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开田”与“营田”关系探析_全唐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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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史籍中,“屯田”与“营田”的记载都很常见。唐五代的“屯田”与“营田”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史学界长期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屯田”与“营田”是一回事,都是指屯田;另一种意见则取《资治通鉴》胡三省注引“史臣曰”之说,认为“营田”由“屯田”转化而来,营田在管理制度、经营方式和生产者的地位等方面都有别于屯田。笔者以为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准确、全面。爰作此文予以辨析。

一 唐前期,“营田”与“屯田”是大概念与小概念的关系

“营田”一语,唐以前即已多见。如《宋书》卷九二《江秉之传》载:临海太守江秉之,“所得禄秩,悉散之亲故,妻子常饥寒。人有劝其营田者,秉之正色曰:‘食禄之家,岂可与农人竞利’”。这里所谓“营田”乃置买田产经营土地之意。又如《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载:开皇初,“突厥犯塞,吐谷浑寇边,军旅数起,转输劳敝。帝乃令朔州总管赵仲卿,於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又於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这里所说的“屯田”,显然是军屯。河西百姓的“营田”,则仍然是经营土地(耕垦田土)之意。《隋书·食货志》又载:北齐时期,“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一子使当田五十顷,岁终考其所入,以论褒贬”。这里所谓的“营屯田”,也是经营屯田之意。可见,“营田”一词,适用范围很广,它可以用於官民私田场合(上举3 例中的前两例即属官民私田场合(注:论者或以为隋开皇初“於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指的就是屯田。其实不然。《隋书》卷53《贺娄子干传》载:开皇初,“高祖以陇西频被寇掠,甚患之。彼俗不设村坞,敕子干勒民为堡,营田积谷,以备不虞”。子干以为:“陇右之民以畜牧为事,若更屯聚,弥不获安。只可严谨斥候,岂容集人聚畜。请要路之所,加其防守。但使镇戍连接,烽候相望,民虽散居,必谓无虑。”隋高祖最后采纳了贺娄子干的建议。从上述记载看,时“於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只是要河西民立村坞聚居,而不是将百姓田地转化为屯田(民屯),集中经营。)),也可以用於官田场合(上举的第3例即属营种官田)。 其本意即为经营田地、耕垦田土。

唐宋时期,特别是唐前期,营田一词的这种涵义并未改变。由于“营田”是个大概念,所以它所涵盖的范围就很广。就官田范畴而言,它就可以包括全部屯田。如《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载:“唐开军府以扞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九百九十二。……贞观、开元后,边土西举高昌、龟兹、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缘边数十州戍重兵,营田及地租不足以供军,於是初有和籴。”又如《通典》卷二《屯田》载:“诸屯田应用牛之处,山原川泽,土有硬软,至有耕垦,用力不同,土软处每一顷五十亩配牛一头,强硬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即当屯之内,有硬有软,亦准此法。其稻田八十亩配牛一头。诸营田若五十顷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准顷亩折除。其大麦、荞麦、干萝卜等准粟计折斛斗以定等级。”这里所谓的“营田”,无疑都是指屯田。唐代官私文书中,以“营田”言“屯田”者,可谓俯拾即是(注: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唐开元间西州屯田收谷计会,就谈到西州计有屯田80顷,收率麦粟穈若干。其中,若干为“天山屯营田五十顷收”,若干为“柳中屯营田卅顷收”。件见池田温编《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51页。)。就屯田而言,言其为屯田,与言之为营田,都是一回事。

“营田”一词还可以涵盖诸镇戍烽铺兵营种的田土。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就有一件唐西州都督府上支度营田使牒。牒文称:“合当州诸镇戍营田总壹拾□顷陆拾

。”(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八册第219 页。)上引文书表明,诸镇戍烽铺士兵营种的官田,也都可以称为“营田”,并与诸节镇屯田一样,归诸节镇支度营田使管辖。

“营田”一词还可以涵盖由各地官府统一经营的公廨田、职分田。敦煌出土文书中就有一件武周圣历二年(699 年)三月敦煌县检校人牒。该牒文称:

1.平康乡

2.司马地一段十四亩,城北三里宋渠 东渠 西渠 南渠 北张住

3.右件地平康乡人宋怀道种麦。

4.主簿地一段十亩,城北五里西支渠 东道 西渠 南张立 北孙怀操

5.右件地神沙乡人索怀亮种麦。

6.牒件通当乡阙职官人地见种麦,具状如前。自

7.余者并总见空,无人佃种。今依状上,谨牒。

8.圣历二年三月廿日里正汜素牒

9.检校营田人汜孝才

10.检校营田人张慈员

11.检校营田人左徹

12.检校营田人雷善仁

13.检校营田人索复

14.都检校前旅帅索爽(

注:件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321页。武周新字迳改为简体字。)

