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合法化之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大革命论文,刍议论文,理论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历史决议》),在简述“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过程时指出是“党的‘九大’使‘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实践合法化”,[1]胡绳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和众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论著、教材等也都引用了这一说法。(注:《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的说法是“这次大会使‘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实践合法化”,删去了“错误”二字。见该书第479页,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席宣、金春明合著的《“文化大革命”简史》说:九大“使‘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错误实践合法化”,多加了“错误”二字。见该书第209页,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何沁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表述同《历史决议》的表述完全一致,见该书第22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历史决议》同时指出:“一九六六年五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同年八月八届十一中全会的召开,是‘文化大革命’全面发动的标志。”[1]学术界普遍赞同这一判断。
1966年5月和8月,党的领导人通过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中央全会发动了“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理论形成的时间更早。既然如此,“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为什么到1969年4月的中共九大才“合法化”?党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动的运动,是否只有得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和党章的肯定才“合法化”?这些疑问,笔者百思不得其解,多方求教也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解答。现就此提出个人的浅见,恳请同行专家不吝赐教。
第一,关于“‘文化大革命’合法化”的理解
所谓“合法化”,广义上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政党、团体和公民等行为由违背或不符合该国的法律、法规转变为符合该国法律、法规的过程。笔者认为,《历史决议》和诸多教材、论著所说的“‘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合法化”,不是广义上的“合法化”,即这里的“法”不是指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法规。如果这里的“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那么,“文化大革命”错误理论和实践的合法化,要推迟到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而不是中共九大或某次中央全会的召开。1966年7月7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后,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再也没有举行过会议,更谈不上通过立法使“文化大革命”合法化。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了宪法,修改后的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肯定了“文化大革命”,从而使“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实践合法化。
笔者认为,《历史决议》和众多的教材、论著所说的“‘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合法化”,是指“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在中国共产党内由个别人或少数人的认识、意志和行为,通过符合党章、党的有关决议所规定的组织程序和途径,转化为党的意志和行动的过程。即这里的“法”是指党的章程和有关决议。因此,判断“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是否合法化,应当以该理论和实践是否转变为党的意志和行动,以及这一转变是否符合党的章程和决议所规定的组织程序、组织原则为标准。
第二,1966年5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同年8月八届十一中全会的召开,既是“文化大革命”全面发动的标志,也是“文化大革命”合法化的标志
《历史决议》没有对“党的‘九大’使‘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实践合法化”作出说明。《历史决议注释本》也没有对这一判断作出专门的解释。一些论著、教材坚持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中共九大的政治报告和修改的党章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2]
如上提及,《历史决议》指出:“文化大革命”是由“毛泽东同志发动和领导的”,[1](p.808)发动的标志是1966年5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同年8月八届十一中全会的召开。也就是说,毛泽东是通过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中央全会发动“文化大革命”的。那么,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程序符合党的章程和有关决议吗?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全会作出的决定能否代表党的意志呢?
1956年9月中共八大修订的《党章》对中央委员会主席的职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党的全部工作”、是党在全国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3]可见,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全会制定的政策、作出的决定,只要不违背党章的规定,完全可以代表党的意志,在党内具有合法性。在共和国历史上,毛泽东通过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发动的政治或群众运动,数不胜数。如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等。这些运动的理论和实践,有的是正确的,有的是错误的;有些后来得到了党的政治报告和党章的肯定,有些没有得到党的政治报告和党章的肯定,但我们从不怀疑其在党内的合法性,“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实践也不应例外。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1966年5月和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届十一中全会召开时,党内政治生活已经很不正常,大多数与会者对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很不理解,很不认真,很不得力”。[4]但是,会议还是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程序通过了《五·一六通知》和《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因此,学术界没有人对这两个会议及其作出的决定在党内的合法性提出过质疑。
第三,中共九大使“文化大革命”错误理论和实践进一步合法化
《历史决议注释本》在“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注释中提出:“党的九大通过了林彪的政治报告,从而进一步使‘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实践合法化。”[5]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教材也持类似观点。[6]笔者认为,这一判断是符合实际的。一方面它表明,“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在中共九大之前就已经合法化;另一方面它又说明,中共九大使“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进一步”或“更加”合法化。
1969年4月的中共九大是由1968年10月的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决定召开的。这完全符合八大党章的规定。但是,八届十二中全会和九大是在党遭受“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以至基层党组织,都还没有恢复或建立,绝大多数党员还没有恢复组织生活的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召开的,所以人们对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和九大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尽管如此,正如邓小平所说:“如果否定八届十二中全会、九大的合法性,那我们说‘文化大革命’期间党还存在,国务院和人民解放军还能进行许多必要的工作,就站不住了……就等于说我们有一段时间党都没有了。这不符合实际。”[7]因此,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和中共九大的合法性应当承认。
众所周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权力机关,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的大宪章、根本大法,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报告和党章,比党的中央全会和政治局会议作出的决议更具有组织权威,更能代表全党的意志。所以,中共九大的政治报告和修改的党章,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实践,这就使“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在党内“进一步”、“更加”合法化。
总之,毛泽东通过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中央全会发动的“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就在党内具有合法性,中共九大使“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进一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