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的丧失与提升_主体性论文

论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的丧失与提升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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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02)05-0027-05

网络社会是由人所拓宽了的另一生存空间,人是现实社会的主体,也应当成为网络社会的主体。网络社会由人所创造,这就充分反映和体现了人的主体性的存在。但正如马克思100年前的警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象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8页。)网络社会中的人也可能为他们所创造的技术、符号及各种关系所控制、操纵,导致主体性的丧失。因而,提升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成为时代的重任。

20世纪80年代末始,主体性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对主体性的界定见仁见智。本文的主体性指的是人的功能属性,即人在与一定对象的关系中所具有主动态势、能动作用、积极态度与支配作用。这些均相对于客体而言,客体是对象,对象既是人,又是社会。它表现为:(1)自决,指人们作为决策主体对于自身活动目的及行动方案的相对独立的认识、选择、预见和决策。这是人作为相对独立的主体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2)自主,指人们作为活动主体而主动地发起一定的活动并积极地排除干扰将其推向前进,实现一定的目的。(3)自控,是对活动过程的自觉调控,指向目标,自控是人作为主体而掌握和支配自身活动及其结果的最重要功能。(注:黄楠森主编:《人学原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整个人类社会是一个人的主体性不断丧失与增强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于是产生对“自然神”的向往,人的主体性也就非常微弱。第一次人的主体性的提高是人从自然界的分化,人不断地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控制自然,人相对于自然的主体性因之显现。但人从自然分化的同时又用人脑创造了神,创造了宗教,宗教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束缚了人的思想,使人丧失了主体性,人在神面前非常缈小。第二次人的主体性的提升是在工业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时期,人从上帝束缚下解脱,人创造了自身,人手创造商品、机器、产品。这一时期人的主体性高度发展,“人本位”的思想使人们由宗教社会对神的向往转向世俗社会中人的主体性。但人在创造商品和机器的同时,也逐渐成为商品、机器的奴隶,导致商品拜物教,人就成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异化了的人”,人的主体性因而又一次丧失。第三次人的主体性的提高是在后工业社会中,人向自然空间拓展,用脑与手创造了科学技术,人的主体性旋即提高。但人在创造科技的同时又创造了“科技神”,认为科技决定一切,科技可以改变一切,人对科技是无能为力的,人在科技面前丧失了主体性,丧失了人的道德性、目标性、价值性,科技成为迫害人的武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

如同在现实社会中一样,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也是不断增强与丧失的。

网络及网络社会的出现,表明了“人的无机身体”已经扩大到历史上任何时刻都不可比拟的领域之中,表明了人创造了一个能满足他所需要的新空间、新社会。因此,网络社会充分反映和体现了人的本性——主体性的存在。同样,也可预期网络社会可能成为促进人的主体性在更高水平上得到发展的社会。(注:鲁洁:《网络社会·人·教育》,《江苏高教》2000年第1期。)的确,网络在加速人对自然关系进程的同时,也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网络在加快人们工作生活节奏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生活的质量。更为重要的是,由网络而形成的网络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信息通过网络在全世界自由传递和流动。这不仅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而且也扩展了人的活动范围。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数字化生存……让弱小孤寂者也能发出他们的声音”,(注: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这意味着网络社会这一人类新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为人的主体性推向新的发展水平和更高的发展境界提供了新可能。

网络本来是人们基于资源共享和互惠合作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因而在网络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网络中所有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和领导,因为所有的人都拥有网络的一部分,INTERET没有一个最终的管理者。在这个空间里,由于没有权威,没有统治,从而为人类的个性张扬创造了契机,而约束的消除在解放了个性的同时也实现了真正的平等。因而有人指出,只有在网络社会中,人们才找到了一个真正的“自我”,或者说网络是人的“自我”得以“真正”和“真实”体现的工具。这说明网络使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渐觉醒,使主体意识得以更充分地锻炼,也使人的主体能动性和潜能得到提升。

曾有学者指出:“由于网络本身虚拟性空间浓缩、时间维度向空间维度的隐匿等特点,它在使现实主体性得到长足发展的同时,却又使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主体性畸变、主体批判性的缺失以及主体性的被奴役。”(注:陈胜云:《网络社会的主体性危机》,《现代哲学》2001年第1期。)本文将从另一角度审视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丧失问题。

人的主体性在主体与客体的各种关系中都必然地以一定方式具体地表现出来并相应地得到实现,在网络社会中也不例外,只是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异化与扭曲。

在认识关系中,人作为认识的主体,要积极主动地识别、选择、接收和采集客体的各种信息,并自觉地进行信息加工、处理、检验、评价、储存和传输,由现象进入本质,由表层进入深层,在不改变客体的现实存在状态的前提下,借助于一定的符号系统,使客体以内容的方式进入人脑,成为思想观念的内容,成为人的精神世界的一部分。网络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网络就是信息资源的网络,网络信息不仅内容丰富,而且更新迅速,个体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获取有益的信息。网络在提供丰富的信息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网络信息泛滥和信息的不可控性。网络信息泛滥表现在信息量大,内容繁杂;黄色信息、有害信息及信息垃圾等等,主体处于各种未经过过滤、选择的并且思想、观点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信息的直接辐射下,常常无力判别信息的真假,乃至不知所措。这样一来,个人将淹没于信息当中,形成“数字化人”,无法主动地识别、选择各种信息,更难进行自觉的信息加工,从而在网络社会中,个体就出现了消极被动地等待客体信息或仅仅直观地反映客体的表象。于是,人在网络社会的认识关系中部分地丧失了人的主体性。

