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领域秘密拍摄(录音)的伦理评价_广播电视论文

广播电视领域秘密拍摄(录音)的伦理评价_广播电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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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传播活动的历史与社会发展的历史是同步进行的。传播工具的嬗变与革新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直接结果。以电视为例,在半个多世纪的电视科技发展过程中,电视摄录制作传播工具与手段的不断更新赋予了电视记者一项又一项神奇的武器,使电视传播活动中虎添翼,不断开拓新的领域。因此,有人说,技术的发展,使新闻的采集和传播比以往更迅速更有效,但是最关键的还在于新闻报道风格的转变。近几年来,广播电视领域悄然兴起的偷拍(录)的摄录技法和报道方法,如果没有高性能的微型摄录设备的发明与使用,就难以付诸实施。同时,偷拍(录)在实践中产生的种种问题又不断对广播电视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促进电视技术的进一步更新与发展。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技术的进步,不仅极大的扩展了电视的传播领域和表现领域,也使电视从业人员对传播工具的使用与操纵更加随心所欲、运用自如。”这种“随心所欲”带来的伦理方面的争议已经成为学术界不可回避的课题。本文就此问题做以重点探讨。

“假扮”、“说谎”、“偷拍(录)”是电子媒介和印刷媒介在隐性采访中常用的手段。对于这些行为,争论焦点是如何评价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国内外新闻界的世界性难题。

比如,美国《芝加哥论坛报》记者威廉·琼斯,为了揭露“救护业车队”敲诈勒索、残害贫民窟危重病人的罪行,竟不惜冒充护理人员,打入了这个“奸商世界”,揭露了他“有生以来见到的对人类最令人发指的摧残”,故而获得了1971年普利策新闻奖。美国《纽约每日新闻》记者威廉·谢尔曼乔装成病人,到纽约许多医院、诊所就诊,揭露了许多医生骗取国家福利补助费的丑行(为福利享受者病人看病有补助)。纽约卫生局为此向这些医生提出起诉,追回多索补助费达一百多万美元,谢尔曼也因此获得1974年普利策新闻奖。(注:虞达文:《日益被重视的“隐性采访”》,载《新闻潮》第26期。)

1978年,《芝加哥太阳时报》的两位记者扮成商人,开了一间名叫“奇迹”的酒吧。为了披露掌管商业场所安全和卫生的市政府及州政府官员的贪污行径,他们用隐藏起来的摄影机和录音机拍录下了“证据”之后写成了系列报道,1979年普利策奖评审委员会把这组系列报道列为特别地方报道奖的入围作品,在“作了冗长而热烈的讨论”后,“奇迹”系列报道落选了。“因为评审委员不赞同这种做法中的伦理价值观念。”

可见,普利策奖在评审用这一方法写出的新闻报道时已出现了前后尖锐的矛盾碰撞。美国资深制片人邓·哈威特认为,“这一方法包括了观众的品味、一致性和道德等很多东西。”在国内,这一方法也引起业内外人士的普遍关注。

北京电视台“18分钟经济·社会”栏目拍过一部呼吁交通安全的片子《红灯在闪烁》。其中有记者偷拍(录)了一些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嚎啕痛哭的镜头,颇富感染力。片子播出以后,反响强烈。但它同时也引来了一些观众包括死者家属的强烈抗议。

1997年4月30 日《中国青年报》星期版刊登一篇《职业操守对着谁》的文章。文章说,从前看电影,敌特从钥匙孔里窥视好人的一举一动,配上背景音乐,常常能吓出人一身冷汗。现在,这种事躺在家里,随便摁一下电视摇控器,就能碰上了。不是钥匙孔,是摄像镜头,是一些正气凛然、充满同情心的电视专题片。“对专题片,这是演绎‘故事’,对故事的当事人,这是伤心事,撕肝裂肺。”“你是谁?你凭什么戳别人最深的隐痛,揭别人最大的疮疤,即使是充满同情心和不怀恶意,电视可以关注人的生活,可也有它该守的规矩,但都做仗剑行侠状,就少了一些‘平等尊重’,而多了一些‘居高临下’,少了一些‘人道’而多了一些‘霸气’”。(注:《中国青年报》1997年4月30日星期刊。)

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写作组在《新闻写作教程》一书中这样说:“对于一个记者来说,如果他为了获得私人电话交谈的记录,不惜用偷来的证件冒充警探,这种行为也许是违反职业道德的。然而,这个记者却可能荣获普利策奖。”“如果政府撒谎是错误的话,为什么新闻界却可以撒谎?如果司法部用秘密手法获得某人的长途电话录音是错误的话,为什么新闻界这样干就可以呢?”但是,他们也认为,“如果不这么干,这类新闻就写不出来。”(注:参见《新闻写作教程》,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写作组编写。)

1954年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其中规定“要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要求”。

毫无疑问,记者为了获得新闻而采取的“欺骗”行为,一般来说是不提倡的,一个正直的记者应该使用公正的手段获得新闻才不辱使命。“因为从长远观点来看,新闻工作毕竟不能建立在习以为常的欺骗行为之上——哪个记者要这么干,他就将失去信誉和消息来源。”(注:[美]杰克·海敦:《怎样当好新闻记者》。)

