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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什么是“文化多样性”?
十几亿年以前,自然界产生了多种多样的令人惊奇的生命形式,这些生命形式有着密切的联系,所有存活下来的生命形式对于确保自然界生态系统的持续存在都是非常必要的。同样,“文化生态系统”也是由丰富的、复杂的文化形体组成。这些文化型体的影响力不尽相同,有的强一些,有的弱一些。“文化生态系统”需要“文化多样性”(CulturalDiversity)来保护其珍贵的遗产,并把这些遗产传给下一代。
在联合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1995年的报告《我们创造的多样性》中,关于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之间的相似性被首次提出来。这个报告呼吁在世界范围内就应对发展带来的挑战和保持文化多样性做出统一行动。在“政府间文化政策和发展会议”(斯德哥尔摩,1998)上,二者之间的这种联系被继续广泛讨论,并在会议制定的“行动计划”中反映出来。
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货物和服务贸易西雅图部长级会议的准备阶段,“文化多样性”这一概念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正如制定保持生物多样性的政策对于保护自然界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十分必要一样,只有相应的文化政策才能保护文化多样性,防止出现单一的同质的文化。
相对于通过支持和发展世界上所有的文化形式来达到阻止同质世界发展下去的总体目标,文化多样性是一种正面的积极的表达方式。文化例外只是达到促进文化多样性这一目标的一种可能途径。必须认识到,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图书、音乐、多媒体游戏、电影和视听产品)与其他的货物和服务不同,需要不同的和(或)特殊的对待,以使它们与一般大众消费品区别开来。显然,这要求在国际贸易协定中对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区别对待,也需要一个有效的、强有力的制度框架,从致力于促进和发展文化产业的角度出发,重新制定文化政策。
19、什么是“佛罗伦萨协定”和它的“内罗毕议定书”?
为促进相互理解和国际间的文化对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起草了所谓的“佛罗伦萨协定”。它是一个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资料进口的法律文件,旨在促进这些资料的自由流通。
截至2000年,已经有94个国家签署了这个法律文件,这些国家同意取消如下产品和资料的进口关税:图书,艺术品,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音像资料,科学仪器,针对盲人的设备和资料。文件还规定,对于公共图书馆购买的图书,应保证提供货币自由兑换和进口许可证。
“佛罗伦萨协定”于1950年签署,1976年对内容进行了更新,增添了“内罗毕议定书”。该议定书把自由流通原则扩大到了其他种类的文化产品,特别是那些当时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比如视听资料。
尽管“佛罗伦萨协定”清楚地表明它支持文化商品市场自由化,但“佛罗伦萨协定”和“内罗毕议定书”都包含有保留机制,允许签约国禁止进口某些可能损害本国文化产品利益的外国文化产品(参见美国制定的附加在该协定之上的保留条款,该条款作为协定的附录公布,所有与美国有联系的其他签约国都可以实施这个保留条款;另见“内罗毕议定书”针对商业电影院的附录C-1)。这些条款的实际作用与“文化例外”的作用相同,在“文化例外”这个名词发明之前就已经起作用了。
20、什么是“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
不论是从一般的国际贸易还是从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的国际贸易来看,外国投资都是一个日益增长的重要领域。截至1996年底,外商直接投资,即某公司对其国外进行的投资总量超过3万亿美元,其中经合组织国家占所有外国直接投资的85%。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很多国家都对启动一轮新的谈判,以制定一个独立的、强制性的多边投资协定表示出浓厚兴趣,但是他们关于这个问题的立场相差悬殊。
参与谈判的国家关于这个问题所能达成的一致仅仅是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该协定只适用于货物贸易方面的投资措施,并未把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讨论的诸多领域的问题——如出口行为或技术转让规定等包括进来。此后,世界贸易组织又组织了多次旨在消除对外国投资者设置壁垒的谈判,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995年,经合组织启动了又一轮谈判,以制定一个新的“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AgreementonInvestments)。它的主要目标是设立一套国际规则以替代1600多个零散的和双边的投资协定(BITS),完成世界贸易组织没有完成的任务。这个“多边投资协定”将适用于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同时也对非经合组织国家开放。
“多边投资协定”旨在把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等原则引入投资管理规定中,以使外国投资者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条件。换句话说,外国投资者要享受到与本土投资者一样的待遇,而且不论外国投资者来自哪一国家或地区,对他们都要一视同仁。设想中的这个协定也包括一个禁止“行为限制”(PerformanceRequirements)的规则,以使各个国家的政府不能对投资者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它也提出通过设立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确保投资管理机制的自由化。像其他条约或协定一样,该协定也允许一定的保留和例外。
但是,随着参与谈判的各方之间关系日益紧张,以及国际社会公众对“多边投资协定”的强烈反对,终于导致一次反对该协定的大规模的游行示威活动,最终迫使谈判各方决定把从1998年4月开始的谈判推迟6个月,理由是给予谈判各国以更多的时间寻求国内支持,进行国内磋商。延长期过后,法国率先宣布退出谈判。因为大家对“多边投资协定”提出了很多质疑:“多边投资协定”将会给环境、劳工权益带来何种影响?特别是“多边投资协定”会给政府为促进和发展文化产业以及制定和实施文化政策的能力带来何种影响?
