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伦理核心:西方契约精神的伦理分析_利己主义论文

契约的伦理核心:西方契约精神的伦理分析_利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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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6)08—0047—0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理论界对经济、法律领域中的契约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我国通常称契约为合同,即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然而,要使合同规则、契约制度有效运作,离不开人们对契约理论的深刻理解和契约精神的真正形成。因为它不但是一种法律规则,也是一种文化,更是一种精神。故此,笔者相信,西方源远流长的契约精神带给我们的启迪和思索是长久而深刻的。

一、西方契约的含义发展探析

英国著名法律史家梅因认为,西方主要国家的契约一词均来源于拉丁语,即“耐克逊”(Nex),即“用铜片和衡具的交易”①。这就意味着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西方就有了契约的概念。那时的伊壁鸠鲁还比较明确提出了契约的缔结源于人性之自然的社会契约理论②,一些思想家还对国家理念、公民权利等更为原初性、学理化的问题进行了思考(比如说,苏格拉底对自己拒绝逃狱接受审判行为的论证),但当时人们对契约的理解还主要在于商品经济的交换领域,还远远不同于近代西方的契约观念,因为那时人们更加注重订立契约的形式,比如标的物、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是否是合意等。到了中世纪,契约的道德力量得到了强化,“合意”转化为良心,成为人们向上帝赎罪的信念,新教的契约原则注重的是对契约的敬重和履行契约的神圣感。中世纪,基督教中的人和上帝订约形成契约关系;领主与附庸之间也是一种典型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封建契约关系。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契约的含义在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基础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契约自由的神圣地位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的第1134条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③ 中得到了确证。20世纪以来各国的契约法,在肯定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又引入了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道德原则。

也正是到了近现代,启蒙知识分子开始努力建构与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新的伦理价值体系。他们为人的独立自主的个性寻找价值合理性,他们除了从人本主义人性论价值观中寻找之外,还通过恢复法学传统中的一些抽象词语——比如契约——所包含的真正的制度伦理的意义。于是契约就不仅仅是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概念或术语,而且成了社会政治领域的主导思想,最终形成影响巨大而深远的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在这一理论中,契约被解释为社会和国家起源的合理根据,被解释为政治权威的合法基础。因而,契约理论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先导,成为资产阶级建立自己国家的价值基础。到20世纪,格赖斯把契约论的观点作为一种哲学伦理学理论提了出来,而罗尔斯则进一步概括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观点,更加深刻、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地从伦理学角度阐述和发展了契约论的观点。

为此,有学者认为,西方历史上至少出现了四种契约概念:(1)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罗马法;(2)作为宗教神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圣经》;(3)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中世纪末的反暴君派理论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其最早发展还可见之于古希腊罗马思想家;(4)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康德、罗尔斯。④ 其实,在这几种契约的概念中,经济领域的契约涵义是最根本的、最原始的,其他含义是从这一最初含义发展而来。就契约的基本含义来说,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契约意味两个以上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契约意味着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契约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意见;契约还意味着由于主体之间的合意或允诺产生的对他方的义务和责任。

二、西方契约理论的精神特质

西方契约的原初概念是在经济法律领域中使用,但其中蕴含着深刻的伦理意义,这在最初一些哲学家的思考中就有所体现,也是其近代能够发展成为系统性的政治、社会理论的根本原因。西方契约的精神特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个体本位。“在古典罗马契约法和普通法的契约法中,个人主义都占有统治地位”。与传统中国对家族集团的重视恰成映照的是在契约的形成中,个人本位的伦理得到充分的表现。梅因在《古代法》中写道:“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失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庭’成为民事法律考虑的单位。……用以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⑤ 从总体上说,西方文明的价值取向是以承认个人价值为基点的。“在传统上,西方社会一直强调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在基督教和人道主义这两大有关人与社会的欧洲思想体系中,个人价值都占有中心地位。”⑥ 关注个体,强调个体价值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伊壁鸠鲁的哲学思考之中。“人是万物的尺度”表明了个人意识的苏醒。但是个人主义的真正兴起,却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的事情。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使人日益摆脱了中世纪神的束缚与桎梏,精神从天国降到人间,神的地位每一步下降,乃是人的地位每一步上升。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广为人知的社会契约均以单个的人为逻辑起点,极力张扬个体价值为自己的理论使命。诚然,结合近代资本主义商品契约关系不断扩展的历史事实,西方个人主义或者说个体本位的伦理是与资产阶级不断扩张的自身经济、政治要求分不开的。但商品经济的一般共性都要求对个体价值的高度重视,因而,没有对个人主义或者说个体本位伦理的深刻理解,商品经济就不可能顺畅地运行。

