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前辩证法研究的几种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几种论文,思路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当前辩证法研究同以往相比,研究视角与思路有了新的拓展与转换,日渐形成一种多样化发展的格局。为此,本文试图把我国当前的辩证法研究置于当代世界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辩证法研究的大背景之中,对值得重视的几种研究思路进行考察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致力于哲学与辩证法的非实证化
用“非实证化”表述我国当前辩证法研究的一种思路,是笔者对一些学者相似或相近观点的概括。它要克服和清除的实证化倾向,大体包括以下一些方面:一是拒斥形而上学,把哲学混同于科学,把实证科学的任务当成哲学的任务,把再现外部世界,提供客观知识,作为哲学与辩证法的使命。二是把辩证法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把辩证法的发展建立在从科学研究成果中提炼出一些具有最大普适性的规律和范畴,或是以新的科学例证去证实某些已经形成的结论之上。第三,是人们在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辩证法著作时,在辩证法的研究中所常常误用的反映、描述、说明、再现的自然科学或实证科学思维方式。不少学者指出,与上述思维方式不同,哲学与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是自觉的反思,是对理论思维前提的反思、追问与批判,是对人的历史的生成论的理解方式。笔者认为,正确区分自然科学思维方式与哲学思维方式,除了有利于克服辩证法研究中的实证化倾向,还有更为深刻而广泛的意义。如果我们拓展一点范围来思考,则应进一步探索说明、理解与反思的区别与联系。搞清三者的关系,既有利于从思维方式这个层面上弄清哲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区别与联系,又有利于在哲学与辩证法中实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
那么,清除了实证化倾向的辩证法是什么?一种看法是,辩证法是对理论思维的前提反思或前提批判;另一种看法是,辩证法是人的思维规律、行为模式与存在方式;再一种看法是,辩证法是反思形式的创生原则和人的生成性的理解方式。从发表上述观点的学者的论述看,它们都具有某些共通的性质。由此,辩证法较之于过去,便具有了更多的人的世界、为我世界与社会历史的色采,具有了更多的人文精神的内涵。需要说明的是,持上述观点的人并不否定自然界的先在性、客观性,并在辩证法的实践性、主体性与自然界的先在性、客观性之间保持了一定的张力。应该说,这种研究思路,对于进一步明确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任务与特点,促使辩证法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是大有帮助的。
二、确立实践在辩证法中的基础地位
在国外,重视实践和实践辩证法研究的学者不乏其人。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以下一些看法。首先,我们要谈到的是葛兰西的“实践哲学”。葛兰西认为,实践是人的意志(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实践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的本质特征,它的基础是社会历史实践。尽管葛兰西的有些提法如实践哲学超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等有失妥当,但他突出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内在地包含着以社会历史实践为基础的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知与行的辩证法,却是很有价值的。其次,是南斯拉夫学者对实践在辩证法中的基础地位的确认。南斯拉夫学者经过长期研究与论争,普遍形成一种共识,就是否定片面理解辩证法的本体论主义、认识论主义与人本主义,确认实践是辩证法的基础以及以实践为基础的包括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思维辩证法在内的完整的辩证法。再次,值得一提的是前东德关于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问题的论争。争论到最后双方也都承认社会实践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意义。从以上不完全的简要介绍中可以看出,国外一些学者早已直接间接地涉及到了实践与辩证法的关系问题,确认了实践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辩证法的基础地位。