尽管“多边投资协定”谈判以失败而告终,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多边投资协定”为多边贸易谈判开创了一个新阶段。它清楚地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在谈判过程中会存在很多不同意见并发生激烈碰撞,文化问题是其中最敏感、最容易引起冲突和争执的问题。
由于“多边投资协定”没有达成,直接或间接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规则仍然是乌拉圭回合形成的三个独立的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未要求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向外国服务提供者开放本国所有的服务业,但该协定确实将商业存在(如开商店)看作是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对版权作品、专利和商标执行“协定”中所规定的最低期限的保护,并打击对外国版权产品的非法复制和公共传播,各成员国同样希望禁止非法利用外国投资者的发明和商标。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主要规范制造业的投资行为。
21、世界贸易组织议程中尚待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未来几年中,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个是监督乌拉圭回合协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建立的为各成员方贸易减让和所作承诺建立的时间表,以及涉及不同领域的旧的或新的谈判。这些就是所谓“规定好的”议程,从2000年1月开始,将开始就服务贸易和农业进行谈判。
第二项工作涉及大量的有待进一步谈判的贸易领域,有些是新问题,有些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曾经谈过的问题,包括投资、环境、补贴、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等。
1999年12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决定下一轮贸易谈判的内容和时间表——即众所周知的“千年回合”谈判。但是经过艰苦的谈判,135个成员国之间的磋商宣布破裂,因为他们的观点分歧太大,不可能进行调解。会议的另一个背景是,全球范围内正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成分混杂的运动,该运动利用各种媒体——旧媒体或新媒体(如因特网)来反对对现状的改变。
由于西雅图部长级会议未能就将来的谈判议程达成一致意见,世界贸易组织常务理事会决定推迟就新的贸易问题进行谈判,继续执行乌拉圭回合议定的谈判议程。同时,就如何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运作机制也进行了一系列讨论,目的是方便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他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NGOs)之间的磋商,提高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水平,使广大发展中国家能够在一个更为广泛更为透明的机制下参与进来。最后,会议决定延长发展中国家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不同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过渡期。
22、促进文化产品国际贸易公平发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在全球范围内确保文化多样性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政策指导原则,其目标是继续推进建立一个开放的、公平参与的和透明的多边系统。
文化产业正面临国际竞争的挑战。当前,大型媒体集团的垄断确实存在,他们控制了全球文化产品消费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而且这一份额还在不断增长。但对于任何产品来说,确保公平商业发展的指导原则都是市场准入、多样化选择和竞争。然而在一些国家,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许多国家的文化产品无法进入该国市场,这样产生了一系列后果:比如,创作者缺乏激励,对文化产业的投资水平很低,对它们的尚处于萌芽期的文化产业和管理培训缺乏自信以及缺乏促销本国文化产品的有效机制等。
资料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3月对世界电影的调查报告
与此同时,随着高价值低成本的外国产品不断涌入,本土文化产品供给受到了严重限制。而那些外国产品由于在其本土市场占有的巨大市场份额和经济潜力,投资已经得到了回报。虽然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视听产品领域,但在印刷品和新兴多媒体产品市场上,也日益显著。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品出口数量也非常少。
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和企业很难具有竞争力。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大型媒体集团,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在经济规模、资金来源、原料和服务成本以及销售能力方面都很弱,实际操作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也很有限(对于萌芽期的产业发展来说,这种情况非常典型),尤其是缺乏有效的法律和财政制度框架,严重影响了许多国家本土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因此,很难说单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就能够保证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公平发展。现在看来,单靠市场机制似乎不能保证文化产品的多样性选择,保证人人都能接触到文化产品,以及国际文化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这种情况,第三十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提出,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的自由流通“不应只遵循国际市场规则”。
