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互动的个案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动论文,个案论文,司法论文,社会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88X(2007)06-0109-10
一、问题的提出和调查研究的设计及实施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审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主要形式,司法正义也是社会正义最重要的表征之一。理想中的司法者似乎只为抽象的法律条文、原则和价值服务。然而司法活动无法完全脱离政治的、道德的和其他的社会因素。因为他们不只是熟练运用法律技术的法律人,他们也是社会人,无法甩开他们的存在,即他们的传统和文化而进行司法活动。司法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空下进行的,各种社会因素无法从中排除出去,而必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自觉不自觉的体现出来。其中,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巨大压力和影响就是很突出的一例。
对社会舆论压力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做出研究十分必要,而国内现有的相关研究大都只从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的关系以纯粹的注释法学或新闻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不必说社会舆论,就是对媒体评论究竟如何对司法产生影响也讨论不多。从具体案例出发,从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打破以往将司法审判活动抽象化、纯粹化、神圣化和人为使之脱离社会生活舞台的藩篱,将其作为一个社会过程来研究,揭示这个社会过程的运行机制,将十分必要。
(二)研究框架和方法
1.研究框架。对于司法审判的社会舆论压力,国内外学者大都是从新闻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的。国外现有的相关研究多数围绕新闻报道对于诉讼结果的影响进行,有理论分析,也有实证研究,注重了对法官的心理和情感的分析,但是都没有分析社会舆论这一因素对司法的影响,确切地说没有将传媒与舆论区分开来。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现状,国内的相关研究都是从新闻监督和司法独立的角度去探讨,多数学者认为要维护司法独立,通过建构制度来规范新闻监督。他们不同程度的都把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等同起来。另外,国内相关研究的研究方法也相对单一。
本文重在运用系统论的一般原理对不同类型的社会舆论作用于司法审判的社会过程做描述和分析,并总结出这一过程的一般模型,说明社会舆论与司法间存在良性互动,进而探求我国转型时期应当追求的司法正义。试图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论证正是司法和舆论之间的相互对话、沟通、整合使我国的法律规范破旧立新,越来越具有合理性,越来越接近真正的司法正义。
社会舆论指公众对其关心的人物、事件、现象和观念的信念、态度和意见的总和,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并对有关事态的发展产生影响。本文所研究的司法审判,是指司法机关从介入到退出一个法律事件的全部过程。我国现代社会中法律事件中的社会舆论,是多元化的,呈现出传统媒体、知识界、网络公众构成的“三极模式”,三者构成了三足鼎立的框架。三者之间建立了信息不断的相互传递与反馈的理想模型。[1]
2.研究方法。本研究采取的主要方法是案件社会学中的个案研究法,在一定时期内(1997年—2007年)在国内有影响的媒体上报道的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并运用系统论方法作模型分析。
首先是国内有影响的媒体的选择。本文分别在杂志、网络新闻、报纸、电视媒体、网络论坛等几个媒体形式中选择了三联生活周刊、新浪新闻网、南方周末、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天涯社区关天茶舍这5个很有影响的代表性媒体作为选择案例的载体,其中既有传统媒体也有网络媒体,既有主流媒体,也有比较能够发出独立声音的媒体。其次是对案例的选择,最后确定被2家媒体都曾给予报道或评论的案例为研究个案。在选出所有案例中进一步选择社会舆论与案件的审理关系密切的、国内最有影响的8个个案。最后是资料的全面搜集。对于这8个个案,从互联网上大量搜集相关资料。
二、个案介绍与评论
由于本研究内容和方法上的特殊性,所以有必要在这一部分将所选择的8个个案作简要的介绍,只有把案件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及处理结果展现出来,并把案件处理过程中种种社会舆论以及各方面对舆论的反映揭示出来,才能更好地理解正文的研究和分析。
1.河南张金柱酒后交通肇事案。1997年,原郑州市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死、撞伤各一人。《大河报》率先报道这一案件,省领导要求严肃查处、公开见报、决不姑息。郑州市中院判处张金柱死刑。张金柱说,他是栽在了记者手里。