最近一些年来,由于真理标准大讨论和以实践唯物主义为基本特征的哲学研究的有力推动,我国学者也就很自然的把目光投向了实践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辩证法的关系问题。有的学者在考察了自笛卡儿以来西方近代哲学发展以后指出,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颠倒,不能简单化的理解为把辩证法置于物质、自然的基础之上,而是把它置于作为思维与存在、人和自然统一的劳动与实践的基础之上。因此,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能动的与创造的辩证法,思维与观念的前进运动的辩证法,自然界发展历程的辩证法,历史的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合理形态,是实践的、劳动的辩证法。有的学者认为,从实践出发,有利于使哲学与辩证法不再囿于自在事物本身或抽象的理解,而回到人的现实存在。如果说实践是人的实际生成,那么辩证法就是作为反思形式的创生原则。辩证法、实践与人,具有某种同构性和对等性。上述研究思路与见解,富有深层的理论内涵,在不少方面超出了国内外以往的研究水平,对于确立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重要地位,深化辩证法的理论研究,重新建构辩证法的理论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以辩证法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的研究为切入点
在以往的哲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板块式分割: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历史观;或者是一种机械的关系:唯物论是理论或是辩证法的前提,辩证法是方法,历史唯物论是辩证唯物论在历史领域的推广,无视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内在联系。由此继进,作为本体论的客观辩证法,成了与思维无关的东西,作为认识与思维的辩证法,则与存在无关,社会历史的辩证法虽然涉及到了这一问题,但也未能多层面、多视角、多测度地展开它丰富的理论内涵。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学者在全面审视以往哲学和辩证法研究的基础上,以辩证法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为切入点,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研究思路,并取得了积极成果。其主要成果是:第一,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出发,得出了比较一致的结论,即辩证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形成这种认识,有的学者主要是从哲学与科学日益分化的历程中得出的,这种分化,既使哲学失去了原有的家园,又使哲学与辩证法找到了自己应有的家园。有的学者是从清算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板块式分割,对哲学与辩证法各组成部分的机械理解的过程中形成的。有的则是在探讨实践与辩证法的关系中加以认定的。第二,对辩证法这一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确认,深刻地改变了辩证法的原有地位,辩证法与唯物论的相互关系,以至唯物论的原有性质。辩证法不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若干板块中的一个板块,而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和核心。唯物论也不只是辩证法的前提性理论,或是肯定自在世界的先在性、客观性的理论,而是与辩证法融为一体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也不再是和思维与存在关系无关的、互不相干的部分,而是由思维与存在关系联结在一起的统一整体。第三,确认辩证法和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内在联系,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历史唯物论是辩证唯物论在历史领域的推广的观点,深化对二者本质联系的认识,对唯物史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多方面地展开与之相关的社会、历史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丰富内涵。第四,确认辩证法和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内在联系,有利于深化对实践、主客体关系、主客观关系、实然与应然的关系、人与社会历史的自我生成、自我超越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理解,把辩证法以至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对上述研究思路与看法可能提出的疑问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哲学基本问题,现在把它看成是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是否有把辩证法等同于哲学之嫌?再者,把辩证法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与核心,是否会贬低唯物论、认识论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这一类相关问题,我想为之作一点辩解。