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旅行社价格竞争问题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行社论文,竞争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一些地区旅行社的价格竞争——特别是出境游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有的旅行社打出“1000元港币香港5日游”的招牌。在广州,对于传统的“泰国游”产品,一些旅行社打出1980港元的价格;而在深圳,这一价格则更“离谱”,更具“诱惑力”,一些旅行社竟然打出1300多元的价格,难怪新闻界惊呼:“出国游”比吃餐饭还便宜!对此,有关各方纷纷呼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削价竞争,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那么,对旅行社的削价竞争到底应该如何看待?要不要管?如果要管,由谁来管?怎样管呢?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谈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冷静、客观地看待价格竞争
尽管价格竞争会影响各方面的利益,但有关各方,特别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冷静、客观地看待价格竞争,避免感情用事。对待价格竞争,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去认识:
(一)价格是企业正常的竞争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企业正常的竞争手段。对其产品的定价权也是企业最基本的经营自主权之一。因此,在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应该,也无权干涉。另一方面,价格竞争并不是旅行社行业特有的现象,各行各业都存在价格竞争问题,曾几何时,彩电、冰箱行业的价格战在国内硝烟四起,如火如荼,29寸彩电已从近万元降到2000多元;在通讯行业,BP机、手机的价格战也是此起彼伏;而在旅游行业内部,饭店之间的价格竞争也异常激烈,本应卖到1000元/晚的五星级酒店的房价可以降到100多元/晚。事实上,旅行社的这种价格竞争,只不过才刚刚开始。目前,国家已经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外旅行社在华合资开办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可以想象,随着旅行社行业的对外开放,包括价格竞争在内的旅行社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因此,对当前旅行社的价格竞争,有关方面也不必大惊小怪,而应冷静、客观地看待,泰然处之,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加激烈的价格竞争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正确看待削价竞争对各方面的影响
价格竞争对各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对此,有关各方应该正确、全面、客观地认识,避免只看到其积极(或消极)的一面,而看不到相反的一面;或只看到其短期影响,而看不到其长期影响。
1.对削价者的影响。短期而言,削价竞争对削价旅行社的影响是:市场占有率提高,但利润率降低,因而利润总额是增加还是减少则难以断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削价竞争对于削价旅行社的长期影响取决于削价后旅行社产品的质量(服务质量)会不会下降。如果服务质量下降,如游览项目减少,购物安排增多,导游人员服务态度恶劣,甚至出现旅游团队到达目的地后无人接待等现象,则旅行社的市场形象会受到严重损害,这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然而,如果旅行社削价后,由于加强管理,服务质量没有降低,则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吸引力必然增加,其市场份额随之扩大,利润总额也会增加。
2.对竞争对手的影响。对于未参与价格竞争的竞争对手而言,利润率继续保持不变,但市场占有率会降低,利润额减少。削价竞争对于竞争对手的长期影响也取决于削价旅行社在削价后的服务质量是否下降。如果削价旅行社在削价后的服务质量明显下降或恶化,那么保持价格不变的竞争对手则会因祸得福,在削价旅行社市场形象受损的情况下,它们高价格、高信誉、高质量的市场形象反而会显得更加突出,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这一无形资产是“千金难买”的。所以,长期来讲,保持价格不变的竞争对手并不吃亏,是价格战的真正赢家。但是,如果削价旅行社在削价后的服务质量并未出现明显下降,那么竞争对手就不得不考虑同样降低旅游产品价格,参与价格竞争,或通过突出产品特色,提高服务质量等方式参与竞争。
3.对消费者的影响。对于消费者而言,旅行社削价竞争会在某些方面使消费者从中受益,消费者可以较低甚至很低的价格获得一次出国旅游经历,但就此断定消费者是削价竞争的最终受益者,也为时尚早。还要看削价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没有降低,以及降低的程度有多大。如果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没有降低,那么,消费者是当然的受益者;如果服务质量降低程度很大,甚至对旅游者有欺诈行为,使旅游者有上当受骗之感,那么,旅游者就再也不会购买该削价旅行社生产的旅游产品;如果削价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虽有下降,但不很明显,或还没有降低到旅游者无法忍受的程度,只是从质价相符的原则出发,对旅行社加以理解和原谅,这时旅游者就可能产生分化:一部分对质量要求不高的旅游者会继续购买该旅行社的产品,这部分旅游者不求住多么豪华的酒店,吃多么好的饭菜,只求有一次(出国)旅游经历;另一部分旅游者会放弃该旅行社,转而购买高质、高价的旅行社的产品。
由此可见,削价竞争对于削价旅行社而言,并非一定是好事;对于其竞争对手而言,也并非一定是坏事。削价后对各方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削价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影响,取决于旅行社的产品质量会不会因产品价格的降低而降低。
(三)削价竞争会不会影响服务质量
一般而言,服务产品价格的降低会导致服务项目的减少和服务质量的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低价格的产品就一定不是“好货”,也不意味着凡是价格高的产品一定就是“好货”。比如,大屏幕彩电的价格几年间降了几千元,但质量没有下降,反而提高(如功能增加);手机的价格从一万元降到1000多元,质量不但没有下降,其体积、功能等质量指标反而提高。就旅行社行业而言,产品价格的下降也并不一定意味着服务质量的下降,因为很多大旅行社可以凭借其实力、信誉和采购量等,从航空公司、酒店等服务供给单位和企业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购买其产品和服务,这些旅行社没必要、也不会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损害消费者权益和自身的市场形象。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削价竞争会影响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呢?通常,如果旅行社产品的价格降到接近或低于其产品的生产成本,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就会下降(以促销为目的的暂时性降价例外)。如果旅行社产品的生产成本高,降价后,会使其利润额大幅减少甚至完全无利可图,这时旅行社就不得不考虑通过减少游览项目,带领旅游者多次购物等手段减少开支,从旅游者身上榨取利润,从而导致服务质量的降低。这些旅行社通常是一些小旅行社和“野马”旅行社。相反,如果旅行社的生产成本很低,降价后,仍然有利可图,则不会导致其服务质量的下降。这类旅行社通常是实力雄厚的大旅行社。
二、对旅行社削价竞争问题的管理
对于旅行社的削价竞争,如果需要管理,应该由谁来管?如何去管呢?
