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巴塞尔协议三为中心的商业银行资本比率研究_银行论文

商业银行资本比例:以巴塞尔Ⅲ为中心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塞尔论文,比例论文,资本论文,以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1988年资本协议(巴塞尔Ⅰ)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的三个基本要素,即监管资本的构成、风险加权资产的范围和计量方法、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从此,巴塞尔Ⅰ确定的8%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成为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者评价银行稳健性的最重要标杆。实际上,学术界和业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讨论从未停止,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但却未达成充分的共识。本轮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商业银行按照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的资本远远不能覆盖吸收危机期间银行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这使得巴塞尔委员会和许多国家监管当局陷入了尴尬境地,即如何解释危机之前已经达到甚至超过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的银行为什么要接受政府救助?既然8%的最低资本要求不能防止单家银行倒闭,并降低由此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成本和宏观经济成本,适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应该是多少?

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从两个方面推动了资本监管制度的发展,一是全面反思资本监管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技术合理性,二是危机期间的欧美银行体系发生的巨大损失为实证分析最优资本比例提供了最新的数据基础。在分析危机教训和吸收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2010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Ⅲ)。时任巴塞尔委员会主席韦林克(Wellink)认为,巴塞尔Ⅲ综合考虑提升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扩大风险加权资产的覆盖面和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显著提高了资本监管制度的审慎性。巴塞尔Ⅲ得到了二十国集团政治领导人的支持,从而成为新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按照巴塞尔Ⅲ实施时间表,2011年下半年以来,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陆续公布了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本文主要研究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即“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这个比例的性质以及监管当局如何确定该比例的阈值①。除引言外,本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回顾相关研究文献并从理论视角讨论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决定因素;第三部分讨论巴塞尔Ⅲ资本监管要求的理论意义、实证结果和确定过程;第四部分讨论我国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合理性。

二、商业银行资本比例:文献回顾和理论分析

(一)从私人成本角度理解资本比例

Modigliani和Miller(1958)建立的M-M定理认为,在无摩擦、充分信息和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公司的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换句话说,任何公司或行业的资本结构都是随机的,不存在所谓的最优资本结构。随后,公司资本结构研究的核心就是在探寻偏离M-M严格假设条件下公司的最优资本结构,主要考虑税收、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外部效应等因素对资本结构的影响。Schuermann(2011)认为,现实世界中不同公司的资本结构(股本/资产)从10%左右到100%不等,呈现出巨大的差异,说明M-M定理有可能成立。但进一步分析发现,不同公司资本结构之间的巨大差异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行业层面。如表1所示,不同行业的杠杆倍数(资产/股本)从2倍到20倍不等,但不同行业的股本回报率却没有明显差异;在所有行业中银行业的杠杆倍数最高,资产回报率(ROA)却最低,而股本回报率(ROE)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差无几。这说明,银行业高财务杠杆既有经济合理性也有特殊规定性。

商业银行的高杠杆是其全社会信贷中介功能的财务表现。特许权价值使得商业银行能够以极低的成本方便地吸收公众存款支持其资产扩张,即便最优秀的工商企业在融资便利性和融资成本方面也无法与商业银行比肩。同时由于存款成本可以计入成本,享受税收优惠,而发行股票却无法享受税收待遇,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商业银行天然地具有过度负债的倾向以实现股东回报最大化。但债务是一种缺乏灵活性的融资机制,债务合约②的刚性、脆弱性和不可逆性扩大了商业银行的财务脆弱性。即使商业银行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过度依赖存款的刚性财务结构容易导致存款人银行的挤提(Diamond和Rajan,2000)。随着杠杆倍数的上升,商业银行发生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增加,财务困境的预期成本反过来制约杠杆倍数的上升。股本是一种自我保险机制,一方面股本相当于股东投入银行的“人质”,为赎回“人质”,股东必须强化银行高管层的事前约束,防止其过度承担风险;另一方面股本收益支付灵活性、次级性以及忍耐货币等特征,为银行应对财务困境恢复元气提供了空间,不仅保护存款的安全性,而且保护银行股东的利益。因此,如图1所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银行杠杆倍数存在一个理论上的均衡水平。