上件文书既由诸检校营田人与都检校营田人连署,就表明各地官府掌管的公廨田、职分田的经营管理亦可称之为“营田”,而且也很可能亦在诸道支度营田使管辖之下。

从以上数例可知,“营田”的含义比“屯田”广泛:“营田”包括“屯田”,且以“屯田”为主(注:这里仅就营官田而言,暂不考虑官吏与百姓私田的“营田”。),但“营田”却并不都是屯田。

“屯”的本意为“聚”。颜师古注《汉书》卷三一《陈胜传》“秦二世元年秋七月,发闾左戍渔阳九百人,胜、广皆为屯长”句即曰:“人所聚为屯”。由于“屯”字本身就有“聚”字之意,所以屯聚二字经常叠用。“屯田”的词意也就决定了屯田的基本特点:聚人而作,聚田而耕。唐《田令》对屯田的一般规模有明确规定:“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注:《通典》卷2《屯田》)构成屯田的田土, 不仅数量较多(每屯三五十顷),而且要大体连成一片。唐《田令》即规定:“(屯田)应置者皆从尚书省处分。其旧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为定。新置者并取荒闲无籍广占之地。”(注:《通典》卷2《屯田》)唐开元十年(722年)一度废内外官职田,开元十四年(726年), 议者请于关辅因原职田置屯,以实仓廪。宰相李元纮表示反对,曰:“今百官所退职田,散在诸县,不可聚也。百姓所有私田,皆力自耕垦,不可取也。若置屯田,即须公私相换,征发丁夫。”(注:《旧唐书》卷98《李元纮传》。)显而易见,零星分散的田土,即使是官田,也是无法置屯的。如果硬要利用零星分散的官田置屯,那就要公私田相换,使官田连成一片。归根结底,还是要大面积的大体成片官田始得为屯田。

除田土与劳力都比较集中这一特点外,屯田还具有以下特点:(一)屯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屯田兵民充其量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二)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政府取之于屯田的,不是作为国税的田租地税,而是封建地租,或者是由政府统收统支;(三)屯田兵民的组织形式,一般采取军事编制或准军事编制,不同于一般的编户齐民。

镇戍烽铺的营田在土地所有权及其经济实现形式方面、在劳动力编制形式方面,虽然完全同于屯田,但因其田土都很零碎分散,不成规模(注:从上引唐西州都督府上支度营田使牒可以得知,时诸镇的田土一般都只有数顷,诸烽戍的田土都只有数亩、数十亩。),而只能称为“营田”,不能称为屯田。同样道理,属于军事系统的其他各种官田,也都只能称为“营田”,而不能称为屯田。明白这个道理,我们就不难理解唐代各节镇主管屯田等事务的使职为什么不称为屯田使、支度屯田使,而称为营田使、支度营田使。

二 唐后期至五代户部营田务的营田是与屯田并行的另一官田系统

唐后朝,“营田”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营田一如唐前期,仍包括屯田又不限于屯田。狭义的“营田”则专指户部营田务的营田。那么,户部营田务又是怎么产生的呢?

我们知道,唐前期官田的最大宗是屯田,其次是职分田、公廨田。边镇则另有烽戍营田,但数量有限。州县则有一些没官田、绝户田。绝户田、没官田一般都很分散,除拨充职分田、公廨田或拨归庄宅使、内庄宅使运营外(注:庄宅使、内庄宅使的田土一般都只是在近畿一带,数量很有限。),通常都是授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很少由官府单独经营。安史乱后,户口、垦田与国家财政状况都发生很大变化。为了将浮客与无主荒地结合起来,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支,地方政府常出租荒废公田,招徕浮客耕种(通常还得提供屋宇、牛犁乃至种粮),收取租课。德宗朝(780~805年)韶州刺史徐申“按公田之废者,募人假牛犁垦发,以所收半畀之”(注:《旧唐书》卷143《徐申传》。), 即属这种类型。后来,这一方式就发展为营田务的营田。