23、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必须动员本土的和全球的各种力量来保护文化价值、文化行为和文化产品的多元性,这是建立一个拥有平等权利、利益和义务的开放社会所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如何保证所有人都能接触到广泛的文化资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政策问题。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讲,不能把任何人排除在全球化所能带来的利益之外。
自从1950年“佛罗伦萨协定”签署以来,在这个协定的规范下,文化商品的自由流通成为促进文化交流的一个主要动力。但正如人和人之间的对话要求发出的信息对称一样,文化之间的交流也要求文化产品在发源地和传播地之间以一种相对平衡和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换。文化领域的垄断将使“对话”变成“独白”,从而使世界上大多数的人民随着文化产品需求的快速增长沦为进口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尽管形式的丰富和销售渠道的拓展,可以扩大文化产品的供应量,但由于垄断的出现,却使得文化产品的内容和叙事风格趋于单一化。
当前最大的挑战是怎样建立一套国际贸易规则,在公平和平等的条件下,让全世界的人们(不能把他们只当做纯粹的消费者)能够生产文化商品和提供文化服务,通过文化产品表达自己,并有更多的自由来选择他们喜欢的文化产品。在这个问题上,关键是要提供创作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公开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且有自主选择的能力。
当前的挑战并不是几个传统文化产品生产大国之间的对抗——他们一直在全球范围内为保持原有利益和控制文化产品输出进行斗争。当前的挑战是大国和大企业的垄断对整个国际社会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于那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有效的文化产品输出和销售渠道,他们无法有效传播他们充满生命力和创造性的文化。他们的文化正在遭受贸易和技术的巨大威胁;他们的民族认同,他们符号系统的保持和更新也处于危险之中;他们可自行支配的文化产品逐渐减少;他们的社会凝聚力将受到极大的威胁。从短期利益上看,他们被迫放弃的是生产和传播本土文化内容的权利,但从长远来看,他们不仅损害了本国的经济利益(如外汇收入、潜在技术工人数量和出口销售收入的减少等),而且由于文化产品生产日益减少,他们的人文特性也日趋贫乏。
24、各国应采取何种配套措施?
即使国际贸易协定考虑到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的特殊性,如果得不到来自各个国家的大力支持,国际社会这种努力的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如果没有本土文化消费和文化产品出口,贸易协定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对于那些仍然过分依赖进口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来满足本国人民教育和文化需求的国家来说,进一步建设和巩固该国文化产业基础十分重要。他们本土文化的生命力和国际影响都有赖于此。
现实要求各国对文化政策做出重要改变。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保护措施尚能行得通,但从长远的观点看,保护主义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当前各国的文化政策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并在国家、地区和次地区的各种层次上提出战略性的应对方案。
从国家战略的角度讲,所有的国家必须对其想要发展的每个文化产业的优势和弱点做出深入具体的分析。对文化领域发展有潜在影响的政府各部门、机构必须共同参与到这个行动中来。这样才能保证形成一个各部门协调统一的、有始有终的解决方案——从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到实施措施和各项后续工作。这样的行动可能要把经济、教育、文化、外交、工业、贸易和商业、旅游等政府各部门包括进来,当然也要包括负责海关、邮政和电信传输的机构。
进行这种战略分析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这需要一种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要从消费者和生产者两方面来确定自己的国家在全球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市场上的位置。在进行文化产业各领域战略分析时,来自外部的技术性援助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在这个阶段,要考虑制约该领域所在市场现存结构和宏观发展趋势的各种因素,包括外国投资比率和为参与行动的各方所提供的发展平台,要充分考虑到所有的参与行动者:包括作者、生产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经营同类产品的外国公司等等。这种战略性分析还应考虑已经签署的各种国际条约、协定,它们将从版权和国际贸易的角度对国家行为产生制约。
