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研究_互联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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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变革,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业的必然选择。在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已成为其保费收入的重要来源,例如美国2010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就已超过其总保费的25%,全球的平均水平也达到5%。我国互联网保险一直发展缓慢,直到近几年才开始受到关注,2013年腾讯、阿里巴巴和平安集团联合成立国内首家专注于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型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国保险业界热烈讨论的话题。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1.互联网保险的发端与崛起。1997年,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成立,标志着保险电子商务的开启。之后,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开始逐步建立了公司门户网站,但当时还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直到2005年4月,中国人保公司签售了国内第一张电子保单,我国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此后,互联网保险逐渐进入市场细分、竞争加剧的阶段,并在竞争中得到了较大发展。特别是近三年来,网络购物市场的爆发式增长带动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繁荣。2011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由2010年的84.2亿元跃升至142.67亿元,增长率为169.44%;2013年突破291亿元,是2006—2010年五年总和的3倍(如图1)。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整体呈现出迅猛增长态势。

      

       图1 2006—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

       2.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的变化。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及其结构也出现了较大变化。其营运模式大致呈现以下几种:一是最早出现的是公司自有网站销售模式,例如平安PA18、泰康在线等;二是随后逐步演变为利用专业中介网站销售模式,如优保网、慧择网等;三是利用淘宝网销平台销售模式;四是利用相关网站的兼业销售模式,如新浪财经—保险等并存模式;五是如众安保险——虚拟化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全新模式。其中,第一、第二种模式发展较快,客户认可度较高。但前四种模式大部分均停留在向客户展示产品这一层次,缺乏与客户在线的深入沟通。第五种模式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已成为互联网保险的主导模式,但在我国才刚刚兴起。依据国外成功经验,虚拟化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模式更受企业自身和保险客户的接受和欢迎。它在我国和出现及发展体现了我国互联网保险业正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

       我国互联网保险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以下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互联网保险监管缺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出。携程假保单、恒亚迪假保单等不法行为案件时常见诸报端。这极大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毁损了互联网保险的声誉,严重阻碍其发展,也充分暴露了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的缺位。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相应的法规支持,二是保险监管机制不完善。互联网保险交易是一种无形的经济保障合同,传统保险相关法规并不适用,我国目前仍无相关法律给予电子保险合同时效、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的司法解释。在缺少法规的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特殊要求,至今并无专门用于规范互联网保险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缺位已成为阻碍其发展的绊脚石。

       2.产品结构单一,高收益理财产品比重过高,脱离风险保障核心。我国互联网保险目前主要销售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其他险种的销售比例极小,尤其缺少更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其中理财类险种以其标榜的高收益率成功吸引了众多客户。然而,在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普遍较低的现状下,这种高收益保险产品可持续发展能力令人担忧,其后续退保可能会非常严重,这将给根基尚浅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过多倚重理财类保险产品的状况,将使其脱离保险风险保障的核心价值和功能,这从长远来看对保险业未来发展是不利的。

       3.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客户隐私保障难。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某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对保险网络数据资料进行篡改或破坏变得更加容易。在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对信息安全投入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安全存在严重的威胁,因为技术的不成熟导致互联网保险客户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窃取甚至贩卖的案例不在少数。如何尽快保障信息安全,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4.缺乏互联网专营产品和专业经营人才。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企业目前存在一个共同问题:互联网专营产品、专业经营人才缺乏。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保险企业现有的大部分保险产品都是非完全标准化的,并不适合通过互联网销售;二是已标准化的保险产品条款专业术语多,在文字传播中不利于促进消费者购买;三是专业经营人才缺乏。互联网保险产业需要既具有保险、法律法规、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同时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的跨学科专业人才,而这正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面临的困局。

       5.互联网保险风险点多,缺少有效防范手段。互联网保险企业和客户都面临着多种新形式的风险。一是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使投保、核保、理赔过程存在较大道德风险;二是不完善的网上支付系统可能导致客户财产受到侵害;三是保险业较低水平的网络技术装备和信息化程度将制约企业的发展;四是违规使用微博、微信、QQ等进行形式新颖的销售误导难于防范;五是较低的网上安全认证可靠度易导致客户信息被盗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面对诸多新形式风险,目前仍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互联网保险的SWOT分析

       互联网保险既有独特优势也有其劣势,我国现行各方环境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利基础,但也存在一些威胁,需要引起业界重视。

       (一)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分析

       E时代互联网保险的迅速发展,与传统保险模式相比它具有以下优势:

       1.保险企业运营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竞争力更强。互联网保险的展业、投保、承保、理赔和给付等业务流程,绝大部分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同时,互联网让销售不再受场地、位置、时间等时空限制,使保险企业真正实现“3A”化服务及与客户“一对一”即时有效互动沟通,既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又扩大了企业对客户的选择范围。同时,保险产品的网络销售既提高了保险企业运营效率,又大大降低了销售成本。数据显示,传统保险销售中成本费用约占保费收入的33%,而互联网保险展业费用仅占10%左右,这大大增强了保险企业的竞争力。