最早见于史籍的营田务是大和六年(832 年)二月户部尚书判度支王起奏置于邠宁、灵武的营田务(注:《旧唐书》卷17《文宗纪》。),实际设置营田务的时间应早於此。元和十五年(820 年)二月唐穆宗《登极德音》规定:“诸州府除京兆、河南府外,应有官庄、铺店、碾硙、菜园、盐畦、车坊等,宜割属所管官府。”(注:《全唐文》卷66,所谓“官庄”即指一般官田,而不必有什么特殊形式。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拟另文详论,这里不赘。)从往后的一些资料(包括后周广顺三年废止户部营田务的诏令),我们可以得知户部营田务的营田具有三个特点:(一)营田务的营田既不属军事系统管辖,也不属州县系统管辖,而是归财赋机构——户部管理(注:《资治通鉴》卷291, 广顺三年(953年)正月条即记:“前世屯田皆在边地,使戍兵佃之, 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资户使输课佃之,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或丁多无役,或容庇奸盗,州县不能诘。”)。就营田务不属州县这一点而言,颇类似于曹魏时期的民屯。(二)营田务田土的主要来源是无主荒田与没官田、绝户田等。营田务的主要劳动人手是浮客。营田务有时也募取编户营田,但不合法(注:后唐明宗《禁营田听税户越境耕占敕》就规定:“凡置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人,宜令却还本县。应诸州府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田及召浮客。此后若敢违越,官吏并投名税户,重加惩罚。”(《全唐文》卷111))。 (三)营田务采取租佃方式经营(注:五代诏敕提到营田租课的很多,如后唐明宗《南郊改元赦文》称:“诸州府营田户部院应欠租课……并与蠲除。”(《全唐文》卷112 )后唐末年《委三司重议税法诏》称:“自长兴元年至四年十二月已前,诸道及户部营田逋租。”(《全唐文》卷113 )晋高祖《平范延光大赦文》称:“诸道州府营田户部院务省庄等天福元年秋夏租课钱帛斛斗诸杂物色等,除已纳外,应有逋欠,并与蠲放。”(《全唐文》卷117))。 其租课带有租税合一性质,营田租课名色大体同一般编户应承担的各种赋税而更重。其时一般编户承担赋税的名色很多,所以营田务租课的名色也很多,远不止斛斗一色。从营田务的上述特点看,元和十五年二月穆宗《登极德音》所言应即将原属州县管辖的营田务,割属户部掌管。若此推论无误,户部营田务即从元和十五年二月开始。

营田务存在130多年。后周广顺三年(952年)二月,知青州张凝与户部侍郎判度支李谷先后请罢营田务,周太祖遂下令“应诸处户部营田人户租税课利,除京兆府庄宅务、赡军国榷监人户、两京行从庄外,其余并割属州县。所征租税课利,官中只营(管)户部营田旧征课额,其户部营田职员,一切停废。应有客户元佃系省庄田、桑土、舍宇,便令充为永业,自立户名,仍具元佃桑土、舍宇、牛具动用实数,经县陈状,县司给与凭由,仍放户下三年差遣。若不愿立户名,许召主卸佃,不得有失元额租课。其车牛动用、屋舍、树木,亦各宣赐,官中更不管系”。同年九月,周太祖又诏:“京兆府耀州庄宅,三白渠使所管庄宅,宜并属州县。其本务职员节级,一切停废。除见管水硙及州镇郭下店宅外,应有系官桑土、屋宇、园林、车牛动用,并赐见佃人充本业”(注:《五代会要》卷15《户部》。)。后周罢营田务的过程、做法与唐后期之设立户部营田务,适成逆向运动。广顺三年以后,后周境内的营田务、庄宅使的源于没官田、绝户田的田土(时习称为“系官庄田”、“系省庄田”)以及佃户便割属州县,实际上也就是将营田务与庄宅使管辖的零散官田授给现佃户(注:后周太祖的这一做法与魏晋之际废民屯时的“罢农官为郡县”极为相似。所不同者,魏晋之际各民屯的田土相对集中成片,唐后朝五代户部营田务的田土则很零散。)。南方各地的营田务则继续保留。