2.泸州二奶继承案。2001年,黄某立遗嘱将财产遗留给情人张学英,并进行了公证。黄去世后,其妻拒绝将其遗产交付张。张遂提起诉讼,引起许多媒体的关注,更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论。法院判定遗嘱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3.孙志刚案。2003年初,孙志刚未携带“暂住证”被收容,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南方都市报》首次披露这一消息,被各大网站转载,引起强烈反响。学者们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救助管理办法》,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主犯乔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处决。
4.李思怡案。2003年,李桂芳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不作为”,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四川媒体记者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文,立即引起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民警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5.黄静案。2003年,“黄静案”经网络传播后,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此案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成立专案组,五次对黄静死因进行鉴定。其男友姜俊武以涉嫌强奸罪被逮捕。黄静案暴露了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的混乱,引起了有关部门注意。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6.刘涌案。刘涌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被判死刑。他邀请了国内最知名法专家进行论证,认为存在刑讯逼供,刘涌无罪。二审改判其死缓,引起舆论大哗,许多专家撰文发表看法。刘涌案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7.孙大午案。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此案引起社会极大争议。三位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刑法第176条等等。徐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孙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同时交纳10万元罚金。学者就此案提交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建议书。
8.哈尔滨宝马撞人案。2003年,代义权与苏秀文产生争执。苏的宝马车向前冲出,将代妻撞死,12名群众撞伤。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引起舆论大哗,认为量刑太轻。学者纷纷撰文讨论该事件。哈市部分媒体收到有关部门的“压稿通知”。2004年3月,该案调查、复查工作结果称一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公众反映的其他问题均不存在。2004年黑龙江省腐败官员韩桂芝落马。有网友认为:宝马案引起中央高层领导暗中彻查,韩桂芝是栽在网民身上了。
我们概要地介绍了本研究所选择的8个突出反映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的法律个案。应该说,从这些个案中,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清楚地看到了司法审判行为背后所隐含着的社会舆论因素,其舆论作用在某些特定的法律社会情境下是如此之大,如此之微妙,以至于我们无论怎样估计都不算过分。然而,应该说明的是,某些个案由于受新闻舆论传播的种种限制,以及研究者对个案的亲历性的缺乏,以及司法人员心理过程系统的难以考察,使得许多对研究者来说很重要的司法与舆论互动关系中的某些细节隐藏了起来。这显然给我们的研究工作带来了困难,但即使如此,多数案例中还是向我们提供了足够的相关信息。
三、社会舆论影响司法行为的交互分析
下面将对8个个案分别归类,对不同类型的法律事件中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画出流程图,运用系统论的方法进行详尽分析。
首先,有必要介绍一下这种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按照系统论的思想,社会就是一个开放复杂的巨系统,是一个自组织系统,人的能动性、目的性活动又可以对这个自组织系统进行合乎规律的调控。[2]同样,从法律事件的发生经过司法审判到最后法律后果出现,这一过程也可以看作一个隶属于社会政治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本文称之为“司法运作系统”。试图建立一个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审判行为的一般系统模型。
信息反馈在任何一个系统中都是一种普遍现象,信息反馈的表现形式是循环性的,反馈就是系统的输出与输入之间,以及系统的不同要素、不同关系间的相互作用。控制系统分为开环系统和闭环系统,在开环系统中,控制系统的输出量不影响系统的控制作用,即系统输出端与输入端之间无反馈通道;在闭环系统中,系统的输出和输入之间存在反馈通道,即系统的输出对控制作用有直接影响[3]。系统论思想已经被广泛应用到各个研究领域,然而其在国内法社会学研究领域的应用却非常少,本文尝试将其运用于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互动的研究中。
