险行业中,慕尼黑再首先建立电脑增值服务网(PINET), 促进全球再保险交易的自动化。同时,在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从内部文档处理,数据的发送、存储、查询、修改到承保、理赔、资金的周转、企业的决策等各个环节,电子化和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可以说是达到了无所不包的程度。近些年来,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更是给保险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通过国际互联网的各个网络,客户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可以迅速达成各种交易。再次,从保险业的管理方式来看,新型风险管理方式随着巨灾风险的出现而不断被开发出来。例如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Reinsurance,简称FRR 产品)、 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Products,简称ART产品)、 巨灾期货以及其它一些风险证券化的方法等。
上述趋势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从保险业本身的经营特性来看,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出现有一种内在的客观必然性。因为保险经营的理论基础之一是大数定律。大数定律表明,投保的保险标的越多,保险公司对未来风险的预测就越能够相对准确,其稳定经营就越有保证。可见,保险行业本身就有一种强烈的冲动尽可能地扩大同类保险标的范围,以便有效地分散风散。
然而,仅仅只有这一个因素的话,难以解释为什么全球一体化、自由化,保险业的横向扩展以及创新浪潮等趋势只是出现在近些年而不是在保险业一经产生之初。这说明,除了以上因素外,还有诸如竞争的加剧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和自然灾害的日趋频繁以及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的重新崛起等其他的重要催生因素导致上述趋势的出现。
三、世纪之交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主题
分析世界保险业发展的动向及其经济背景,目的在于使我们能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处在一个怎样的国际环境之中。不如此,我们就有可能偏离世界发展的潮流,进一步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无法参与国际竞争。然而,我们同时也要看到,从总体来说,中国的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甚至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面临不同的发展问题。因此,我们在关注世界的同时,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的位置,找准自己的症结。在我看来,在即将跨入21世纪的时候,中国的保险业必须正视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制度。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基础、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等的不同,各国的保险制度总会存在着一些差异,形成各自的特点,这是显然的。但是,作为对付风险的一种基本社会制度安排,它们也有着许多共同的方面,这些共性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提高人类抗御风险能力的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的结晶,是国际合作的基础。
保险制度包括保险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近因原则等;险种设计、保险合同的制定、产品定价、展业、承保、理赔、投资、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的共同做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运作中存在很多缺陷,有很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例如,我国许多保险公司的主要条款中甚至没有“不可争条款”这一被国际保险业证明为及其重要的条款;“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中国缺乏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实践等。
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要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完善保险制度运行的微观基础和市场环境。要借鉴国外成熟和发达的市场经济的经验,逐步完善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市场环境。根据我国的现状,今后应着重解决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建立多元化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所有制结构应当更丰富一些,而不应仅限于国有独资和国有股份这两种形式。国际经验表明,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也有股份公司不可替代的优点。例如,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较低成本的保险,考虑到这些因素,发展相互保险公司还是很有意义的。(注:参见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虽然国际上出现了“非相互化”的趋势,但我们的具体国情不完全一样,因此不能简单照搬。同时,应当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投保人的不同要求,发展各种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保险公司,甚至可以允许国内私人资本经营保险公司。第二,建立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像建立对股票、债券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评级的机构那样,我们也要尽快建立起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它们主要从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投资回报率、服务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以便于监督者进行监督以及消费者进行选择。第三,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不论是外资公司还是内资公司、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企业,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它们都应当在平等的环境中进行竞争。从这个角度讲,我们没有必要对外资保险企业给予那么多的优惠,外资保险公司来中国开业,它们看中的是中国这块巨大的潜在市场,而不是有多少优惠措施。第四,税收政策通常是一国政府用来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它一般是通过免税、迟延纳税等方式来进行的。我国在运用税收政策来鼓励保险业,特别是人寿险、年金保险的发展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来。
(三)高度重视保险投资问题。要解决保险业投资的两难问题,满足保险业的强投资需求,必须将保险投资问题提到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具体来说,应当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同时强化保险公司适应市场的能力,实现保险投资的多元化。第一,政府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从总体上看,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第二,逐步扩大寿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业务范围,放开投资业务和允许其直接经营证券业。对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区别对待,逐步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当然,考虑到我国寿险公司经营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以及资本市场本身还不成熟等因素,寿险投资业务范围的放宽应有计划地分步进行。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对风险的精确估算,做出对寿险基金各项投资业务比例的具体规定。第三,逐步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而且可以进一步扩大其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第四,鼓励保险公司发展寿险的创新产品,例如分红保单,利率感应型保单、变额寿险保单、可调整的寿险保单等。由于创新性保单大都在保费、保额、现金价值、保险期限等方面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有所变动,它一方面对投保人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对保险公司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具有相当显著的作用,由此提高投资能力。第五,逐步向外国保险公司开放资本市场。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加强交流与竞争,使内资公司直接从外国保险公司那里学习到一些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而且有利于吸引外资。