从上述介绍,我们不难看出,户部营田务的营田与军事系统的屯田,为互相平行的两个官田经营系统,二者了不相涉。

三 唐后期的屯田继续存在,并未转化为营田

安史乱后,屯田继续存在。即使在元和十五年(820 年)二月建立户部营田务以后,各地屯田亦仍继续存在,有的还有所发展。如灵州屯区,元和(806—820年)长庆(821—824年)之际,李听为灵盐节度使,修复光禄、特进等渠,“置营田六百顷”(注:《唐会要》卷89《疏凿利人》。此处“营田”显然不是户部营田务营田,而是屯田。)。后唐明宗(926—933年)时张希崇任灵州两使留后,“告谕边士,广务屯田,岁余,军食大济”(注:《旧五代史》卷88《张希崇传》。)。又如泾原、邠宁屯区,长庆(821—824年)中,泾原渭节度使杨元卿又“垦发屯田五千顷”(注:《新唐书》卷171《杨元卿传》。)。 大中(847—860)年间,邠宁节度、河西供军安抚使毕諴又“募士置屯田,岁收谷三十万斛”(注:《新唐书》卷172《毕諴传》。)。 时泾原节度使裴识亦“治堡障, 整戎器, 开屯田”(注:《新唐书》卷173《裴识传》。)。又如河东代北屯田,僖宋朝(874—888年), 大同军防御使卢简方“大开屯田”,令沙陀畏服(注:《新唐书》卷 182《卢简方传》。)。又如淮南楚州一带屯田,据说大中年间(847—860年)李荀任刺史时共有“屯田五千顷”(注:《全唐文》卷763, 郑吉《楚州修城南门记》。)。唐末至十国南唐时期,楚州屯田都继续存在,只是规模与效果不及以前。

唐后期与五代十国,绝大多数屯田仍由军事系统管理。元和十三年(818年)以前,诸道军镇例设营田使, 营田使的主要职责仍是管理屯田。元和十三年,唐朝廷在平定淮西吴元济叛乱与打败平卢李师道之后,乘势诏令停省诸道支度营田使,将各节镇管辖支度、营田之权收归朝廷。此后,诸节镇一般不再兼支度营田使,但军事系统的屯田实际上仍由节度使及其下属负责。到了唐末、五代十国,一些节镇又兼营田使。

军事系统屯田一般仍以士兵为主,至唐末五代都是如此。上引毕諴、裴识、杨元卿、张希崇、李荀等人领导的屯田都是兵士屯田。开成二年(837年)八月,户部员外郎于峤“请命边上兵士起置营田, 学赵弃国、诸葛亮之术,庶令且耕且战,望致轻徭”(注:《册府元龟》卷503《邦计部·屯田》。),大中三年(849年)唐宣宗《收复河湟制》称:“风翔、邠宁、灵武、泾原四道长吏能各於镇守处遣官健耕垦营田,即度支给赐牛粮子种,每年量得斛斗多少,便充军粮,亦不限定约数。”(注:《全唐文》卷79。)光启三年(887 年)唐僖宗《车驾还京师德音》言“其边地沃壤极多,岁收可望,如闻耕牛素少,戍卒苟安,唯长蒿莱,俱乏衣食,委节度使良田之处更议添人,均配膏腴,令其耕种,制置利便,务令酌中”(注:《全唐文》卷89。),清泰元年(934年)后唐中书门下《复奏程逊等陈时务奏》称“中原边上, 率多闲田,可令近下军都兴起屯田,旧时铜冶、铁冶,亦令军人兴置,不废於民”(注:《全唐文》卷972。),说的也都是士兵屯田。

虽然唐后期、五代十国的军事系统屯田与过去一样仍以兵士为主,但士卒的来源与屯田的经营方式却发生一些变化。唐前期耕种屯田的士卒或来自拣点府兵,或来自募兵,大体上都有番期,不带家属。唐后期与五代十国都是募兵、职业兵,其中一些募兵还可以带家属参加屯田,如贞元九年(793年)陆贽建议罢诸道将士番替防秋之制, 改为募卒长住边城,“令度支散於诸道和市耕牛,兼雇召工人,就诸军城缮造器具。募人至者,每家给耕牛一头,又给田农水火之器,皆令充备。初到之岁,与家口二人粮,并赐种子,劝之播殖,特经一稔,俾自给家,若有余粮,官为收籴,各酬倍价,务奖营田(注:《旧唐书》卷139 《陆贽传》。),为德宗所采纳。此类兵士屯田不可能像唐前期那样统收统支,而只能将田土分给兵士及其家属,分散经营。这么一来,一部分原先作为国有土地的屯田就变成兵士的份地,甚至进而变成兵士的私田(注:当时不仅军屯,烽戍的营田也出现类似情况,如《新五代史》卷72《四夷附录》即记:“距幽州北七百里有榆关(应为渝关之误)。……唐时置东西狭石、渌畴、米砖、长扬、黄花、紫蒙、白狼等戍,以扼契丹於此。戍兵常自耕食,帷衣絮岁给幽州,久之皆有田宅,养子孙,以坚守为己利。”)。不过,这里应该指出,当时只是一部分军事系统的屯田采取给兵士主其家属份地的形式营田。多数屯田,如贞元十五年至十九年(799—802)杜佑在淮南“斥海濒弃地为田,积米至五十万斛,列营三十区,士马整饬”(注:《新唐书》卷166《杜佑传》。), 元和七年(812年)前后,振武、云中、 西受降城一带屯田“岁收粟二十万石”(注:《新唐书》卷53《食货志》。),大中十年(856 年)毕諴在邠宁“召募军士,开置屯田,岁收谷三十万石”(注:《旧唐书》卷177《毕諴传》。),都仍旧是统收统支式的兵士屯田。

