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财务报告比较_财务报告论文

中德财务报告比较_财务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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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和德国财务报告体系形式上的差异

(一)财务报告体系构成的差异

德国的《商法》规定,每个企业年未必须编制财务报告。资本性公司(注:按照德国法律,德国公司可细分为以下几类:独资公司(业主,匿名股东)、非资本性公司(包括无限、两合和有限公司)、资本性公司(包括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报表附注和企业状况报告,非资本性公司只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不要求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和状况报告。具体如下表所示:

德国财务报告体系(注:引自任水平.中德财务会计比较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154-155.)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年终决算

财务报告

资本性公司会计报表附注

状况报告不属于年终决

非资本性公司 资产负债表 年终决算不要

损益表 状况报告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如下表所示:

中国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注:引自任水平.中德财务会计比较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154-155.)

资产负债表附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殖税明细

会计报表

损益表表

现金流量表附表:利润分配表

会计报表

附注

不同企业制度,尤其是上市企业与非上市企业区别很大

财务情况

说明书

从报表体系构成来看,两国的体系构成(除现金流量表外,我国将现金流量表作为主要报表,德国在1998年法律修改后只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现金流量表)基本相同,主要由基本报表、报表附注和企业情况说明组成(德国称企业状况报告,我国称财务情况说明书)。德国没有附表,而是将附表纳入附注范畴。我国是把附表和附注分开,附表属于基本报表的组成部分,附注则是财务报告的一项内容,通过附注表达需要对基本报表说明的内容。

(二)财务报告格式上的差异

1.关于资产负债表:在德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格式是法定的(注:德国财务报告的具体格式参见诺比斯·帕克著,黄世忠等译.比较国际会计[M].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年,第234页.)。资产负债表只允许采用报告式,遵循的是“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的净资产平衡公式。而我国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结构,遵循“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资产平衡公式。

德国的资产负债表分为左右两方,总体上按照流动性排列。左方是从固定资产起始的,接下来按流动性(从上到下)递增的顺序排列。右方按权益、准备金(注:德国允许企业存在秘密准备金.)和负债的顺序排列,并对负债按不确定性分类(即将准备金负债和一般企业负债分开),而不区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此分类在报表附注中才予以说明。我国的资产负债表也分为左右两方,项目按照流动性排列,不同之处在于:资产按其变现能力由强至弱(从上到下)排列,负债仅按偿还期限由短到长的顺序排列,所有者权益之所以排到最后是因为它不需偿还。

德国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维护中小业主的利益,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可采用简化形式的报表。而我国对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有企业规模之分。

2.关于损益表:德国的损益表要求采用竖式形式,编制方法有销售成本法和总成本法。销售成本法的运用主要是立法机构鉴于盎格鲁萨克森法律体系在世界各国的广泛应用,但在实践中,对总成本法的应用较多。德国根据“收益-费用=利润”的公式来确认利润。其收益包括:(1)“销售收入”;(2)“完工产品和在制品的增加”;(3)“资本化的自有劳务”;(4)“其他经营收入”。在总成本法下,采用(1)+(2)+(3)十(4)—总费用=利润的多步式结构。我国的损益表根据“收入-费用=利润”的基本公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规定;收入包括收入和利得),采用销售成本法编制而成,《企业会计制度》对其基本格式作了统一规定,结构上也属于多步式(又称报告式)。

从两国的报表构成项目来看,大的分类基本相近。德国的损益表将收益分为经营收益、非经营性收益和其他经营收益。我国将收益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入。

同样,德国为保护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损益表也可采用简化的形式来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在总成本法下,将前述四项收益合并后的总收益与总费用相抵后的差额直接反映在“毛利”这一项目内。而我国无简化规定,销售成本法下的损益表,将费用严格划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企业的信息对外公布较多,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这也说明为何德国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多采用总成本法。

3.财务报表附注比较:财务报表附注也是企业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以文字的形式对基本财务报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以有助于正确理解财务报表的项目和内容。德国的财务报告非常重视报表附注,《商法》规定,公司必须通过附注对其年报进行详细说明,并且要求附注的披露必须清楚明晰。对附注的内容和附注顺序在《商法》284——288条中也都有详尽的规定。同时,《股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也都对附注作了相关规定。德国一般不采用旁注和附表。我国的报表附注包括旁注,报表后的底注和附表,也包括单独对报表提供补充信息的“报表项目解释”。

4.关于企业情况说明书:我国的财务状况说明书对过去已发生的业务以文字和指标数据等方式来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而德国的《商法》第289条规定: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侧重于财务报告的补充与解释,并予以展望未来。

二、财务报告差异形成之原因

财务报告是企业财务信息的载体,通过其可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它和企业的其它经营活动一样,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造成中德两国财务报告差异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

德国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却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德国政府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强调“社会原则”,即一方面强调保护私人利益,另一方面强调“竞争秩序”,政府通过经济政策法制化来保障经济运行。因此,德国以“法制化”和“国家化”而著称于世。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尚未完全“脱胎换骨”,强调计划和市场双重作用的发挥。