事实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并不妨碍它也可以是辩证法的研究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不仅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同一性,而且唯物论、认识论与之也有同一性,它们都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来研究同一个问题,即都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来研究思维与存在谁是第一性、二者有无同一性以及如何同一的问题。之所以有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的区分,不在于它们不研究哲学基本问题或它所包含的问题,而在于它从不同的角度、方面来研究哲学基本问题,并侧重研究基本问题所包含的某一方面的问题。从存在到演化的视角看问题,把辩证法如实地确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与核心,应该不存在贬低唯物论、认识论的地位与作用的问题。
四、高扬辩证法的批判精神
在当代世界,重视辩证法的批判性、否定性,把它发展到极端,并以批判理论著称的,当属法兰克福学派。霍克海默、阿多尔诺、马尔库塞等是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有某种共同的研究思路和连续性。第一,是在考察理性的历史发展,科学理性与技术理性所造成的种种问题的基础上,确立批判理性与批判理论的地位。在霍克海默看来,传统理论是笛卡儿思维方式支配的。它所遵循的是理性标准与功利原则,所要获取的是实现予期行为目标的有效认识,然而却完全忽视科学与科学认识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与生产条件的作用。在社会研究方面,传统理论所关注的,只是思维与自身的逻辑,完全看不到社会条件、社会劳动与生活过程、社会变革等,对感知对象与感知器官、科学认识、理论变革以及科学的历史发展的影响。这样一来,科学就日渐变成了描述现存世界的工具,丧失了超越与批判现存世界的功能。第二,批判理论的理论指向,是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遍及各个领域,但角度与重点与马克思有所不同。例如,马尔库塞把批判的矛头指向发达工业社会的生产、消费、生活、福利、官僚机构以至意识形态等广泛领域,并主张用暴力革命推毁现存的社会制度。第三,反对同一性哲学,宣扬彻底否定的辩证法。阿多尔诺的著作“否定的辩证法”,被认为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基础。在这本著作中,阿多尔诺主张主体与客体、概念与非概念物、理论与实践的非同一性,对同一性哲学、工具技术理性、文化工业、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进行了具体的批判。
与法兰克福学派相比较,我国也有不少学者重视对辩证法的否定性、批判性的研究。这不仅因为否定是辩证法的重要范畴,否定性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质特征,而且也是人的生成本性与实践的基本内涵的表征。抓住了辩证法的否定性,有利于深化与拓展辩证法的理论研究。然而同是重视对否定性、批判性的研究,我国学者却在一些基本的理论观点以及理论指向上,与法兰克福学派有着原则的差别。首先,从理论前提与出发点看,我国学者明显的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论断的前提下进行的。他们突出地强调了辩证法的批判本性,并针对我国以往某些流行的表层理解,指出批判性是辩证法的本质,而不仅仅是辩证法的理论功能。这与有些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对马克思主义的否定性的辩证法所持的态度是有区别的。其次,在对否定性的理解和基本内涵的确定方面,也不大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辩证法的否定性,是基于自我否定、自我发展之上的包含肯定的否定,是人的生成本性。有的学者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实然与应然的相互关系中,论述了人在实践中的不断超越,自我生成。因而这种否定,是具有生成性的敞开性的否定,而不是非自生性、非肯定性的空无或绝对否定。以上见解,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些代表人物的观点是很不相同的。第三,在理论指向上也有区别。我国学者高扬辩证法的否定性、批判性,大多是以清除对辩证法的形而上学理解,重新审视与建构辩证法以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架构为目的的,并在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而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指向,则重在现存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这种批判具有很大的时空跨度,理论上涉及从笛卡儿以来的传统理论、技术理性与工具理性,实践上涉及到西方工业化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提出了许多社会问题,给人以不少的启迪。然而由于绝对否定这种理论所固有的局限性,造成了这种批判较少有肯定性的成果。