唐后期军事系统屯田有时也有征发编户或侵占民田、税户现象。元和十五年(820年),唐穆宗《登极德音》即称“诸道除边军营田处, 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其所管营田,自为军中资用,不合取百姓营田,并以瘠薄地回授(换)百姓肥浓地。其军中如要营田,任取食粮健儿,不得辄妄招召”(注:《全唐文》卷66。),长庆四年(824 年)唐敬宗《御丹凤楼大赦文》规定“其军屯营种有侵占丁田、课役税户者,宜委御史台切加访察,仍限敕到一月内,每道各具所还州县顷亩,分析闻奏”(注:《全唐文》卷68。),这都表明宪宗元和(806—820)年间确实存在军屯征调民户营屯田现象,但朝廷对此一直持反对态度。《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在历叙唐代营屯田梗概之后,说“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土地,民间苦之”,虽然言过其实。

唐后期至五代十国,屯田仍常称为“营田”,这是就“营田”的广义而言。屯田与狭义的“营田”(户部营田务的营田)则是不容相混的两个概念。屯田与狭义营田的区别主要有两点,其一是:屯田的田地通常连成一片,每屯三五十顷;营田务田土一般来自没官田、绝户田,多数都是分散,不可能置屯;其二是屯田耕以官兵(包括士兵家属),营田务的营田则耕以民(就唐五代而言,乃是耕以营田户,而不是州县的编户齐民)。公元820年前后至五代十国, 耕以官兵的屯田与耕以营田户的营田曾长期共存,为互相平行的两个官田经营系统。营田务的营田因其田土零散,客观上就难以转化为屯田,而原先耕以官兵的屯田,也未见转化为户部营田之显例。《资治通鉴》卷二四八, 大中三年(849年)八月条胡三省注引“宋白曰”谓:“史臣曰:营田之名,盖缘边多隙地,蕃兵镇戍,课其播殖以助军须(需),谓之屯田。其后中原兵兴,民户减耗,野多闲田,而治财赋者如沿边例开置,名曰营田。行之岁久,不以兵,仍招致农民强户,谓之营田户。复有主务败阙犯法之家,没纳田宅,亦系於此。自此诸道皆有营田务。”宋白的这一段话对于研究营田务的缘起、特点很有参考价值。但他混淆了广义营田与营田务营田两个概念,将屯田与营田务营田的关系看作传承关系,说营田务营田“行之岁久”,才“不以兵”,说屯田由“以兵”变为以营田户,都显然是错误的。胡三省将宋白的这段话注于《资治通鉴》大中三年八月“诏募百姓垦辟三州七关土田,五年不租税;自今京城罪人应配流者皆配十处;四道将吏能於镇戍之地营田者,官给牛及种粮”之下,也显然有误。因为募百姓垦辟三州七关地只是募民垦荒(注:唐宣宗《收复河湟制》,原文为:“其秦、威、原三关并七关侧近,访闻田土肥沃,水草丰美,如百姓能耕垦种莳,五年内不加税赋,五年以后,量定户籍,便任为永业。”(《全唐文》卷79)),四道长吏各於镇守处遣官健营田则仍为军屯(注:唐宣宗《收复河湟制》,原文为:“凤翔、邠宁、灵武、泾原四道长吏,能各於镇守处遣官健耕垦营田,即度支给赐牛粮子种,每年量得斛斗多少,便充军粮,亦不限约定数。……官健有庄田、户籍者,仰州县放免差役。”),两者都与营田务之营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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