(二)风险社会化对资本比例的影响

资料来源:Andrew G.Haldane,2011。

图1:最优资本结构——债务和股本

由于商业银行体系承担着流动性创造和货币供给的功能,单家银行失败的结果不仅是股东承担全部损失,而且存在广泛的负外部性,使得整个银行体系面临挤提的威胁,引起信贷供给和货币供给的急剧萎缩,导致更大的宏观经济成本。为此,世界各国都对银行体系提供不同形式的保护,既包括对银行资产的隐性保证(如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也包括对银行负债的显性或隐性保证(如存款保险制度、太大不宜倒)。银行安全网的建立和发展对银行杠杆倍数的上升具有显著影响:一是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很大程度上使得银行免受潜在的挤提威胁,降低了财务困境的预期成本,银行的股本要求下降;二是银行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最终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全社会来承担,即损失社会化,使得银行进行资本决策时无需将财务困境成本内部化,鼓励商业银行过度承担风险。这使得商业银行基于私人成本和收益权衡所选择的杠杆水平发生了明显偏离,即,图1中财务困境预期成本曲线向右平移。如图2所示,美国银行体系的股本资产比例由1840年前后的50%持续下降到1980年的5%。随着1980年代后期资本监管制度的确立,美国银行体系的股本资产比例才逐步回升。Herring(2011)认为,银行安全网的建立与发展是对M-M定理完备性假设的最大偏离,是导致银行业股本资产比例持续下降最重要的驱动力量。

资料来源:Richard J.Herring,2011。

图2:美国银行的股本资产比例(1834-2010)

(三)从社会成本角度理解资本比例

在存款保险制度安排下,公共部门实际上成为银行体系的潜在所有者或债权人。为尽可能降低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防止私人部门损失向公共部门转移,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持有一定量的资本,使得银行承担风险导致的损失更大程度上由股东而不是公共部门来承担。显然,监管当局资本要求的目标不仅要推动银行杠杆水平回到私人成本决定的均衡水平,而是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校准银行的资本结构,以控制银行失败的负外部性。由于不同银行在资产组合、规模、关联性、所处的经济周期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并且不断变化,反映社会成本的最优资本比例应准确捕捉这些差异并反映其变化,使得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社会效益相等。

实践中,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最优资本结构是基于主观判断的,且难以复制和验证,无法在不同银行和不同时期之间进行比较;按照最优资本结构实施监管即便在技术上可行,也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监管当局只能退而求其次,采取了简化的处理方法,通过规定最低资本要求实现监管目标。最低资本要求具有客观、可验证等优点,便于在不同银行和不同时期之间进行比较;虽有粗糙和僵化之嫌,但容易理解和计算,实施成本较低(Estrella,2000)。巴塞尔Ⅰ将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确定为4%和8%的最重要原因就是国际化大型银行能够接受,达标成本较低,8%资本充足率在当时被认为是“既有良好实践”的平均水平(Herring,2011)。还有观点认为,1988年资本协议是美国作为主要发起国为达成协议与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而相互妥协的结果(Kapstein,1991);该协议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规定全球一致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建立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银行体系清偿能力只是其次(FSA,2009)。

(四)最低资本要求不能代表最优资本比例

实证分析表明,8%的最低资本要求难以充分解释银行资本结构。1998-2002年,187家英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平均为9.42%(包括8%的最低资本要求和FSA针对单家银行的额外资本要求),银行实际资本充足率为12.92%,超额资本占监管资本要求的35%。商业银行普遍持有超额资本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解释(Alexander,2004;Alfon等人,2004)。一是银行内部因素。如银行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与资本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权衡关系;业务战略,持有较高的资本使得银行赢得并购等市场机遇;预防性的资本有助于降低银行在危机时期被迫融资以及资产调整付出的成本,并应对经济周期的波动。二是市场约束。随着资本充足率下降,次级债券的投资者和未保险的存款人认为银行违约风险上升,将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此外来自于评级公司和同业竞争的压力也影响银行的资本决策。三是监管要求以及监管行为。监管当局基于对风险判断可以对单家银行提出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目标资本充足率水平(Desired Capital Level),并设定触发比例(Trigger Ratio),若触发事件发生,监管当局将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为此银行需持有一定数量的超额资本。

跨国比较分析也证实了该观点。如表2所示,1992-2005年,主要发达国家国际化大银行的杠杆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呈现出较大的差距。美国银行的平均杠杆率(股本/资产)最高(8.40%),德国最低(3.01%);瑞士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最高(10.04%),德国最低(6.27%)。Brewer Ⅲ等人(2008)分析表明,资本充足率水平主要取决于单家银行资产规模、资产回报率和资产风险度等行为变量;各国监管政策对资本充足率差异也有一定贡献,监管严格的国家,如设定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实施积极监管干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他们进一步认为,8%的最低资本要求对促进国际银行体系公平竞争的作用也非常有限。Gropp和Heider(2009)针对1991-2004年美国和欧洲200家最大上市银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决策机制与非金融公司类似,影响资本结构的主要因素是与单家银行相关的一些长期性固定因素,存款保险安排对资本结构没有显著的影响。换句话说,市场力量是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主导力量。