司法运作系统是一个闭环系统,法律事件的发生可视为系统的输入,而最后的法律后果①可视为系统的输出。再者这个系统的输入和输出之间,即法律事件和法律后果之间,存在着反馈的通道,而且在该系统内部的诸要素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作用,即信息的反馈。
(一)司法运作系统的动态结构分析
1.道德与法的冲突:张学英继承案
在法律事件中涉及道德与法的冲突的时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引发强烈的社会舆论。泸州张学英继承案就是一例。
如图1所示,当法律事件发生后,在进入司法审理程序的同时,也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媒体报道和法院的审理引发地方舆论,地方舆论反过来引发媒体的深入报道,两者共同对司法机关的审理工作产生压力和影响。审理的结果又开始引发学者在理论上的探讨[4]。审理结果和学术探讨将反馈信息传递给系统的输入即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并影响其审理结果。这是一个闭环系统,在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和审理过程三个因素环节的作用都是交互的。而这一交互过程及审理结果对于学术探讨的引发是单向的,审理的结果和学术讨论作为整个司法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
图1.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张学英案)
Fig.1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Zhang Xueying)
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道德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也就是说不确定性,所以产生的社会舆论本身就有差异,泸州当地舆论和法学学者的对立就是这种差异的体现。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它体现出了法官自身道德观与法律素养的冲突,体现出了法官自身的地域限制性,体现出了民间舆论对司法的巨大压力和影响。
由于案件涉及的只是两个社会地位相当的人的利益冲突,所以整个争议都是围绕现代社会道德与法的冲突和整合进行,并没有涉及任何权力问题,学者的探讨也仅仅是在法律理论的层面上。权力部门没有在这个案件中显现,也没有给媒体及法院施加任何的压力。
司法审判中,司法者难免会受到道德的影响,或者来自外部压力,或者来自于内心的道德标准。因为法官必须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执法者来行动,有时也会按照自己的信仰和价值做出决定。保证法律的权威只能通过法律在生活方式的冲突和世界观的激烈竞争中保持中立,才可以树立起真正的权威。
2.好人与“恶法”的冲突:孙大午案
法律是否就一定代表了正义,这是一个问题。客观回答是,法律制度也有良法、“恶法”之分,而法律本身的发展正在不断地靠近正义。“恶法”也是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背后常常代表一种旧的体制。当人触犯了“恶法”,司法部门又依据法律制度和程序去处理案件时,司法部门的行动就常常是合法但不合情。孙大午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因为贷款困难,民间高息筹集资金已成为民营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孙大午的律师讲到道:“今天,被审判的不应该是孙大午,而应该是中国僵化的金融管理体制。”
图2.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孙大午案)
Fig.2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Sun Dawu)
如图2中所示,法律事件发生后,媒体报道引发网络舆论和学者的关注,网络舆论和学者对案件本身和制度的探讨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三者交互作用,呈现三足鼎立之势。社会舆论的急速形成和学者的奔走呼吁引发权力部门的重视,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过程输入信息,最终输出审理结果。审理的结果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学者对权力部门提出关于修改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也将影响着权力部门的相关决策,其最后的结果也将作为系统的输出信号之一通过反馈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
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好人犯法,合情不合法(而且是“恶法”),体现人民利益与不良制度的冲突,所以,整个法律事件中舆论呈现一边倒的状态,各种类型舆论的观点高度的一致,对权力部门和司法机关产生巨大压力,这也是案件最后结果合乎民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起案件中,既体现了好人与“恶法”的冲突,也体现了个人与制度的冲突,在这一案件司法运作系统模型中,权力部门参与其中,并起到决定性作用。并且权力部门在此类案件中并未直接走到台前,只是在后台隐身指导。
3.贫富阶层的冲突:宝马案和刘涌案