(二)社会文化环境的差异

人的社会存在实质上是文化环境的存在。荷兰学者霍夫斯蒂德(Hofstede)在1984年提出一个文化模型,在该文化价值模式中确定了四个参数:1.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2.权力差距;3.不确定性规避;4.阳刚性与阴柔性。并对这四个参数分别做了基本的定义和评述,从而使人们对一个国家的文化模式具有一定的认识。从霍斯蒂德的研究模型中我们可分别总结出中德两国的文化环境特点及其对一个国家财务报告的影响。

我国的社会文化特征为:崇尚集体主义,权力差距大,不确定性规避强和阴柔胜于阳刚。因此,我国的财务报告目标强调为宏观经济服务,注重团体使用者的需要。集权程度高,会计职业团体的影响力不大,会计制度很难集思广益。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强,行业制度、规范较多。注重社会责任,通过职工福利准则(如按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来安定民心,缩小差距。

德国文化因深受罗马文化的影响,使德国以“法制化”而著称。由于历史的原因(两次世界大战的发动者),德国人反感权力集中和个人主义。并且德国民族一向审慎,他们对不确定性规避反映较强,希望政府能制订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社会机构和社会成员。同时,德国也是一个偏重阴柔的社会。因此,德国会计强调立法管理,其财务报告要求统一,信息披露比较保守,重要的信息可不予揭示。企业表现出极端的稳健,严格遵守历史成本原则,提取较多的“秘密准备金”(Stillen Ruecklagen)。又因德国银行的特殊地位和税法的影响,财务报告强调为银行机构和政府服务。

(三)法律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执行的法律制度不同,对财务报告编制规范性和严谨性的要求也不同。德国属于以成文法为特征的典型的欧洲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强调统一性和严肃性。早在19世纪,其会计规范就已法典化了。《公司法》和《商法》对会计和财务报告(包括体系,格式,内容)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而会计职业团体的影响不大。同时,税法和税则对企业会计也有重要的影响,强调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决定作用,要求纳税主体的财务报表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应税收益必须与公开的会计报表所列示的收益相等,即不存在递延税款问题。

我国的法系类似于大陆法系,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全面干预,通过制订、颁布会计准则来约束企业经济活动。但我国的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分离,运用两套不同的法规分别对财务报告和应税收入服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收益进行适当的调整。对由于会计法规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形成的纳税差异需要在递延税款中列示。

(四)资金提供者的不同

一个国家公布财务报告信息的角度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资金提供者即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所有权性质。在德国,企业资本大多数由银行提供(包括小型家族企业),因此,银行既是公司重要的所有者也是公司债务融资的提供者。而德国的权益市场规模较小。银行以代理方式拥有或控制许多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票,如德意志银行等,其造成了德国企业的财务报告不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与公允的信息,以便筹集资金,而是为满足银行和税务机构的需要。并且,《公司法》和《税法》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规定较为严格,企业表现出极端的稳健,因此其财务报告重视合法性、统一性,而忽视真实性和公允性。1985年,受欧共体四号会计指令的影响(该指令强调会计报表应真实和公正地反映财务信息),德国政府在相应的法律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布详细、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使会计开始朝“公正”的方向发展。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资金提供者主要有银行和各类投资者(包括国家)。由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占较大比重,造成国家是重要的投资者的局面,导致其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财务报告也强调合法性和正确性。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的资金提供者已不仅是国家和银行,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目益增加,政府已不再是财务信息的唯一需求者,财务报告更要满足债权人和投资者(包括潜在的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因此财务报告由强调合法性和正确性逐渐向真实性和公允性转变,以便于各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三、中国的借鉴

(一)借鉴按企业规模和性质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和会计信息的披露

德国对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披露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和形式,《商法》第267条规定;企业规模越大,披露要求越高,并需编制整套财务报告。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维护中小业主的利益,企业可采用简化形式的报表,无需编制状况报告,不需披露过多信息。我国不论企业规模和性质,都需编制统一格式的会计报表,无简化规定(只是项目的多少而已);信息披露强调一致性,仅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较多,缺乏层次性,不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这值得我国借鉴,以不断发展和壮大我国的中小型企业。

(二)借鉴会计法律的制定,完善会计法律体系

德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在《商法》、《股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公司法》、《税法》中对会计都有详细的规定条款,我国对会计除在《会计法》中有专门规定外,其余像《公司法》、《税法》等虽有规定条款,但与德国的内容相比较少也不够详细。我国值得借鉴德国“会计法典化”的作法,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体系。

(三)适度借鉴稳健性原则

德国会计是以税务为导向,税法的基本目标即财政目标是保护税源,均衡税收,但德国立法者更倾向于非财政目标即经济目标,“将经济目标放在了期间利润稳定和经济平稳化目标之上”,因此,允许企业存在“秘密准备金”,但要求充分披露。同时为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强调“过分稳健原则”,但过分低估资产、高估负债会形成不恰当的“秘密准备金”,误导各信息使用者。在我国以历史成本原则为基础的会计模式下,也会形成“秘密准备金”,但我国会计政策较为宽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不少企业高估资产、低估负债,导致虚盈实亏现象,同样也会误导各信息使用者。因此,“秘密准备金”是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又会逃偷或延期国家税收。所以我国应适度借鉴其稳健方法,根据稳健原则“合理地估计企业的费用和损失”,并通过法律规范(规定对“秘密准备金”充分披露)、审计等活动加大监督力度,避免偷逃税款行为。

注释:

⑥任永平.德国秘密准备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会计研究.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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