进一步分析发现,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以及最低资本要求的约束效应不仅取决于杠杆率水平,而且与资本定义(分子)和风险加权资产(分母)计量方法密切相关。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资本协议(巴塞尔Ⅱ)仍维持了8%最低资本要求不变,但引入内部评级法等复杂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在不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框架下,相同的8%资本充足率要求所代表监管资本数量明显不同。本轮危机爆发前的十年间,虽然欧美国际化大银行报告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不断上升,主要源于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下降,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该比例降幅更大,银行实际杠杆率(股本/资产比例)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不断下降,财务脆弱性显著扩大。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家的银行一级资本杠杆率(一级资本/总资产)从3.5%下降到2.5%;未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家银行的一级资本杠杆率从7.7%下降到6.4%(BCBS,2010a),若考虑复杂衍生产品内嵌的杠杆率,欧美大银行的杠杆率幅度更大。因此,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一定程度上揭示出风险加权资产本身的风险(Das和Sy,2012;Leslé和Avramova,2012)。

总之,随着银行业务日趋复杂、经营环境快速多变,无论是从私人成本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看,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都不是最优资本比例。即便特定时点上商业银行存在理论上的最优资本比例,也无法用一个精确的公式计算该比例,但可以大致将商业银行合理资本比例定义在一个区间内,在现行监管框架下,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构成了该区间的下限,区间大小取决于单家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资产结构、对系统性风险贡献度,以及所处经济环境等因素。

三、巴塞尔Ⅲ的目标:基于社会成本校准监管资本要求

全球金融危机期间,欧美国家许多小型银行被破产清算,大型银行也面临倒闭的危险,政府被迫通过注入公共资金、对高级长期债务提供政府保证、央行流动性支持等方式挽救银行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0)估计,金融危机中各国财政援助的直接成本占GDP比例约为3%。但直接财政成本严重低估了危机对公共财政和宏观经济造成损害——危机的真实社会成本。危机期间欧美国家公共债务水平大幅度攀升,美国公共债务占GDP比例至少上升50%,英国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也上升5%;2009年全球总产出比不发生危机的情况下降低了6.5%,产出损失约4万亿美元;英国产出损失达10%,约1400亿英镑;经验表明,金融危机导致的产出损失是永久性的,或者至少会长期存在,如果产出损失是永久的,危机的最终成本将远远超过目前损失(Haldane,2010;Turner,2011)。

危机之后,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饱受诟病,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指标不仅未能预测单家银行财务脆弱性,或为采取预防性措施提供指示;而且危机到来时银行按巴塞尔规定计提的资本又不足以吸收损失,扩大了危机的负面影响。Herring(2011)甚至认为,巴塞尔Ⅱ的资本监管方法完全失败。Haldane(2011)指出,按照简单性(Simplicity)、稳健性(Robustness)和及时性(Timeliness)三个标准来衡量,需对现行资本监管框架进行根本性改造。鉴于未来金融危机的原因、方式以及影响程度的不确定性,巴塞尔Ⅲ维持了现行资本监管框架,但对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进行了实质性调整,并重新校准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③。从本文讨论的主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来看,巴塞尔Ⅲ的目标是使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尽可能接近基于社会成本的最优资本比例。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校准同时考虑了危机期间单家银行实际发生的损失以及金融危机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和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

(一)多层次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功能定位及校准方法

如前文所述,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仅缺乏清晰的经济意义,而且过于僵化(rigid),并且没有考虑单家银行对银行体系稳定性影响的差异。为此,巴塞尔Ⅲ放弃了简单的、一刀切式的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建立了具有灵活性的、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如表3所示,并明确各层次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经济功能,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新理念。巴塞尔委员会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校准”(Top-Down Calibration,TCG)方法,利用危机期间银行损失的经验数据为校准各层次资本要求提供实证支持。

1.最低资本要求的经济意义及校准

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为单家银行的债权人和交易对手认为该银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viable)应该持有的资本。显然,该定义仅考虑了银行财务杠杆的私人成本。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资本要求意味着银行已丧失自生能力,若不实行自我救助或公共部门不介入,银行将面临市场退出甚至破产清算的风险。因此,巴塞尔Ⅲ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最低资本要求。