宝马撞人案和刘涌案属于贫富阶层冲突的典型案例。两个案件引起强烈的反响,是因为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等,导致人们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官员和富人都有特权思想,总会凭借权力和金钱获得某种“关照”。在贫富差距拉大的今天,审判的缺乏公开使公众对司法者已经失去信任,不相信会对双方一视同仁。要想使公众对司法重树信任,就必须让司法过程完全公正和公开。两案都是因为司法部门在处理问题时不够公开而更加引发公众的质疑,如图3所示。
图3.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刘涌等案)
Fig.3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Liu Yong)
从图3来看,在深层体现着贫富阶层冲突的法律事件,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由媒体报道出来,又由于案件当事人双方财富实力的悬殊差距和司法审理的相对缺乏公开,而引起强大的网络舆论质疑和学者的探讨。强大的民间舆论使政府介入其中,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过程输入信号,最终输出审理结果。审理的结果和学者的探讨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权力部门同时对媒体报道和网络舆论施加压力和影响,引导和控制舆论。
在这两个案件中,对富人阶层和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加上司法审理的相对缺乏公开和后期主流媒体的失声使公众舆论空前一致。刘涌案中出现的“专家意见书”是一个特别因素,本文把它作为学者讨论中的一部分来研究。这份专家意见书和公众舆论并不一致,甚至截然对立,并对二审结果产生了决定性作用。但它不但没有得到民众的认可,反而招致骂声一片。因为这几位专家在出具意见书的同时,也得到了相当的经济利益,使他们难以证明自己的价值中立性,使他们的学术权威大打折扣。可见专家学者对法律事件可以发表意见,但是前提必须是不牵涉任何个人私利。
人们对司法腐败的担心,对财富阶层与权力阶层勾结的疑虑,已涉及权力部门的政治形象和威信,所以在此类案件中,权力部门不再隐藏于后,而是走到前台,发挥显性作用。比如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开表态称将对该案开展调查、复查,尽快给群众、新闻媒体一个负责任的答复。在黑龙江省委书记主持下,省委常委会议对此案进行了研究,确定由政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复查。
此类案件中的社会舆论出现和发展的动态过程也有一定的特点。由于事件本身的政治敏感性,媒体报道过案件后,受到权力部门压力就会停止继续报道。网络舆论和学者的讨论无法反馈回传统媒体,在这里,传统媒体对网络舆论和学者探讨的信息传递是单向的,而网络舆论和学者的讨论之间的作用仍然是交互的。而权力部门也在最大限度内对网络舆论进行管制。传统媒体、网络舆论、学者讨论仍三足鼎立,在涉及敏感的政治性问题时,在权力部门的压力下呈现出新的态势。
4.权力阶层与平民的冲突:孙志刚等案
张金柱案、孙志刚案、黄静案、李思怡案都体现了权力阶层和平民的冲突。张金柱案发生在1997年,当时网络还没有普及,案件没有涉及多少网络舆论,有的只是传统媒体的报道和其引发的民间舆论。其他的三个案例中,网络舆论则发挥着相当强大的作用。由于张金柱案(如图4—1所示)和孙志刚案(如图4—2所示)都比较典型,又有各自特点,所以本文将单独分析两案的司法运作结构。黄静案、李思怡案由于有一定的相似性,则做一个流程图分析(如图4—3所示)。
图4—1.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张金柱案)
Fig.4—1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Zhang Jinzhu)
张金柱案,在图4—1中,法律事件发生后,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同时被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引发强烈的民间舆论,民间舆论的汹涌反过来促进了媒体的持续关注和报道。媒体报道和民间舆论对司法审判施加强烈的影响,同时引起权力部门的注意,权力部门也向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继而在三者的共同作用下输出审判结果。
本案中媒体的报道和民间舆论对司法审判结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又由于是平民和权力阶层的冲突,所以引起了权力部门的重视并对司法机关施以压力。说明在平民与权力阶层发生冲突时,容易激发社会矛盾,使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受到置疑,所以权力部门参与到案中,并起到了显性的影响作用。本案中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媒体的过渡渲染足以使此案出现“不杀不能平民愤”的局面。这说明对社会舆论也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社会舆论并不总是代表正义,有时候媒体舆论导向也会有错误。本案权力部门并没有试图控制媒体的报道,是因为这起交通肇事案中,舆论的矛头一致都指向张金柱这个权力执行者本人,人们敌视的是一个“肥硕的醉酒的公安局长”,舆论之迅猛也使张金柱在一审中就被判处死刑。整个案件事实简单,审理过程公开,人们没有司法腐败的质疑,审理结果似乎又合乎民意,所以权力部门没有去压制媒体的声音。
图4—2.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孙志刚案)
Fig.4—2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Sun Zhigang)