五、超验性质与实证性效用统一的致思取向
与致力于非实证化的思路有所不同,有的学者选择了一种既维护辩证法的超验性质,又使之具有某种实证性效用的致思取向。作者认为,经过以往一个世纪对传统哲学的批判,也部分地涉及到对辩证法理论的批判,已经宣告了形而上学的终结。那么,清洗掉了形而上学的辩证法是什么?它何以可能保持住某种超验性质?其超验性表现在哪些方面?作者认为,西方现代哲学对传统哲学的批判,是以知性思维为基础的,不可能在本来的意义上扬弃形而上学,而人的本性即有超验的思辩的理性要求。因此,辩证法作为思辩的逻辑和哲学思维方式,既是探索真理的内涵逻辑,又是一种人生态度和境界,也是精神教化的实践,交往和对话的话语实践。值得指出的是,尽管作者在该文中是从清洗形而上学开始的,但经历了一些论述的环节以后,所得出的关于辩证法的结论,却与本文在前面提到的某些研究思路所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
在考察了经过清洗的辩证法的本质特征与超验性质以后,作者进而指出当代辩证法所表现出的一种实证化倾向。这种实证化倾向是指:在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上,当代辩证法表现出克制的接近经验层次的理性追求和普遍性要求,更多地思考某些次级规则的同一或统一。在方法论上,采用哲学-经验的解释模式,或者思辩的设计与经验的验证相结合的方法。作者在援引了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理论之后强调,这种克制的接近经验层次的理性追求和方法论的转变,是由绝对的无限的理性信念向相对的有限的理性追求的转变,同时也是辩证法理论符合自身本性的发展。
应当承认,作者所表达的这种超验性质与实证性效用统一的致思取向,不失为辩证法研究的一种思路,其中所阐明的辩证法的超验性质,大体与本文此前评述的某些研究思路所得出的结论相近,而关于实证性效用这一方面的论述,则与之有明显的差别。在这里,超验性与实证性的统一是借助于研究对象与方法论的转换来立论的,而研讨则有可能正好从这两点展开。这种研究对象的转换,事实上是从理论思维的前提反思向次级规则的同一或统一的思考转换,而后者近乎是介于超验与经验之间的一个居间者。再者,从“哲学—经验”、“思辩的设计与经验的验证”的方法论与解释模式的建构来看,似乎具有“超验—经验”的特征,与研究对象的转换并不一致。更有可能提出的问题是,如何把超验的、思辩的、属于无限理性的理论观点,化为可验证、证实或证伪的设计?反过来,经验又怎样验证、证实或证伪某一超验的、思辩的、无限理性的理论?或者能否证实或证伪?在逻辑上有无困难?看来,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说明。
六、探索辩证法的当代形态
重视辩证法当代形态的研究,是当前辩证法研究又一值得注意的思路。唯物辩证法作为辩证法一种特殊形态,从产生到现在已走过了一个半世纪的路程。其间,世界上有不少学者在不懈地探索它的形态演进与理论架构问题,前苏联、东欧及南斯拉夫学者发表了不少论著,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更是从多种视角出发,阐述了他们的辩证法见解,诸如实践的辩证法,劳动的辩证法,主客体辩证法,总体性的辩证法,历史辩证法,人学辩证法,启蒙辩证法,否定的辩证法,多元决定的辩证法等。
从八十年代到现代,我国学者关于辩证法形态的研究,主要围绕两个系列展开。其中,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思路与观点认为,“辩证思维”或曰“辩证发展观”在其历史演进中表现为三种形态:矛盾形态的辩证思维或矛盾发展观,系统形态的辩证思维或系统发展观,生态形态的辩证思维或生态发展观。持上述划分辩证法不同形态的学者认为,矛盾发展观,是一种以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学说或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的发展观,重在运用矛盾学说去认识和把握对象,分析与解决问题。系统发展观则主要是在本世纪中期系统科学产生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重在从整体上把握对象,认识系统与要素、系统与环境、结构与功能及其相互关系。至于对生态发展观的确认,看来主要突出的是这种发展观与生态学、耗散结构理论的联系,强调它与系统发展观相比较,更具有开放性、过程性与关联性。
应该肯定,上述或类似于上述研究思路的学者,在探索辩证法的当代形态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对于推进辩证法的发展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进一步和多方位的思考,笔者以为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探讨的问题。问题之一,是对各种不同的系统理论进行考察或元系统考察需要强化。这主要是指对各种不同的系统理论生成的文化土壤、研究对象、概念内涵、原理原则的考察有待深化,以避免在从系统理论升华为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时过多的主观性与随意性。问题之二,是在这种探索与建构辩证法的新形态的过程中,是否会采用实证科学的而非哲学的思维方式,即采用有限归纳、概括、提升、推广的思维方式,而非反思、追问、超越的思维方式。问题之三,是综合的跨度与力度问题。这种矛盾发展观—系统发展观—生态发展观的研究思路,总的是一种自然科学的跨学科的综合,即便在此基础上向社会科学、人文科学领域推广,也还只能复盖其若干层面或侧面,还谈不上是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大跨度的高度综合。