由于实践中无法直接观察到债权人或交易对手关于具有自生能力银行的最低资本需求量的判断,判断结果不仅存在差异而且随时变化,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判断主体、宏观经济环境和银行竞争状况等。考虑到不确定性,巴塞尔委员会采用类似“风险价值”方法(VaR-like),通过分析较长历史时期内的“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RoRWA)并观测其损失端分布来确定最低资本要求。该方法原理很简单:如果能够计算出历史上银行发生的实际损失占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按该比例校准最低资本能够满足“可信度”标准。巴塞尔委员会收集了14个国家近500家银行不同时段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99%置信度下RoRWA损失分布区间为[-8.66%,0.89%],剔除个别尾部极端值后,均值为-4.0%,中位数为-4.9%。风险计量理论认为,按99%的置信度来校准最低资本要求达不到公认的稳健性标准。但由于样本规模较小,无法确认更高置信度水平(如99.9%)的损失分布,全样本损失分布区间为[-8.66%,0.89%],剔除两个极端损失后,均值为-4.8%,中位数为5.1%。

2.超额资本要求的经济意义及校准

超额资本(Capital Buffer)是确保银行在金融市场过度波动或衰退时期资本充足率仍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应持有的资本。金融市场过度波动或衰退通常给银行带来重大损失,若事前未建立充足的超额资本以吸收损失,资本充足率将迅速下降到最低资本要求以下,触发严厉的监管干预。超额资本要求的存在使得银行在发生重大损失情况下,仍有能力向实体经济提供信贷,从而有助于缓解危机的负面影响。巴塞尔委员会进一步将超额资本监管要求细分为储备超额资本(Conservation Buffer)和逆周期超额资本(Countercyclical Buffer)两部分。储备超额资本用于覆盖危机期间单家银行出现的重大损失。逆周期超额资本的目标是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过快增长的潜在威胁。实证分析表明,绝大多数银行业危机爆发之前都经历信贷非理性增长,并且近年来信贷增速与资产价格之间的正反馈循环效应越来越强烈,放大了银行体系风险。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不仅增强银行体系应对信贷周期转换带来的风险,而且也有助于平滑信贷供给的周期性波动。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分析本轮全球金融危机和历史上金融危机期间银行出现累积损失(Cumulative Losses)和损失峰值(Peak Losses)确定银行度过危机需持有的资本,并以此校准超额资本要求。本轮金融危机中,报告数据的73家银行中20家银行在本轮金融危机中出现累积损失,损失占风险加权资产的分布区间为[-0.60%,25.69%],均值为4.56%;若仅考虑损失峰值,均值将提高至5.40%。另外,巴塞尔委员会还收集了近三十年来全球范围内主要金融危机期间银行业损失的经验数据,包括:上世纪90年代日本银行业损失、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韩国银行业损失、北欧金融危机期间银行业损失、美国储贷危机的银行业损失等。结果表明,若危机的系统性较强,损失约占风险加权资产的4%~5%;若危机的系统性较弱,该比例为1%~3%。受制于数据有限,以及难以准确区分单家银行危机与系统性危机,根据英格兰银行(2010)的建议,巴塞尔委员会要求正常条件下银行实际持有的超额资本应满足“周期中性”(Cycle-Neutral)要求,即在整个经济周期中超额资本的平均水平,在经济上行期,银行还需额外计提超额资本。为此,巴塞尔Ⅲ将超额资本要求平分为储备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正常条件下银行应满足储备超额资本要求;信贷高速扩张时期,根据信贷扩张速度计提可变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功能及校准

不同于最低资本要求和超额资本要求,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Capital Surcharge for SIBs)的主要目标不是保护债务人和股东,而是降低其倒闭给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增长的危害性。本轮金融危机进一步证实了大型金融机构失败的负外部性:一是直接渠道。大型金融机构失败对直接交易对手负面影响诱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二是间接渠道。失败的大型金融机构在下跌市场上出售资产使得广泛从事交易业务、结构化产品和资本市场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面临加速损失的风险。虽然巴塞尔Ⅲ其他改革措施已经相对提高了大型银行的资本要求,但这并非针对其失败的溢出效应。附加资本要求促使系统重要性银行将系统性风险成本内部化,使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失败概率下降,从而增强金融体系安全性。此外,附加资本要求还有助于抵消“太大不宜倒”地位带来的融资便利性和成本方面的优势,缓解道德风险,有利于大小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

鉴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失败的负面影响难以估计,巴塞尔委员会采用预期影响法(Expected Impact Approach)、长期经济影响法和融资成本补贴法(Funding Cost Subsidy Approach)等方法来确定附加资本要求的合理水平。预期影响法的原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失败对金融体系的预期影响应相等,由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倒闭的负面影响很大,因此有必要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降低其失败概率。采用预期影响法的估计结果表明,按照不同的假设条件,附加资本要求应为2%~8%;采用长期经济影响法估计的结果是附加资本要求为3.5%。采用融资成本补贴法估计的附加资本要求更高,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虽然融资成本补贴法有一定道理,但与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失败概率的政策目标不完全一致,估计结果仅用于参考。