(四)建立和健全保险中介体系。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对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体系的依赖特别强烈,这是由保险产品的特性所决定的。(注:与一般实物商品相比较,保险产品具有无形性、交易的承诺性和机会性的特点。与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大众化金融商品相比较,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具有复杂性和避害性等特点。由于这些特点,人们可以主动到商店购物,到银行存款,到证券市场上进行投资活动,而一般不愿意主动到保险公司去购买保险产品。这可以说是保险市场上需要一支庞大的保险推销员队伍的重要原因。参阅孙祁祥:《论寿险产品的多维属性》, 《保险研究》1997年第8期。)研究资料表明,即使是在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消费者的保险意识相对成熟,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保险公司的直接销售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代理人、经纪人的作用仍然十分突出,何况中国这样一个保险业刚刚起步,许多消费者对保险还没有什么认识的国家,保险中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更显得十分重要。
我国目前的中介市场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表现在:首先,在一些保险公司一味追求市场份额的经营思想指导下,代理人队伍在前几年膨胀过快,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又无法跟上,由此造成许多隐患,引发了许多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代理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其次,《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虽然已于1998年2月24 日颁布,但至今没有正式批准一家保险经纪人公司营业。然而,据有关资料显示,经纪人的地下活动却十分踊跃,这必将造成无序竞争、消费者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等后果,损害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再次,独立、中立和具有权威性的公估组织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数量很少,所起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在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体系的过程中,我们要依据中国的现有国情,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就目前来说,重点应放在代理人队伍的整顿、建设和培育上。经纪人虽然也是中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一方面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数量少,另一方面各公司的大部分险种趋同,费率差异很小,经纪人的选择余地不大,由此造成其生存空间的有限。(注:这是我在同潘履孚先生讨论一个问题时,他对有关经纪人市场的一个看法,我很赞同他的这一观点。)然而,即使如此,以代表投保人利益为特征的经纪人还是有市场的,否则难以解释为什么有关部门要出台《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也难以解释为什么地下经纪人市场的活跃。有关部门应当尽快考虑批准成立一些经纪人公司,让其在“明处”活动。但条件要严格,数量要有限。公估行也是如此。
(五)强化而不是放松监管。我们在第二个问题中指出了目前国际上出现的放松保险管制的趋势。但我认为,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不应盲目地追随这一潮流,放松监管,而应当加强监管。其理由在于:第一,保险业广泛的社会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和“产品交易”的特殊性,使保险业的监管成为一种必然。非如此,就可能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为国际经验所证明了的事实。即使像英、美和其他奉行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在保险业的发展中,也经历了很长时期严格监管的过程。第二,西方发达国家放松监管的前提条件在于,从总体来说,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产品的鉴别能力、保险公司的微观自律制、保险行业组织的中观协调机制和政府的宏观管理能力都达到了相对成熟的阶段。而从中国的现状来看,这些条件基本上都不具备。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因为西方国家在放松监管,我们也就应当如法炮制,必然引起严重的后果。
因此,中国目前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不是要不要放松监管,而是应当如何进行监管。我所说的强化监管,并不是说监管部门要干预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是要为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创造有利的条件。在这一方面,我认为香港保险业监管的宗旨:“最大的服务,最小的干预”,应当为保险监管者所借鉴。
(六)实现保险业的创新发展。创新发展的实质即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获取潜在的利润,不断地进行体制上或手段上的变革。对于中国的保险来业说,创新发展存在着客观必然性。从必要性来看,首先,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中国的保险业已经落后了很多年。如果再墨守成规,亦步亦趋,我们就无法缩小同发达市场的差距。其次,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要求,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近年来进行了诸多创新活动。例如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将市场作为调节利率的基本手段,并推出了一系列新型品种和服务。本来在中国,消费者对银行的认知程度就大大高于保险公司,不用任何人“说服”和“动员”,老百姓就能非常“自觉”地到银行存款。在这样一个基本背景下,作为金融体系中重要一员的保险业如果不实行创新发展,特别是如果不能不断推出为消费者所喜爱的保险产品来,它就无法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竞争,将消费者的钱吸引到自己的口袋里来。从可能性上来看,我国保险业真正发展的历史不长。除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外,目前在中国市场上成立时间最长的公司不过10年左右。历史短,一方面反映出经验不足,但同时又有历史积淀少,包袱轻的特点,需要“革旧”的东西少,因而创新发展相对容易。
创新发展应当包括组织机构的创新、险种的创新、展业方式的创新、承保方式的创新、管理方式的创新等各方面。
(七)加强保险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保险业的特殊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需求,各种专业人士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而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直接严重后果是,导致保险人才培养的断层。不仅公司方面的培训水平很有限,即使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了保险专业的几十所高等院校中,也普遍存在着师资力量匮乏、素质不高、教材陈旧、教学手段落后等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保险业的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无论是进行产品的创新,实施各项改革,还是跟踪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参与国际竞争,都需要一批优秀的人才。要多渠道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一是要加强各级学校的培养力量;二要加强各级公司对现有员工的培养;三要注意人才的引进;四是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的各类资格考试制度,如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承保、理赔专业人员制度以及目前已有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
(八)谨慎而又积极地跟踪世界金融业务一体化的趋势。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的分工范围的限制,保险企业的经营模式非常单一。应当说,这与当前我国整个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市场不成熟,保险业欠发达的背景是相符合的。鉴于此,对于国际上出现的金融业务一体化的趋势,我们要谨慎地对待,不可盲目追随。但我们对此要给与密切的关注,认真研究和进行准备。待条件成熟时,我们也要逐步放开各种行业限制,促进国内金融企业的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