(2)契约主体的意志自由。梅因在分析契约的早期史时,指出“最后出现了‘诺成契约’,其中唯一被重视的是缔约人的心理状态,至于外界情况除非作为内在企图的证据外是不予注意的。”⑦ 这是契约主体意思自治和意志自由的在早期契约实践中的表现。《法国民法典》出台后,注释法学派们对其中的契约定义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认为“人的意志是生来自由的,而契约便是由当事人双方自由意志的合致而形成,既不是出于外界的强迫,亦不是出于对方的一厢情愿,而且发自内心的自由的意思表示相一致。”⑧ 如果不是出于自由意志(比如说出于强迫或不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等),则可以被撤销。“当事人就他人的事务作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在当他就自己的事务做出决定时,则决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公正。”⑨ 主体的自由意志意味着双方签订契约的自愿。契约的这一自愿性通过人的自由选择表现出来:人拥有缔约与否的自由、选择缔约方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和选择缔约方式的自由。这是一个从意志到行为都贯穿着自由的自愿行为,它与强迫、被迫、服从相对立,是人的独立人格的自主决定。社会契约更是如此,它力求在自愿平等关系上合意解决社会各种矛盾,因而更加符合人类追求社会公正和个人自由的本性。正如有学者所言,本来,在19世纪之前,从罗马法开始到《法国民法典》,这些自然法典中的合意概念并不以抽象的自由意志为前提,它指的只是人类思维过程的普通现象,然而到19世纪,启蒙运动最终孕育出了绝对理性,意志自由成为契约概念的唯一前提。⑩

(3)契约主体的独立自主和平等精神。契约首先是一关系范畴,它指的是关系双方以独立人的身份所达到的一种约定关系。双方是一相对独立的个体(包括相对独立的组织和个人)。具有相对平等的地位是契约主体之间形成契约关系的前提。因为协议本身就隐含着达成协议之前的意见是分离的或歧意的,契约双方有自己独立的理性、欲望和要求。契约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关系上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他们应当在财产、行为及其他方面互不依赖,因而相互之间处于平权地位。正如黑格尔所说:“契约关系起着中介作用,使在绝对区分中的独立所有人达到意志统一。”(11) 在商品交换关系中,被交换的商品自然特性以及交换者的特殊需要,这一自然差别形成了交换关系当事人的平权关系的客观基础。这就是说,被交换的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丝毫无损于个体的社会平等,相反的,它们的自然差别成为人们平等的基础。在以契约为基础而形成的商品经济允许每个个体自由的进入、自由地选择角色,承认并且保护每个人的正当权益;甚至鼓励个体为争取自身更大的利益去努力而且高效的工作。它欣赏个人的独立自主精神,它给予个性发展和多元选择以广泛的生存空间。于是个人不仅在道德上是自足的,其人格在法律上也是独立的。从更深层次的思想渊源上来说,即使在中世纪时,在人与神的关系中,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人,一样的罪人,世俗视野中的等级观念隐退了,人性的罪性使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不比他人更尊贵。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应该一视同仁受到制裁,因为世俗法是以神圣法为根据的,世俗法的正义性体现着神圣法的不可侵犯性。以此为文化资源的人权与平等思想在近代资本主义历史进程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样以经济领域中的契约实践为源头、又成为其理论基础的社会政治意义上的契约理论和契约思想也内含着对个人人格的尊重和对个人资格权利、价值、能力的承认,这实质是对个人独立、自主、自由的主体性地位的充分肯定。

三、西方契约理论的人性基设——人的理性自利理论

从以上关于契约的含义分析中,我们知道契约主体(包括契约主体的状况和能力)是构成契约的前提,人们推崇契约精神必然首先基于对作为契约主体的人的一种认识,比如说古罗马法中对契约主体的能力就有明确的规定,未成年者、精神病人就被排除在外。同样,那个时代的先哲们就提出了“认识你自己”的倡议。中世纪时由于人们对上帝和神的契约,人的自我独立能力被抹杀了,但人们依然没有放弃对人性罪恶的论证和探讨。到了近代,人们开始用摆脱神学意志束缚的契约理论来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辩护,并进一步将契约理论系统化为社会政治理论,以契约精神重建道德伦理体系,这些理论和体系就是以对人性的基本假设为前提的。