(一)用法律规范企业竞争行为
对于削价竞争问题,首先应依法管理。适用于削价竞争问题的法律包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旅行社的削价竞争,导致服务质量大幅滑坡,或在其经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对旅游者设置各种“陷阱”、“骗局”,损害了消费者应该依法享受的各种权益,就应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管理。
2.合同法。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是对削价竞争问题进行有效管理的有力工具。旅行社必须在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时,与旅游者签定一个包括参观游览项目、旅游行程、拟住宿酒店的档次、就餐次数和标准以及拟安排购物次数等的内容详细的说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旅游合同,这是依法管理的依据。如果旅行社违反《合同法》,旅游者就可以据此投诉或起诉旅行社。也是防止因旅行社削价竞争而影响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最根本的办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于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有关单位或部门发现旅行社以低于旅游产品成本的价格,倾销旅游产品,则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管理。但此时,有关部门必须能够准确地核算旅游产品的价格,因为对于不同旅行社而言,生产同一旅游产品的成本是不同的: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大旅行社,由于大批量采购,因此可以从航空公司、旅游饭店等供应商处,以非常优惠的价格购买其服务产品,其旅游产品的生产成本可以很低;而对于小旅行社或“野马”旅行社而言,则无法做到这一点,这些旅行社的生产成本显然要高得多。因此,核算旅游产品的生产成本,要因旅行社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明确规定,经营企业的“季节性降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旅行社的削价竞争行为进行管理时,还要正确区分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削价竞争的行为是属于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长期行为,还是以酬宾、促销为目的的短期的“季节性降价”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后一种情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目前,为了鼓励旅游消费,国家规定,我国公民出游时,每人每次(每年可兑换一次)可按1:8.3的比率兑换2000美元的外汇,而现行银行外汇牌价的美元比率为1:8.7。一些旅行社要求游客接受不兑换的私下协议,再“吃”掉每位游客该得的2000美元的换汇额度,然后从银行按规定换回美元自行处理,低进高出,从每位游客那里可赚1500元左右人民币。如此以来,旅行社即使将出境游产品的价格降得很低,也有利可图。对于这种行为,应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规旅行社进行处罚。当然,也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如国家外管局深圳分局已于1998年12月31日联合发文,要求深圳获准组织境外旅游的10家旅行社必须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立“代旅客兑换外汇保证金专户”,根据参团出境人数,以每人1000元(港澳游)或1500元(出国游)人民币的标准缴存保证金,并于兑换60天内,凭出访国(地区)的出入境章核销保证金。事实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通过旅行社协会加强行业协调与管理
如果旅行社削价,并没有违反有关法规,而同行业认为,削价竞争会导致价格战,损害行业利益,甚至威胁一些旅行社的生存,则可通过行业协会(旅行社协会或旅游协会)进行协调和管理。
旅行社行业组织具有服务和管理两种功能。就其管理职能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制定成员共同遵循的经营标准、行规会约,并据此进行仲裁与调解。二是对行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三是阻止行业内部的不合理竞争。但需要指出的是,旅行社行业组织的管理职能不同于政府旅游管理机构的职能,它不带有任何行政指令性和法规性,其有效性取决于行业组织本身的权威性和凝聚力。
(三)由旅游局制定游戏规则实施间接调控与管理
旅游局是旅游行业管理机构,但它的职责是通过制定“游戏规则”,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旅游企业服务,而不是直接插手企业管理,代替企业制定价格。因此,如果旅行社的削价竞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旅游局就不该管。如果旅行社的降价行为导致了服务质量的下降和旅游者投诉增多,确实损害了旅游消费者权益,旅游局也不应直接针对旅行社的价格采取措施,而应针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对此,旅游局可以通过以下手段发挥其管理职能,间接地影响旅行社的价格行为。
1.制定出境游合同范本,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出境游旅游合同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处理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纠纷的法律依据。旅游服务质量的高、低是相对的,旅游产品是否合格,服务质量是否达标,旅行社对旅游者是否有欺诈行为,这一切都应以合同为依据。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出境游组团社大都没有与旅游者签定这种旅游合同,导致旅游纠纷增多,出现纠纷和投诉后又缺少处理依据的被动局面。因此,旅游局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境游合同范本,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范本,详细说明旅游产品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并监督旅行社在组团时,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事实上,在旅游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不仅要求旅行社在出团前要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而且要求旅行社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做广告时,也必须详细说明旅游产品的具体内容,如参观游览项目、食宿标准、购物次数等,否则,只有报价,而没有具体内容的广告将被认为是毫无意义的,甚至被认为有欺诈嫌疑。
2.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缴纳1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这笔保证金由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因此,如果旅行社确因削价竞争而影响了服务质量,旅游局就可以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旅行社进行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用这笔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3.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出境游信息。消费者对于他所购买的产品具有知情权,旅游局作为旅游管理部门,有义务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消费者提供包括出境游在内的旅游信息,如赴泰国旅游的成本价是多少?多少价格是合理的价格?低价格背后可能存在哪些陷阱?以及教育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
标签:旅行社管理条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