进行产业领域分析时,一定要保持公开的原则,并与涉及该领域的各方面进行密切合作,以确定他们的需要和他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共同找出解决方案。经验证明,没有各方(私营企业、艺术家、作者、生产商和消费者)普遍参与的战略性分析,其收效十分有限。同时,私营企业必须明确政府的战略目标,包括对新的就业机会的估计,对以能够承受的价格进入文化产品市场的考虑,对出口收入的预期和对外国投资可接受的程度等等。
经过这样一种战略性的分析,文化产业各领域的困难、优势和弱点就会清楚地显现出来。这有助于制定相应的措施,通过激发该领域的潜力,发挥其优势来克服困难、弥补不足。
每个文化产业领域都有自己的特性,因此,不可能找出针对整个文化产业的“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必须为每一个领域(如图书和期刊出版、视听产品生产、多媒体产品生产、手工艺品和设计以及与文化相关的旅游业等)分别设计一个全球发展政策。这种文化政策既可以是经过国会投票认可的法律,也可以是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同样重要的是,要在整个文化产业领域内选择某些需要优先发展的领域。由于人力、财力资源都是有限的,一个国家必须慎重地选择那些可以为投资带来高回报的文化产业,作为优先发展的领域。尽管有些领域需要政府行为的大量介入,但通常大多领域只需政府为其制定更多更好的制度框架。
大多数情况下,文化产业的发展政策需要考虑下列几个方面的因素:
随时更新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以便与有约束性的国际协定保持一致。著作权执法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各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存在,政府要保护和支持这些版权代理机构的运作。(负责版权的政府部门)
对文化产业的外国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估。(负责经济的政府部门)
对准备促进其发展的文化领域给予低息贷款、自由兑换外汇和经济担保等优惠条件。(负责经济和财政的部门合作)
为这些领域提供财政支持和减税等优惠条件,特别要为该领域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的出口提供优惠。(负责经济和财政的政府部门)
对技术更新、机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的改良提供财政支持,一般通过低息贷款来完成。(负责工业的政府部门)
对邮政和电信运营商提供特惠邮政关税等优惠条件。(负责公共邮政和电信的机构)
在公共广播电视和视听产品领域的支持政策应包括为国产文化产品在国有电视网络和广播电台上的广告提供优惠的广告税等。只要没有相应的国际协定约束,一国可以对广播电视和电影实施屏幕配额或内容配额,以促进本国音乐制品和电影业发展。(政府负责文化、电信的部门和其他负责媒体和视听产品的机构)
其他制度上的支持包括:通过公共基金或双边、多边合作项目,使本国教育系统、公共图书馆获得更多的资料;制定国内文化市场的管理细则;建立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储备系统;为产业活动准备参考资料,如指南、综合产品目录、相关法律法规手册等。(政府负责教育、文化和劳工的部门)
其他形式的支持包括一些激励措施,如设立奖项,针对公众进行宣传,对某些文化活动、国家艺术节或贸易展进行调查研究;也包括为某些文化产品开展巡回宣传,通过某些文化机构、大使馆或其他机构鼓励本国文化产品出口等。下面的一些行动可以作为例子:鼓励和支持本国作者和商人参加国际艺术节或贸易展,为某些商业团体提供补助,支持他们对外国文化市场进行专业性分析等等。(政府负责文化、贸易、工业和外交的部门,以及其他贸易和投资机构)
为该文化领域提供职业培训。这种培训既可以依靠本国进行培训,也可与其他国外组织机构进行合作培训。这方面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的投入。经验证明,必须优先考虑市场营销和著作权管理技巧方面的培训——虽然在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也需要大量培训(政府负责教育、文化的部门与私营部门进行合作)。还要对工作在著作权和邻接权领域的法官、律师、海关官员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培训。(政府负责司法、内政和贸易的部门)
其他的旨在培育创造性和创新精神的措施也要考虑,因为创造性和创新精神是文化产业链最基础的一环。可以通过人文科学教育、职业培训以及为人文科学机构提供资金等方式达到这一目的(通过政府负责教育的部门),也可以通过强化市场营销和营销分析等商业技巧达到目的。(政府负责贸易和劳工等部门)
文化产业的发展政策能否有效,与能否成功建立一个由公共和私营部门共同组成的委员会来制定实施政策有密切关系。制定文化发展政策所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均应包括在这个委员会里。要取得成功,就必须在每次采取行动之前,倾听各方代表的意见。在制定文化发展政策的开始阶段,要支持建立能够真正代表该行业利益的行业协会。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要通过媒体把制定政策的全过程公之于众。
在制定文化发展政策和发展战略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地区性政府间组织以及多边国际组织,如国际劳工办公室(InternationalLaborOffice)或国际贸易中心(InternationalTradeCenter(ITC))能够在他们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为成员国提供法律和技术方面的支持。他们也经常在各自的领域内开展有关的职业培训活动。
其他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也常常为各国的行业协会提供帮助,他们经常向这些协会提供其他国家的当前文化政策信息以及该行业的最新评估报告。
25、国际间应采用何种合作战略?