然而,在实际采访中,所谓欺骗行为——其中最突出的是说假话和装扮——的具体使用情况比较复杂,偷拍(录)也如此,对它们简单地一概肯定或一概否定都不是科学的态度,都将失之于片面。

在西方,有一种境遇决定行为论的道德哲理,为我们研究隐性采访的撒谎、假扮和偷拍(录)行为提供了一个突破口。这种理论认为,世界上的确存在着一整套道德规则,然而只要情况需要,就可以随时违反这些规则。大多数境遇论者认为,讲谎话是错误的,然而,如果有杀人凶手问他要杀的人在哪里,被问的人为了挽救一条性命,完全可以撒谎。规则并非绝对不可违反,但也有人因违反规则而犯错误,另一方面,绝对遵守规则也可能犯错误。

这中间涉及一个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问题。

比如: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60分钟》节目经常采用隐性采访方法。一种情况是“潜入”,如潜入工厂或是医疗诊所内部,以揭示其中的真正内幕。另外一种是“扮演角色”。有一次,《60分钟》节目的人员在街上租了一间空闲店铺,自己开设了一个冒牌的诊所。所里的工作人员不是医生,而是芝加哥“政府改良协会”的成员,房间里安装了单面透光玻璃以便拍下非法收受回扣的镜头。还有一种办法叫“圈套采访”,也就是将毫不提防的对象骗入一次采访中,节目主持人丹·拉瑟在采访一个人时就使用这种技巧。据说此人在加利福尼亚一个猪肉包装厂使用伪造的肉类分级标志坑骗顾客。《60分钟》节目已经掌握了他进行这种活动的证据,提出在肉店冷藏室对他进行一次采访。他认为拉瑟想多了解一些猪肉的分级步骤,并没有起疑心,就答应了采访要求。当摄像机推成特写镜头时,拉瑟向他出示了伪造的等级标志,声称有理由认为这些东西是属于他的,他曾用这些标签错划猪肉等级。(注:刘志明:《电视学原理》第224页。)

尽管这类采访和拍摄方法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然而在手段上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一些新闻工作者认为,解决此类非同寻常的难题,需要用非同寻常的手段。正因为如此,一些记者在有些情况下不惜采用欺骗手段。然而,他们也主张,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办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以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采访新闻。而且,采访的动机和目的是出于更高尚的目标,为了公众的利益,而绝不是为了一己之利。

民初著名记者邵飘萍在他的《实际应用新闻学》“探索新闻之具体方法”的“电话”章节中说:“遇不肯接电话之官僚,如有特别必要时,亦可用非常之手段,而此非常之手段中半面又有极正当之理由,非常手段者,即谓私宅中人请彼说话,或言某机关请彼说话是也……俟其接谈,则婉告以‘我乃某某’,并告以“恐与新闻记者接座中有人闻之不便,故不得已而出此’……”这里也强调了一个“不得已而出此”的原因是有极正当之理由。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新闻工作者对社会、对他人是负有一定的道德责任的,因此就要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如果说新闻道德义务是自觉意识的道德责任,那么新闻道德良心则是对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新闻工作者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把应负的道德责任变为内心的道德情感和行为准则,形成自己的新闻道德良心。正像马克思所说,“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52页。)记者的良心无形中会指导记者的行动。“新闻记者必须懂得什么时候凭良心发慈悲,还必须知道什么时候——出于良心——该铁面无私。”(注:[美]约翰·布雷迪:《采访技巧》。)因为“伦理道德与行为有关,与从一定社会和时代观点看来‘正确’的行为有关,与出于责任感或信念,而不是出于害怕受到惩罚而做出的‘善’的行为有关。尽管在当今社会里各人对某一具体环境下的某一具体行为的看法千差万别,但一般会同意哪些行为是‘善’的,哪些行为是‘恶’的”。(注:[美]约翰·赫尔顿:《美国的新闻道德问题种种》。)

有资料表明,国外一些资深制片人已形成共识:偷拍(录)采访是一种很吸引人的方法,但太过频繁地使用就会使这种技艺变成一种轻浮的小把戏;而在被错误地使用时,它就会使这一手法的价值降低,滥用它也会引来对此加以限制的呼声。因此,作为记者在实践中把握好“偷拍(录)”、“说谎”、“假扮”行为的“度”尤为重要。但事实上掌握起来又不能像自然科学中水在零度就结冰那样准确易行。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对度的把握,不只是责任感、事业心的表现,还来自深厚的理论修养,来自对大局的全面理解,来自对新闻规律的驾驭。从这一点上,隐性采访提出了一个积极的课题,新闻报道想全面、客观、公正地记录生活,就需要思想、需要作风、需要基本功。所以说“隐性”的背后是更清晰的判断,更执著的追求,更过硬的本领。

迄今为止,有关隐性采访的伦理问题始终还存有争议,我们所探讨的问题也许并未给您一个令人完满的答案。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感受到探讨的目的已经达到,因为它提出了一个积极的课题,如何把握好隐性采访行为的“度”的问题。正如研究伦理道德问题的先躯者之一的亚里斯多德对他的学生们所说的那样:“我们进行探讨的目的,不是为了知道什么是美德,而是为了成为一位贤人,否则,那将对我们毫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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