1.自利人。人是自利的人,在经济交换领域,契约主体之所以签订契约,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或者获得某种利益。如果没有这种目的,他就不可能要去签订契约。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也同样以此假设为前提的。对于人性自利这一假定是西方经验主义伦理传统的重要内容。早在古希腊时期,人的利己性思想就显现于智者学派的“享乐主义”以及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他们从人的感性经验出发探讨人类的伦理生活。文艺复兴以后,大量人道主义者(人文主义者)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倡导人是自然产物,七情六欲即人的本性的人性理论。此后经过17世纪的英国经验论、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和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直到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哲学,他们对人的自利性这一点上基本都持有相同的观点。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然界的精致产品,通过感受外界对人的作用,引起苦乐感,人的本性就是趋乐避害,求乐避苦。因此,人生只是无限追求个人欲望满足的过程,目的就是在追逐个人利益的赛跑中获胜。就连洛克、爱尔维修等温和的利己主义者也都认为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12),洛克说“善和恶,只是快乐和痛苦,或只能给我们致快乐和痛苦的东西。”爱尔维修则认为情欲是否得到满足决定感觉上的快乐和痛苦,费尔巴哈从生物学角度也说明人的利己本性。他说“完全与动植物一样,人也是一个自然质。”(13) 即人与一切生物一样是为维持人的生存的一切需要的总和,一切利己行为只是人生存的必然需要,并强调“……这种利己主义和我的头一样是这样密切地依附着我,以至如果不杀害我,是不可能使它脱离我的。”(14) 以此说明自爱、自私是人永恒不变的本性。这些社会理论家也正是在假设人性自利的前提下,提出人类的自然状态和构建他们的社会契约理论的。

2.理性人。人不仅是自利的,而且是理性的,人与人形成的一种契约关系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并成为维护人的独立,调整和解决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矛盾的手段和方式。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它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而是凝聚着各种社会关系的矛盾统一体。通过契约解决人类自身的内部矛盾,解决个人与外界的矛盾,成为个体自由发展的一种理性选择。正如黑格尔所言“人们缔结契约关系,进行赠与、交换、交易等等,系出于理性的必然”,“就人的意志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即自由人格的实在的理念”。(15) 契约关系被看作法律关系,“其自身纯粹是理性的,这种作为制定法律的理性能力的意志(根据自由的概念和撇开种种经验条件),表明这种占有是理智的或理性的占有。”(16) 关于理性人假设是与西方经验主义伦理学并存的理性主义伦理传统的重要内容。这种理性主义传统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为理论源头,途经笛卡尔、斯宾诺莎,直到康德、黑格尔。他们从人类的理性本质来寻求普遍伦理生活基础。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就认为,人的本性,就在于人的灵魂有理性,因而能追求知识,人的行为都是服从理性指导的,人根据知识,遵循理智,便能够自制,能够做好事情,实现善,即“美德即知识”。柏拉图认为,人的本性,即他所谓的“灵魂”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这就是理性、意志和情欲,其中理性是灵魂中最优秀的部分,它统率和指导灵魂的其他部分,因此,人的本性在于人的理性。斯宾诺莎认为人的理性就是对利和害的权衡、比较,并选择较大之利或较小之害。我国有学者对此进行了通俗化的概括,认为理性包括认知理性和行为理性。认知理性是在人区别于借助感官直接感知事物的另一种认知能力和思维形式;行为理性是人的区别于直接驱动行为的感性欲望、冲动、要求的、控制行为的思维能力、思维形式的思维成果。(17) 运用同样的理性能力、依据同样的理性思维方式,根据同样的价值重轻次序评价,处于社会中的人们可以就什么行为是不应该的、什么行为是应该的,什么行为是可以的达成共识,从而形成通迁的理性行为规则。