需特别指出的是,超额资本要求和附加资本要求是防止金融市场过度波动、信贷过快增长以及负外部性对单家银行以及银行体系重大冲击的预防性安排。银行暂时达不到超额资本要求和附加资本要求并不意味着其丧失生存能力,因此,监管当局可以容忍因意外冲击导致银行暂时达不到这两类资本要求的情况,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要求银行自主实施资本恢复计划、限制银行利润分配、奖金发放和股票回购等,强制性和严厉程度远低于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弹性的监管措施为商业银行调整经营行为提供了空间,更加灵活地应对外部不确定,有利于银行持续发挥功能,降低金融市场波动和支持经济复苏。

(二)资本监管要求的长期经济影响分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由于样本数据不足、不同国家资本监管制度的差异、金融危机的多样性、政府被迫救助以及数据选择的有偏性等诸多方面的困难,无法对银行适当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给出确切的答案,甚至不能使用同一种方法进行分析,上文介绍的“自上而下校准”结果具有信息价值但不足以做出预判。为此,巴塞尔委员会还开展了长期经济影响分析(Long-Term Economic Impact,LEI),LEI利用现有的宏观模型,评估稳定环境下提高资本监管要求的经济收益和成本,目的在于从长期经济增长的角度确定合理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提高资本监管要求的经济收益。历史经验表明,银行业危机通常每20~25年发生1次,每年发生银行业危机的概率为4~5%;若考虑危机对GDP损失的永久性影响,危机发生概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带来的预期经济收益约为GDP的0.6%,若危机对GDP仅有暂时影响,危机发生概率下降1个百分点的预期经济收益约为GDP的0.2%。巴塞尔委员会开展的大范围实证分析表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与银行业危机发生概率之间负相关,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降低银行业危机的概率,从而有助于减少产出损失;并且也有利于降低非危机期间经济波动幅度,增强实体经济增长的稳定性。

提高资本监管要求的经济成本。由于股本成本高于债务,提高资本要求将导致银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eighted Average Capital Cost)上升,银行为维护股本回报率,将提高贷款利率,引起贷款有效需求下降,导致经济产出损失。巴塞尔委员会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上升1个百分点导致贷款利差上升13个基点,产出损失0.09%。综合权衡收益和成本后的结果(表4)表明,将普通股充足率要求从7%提升到10%甚至更高,经济收益都将大于成本,超过10%后净收益开始下降,高于15%后可能会出现产出净损失的情形。该结论为大幅度提高监管资本要求提供了技术支持。

预期收益等于危机概率下降幅度乘以危机对GDP的影响。中等永久性影响危机、没有永久性影响和较大永久性影响下GPD平均下降63%、19%和158%。

国际金融学会(2010)发布的研究报告称,巴塞尔委员会的实证结果严重低估了提高资本监管要求的影响,如果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将导致贷款利率上升130个基点,2011-2015年间美、欧、日三大经济体产出损失3.1%,每年平均损失0.7%,并据此反对巴塞尔委员会大幅度提高监管资本要求。该学会(2011)进一步认为,提高资本监管要求的影响不仅与信贷利差的扩大幅度相关,而且还取决于资本市场是否能够满足银行股本的需求,鉴于全球资本市场上对银行股票的需求下降,同时许多银行需要发行股票来满足监管资本要求,供求失衡将进一步压低银行股票定价;若资本市场不能提供足够的资本,银行将被迫通过收缩资产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将引起信贷紧缩(Creditcrunch),扩大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

Admati等人(2010)认为,提高资本要求并不意味银行价值创造能力下降,相反有助于平滑整个经济周期的股本回报率,降低了股东风险;提高资本比例使得银行更加安全,市场对银行债务和股票定价将反映风险程度降低,因此不会提高银行的融资成本;并且银行负债成本低主要是源于公共部门显性或隐性的补贴,若监管政策鼓励银行高杠杆行为是自相矛盾的和扭曲的;监管当局应该将股本要求作为有力的、有效的和灵活的监管工具实现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Miles等人(2011)的实证分析表明,从较长的历史周期来看,英国银行的杠杆率与实际GDP增长率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性;美国银行业的杠杆率与银行贷款溢价之间也缺乏清晰的联系;考虑到银行危机的社会成本,大型银行普通股充足率最优水平为16%~20%。瑞典央行(Sveriges Riksbank,2011)采用历次危机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瑞典大型银行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优水平为10%~17%。Yang和Tsataaronis(2012)的跨国实证分析表明,不同国家银行股本成本差异很大,英国的股本成本最低,为5.5%,德国股本成本最高,约为15%,美国和加拿大约为7.5%;银行杠杆率(股本市值/总资产)与股本成本负相关,杠杆率上升,股本成本下降;德国银行的股本成本高部分源于其杠杆率低,德国银行的杠杆率为2.5%,而所有样本银行的平均杠杆率5%;相对于衰退时期,经济上行时期的银行股本成本较低。该研究结论进一步证实了Merton(1995)的观点④。