当前,促进和发展文化产业需要国际间的通力合作。对于小国或那些非文化产品生产国来讲,合作尤其重要。文化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国际惯例表明,虽然本国的支持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但要加强和巩固文化产业的地位,仅有本国的支持还不够。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来说,建立竞争力强的生产方式,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提高发行和销售能力。而要提高发行和销售能力,必须靠本国的、次地区和地区级的多层次的合作,在经济规模和有效销售渠道两方面形成超越国界的国际新格局,才能达到。
因此,不论从地区、国际哪个角度讲,立足于国际视野来制定鼓励支持文化生产和促进文化产品销售的文化政策都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共同的文化政策应该包括下列目标:
在对待关税、知识产权、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等方面,建立和实施特殊的、详尽的协定。这样做尤其对发展中国家有好处,因为当前的多边国际贸易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建立特别贸易区。
如同一个国家在制定本国文化政策时一样,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特殊需要,利用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大公司、小公司、中等规模的公司和非赢利机构等所有各方的力量,在类似的国际合作中,也要在谈判和成员方普遍参与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政策。
在对各领域进行详细研究,并对其机遇和需求进行战略分析的基础上,协调对该领域的投资。
利用各成员方提供的资金,建立多种资金组合,用于发展共同的项目。
在支持和鼓励出口、开拓新的市场方面建立共同的机制。比如在有合作前景的国家设立长期性的贸易代表办公室;建立组合式的基金支持机构;为电影和电视节目配音、配字幕购置统一的设备;组织其他一些促销活动等。
对于合作生产和合作销售的项目,有关成员方制定共同的政策、战略,采取共同的激励措施。
寻求和支持建立其他的销售渠道,如制定新的战略以进入已饱和的市场。
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谈判中,采取统一的立场。
为保证这种超越国界的政策和战略的有效性,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在参与方(国)之间,市场结构和目标观众(销售对象)要有相似性;语言和文化要有相近性;在这些国家之间存在文化交流。但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可能是来自政府方面的意愿和支持。这种国际合作弹性较大,适用于大小不同的基于政治、文化和经济利益基础上的联合。
国际组织在平衡国际文化贸易中的地位也很重要。国际组织应该致力于建立一个透明的全球贸易体系,为所有的参与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提供更多的机会。国际组织也应尊重各国人民的需求和不同文化的需要,致力于世界市场的开放。
在文化产业领域内,建立反托拉斯规则是消除垄断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它的《人类发展报告》(1999)中提出,扩大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范围,增加适用于跨国公司的反垄断竞争法。还应考虑采取的一个措施是建立一个专门用于帮助弱小民族文化发展的基金,这种全球性文化基金应与“全球环境基金”相似,“全球环境基金”于1991年建立,每年用于资助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的资金达到5亿美元。(见该基金网站http://www.gefweb.org)
如果想发展和促进真正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就要设立一套全球性的“游戏规则”,该规则要建立在市场准入、保持文化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之上,这将有助于在文化领域开拓和培养新的市场空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联合国系统内惟一负责文化事务的组织,它将把保护文化多样性和建立新的文化平衡交流作为它的头等大事来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将致力于在产品和信息的全球化过程中,保证不同的人类群体之间能够进行更丰富的文化交流。
在21世纪,文化一定会成为经济发展的发动机。文化多样性构成了全球性的财富,国际社会不仅要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而且要从公平和公正的道德角度出发,来利用这笔财富。对人类来说,没有比文化更珍贵的东西了。对人类来说,也没有什么比使文化成为全球的中心内容并持续发展更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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