孙志刚案,如图4—2,传统媒体首先报道,接着网络舆论高涨,专家上书违宪审查,引起国务院总理重视,司法审理同时受到网络舆论、学者探讨和权力部门的三重压力的影响,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迅速颁布新的救助管理条例,政府同时对媒体和网络也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审理的结果和新旧法律制度的立与废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控制作用。
在本案中,社会舆论的三极模型呈现出和刘涌、宝马案相同的态势。即由传统媒体向网络舆论和知识界的信息传递是单向的,无反馈通道,这是由于事件的政治敏感性使得权力部门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施加压力,从而造成了传统媒体的失声。而网络舆论和知识界之间的作用是交互的,二者相互的交流和配合已足够形成“意见气候”,引导整个社会舆论的走向。
图4—3.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黄静等案)
Fig.4—3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Huang Jing)
本案中的司法运作系统中,种种因素的交互作用最终促成了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使其成为系统的一个重要输出信号。这已经被有的学者视为我国新民权运动的一个美丽的开始。
如图4—3,黄静案与李思怡案较为相似。声音都源于网络,迅速形成舆论,引起权力部门关注,对司法审理进行隐形的影响和控制。网络舆论本身给审理造成的压力也是相当强大。在这两个案件中,由于事件的敏感性和传统媒体内部的“把关”程序,传统媒体并没有发挥其影响力,甚至没有完成对案件的披露工作。反而是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呼声中,在权力部门的引导下才开始对案件的相关报道。
黄静案中前后五次结论不同的司法鉴定,暴露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混乱,关于尽快制订司法鉴定法的呼声愈发强烈,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于10月起实施。这一决定出台,将规范当前司法鉴定中相对混乱的局面。黄静案不可否认地促进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化。
从孙志刚案开始,到后来的孙大午案、黄静案可以看出,特定的法律事件暴露出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公共知识分子参与到法律事件中,与权力部门沟通对话,试图除旧立新,达到制度的改良仿佛就要成为一种固定模式。这恐怕是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互动过程中,社会舆论作用于司法审判的最大意义和最优结果。
(二)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交互作用
1.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通过以上分析,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已经显而易见,虽然本研究无法对社会舆论压力给司法审判究竟造成多大影响作量化分析,但已经可以发现这种影响的基本类型特征。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既包括直接影响又包括间接影响,既有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影响也有对审理过程的影响。
如前面六个司法运作过程结构图所示,几乎每个案件中社会舆论都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造成了一定的直接影响,还有几个案件中,社会舆论通过高层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施加压力而间接影响司法②。个别案件中,其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同时发挥作用。
社会舆论既能对审理结果产生影响,也能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产生影响。对审理结果的影响也有好坏之分。客观来看,张金柱案和张学英继承案中舆论对审理就产生了不良的压力和影响。社会舆论对审理过程的影响,一个明显的例子即孙大午案的庭审,是典型的作秀。③正是因为这是一个受到民众、媒体和高层关注的案件。
2.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牵引。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相互关系是交互的,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具有牵引作用。
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牵引,首先是一种视线上的牵引。作为舆论主体的公众,是自在的对于外部社会有一定的共同知觉,或者对具体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有相近看法的人群。舆论的客体是现实社会,以及各种社会现象、问题。舆论客体不同程度地具有争议性,它们直接而快速地引发公众参与议论,形成多种显性舆论。法律事件,尤其是争议比较大的集中反映社会矛盾的法律事件,很容易牵引作为舆论主体的公众的视线和注意力。因为法律事件背后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以及对民众的各项权益的保护程度;司法审判的过程能够反映出公权力是否被正当行使,公平正义是否能够实现。这与公众中的每个个体的利益都息息相关。所以,大规模的现代社会舆论较多的集中在法律事件及其司法审判之中。