(三)新资本监管要求仍低于最优资本比例

由于巴塞尔Ⅲ重新确定了资本定义和更严格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因此按照巴塞尔Ⅲ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巴塞尔委员会定量影响测算(QIS)结果表明(如表5所示),2009年底84家国际化大银行⑤按巴塞尔Ⅲ计算的普通股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总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7%、6.2%和9.5%,分别比按现行标准计算结果下降5.5、4.3和4.5个百分点;并且平均水平掩盖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巨大差异,相对而言发达国家银行资本充足率降幅很大,包括我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受到的冲击较小。

根据TCG、LEI和QIS的结果,2010年7月中旬,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将普通股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设定为5%、6%和10%;此外,商业银行还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2.5%的储备超额资本;若信贷高速扩张,银行还需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由于按照巴塞尔Ⅲ的新规定不同国家银行资本充足率降幅差异很大,各国监管当局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设定进行了一系列讨价还价。日本、德国、法国强烈要求将普通股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下调到4%和8%,加拿大、比利时等国赞成适当下调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但中国、美国、英国、瑞士以及大多数新兴经济体支持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2010年9月12日GHOS会议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达成了折中方案,将普通股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别设定为4.5%、6%和8%,维持两个超额资本的要求不变;并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达标过渡期从2018年推迟到2019年。201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方案,按照系统重要性程度要求,将2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5个档次,附加资本要求由低到高分别为1%、1.5%、2%、2.5%和3.5%。

考虑各层次资本要求后,极端情况(信贷高速增长)下,最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普通股充足率应不低于13%,接近但仍明显低于最优资本比例(Miles等人,2011)。美联储理事Tarullo(2011)认为,巴塞尔Ⅲ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接近于美联储估计的底线。半个世纪以来监管政策失误就是混淆了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放任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允许私人部门最大限度地利用杠杆追逐其个人利益;如果不考虑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现实,我们应该选择最佳的、更高的股本资本比例,但我们毕竟不是从零开始,只能从次优状态开始过渡,监管制度改革同样存在路径依赖的特征(Turner,2011)。

四、国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设定:多重目标下的权衡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快速扩张,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全球银行体系中重要性稳步上升,中国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不仅事关国内经济的持续增长,而且也受到全球金融业的广泛关注。2009年4月,中国正式加入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参与了巴塞尔Ⅲ的制定。随着巴塞尔Ⅲ实施时间表的日趋临近,许多国家/地区先后公布了新资本监管框架。2010年8月中旬,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借鉴巴塞尔Ⅲ的相关规定,调整了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重新规划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如表6所示)。

由于国内银行体系还处于制度转轨进程之中、实施严格资本监管的历史较短、相关数据的透明度较低等多方面原因,从微观角度收集并利用国内银行损失数据确定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既没有必要,也缺乏可行性。我们认为,关于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合理性的讨论应更加关注宏观层面和长期制度层面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内银行业的承受能力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国际可比性;二是以资本取代政府信用成为银行业损失吸收的主要机制;三是监管资本要求对银行业风险积累约束的有效性,增强银行体系信贷供给的稳定性。换言之,应基于中国银行业的现实和国际化环境,着眼于银行体系市场化改革,从中长期内银行体系稳健性和信贷供给的持续性的角度理解资本充足监管要求。

(一)国内银行业承受能力分析和国际可比性

国内银行已经具备了执行新资本监管要求的基础。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建立了审慎的资本监管框架;2010年,为防范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增强国内银行体系应对潜在风险的能力,银监会将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控制目标分别提高到11.5%和10.5%。若不考虑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调整,新的资本监管要求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过去几年中,经过财务重组、公开上市和持续的资本积累,国内银行体系彻底摆脱了“技术破产”的阴影,财务实力显著增强。如图3所示,2011年年底,国内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0.2%和12.7%,390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达到了监管要求。由于国内银行资本质量较高、并以传统业务为主导,按照新规则计算的资本充足率约下降0.6~0.8个百分点(赵先信,2012)。总体平均而言,国内银行已经达到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执行新资本监管要求不会形成较大冲击。