在价值关系中,人作为价值主体,在把握客体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自身需要的关系,对客体的价值属性作出评价,并创造条件限制其有害于主体发展的消极属性,强化其有利于主体发展的积极属性,使客体的价值属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和实现,使自己的价值需要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网络社会中庞杂的信息也常常使个体轻则产生心理上的紊乱与不适,重则影响其人格的发展,导致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迷惘。因为网络具有无中心与非中心、无主要与非主要之分,它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因而网络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在价值多元化的世界里,个体面对形形色色的新鲜事物,容易失去鉴别力,丧失主体现实批判性,从而退化为“单向度”(马尔库塞语)的人。(注:陈胜云:《网络社会的主体性危机》,《现代哲学》2001年第1期。)因此,在网络社会中,个体常常被动地等待客体——网络的自我呈现,或简单享用客体的现成属性,而难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价值追求,去发现和发掘客体对于自身的有用属性,作出恰当的评价与选择,决定对其的褒贬取舍。更难以创设条件去克服、限制、减弱和预防客体的消极属性的不利作用。如此一来,不仅客体的价值属性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和实现,而且个体自己的价值需要也未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主体性又在网络社会中失落了。

在实践关系中,人作为实践主体,不是停留在简单适应客体的现实存在状况,而是根据自己的发展着的需要和能力,在一定目的和意图的支配下,对客体进入实际的变革与创造,并对其进行实际的享用和消费,使之实际进入生活世界,以致转化为自己有机身体的内在组成部分,成为自己的主体性存在的现实物质基础。网络社会的自由自在、无拘无束与现实社会的规范和约束形成强烈的反差,个体介入网络社会后常有“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激奋,强烈的本能冲动会使一些人屈从于欲望的满足,丧失了道德的原则,做出了非道德、反道德之举,乃至违法犯罪。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也容易使人脱离现实,回避现实,不敢面对现实,导致虚拟化的人格,对现实的事、人产生冷漠,个人主义盛行,安全感差;网络社会中个人隐私虽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但传播受众面积大,速度快,从而导致各种变态行为、心理疾病增多,人与人之间缺少信任感,人性异化。所以即便是自诩为处世冷静、为人友善、做事谨慎的人,也会在激烈的网上争论中失去自控,奋起反击。心理学研究证实,我们所处的环境是能够影响我们的行为方式的,绝大多数人在适合的氛围中,会做出与自己性格不符的事情。研究者调查网上的行为时,发现一个令人惊讶的现象,人们在网上不再抑制自己,与他人交往时易被激怒。(注:[美]Patricia Wallace著,谢影、苟建新译:《互联网心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到了现代人类进入工业化后期,计算机和网络走进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生产领域,并逐渐成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这一意义是革命性的,就主体的发展而言,网络为主体的真正实现提供了新契机,甚至是一种必然。当然,网络社会中的主体性危机是客观存在的,大意放纵固不可取,因噎废食更行不通,关键在于如何趋利避害。在网络社会中,防止人的主体性丧失,发展和提升人的主体性,要从两方面努力:一是提升个体在网络实践过程中的主体意识自觉;二是在加快网络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从道德、法律等多角度逐步对网络实践加以规范。本文重点探讨第一个方面。

网络社会中的主体性的发展与提升是一个人的自觉的过程,但主体性在网络社会中也不会是自发、自然地形成和发展的。因此提升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的途径有以下两种:

1.网络主体教育。在网络社会中,网络信息成为人所面对的主要客体,只有通过对网络信息的掌握,人才得以更为有效地把握客观的物质世界。随着人所面对的客体的变化,教育的功能亦发生了变化,“教育如果对电脑、信息、网络等对象,只停留于技术、知识层面的传授,不去关怀这些知识和技术的人性内涵、人的主体性统摄,这种意识的滞后可能导致网络社会中人和人的主体性失落,操作电脑的人会成为电脑的奴隶,进入网络的人也会成为‘网中之物’”,(注:鲁洁:《网络社会·人·教育》,《江苏高教》2000年第1期。)因而教育面临着培养网络社会主体的崭新任务,即网络主体教育。网络主体教育是一种使人成为网络社会的主体的教育,它包括两个层面的教育:第一个层面是掌握网络信息技术,进入网络社会的教育。这一层面的教育似乎容易做到,甚至不需教育也可达到,但人们对网络的掌握大多只是技术与知识层面。我们这里所说的网络主体教育,是想通过教育,让网民树立起“网络意识”、“信息意识”,真正进入网络社会,成为网络社会中的人。这就需要加强教育与引导,引导个体对于巨量网络信息持扬弃的态度;引导他们合理、正确地使用网络,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加强网络操作的“网风”、“网德”教育、法律教育和网络爱国主义教育,最终促使他们形成正确的“网络意识”。第二个层面是培养学会认知的网络社会的主体的教育。通过教育使人的各种能力包括注意力、记忆力、思维及想象能力都得到发展,从而对网络社会中的各种信息进行选择、判断,并对其进行加工与创新,唯有如此,才能充分体现人的主体性,充分体现人在信息面前的主体地位。