其次,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牵引,还表现为司法审判的“顺从”对社会舆论的激发。司法审判的“顺从”有时体现为结果的顺从(也包括非顺从性的一致),有时体现为过程的顺从,这些都促进了社会舆论功能及目标的实现,使其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模式,从而激发了公众通过社会舆论实现话语权和参与公共事物维护民权的热情。
再次,司法审判的结果有时候能够改变公众的某些与现代性相背离的传统观念,对社会舆论的内容起到潜移默化的牵引作用。有时候能够改变社会舆论的关注重心。
最后,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牵引,有时候通过权力部门对舆论的引导或者直接同社会舆论沟通对话间接的实现。
(三)司法运作系统的一般模型——金字塔模型
虽然法律事件千差万别,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司法运作系统都有其独特的结构,但仍可以总结出一个一般模型。通过前文对法律事件中社会舆论三极模式的分析,和对8个案例中的司法运作系统分类别进行的动态结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司法运作系统的一般系统模型,即金字塔模型,如图5所示。
图5.司法运作系统的一般模型
Fig.5 Model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
整个金字塔就是司法运作系统,顶点A代表司法审判,顶点B代表传统媒体,顶点C代表学者探讨,顶点D代表网络舆论,核心点E代表权力部门,并且往往是国家高层权力部门。A、B、C、D、E为系统的核心五要素。当然一个司法运作系统中,一定会存在着其他要素,但要想将司法运作系统分析透彻,就必须而且只能抓住其核心要素来分析,对于其他要素暂且忽略不计。
通过前文的分析,能够看出,金字塔模型中的B、C、D就是司法事件中社会舆论三极模式结构中的三个极点。三者相互作用而形成社会舆论,对A即司法审理传递信息,施加影响。A反过来也向B、C、D反馈信息,并对三者构成的社会舆论起着牵引作用。
在这个金字塔内部的核心处,隐藏着司法运作系统中的一个主要要素E,即权力部门。E权力部门同B、C、D发生着相互的作用,也就是同社会舆论在系统内部隐性的沟通和对话。这种沟通的结果,有的表现为E权力部门会向A司法审理施加影响,有的表现为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在不涉及到政治和制度的稳定的情况下,权力机构(特别是国家高层权力部门)一般会对司法部门发挥隐性作用或不加干涉,不会通过媒体走到前台;当案件涉及权力腐败问题或被公众质疑存在权力腐败问题时,权力部门(特别是国家高层权力部门)就会现身于前台,表达权力部门的态度,并对司法部门施加影响。
E权力部门(特别是国家高层权力部门)也会对媒体进行管制,力图控制舆论导向。刘涌案、宝马案中媒体的突然失声就是典型的例子。对于D网络舆论,权力部门同样是在实行着最大限度的监管。传媒公共领域的尝试,始终被严格控制在权力部门的政策之内。事实上权力部门参与到我国的司法运作系统模型中恰恰体现了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司法运作系统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正如我国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司法独立问题,理想的模型中它是不应该存在的,当然也包括社会舆论的出现。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它们在当前的生活中确实是存在的。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在我国多处于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公众的这种不信任皆事出有因,对不同社会时期诚信的考察表明,社会诚信的建设和破坏的主导力量都是公权利。社会舆论存在于现有的司法运作系统中的最大的意义在于,对于司法权力和其他的权利部门有着监督和制衡的作用,即使是有时候牵制高层权力部门来引导司法部门,但是这在当前也是有意义的。因为,只有当司法腐败的现象有大幅度的改善和消除,司法行为基本都能依司法诚信为之,司法部门在建立起司法权威的时候,司法独立才能真正的具有现实意义。而这一切都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来逐步的实现。
四、社会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舆论的核心特质是“对话——沟通”。现代社会中,法治国家的司法过程是法律对话的一个典范。传统意义上的实质正义或程序正义都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在我国目前转型期的背景下更加明显。我国转型期应该寻求一种更加具有合理性的正义,即“协商型正义”或者称为“新程序正义”。即司法审判中,司法机关和利害相关人及公众通过相互的对话和理性协商,对法律事件的处理达成一致,进而形成法律的规则,才能在共同意见的形成过程中一直保持正义,才能推动实体法律制度在全部参与者的协商中日趋完善。在“协商型正义”或“新程序正义”中,唯一确定的是规则形成的沟通程序和这个程序的正义性,即协商过程的正义性,即这种程序正义恰恰体现于“对话”本身。
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在体制内的良性互动,协商型司法正义的精神则被注入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良性互动可以视为公共社会环境中社会舆论与司法正义二者之间在相互影响中所达成的彼此合作或和谐的理想社会状态。④
(一)舆论与司法在体制内的正和博弈