国内监管要求与国际新标准接轨是大势所趋。近几年随着我国银行业快速扩张以及双向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银行体系已经成为全球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前1000家大银行中,我国101家银行上榜,我国上榜银行的核心资本、总资产以及2010年度利润占前1000家银行的比例分别为11.4%、10.8%和21.1%。近两年国内大型银行国际化进程明显提速,境外业务快速扩张。2011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境外资产分别增长64.66%、26.15%、67.74%和38.37%,利润分别增长18.14%、40.34%、64%和38.81%;中国银行境外资产和利润的占比均超过20%;与此同时,在华外资银行的业务也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2011年底总资产超过2万亿元,在一些业务领域所占市场份额较高。为维护国内银行体系的公平竞争,并提升国内大型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以及应对国际化带来的不确定性的能力,国内资本监管要求都不能低于巴塞尔Ⅲ的要求,并与其他国家具有可比性。如表7所示,国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与巴塞尔Ⅲ基本一致,仅在结构上提高了核心一级资本监管要求。但在已公布新资本监管标准实施方案的国家中,瑞士、瑞典、新加坡、印度以及英国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都高于我国。

(二)确立以资本为核心的商业银行损失吸收机制

从事后角度来看,资本的核心功能是吸收银行承担风险或外部冲击导致的损失,该功能作用机制如下:银行承担风险或外部冲击→风险显现(资产减值)→利润下降(或出现损失)→资本积累能力降低(甚至所有者权益下降)→普通股(核心一级资本)下降。强大的资本(普通股)实力增强了单家银行吸收损失能力,使得银行能够顺利渡过市场过度波动或经济衰退等压力时期,并且有助于缓解单家银行为防止资本充足率过度下降而采取去杠杆化(市场压力时期倾销资产)带来的负外部性,从而保证银行体系核心经济功能的持续发挥。这表明,普通股的重要性是在银行持续经营过程中吸收不确定性并平滑波动,而不是危机情况下用于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利益。普通股作为市场化、常态化、自主性的损失吸收机制具有不可替代性,与政府部门为挽救银行体系被迫承担危机成本的机制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数据来源:银监会年报和上市银行年报。

图3: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化趋势(2006-2011年)

长期以来,由于银行体系的国有体制以及缺乏制度化的市场退出机制,政府信用实际上取代资本成为银行缓冲风险的最重要制度安排,政府信用滋生的道德风险实际上是一种范围更大、更加制度化的预算软约束,这反过来又强化了对政府信用的依赖(赵先信,2011)。实际上,我国政府为五家国有银行财务重组支付了昂贵的财务成本⑥。本轮危机表明,即使在欧美银行体系中政府信用也或明或暗地发挥了很大作用,政府部门被迫为此付出高昂的公共成本,由此诱发的大面积经济衰退还在进一步深化。强化资本监管目的就在于银行体系中“去政府信用”,让银行真正地为其冒险行为承担成本。

随着我国银行体系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虽然资产最大的五家银行依然是国有控股,但已经转制成为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公司,政府信用退出、发挥资本吸收损失功能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从国内银行面临的风险来看,过去三年间银行贷款高速扩张,新增贷款25万亿元,带动了不良贷款比例下降和盈利水平大幅度上升,但信贷高速增长积累的脆弱性不容忽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不良贷款温和上升属于大概率事件。近期多家上市银行2011年报披露,2011年第四季度不良贷款环比出现较大幅度上升,且关注类贷款也明显增加。在这种大背景下,坚持10.5%与11.5%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是必要的。由于按照新规则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所下降,银行业若保持目前资本充足率水平,需补充资本5000亿元左右(赵先信,2012),占前三年新增贷款的2%。资本实力的增强有助于防止不良贷款温和上升对银行业整体清偿能力的侵蚀。

(三)确立以资本为核心的商业银行风险积累约束机制

从事前的角度来看,监管资本要求对商业银行资产增长具有抑制作用,约束效应对银行高风险业务—信贷的扩张更加明显。由于银行体系在国内融资结构占主导地位,资本监管规则调整对银行体系信贷供给能力和经济增长的影响受到广泛关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信贷周期主要受政府驱动(赵先信,2011)。2004年以前,国有银行的信贷活动主要服从于政府主导的投资驱动型经济增长的需要,伴随经济货币化进程,银行信贷增速长期高于GDP增速,推动宏观信贷比例(信贷余额/GDP)由1980年的60%上升到2003年的125%。如图4所示,2004年审慎资本监管制度的建立对银行信贷增速的影响,扭转了宏观信贷比例的上升趋势;2009年采取的反危机措施以及随后两年的信贷高速增长,导致宏观信贷比例大幅度跳升,回到2003年的水平。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有关各期、国家统计局、银监会年报。