四、西方契约的价值原则——合理利己主义

契约的形成应符合关系双方的基本意向,即契约是在合意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关系。它表明关系双方在规则、约定、条件诸方面具有认同性。“通过两个人联合意志的行为,把属于一个人的东西转移给另一个人,这就构成了契约(合同)”(18)。契约方式是建立在自主和自愿基础上的一种约定,它有着双方普遍接受、认同的规约,并把个体间的平衡点和结合点作为联结个体间的纽带,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双方的基本利益。“既不是由于允诺人的个别意志,也不是接受人的个别意志,前者的财产便转到后者手中,这只能是双方结合或联合的意志来实现,并要求双方意志同时或相继作出声明。”(19)

契约能够形成合意的前提是契约本来就具有的互利性。契约是人们交往活动的特殊形式,它实际上是一种交易行为。缔结社会契约意味着个人权利的交换和转让,而缔约双方在这一交换中也因此获利。互利性蕴含了工具主义的价值理性,体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要求。这就是:通过契约降低社会中的交易成本,在自利的基础上达到互利互惠,以此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斯宾落莎说:“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价值的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所有人的心灵与身体都好像是一个人的心灵与身体一样,人人都团结一致。”(20)

互利意味着利己与利他的统一。这正是合理利己主义的价值原则的本来之义。

合理利己主义一般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利己主义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成熟,极端利己主义显露出明显的消极后果时产生的。因为人人为自己,不顾他人的行为,造成阶段矛盾尖锐,社会危机突出,资本主义社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迫切要求利己主义相对温和的形式出现。它尊崇个人利益的首要地位,以谋取个人私利为宗旨,但它不赞成像极端利己主义那样不择手段侵害他人和集体共同的利益,而是主张在尊重共同的社会规则和他人同等权利的前提下,最大化地实现个人利益。其主要代表人物洛克立足于人的理性,用理性权衡得失,他认为,人是有理解力、有理性的动物,人的理性为人实现最大快乐选择正确的方法和手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斯宾诺莎认为,“人在选择自己力所能及的各种行动时,一定不看它们是否能引起暂时的快乐或痛苦而定,一定看它们是否能引起来生的完全永久的幸福而定。”(21) 爱尔维修从寻求利己和利他相统一的角度,进一步发展了合理利己主义。他认为个体的本性是利己的,关键是正确理解个人利益,一方面部分构成总和,促进公共利益就是增进个人利益;另一方面,要做到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费尔巴则提倡从他人的爱之中寻求满足的“善的、富有同情心的、合乎人情的利己主义”,即合理利己主义。

相对于一般利己主义,合理利己主义表现出明显的合理性:肯定人的自然欲望的同时,又肯定人的理性作用;在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问题上,力求二者利益统一一致;在道德理想上,突出人的主体意识,使人由依附人格向独立人格转变,把实现个人价值当作每个人的道德理想。

事实上,合理利己主义这些合理性恰恰贯穿整个西方伦理思想的历史进程,它是理性自利人的人性理论的必然结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它不仅是资产阶级利己主义原则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更是西方价值原则的完备表达,它体现了西方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伦理传统之间的相互批判和不断发展的过程,体现了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而合理利己主义的这些合理性对于个体利益分离而又存在“共同利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言,无疑是有力的伦理支持。

五、西方契约精神的道德意蕴

(一)自由与责任的统一

契约自由是资产阶级的三大民法原则之一,也是当代契约法的支柱和灵魂。古罗马时代由于受到古希腊时代伊壁鸠鲁学派的哲学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就出现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人们意志自由和平等观念的《十二铜表法》。后来在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中的对“诺成契约”的规定中,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淡化了契约的形式,契约自由理念有了进一步的表现。尽管中世纪的一段时间内,契约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原则成为契约法的最重要原则,其中所体现出来的自由平等的理念又成为社会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契约自由原则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人类自身对自由的不断追索。文明的进步,历史的发展,清晰地展现了人类对自由价值的不断肯定。个人的自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可以不受他人任意的强制、蛮横的干预,能够不做自己不愿做的事情。“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22)