另一个研究系列是本体论的辩证法—认识论的辩证法—实践论的辩证法—人学辩证法。持上述见解的学者认为,我国对辩证法的理解,经历了本体论的辩证法,辩证法的认识论转向,再发展到实践论的辩证法这样一些阶段,而辩证法的进一步发展将是人学辩证法。依持上述观点的学者所见,人学辩证法是哲学的发展与现代人的内在呼唤。它以人的独特存在方式为基础,体现人把握自身的特殊方式。它立足于实践,阐释由“矛盾精神”所推动的人的自我创造、自我发展、自我否定、自我超越的有别于“物种逻辑”的“人的逻辑”。不难发现,这种有关“人学辩证法”的探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界关于异化、人道主义、主体性、价值论、人学研究的继续、拓展与深化,但从总体和所应达到的较为理想的状态而言,似乎还需经历一段批判性的吸取、综合与建构的过程。这既包括对西方直接涉及人学辩证法与人学的批判的吸取,又涉及对相关辩证法成果的综合,更包括吸纳我国当前人学研究的丰硕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构立足于当代中国和世界的人学辩证法的理论构架。再者,这种“人学辩证法”是否更多地具有人文主义色采,正像“系统辩证法”、“生态辩证法”更多的具有科学主义的色采一样,还不能说是实现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大跨度的综合呢?如果是这样,从理论的彻底性和我们所希求实现的目标来说,则似乎还存在着进一步综合的任务。
综上所述,本文着重谈到了我国当前辩证法研究的若干种思路。其中,有些思路是相互联系的,只是由于论述的集中化与明朗化而分别予以论列,如致力于辩证法的非实证化,确立实践在辩证法中的基础地位,以辩证法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为切入点,以至高扬辩证法的批判精神。由于篇幅有限,有些研究思路尚未提及。如果对上述研究思路从某种角度进一步加以概括,则大体可以把它们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前四种,再加上关于“人学辩证法”的研究思路,理论取向有较多的一致性。非实证化为辩识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与任务,找到自己的家园扫清了道路,而确立实践在辩证法中的基础地位,以辩证法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为切入点,高扬辩证法的批判精神,是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向找回自己家园的辩证法的目标模式逼近,其结果是对实践、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否定性三者的同一性、同形性,对实践、劳动的辩证法,本体论的辩证法或曰本体论批判的辩证法,否定的或批判的辩证法的同一性、同形性的认同与认定,同时也是对人的自我生成、自我发展、自我超越的确认。这一类研究思路,从根本上改变了苏联和我国以往长期存在的带有自然主义和实证化倾向的状况,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所走过的思想历程比较,既有某些类似之处,又有更多的超出。其类似之处是,都比较重视对实践、否定性,以至思维与存在关系的研究。然而,在类似之处有原则的不同和更多的超出:如对自然界先在性、客观性的确认,对否定性的理解与阐释,对自然辩证法、实践辩证法、历史辩证法以及人学辩证法的理解与论述等。这种研究,对于进一步解读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著作,重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以及从形态发生学角度探讨由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胚根、胚芽、胚珠生长起来的当代形态,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另一类研究思路是指辩证法的超验性质与实证性效用的统一,以及矛盾辩证法—系统辩证法—生态辩证法这两种研究思路。虽然我们不好一概断定由矛盾辩证法而系统辩证法,由系统辩证法而生态辩证法的探讨,都具有向实践与现实层面接近的倾向,但从这一形态系列的发展趋向和不少学者的理论取向来看,确有一些与前一种研究思路相似和接近的地方。沿着这一类研究思路,有利于使哲学与辩证法接近和回到实践、现实与生活世界,发挥哲学与辩证法的某种有限度的实际效用。如果我们对上述两类研究思路再加以概括,似乎可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前一类研究思路是从形而下走向形而上的道路,后一类研究思路是从形而上走向形而下的道路。可否认为,这两类研究思路和两条道路的同时存在是辩证法研究的正常现象或大格局?我想这一点应该是可以肯定的。至于二者在辩证法与哲学的发展历程中是否能保持一定的张力,起到某种互补作用,看来只能由历史去做出评判。也许对人自身的终极关怀与现实关怀就需要走形而上与形而下相结合的道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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