       2.互联网保险透明度更高、创新力更强,保险消费主动性更大。在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轻易就能对类似企业和产品的具体信息、已消费者评价等进行浏览、比较和选择,实现低成本的“货比三家”。这种高透明度,一方面使保险企业开发创新险种、完善营销模式的动力更强,加之可通过对客户消费全面、具体的网络数据深入挖掘和分析,其更易开发符合互联网用户特性的产品;另一方面使社会公众、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等社会力量,能更好地发挥对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监督作用,有效减少销售误导、业务纠纷,大大增强保险主体的诚信度。此外,多媒体在互联网中的使用可通过图片、动画、视频等更丰富的展示方法,来说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功能,就使保险消费者更乐于接受,并激发其互联网保险消费的主动购买愿望。

       3.服务质量更好、受众覆盖更广,市场空间巨大。互联网可以极低的成本向任何受众传送大量信息,互联网保险借此一改传统保险销售中对受众的选择性及保险推销员的硬性推销模式,将其各式各样的保险资料以极低成本送达任何潜在客户手中,保险展业覆盖面广、效率高。同时,客户在产品、公司的选择上具有充分的自主权,所遇到的诸多问题也能通过互联网得到及时解决。互联网保险使得受众覆盖面更广,也扩大了互联网保险的投保人群,加之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力强,更能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市场空间更大。

       (二)互联网保险的劣势分析

       虽然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发展优势明显、潜力巨大,但也存在一些劣势。

       1.信息安全保障难,客户缺少信任感。相较于线下面对面交易及实物性资料保存,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更难,互联网保险系统遭遇人为恶意攻击,造成客户信息被泄露、窃取、篡改等事件时有发生。加之保险产品无法完全依赖客户的主动性购买,在缺乏营销员的强势推销下,互联网保险更易让客户对保险产品和互联网保险企业产生不信任,进而在线投保时心存疑虑。

       2.不正当竞争更多样化及隐蔽化,对法规要求更高。互联网保险这一新营销模式,也带来了保险市场更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例如:利用互联网平台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网站,诽谤对手的保险产品、服务等,甚至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保单或发布新保单,乃至篡改已经生效的保单。另外,传统保险相关法律的不适用性、互联网保险的无形化和快速更新换代,也对其相关法规的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

       3.互联网载体虚拟化,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难防范。互联网保险载体的虚拟化,保险流程无须面对面的言语沟通,易诱发诸多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首先,在投保、承保过程中更易造成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欺骗冲动”,双方都趋于选择“趋利避害”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次,在电子合同有效期内,互联网操作系统的可操控性常常导致客户损失而不留痕迹。最后,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电子材料造假难于查证,易给保险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可见,无论从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企业角度来看,互联网保险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加难以防范。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机会分析

       我国现行各方网络环境,为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有利机会。

       1.互联网保险备受重视,相关法规、政策逐步健全。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备受重视,我国关于规范和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的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增加(如表1所示)。这些逐步健全完善的法规、政策,将为其提供坚实的外部环境。

      

       2.软硬件设施建设日趋完善,互联网保险发展基础增强。随着宽带经济、信息经济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深入发展,我国网络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不断加强。2013年,我国网络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投资达3216亿元,比2012年增长19.5%,互联网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提高。截至2013年底,我国约有320万个网站、1500亿个网页,同比分别增长19.4%和22.3%①,几乎每个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和多个网页,并且将网站和自己内部经营业务的系统相链接。可见,我国互联网软、硬件基础设施的大幅度提升,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3.网络购物深入人心,互联网保险消费大有前途。随着我国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传统的购物模式发生了彻底变化,网络购物深入人心。图2表明,2006年我国网民规模为1.37亿户,2013年则达到6.18亿户,增长了4.5倍,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8%;而网购用户从0.30亿户增长至3.02亿户,增长了10倍,网民渗透率(即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也由21.8%增至48.9%,在线支付的使用率也达到43.6%;网络购物消费规模从258亿元剧增至18500亿元,增长了71.7倍。特别是近三年来,网购交易金额巨大,总量达39228亿元,是前五年总量的4倍(见图3)。可见,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人们已习惯于“鼠标+键盘”模式的足不出户的网购方式。正是消费方式的转变,互联网保险消费必将日渐常态化,人们将从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参与者。

      

       图2 2006-2013年网民规模情况

      

       图3 2006-2013年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及其增长率

       4.保险业发展态势良好,互联网保险市场前景广阔。保险业是互联网保险赖以生存的前提。我国保险业发展态势良好:一是各项指标大幅度提升,保险费收入由2006年的0.56万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1.72万亿元,保险深度由2.67%增至3.04%,保险业资产总额由1.97万亿元剧增至8.29万亿元(如图4所示)。二是企业、家庭和个人主动投保意识增强,保险交易件数每年都得到了巨大增长。2013年我国保险消费件数较2012年增长了5400万件,增长率达23%。三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发展潜力巨大。我国保险业目前仍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保险深度及覆盖率均不到其1/3,国民保险消费在个人消费中的占比不到其1/5(发达国家高达15%,而我国不到3%)。我国保险需求的不断扩大和相对落后状态,加之6.18亿户规模庞大的网民数量,说明我国保险业发展潜力巨大,互联网保险市场前景广阔。