然而,契约本身就包含着着自利与互利的矛盾。因为,虽然根据“理性自利人”的假设,每个人都想使自己得到更多的利益,但事实上,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这就意味着每个契约主体一方面对自己的利益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他对从签订契约到履行契约这一段时间里可能出现的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往往是无法把握的。所以,契约的履行就可能因此而出现意外。于是,“在古代,为了保证契约的履行,人们认为诅咒和最隆重的仪式还是不够的,因此他们想出了喝掺血的水、相互刺胳、在祭坛前立约、折断稻草以及其他使立约者的脑海里留下深刻印象的仪式。”(23) 这就意味着:自由总是和责任联系在一起的。作为契约主体,既然自由选择了契约的对方当事人、契约的内容,那么就得受到它的约束。这也就是契约法的“约定必须遵守”(24) 原则,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契约型关系中,人们“都希望保证自己与他人在因契约型关系而负的责任方面相互制约,但在其他一些方面,保证充分的自由”。(25)

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契约自由也意味着一定的限制。苏格拉底被指控有罪时,他认为自己既然享受了国家赋予的权利,就意味着他与国家有了一种默示的契约,所以,他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违背契约,就是对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否定,就破坏了人格的统一性原理。近代,社会契约论者卢梭“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体相合的力量来保卫和保证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像以往一样自由。”(26) 这就是他的社会契约理论的目的。那么,如何确定每人自由行为的界限而又不使自由受到损害呢?康德认为,“任何一个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27)

(二)个人利益与社会正义的和谐

尽管早期契约特别注重形式,但作为一种重要形式的“要物契约”中,一方的履行就允许使他方负担法律责任,即使他由于疏忽没有将自己的合意通过约定的手续而固定下来,这里就明显有了契约的正义要求。(28) 从思想渊源上来说,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他们都非常强调理性的生活,注重社会正义,提出要在城邦建立起一种人人各安其位、各守其分的秩序,这样国家就实现了正义。亚里士多德更是如此,他认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以城邦的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归”,“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29) 就连主张快乐主义的伊壁鸠鲁也强调公正的基础是人们之间相互利益的约定。他说:“公正对于每个人都是一样的,因为它是相互交往中的一种互相利益。”(30) 中世纪的思想家们注重社会整体利益,虽有压抑人性之弊,但也不乏对社会生活的理性认识价值。

到了近代,虽然经济法律领域中契约自由原则取得了神圣的地位,与此相对应的个人权利和利益得到了从未有过的尊重,但人们对社会正义的向往并没有停止,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愈为明显。到现代,连一向奉为神圣的契约自由原则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开始对缔结契约的活动有了许多限制,契约主体自由意志的表达不能有悖于社会公理或社会道义。因为,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交易的信息掌握会处于一种不对等状态,契约法中出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甚至还出现了公序良俗原则等。当然,我们并不否认,这些限制本身也是出于对契约的原则和契约精神的尊重。与此同时,社会契约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它主张个人对自己的权利或利益的追求不能影响社会或他人的利益,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其理论根据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康德和罗尔斯都试图从更抽象的层面上为社会正义寻找逻辑上的前提和根据。康德从纯粹理性中去寻找正义道德根据,于是找到了称为绝对命令的普遍的道德律——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试图以此将自由意志和社会正义统一起来。罗尔斯则通过原初状态的假设来论证社会正义原则。

其实,无论是康德的形而上学的追寻、还是罗尔斯脱离实际的假设,都只是为了论证自己正义原则的逻辑上的合理性。任何一个社会的正义观念无法脱离特定的社会生活,其是否合理、能否为当时的人们所接受,是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也没有完全脱离社会现实的正义理论和正义原则。在西方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及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契约伦理在解决个人权利与社会正义的关系问题上,虽然都重视个人,张扬个性,但却很少有人只讲个人利益而丝毫不顾及社会群体利益的。

注释:

①⑤⑦(28)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8页、第96页、第191页、第187页。

② 参见万斌、倪东:《社会契约思想的哲学审视》,浙江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8页。

③ [法]李浩培等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2页。

④ 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⑥(25) [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页、第38页。

⑧⑩ 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第175页。

⑨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11)(15)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1页、第30页。

(12) 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61—735页。

(13) 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三联出版社,1962年版,第312页。

(14) [德]荣震华等译:《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65页。

(16)(18)(19)(22)(27)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90页、第89页、第89页、第50页、第50页。

(17) 北岳:《人类理性协议与法律规则的来源》,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第14页。

(20)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70—171页。

(21)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43页。

(23) [美]坎南《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与军备的演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49页。

(24) 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2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3页。

(29)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48页,第153页,第276页。

(30) 北京大学外国哲学史考古室编:《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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