2.网络主体的自教自律。网络社会是人类为自己开拓的另一生存空间,在这个崭新的信息世界,基本上还没有法律和道德规范,人们只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网络社会自主性、开放性及隐蔽性的特征客观上要求个体的自教自律,自教自律也称内化,指的是客体的外部的东西,通过主体的主动吸收转化为内部东西。网络主体的自教自律有3种方法:

(1)认识“网络自我”。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这是一个自主性不断增强的社会,在这一空间里,个体能以完全自主的方式,开拓自己的生存领域,创立自己的生存规范和道德准则。一句话,网络生存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方式。如何正确认识网络中的“自我”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一方面,“网络人”应认识到,他们不仅是网络技术的创造者和控制者,也是网络技术的接受者,更是网络信息的“把关人”,他们既决定着网络技术的质量,也决定着网络信息的思想内容及性质。这一多重身份决定了在网络社会中的“自我”既要自信、自强,又要自律、自重。因为网络社会是由人来主宰,人可以在网络王国中自由穿梭,“为所欲为”。于是乎,就出现了一些网民将网络当作了他们施展技能的天地,在攻击网络时没有任何顾虑,甚至把攻陷网站和散布病毒作为自己向同龄人炫耀的资本。技术的进步给了人们信息支配能力,同时也要求人们更严格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网络中的自我更需自律自重。另一方面,“网络人”更应认识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就其本质是一致的。网络人的自由在本质上是理性的,网络人必须具有主体道德意识,不能因为匿名、数字化式的交往就可随意制造信息垃圾、进行信息欺诈等。

(2)进行自我调控。所谓自我调控,指的是自觉地用法律、纪律、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约束自己,调节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包括自我调适、自我控制、自我激励、自我克服等。网络时代的开放性和隐蔽性特征决定了自我调适、自我控制的重要性。自我调适,是在环境变化尤其是人际关系、生活习惯发生变化时,要善于对自己的心理不适作出调整,使之很快适应。网络自主性、开放性、隐蔽性、广泛性及间接性等独特的优势,使人们更倾向于在网络中寻求虚拟但完美的人生,从而消极地对待甚至逃避充满缺陷的现实世界。更有些人沉迷网络,染上“互联网络瘾”,导致身心受到伤害。为此,网络主体要掌握心理调适方法,合理调适物理空间与电子空间的关系,在网络中把握自己。自我控制,是指在特殊环境下,自己心理产生有害情感和心理趋向时,要善于作出自我控制,实行“紧急刹车”,不让其发展。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加上缺乏法律和道德规范,因此,在做与不做、如何做的问题上,决定权完全在个人手里。缺少外在的约束力,人们往往在网上容易放纵自己的行为。这就要求网民们做到如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说“灿烂的星空在我的头上,道德律在我心中”,或似我国古代的“慎独”。自我控制则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在没有他人和法律及道德监督的网络环境中,个人对自己的思想、情感以及言行进行自我约束,自觉地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规范之内。

(3)学会自我负责。如果说网络中的自我认识是自教自律的内在心理活动,而自我控制是自教自律的外显的控制阀,那么自我负责则是一种由内到外的思想的升华。学会自我负责,从根本上而言,就是启发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挖掘人的潜能,形成主动求知向善的内在要求;就是将人视作一个整合发展的全人,去建立适应自我身心需要和适应现代社会的健全人格。在网络时代学会自我负责,表现在两个层次:一方面,要培养强烈的责任感。在网络社会,每个人都有一定的道德需要,都拥有一定的网络道德权利,这就必然地使每个人负有一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网络主体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是主体对自己、他人和社会所履行的道德上的责任、使命与任务。这就要求网民们自觉强化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学会自我负责仅停留于培养责任感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不断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超越自己,创造出人生的理想境界。在网络社会里,人的主体性、创造性得到张扬,人的自由、平等得到体现,即网络技术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但网络的发展也滋长了人性中的劣根性,个体性的发展也导致孤独感、个人主义,人的自由让人无拘无束也助长无法无天。学会自我负责就是要正确地运用意志,在网络时代张扬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抑制其劣根性,实现自我控制、自我信任,获得自我超越,建立适应自我身心需要和适应网络社会的健全的人格。

我们认为:网络、网络社会在社会历史的视野中,相对于人的主体性,只能是客体,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或客观化。所以,即使网络社会发展到可以与现实社会“以假乱真”的地步,它也终究只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某一阶段,并不能以一种逻辑、价值主体的地位独立出来,人的主体性依然屹立于网络社会中。

收稿日期:20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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