图4:银行信贷/GDP、银行业总资产/GDP变化趋势

实证分析表明,由于受监管资本的约束,我国银行业信贷运行呈现出“信贷扩张与资本补充相互推动”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资产(信贷)扩张—资本补充—资产(信贷)再扩张—资本再补充”的循环(李广子和李玲,2011)。2011年在新资本监管标准实施预期的影响下,商业银行被迫调整资本补充方式,外源性资本补充与内源性资本积累比例由2010年的1.58∶1降至0.66∶1,主要通过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支持资产(信贷)扩张。资本市场并不认可这种高速扩张的发展模式,虽然近几年上市银行年均利润增速超过30%,但银行股的市净率和市盈率却连续下降至历史低谷。更为重要的是,若银行业继续延续高速扩张的业务模式,我国宏观金融风险将明显上升。如图4所示,假设2012-2016年,GDP年均增速为8%,CPI为4%,资产(信贷)增速为20%(过去5年的均值),2016年底我国银行业总资产与名义GDP的比例将接近300%,贷款与名义GDP比例将接近150%。

从信贷需求的角度来看,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已成为我国中长期经济政策的主要取向,经济增长速度让位于经济增长质量。刘世锦等(2011)认为,2015年左右我国将进入增长速度自然回落的时间窗口,中长期内GDP增速将回落至6%~8%的中速增长区间。与此相适应,并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银行信贷增速下降至12%~15%区间,不会对经济增长形成明显制约。在经济增速回落的情况下,若继续维持信贷高速扩张,将扩大宏观与微观之间的紧张态势。经济增速回落和经济政策调整为强化资本监管提供了空间,监管当局应积极运用审慎资本监管要求,严格设定银行资产扩张的边界,迫使银行放弃“以规模和速度”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才能打破“信贷扩张与资本补充相互推动”的粗放循环,控制宏观金融风险的不断积累。

本轮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揭示,过度运用金融杠杆推动经济增长的代价是巨大的。监管制度设计不能仅为短期经济增长目标服务,应着眼于银行体系信贷供给的长期可持续性。鉴于银行体系在我国融资结构中的特殊重要性,以追求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为目标的监管政策更应该谨慎,即使金融杠杆的运用还有一定空间,或许还可以延续一段时间,但只有抵制住这种诱惑,才能避免痛苦调整的代价。实践证明,资本监管要求是抑制宏观金融风险积累的重要和有效的监管工具,审慎运用监管资本要求有助于避免信贷供给的意外中断,增强信贷供给长期稳定性,实现银行体系稳健运行和实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双赢。

注释:

①为简化分析和突出主题,本文未讨论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的另外两个要素,即资本定义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这并意味着这两个因素不重要。实践中这两个因素非常重要,对银行经营行为有着重大影响:本轮危机暴露出现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未能有效揭示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监管资本的定义也过于宽松,相当一部分资本工具不能用于吸收损失。所以巴塞尔Ⅲ不仅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且对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进行了很大调整,直接影响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在本文中,除特别说明外,资本仅指普通股资本,不包括其他类型的资本工具,并假定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能够真实地、一致地反映资产组合的风险。

②相关论文参阅:Adair Turner,"Leverage,Maturity Transformat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Challenges Beyond Basel Ⅲ."Speech Given at CASS Business School,London City University,2011 (March 16).

③有关巴塞尔资本监管改革其他方面的内容可参阅: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改革:目标、进展和影响》,《比较》,2010年第5期(总第50期),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

④Merton(1995)认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股本成本一定高于负债成本,股本成本不是固定的,并且与股本资产比例密切相关,股本资产比例上升,银行风险下降,股东要求的风险溢价(股本回报率)会降低;理想状态下监管当局设定资本要求应尽可能符合M-M定理。

⑤国际化大银行是指一级资本超过30亿欧元的国际活跃银行,其他参与测算的银行为中小银行。

⑥有关公开信息显示,1999年5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股改期间剥离资产2万亿,合计3.4万亿;即使按最乐观的估计,并且不考虑折现率,不良贷款回收率为40%(资产管理公司的数据表明,1999年剥离的不良贷款实际回收率平均为20%左右),直接财务成本超过2万亿元,占当时5家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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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巴塞尔协议三为中心的商业银行资本比率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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