在法律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而又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日益成熟的互联网媒体,在与传统媒体,尤其是报刊之间的竞争、渗透、互动的过程中,为个人维护正当权利、为知识分子及公众表达意见、行使话语权力搭建起了一处公共空间[5]。这个公共空间可以有自己的载体,例如报刊、网络,而且随时间推移,网络已经成为相当自由表达公众舆论声音的主要载体。有的时候公民被侵犯的,是已被现行法律明文授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有的时候是未被法律所保护的正当权益,有时候其正当权益恰恰和现行法律相背离。在当事人和“舆论领袖”的共同努力下,这些问题大多进入了司法运作系统,透过体制内的博弈,即通过合作与较量两种“游戏规则”下的互动方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在这一过程中,社会舆论作为“体制内”的现代性因素,发挥着其对司法正义实现的良性推动作用。代表民众与行政、立法、司法等国家权力机构进行沟通、对话和协商,从而实现民众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
并非如某些学者担心的那样,强调舆论与司法的互动会干预司法独立。司法的独立在一定程度上要以司法的纯净(杜绝司法腐败)为前提,社会舆论通过与司法审判的正和博弈,恰恰通过其监督作用遏制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和谐社会的一个本质的特征就是多元化,强调相互协调,动态平衡。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二)协商型司法正义的悄然实现
在社会转型期,当某些法律制度不仅不适应社会需要,反而阻碍社会发展的时候,就会爆发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事件,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讨论,进而引发对该法律制度存废的探讨,再由学者集中呼吁权力机关废止旧法,呼吁颁布适应时代需求的新法。当这一任务完成的时候,协商型司法正义也得到了实现,而这些事件也就具有一定的符号意义。秋风在《书写中国人的权利》中谈到,公众“也自下而上地参与了立法和司法,并通过与司法、政治部门的协商与互动,使法律的实施向着救济受害者、更完善地保护人民的权利的方向缓慢演进。而每一个自发性个案的‘非意图后果’或‘溢出效应’,也在推动着法律规则本身发生变革,即借助于政治部门的干预,法律体系被渐进地改良了”。
在法律观念层面上,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在体制内的博弈,通过公共知识分子的努力参与,通过个案中个体权利受到保护,进而使权利意识更深入民心,而协商型司法正义的精神则被逐渐注入司法过程中。受到鼓舞的公众将会继续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对公共事件的关注中去,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在公众内心形成。
(三)司法正义对社会舆论的良性引导
在社会舆论促进协商型司法正义的实现的同时,协商型司法正义对社会舆论也发挥着一定的良性引导作用。
首先,协商型司法正义对社会舆论的疏导作用。当法律事件体现了社会主要矛盾时,民间舆论大多表现为怨言,在此基础上由理性的“舆论精英”提出谏言。协商型司法正义能够让民众的不满情绪及时地通过正常渠道发泄出来,往往可以缓解冲突,消除某些潜在的隐患,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社会安全阀”的作用。
其次,协商型司法正义可以提高社会舆论的质量。舆论的质量是指舆论所表达的价值观、具体观念及情绪的理智程度。舆论带有较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它的变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动的,文化和道德等因素会不断地引起它的波动。不少舆论主要是以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发生范围、不同的舆论客体等等划分存在空间的,而不同空间的舆论主体的文化水平和信息接受能力十分悬殊[6]。大众像个人一样有时会有错误的判断和理解,但同样分歧的见解互相纠正,摇摆的观点互相抵消以后,会逐渐趋于固定。所以,在协商型司法正义实现的过程中,许多成见在互相冲突之下获得平衡,这种连续而相互的补充逐渐使最后的意见更接近事实。
再次,协商型司法正义促进舆论的媒介地位的提升。在实现协商型司法正义的过程中,社会舆论这一民间性质的权力监督资源实际上几乎是公民社会唯一能够与强大的公权力沟通和对话、对峙和抗衡的力量源泉。可以说,民间舆论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角色地位逐渐提升。
注释:
①这里指的法律后果包括审判结果和其他后果,例如法律制度的废除和建立。
②这并不与司法独立相悖。这要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具体分析,目前我国仍处于转型时期,司法的腐败和司法程序的不公开、权力对于司法的干涉等现象使民众难以建立起对司法的信任,这种不信任才是民众往往希望借助于社会舆论来达到司法公正的真正原因。社会舆论是一种软监督,目前其更多是在帮助司法机关实现司法独立。
③据《财经时报》2003年11月5日报道,“徐水县对这次审判进行了非常认真细致的准备,甚至拨专款重新装修了法庭。”《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1月04日对此案的报道则提到,“有消息说,为了搞好这起审判,法院曾做了类似彩排的演练。”
④对于协商性司法正义的论述,见刘李明,冯云翔.司法审判中的舆论形式及其现代性特质[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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