      

       图4 2006-2013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及资产状况

       (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面临的威胁分析

       我国现行信息环境、保险行业环境和互联网保险本身条件都可能为互联网保险发展带来潜在的威胁。

       1.互联网用户结构特征与互联网保险潜在消费群体特征差异明显。目前,我国互联网用户结构特征与保险消费群体特征存在较大出入。第一,我国19岁以下互联网用户占比26%,20~29岁用户占比最多为31.2%,但这两个年龄段的年轻人保险购买意识及购买力较低。第二,我国互联网用户收入结构中,低于3000元月收入的用户高达71.4%,且其中34.1%是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网民中具有保险购买经济实力的占少数。第三,互联网用户中最大群体是学生,占比25.5%,他们基本不具有购买保险的意识和能力。可见,我国互联网用户结构特征与互联网保险潜在消费者特征差异较大,这会给其发展带来潜在威胁。

      

       图5 2006-2013年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增长率及保险赔付率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保险业各年经营情况相关数据。

       2.我国保险业过高的赔付率不利于互联网保险的长远发展。由图5可知,2006—2013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大多都保持良好增长趋势;保险赔款支出增长率基本上保持了远高于保费收入增长率的态势(2008—2010年除外),特别是近三年差距尤为明显;保险赔付率基本保持持续上升趋势,2013年创新高突破36%。可见,我国保险业整体有所发展,保费收入在不断增加,但是赔款支出增加幅度远大于保费收入增幅,保险简单赔付率居高不下且屡创新高。过高的赔付率意味着保险企业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威胁。这些对互联网保险长远发展而言都是不利的。

       3.互联网保险自身优劣势或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短板。综上分析,互联网保险产品具有较强的标准化和高透明度,这全引起产品同质化,而由此会给互联网保险业带来一系列威胁。一是在产品同质化下,客户更倾向于选择具有较强品牌效应的企业,以保障获得更好的售后服务,从而使小型互联网保险企业难于存活。二是受众的广泛性和对其消费者地域的非选择性,会衍生出一系列如异地理赔等难题。三是价格优惠成为保险企业争夺客户的最有力手段,这极可能导致企业间价格的恶性竞争循环,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三、规范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互联网保险相关法规体系,保障其健康运营

       互联网保险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大趋势,但其具备互联网虚拟特性,并不适用传统保险的相关法律,只有尽快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规体系,才能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互联网保险相关法规在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要兼顾严肃性和实效性。首先可从《保险法》着手,填补其中对互联网保险规定的空白;其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电子金融结算等法律法规,保障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安全保障等有法可依;最后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法规。健全完善的相关法规体系,才能保障互联网保险运营和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行业应明确互联网保险定位,提升公众认知度

       保险行业必须明确互联网保险三个方面的定位:一是明确其风险保障的核心功能,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理财功能更为突出,但不能偏离风险保障这一核心功能定位;二是明确其需求群体定位,这是培育有效市场、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的前提;三是明确其产品定位,要做到条款通俗易懂、定价适中、保单电子化和更丰富的在线服务等。根据《城市居民对网络保险认知度及其分析的调查报告》显示,“不知道、不上网、不了解”三个因素导致不了解互联网保险的比例超过50%,这说明互联网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消费者对其认知度不高。因此,保险企业要想培育良好的市场基础,尽快明确其定位、提升其公众认知度。

       (三)加强互联网保险安全技术研究,尽快建立专用网络

       互联网保险的安全性包括信息技术安全和市场交易安全。从前者看,建议加强技术研究,尽快建立互联网保险专用网络。一是实现保险业务流程网络化,使投保人、被保险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一站式”服务体验;二是建立互联网保险网络动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隐私信息安全;三是形成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信息筛选机制,使消费者摆脱互联网海量信息的干扰。

       (四)创新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优化产品结构,理性引导消费

       在调查了解和分析互联网保险用户需求的情况下,以客户体验为中心,不断创新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尽快出台专供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形成互联网销售的独特优势。应积极优化产品结构,不断提高保障类保险比重,降低理财类保险产品比例;尽快简化客户网上了解、购买、索赔流程,引导消费者认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保障核心功能,利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独特优势吸引和开发众多潜在消费者。

       (五)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机制,扩大监管内容,改变监管方式

       早在2000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就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做了讨论,并提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一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和合作性三项基本原则。所以我国在立足政府监管的基础上,辅以行业自律,强化个人监督,树立三者不可偏废的监管观念。另外,其监管必须要紧盯其互联网这个载体,针对互联网技术的特性,扩大原有的监管范畴,改变传统的监管方式。

       注释:

       ①数据引自:CNNIC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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