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风险的制度性成因及对策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对策论文,金融风险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90年代国际金融领域发生的几起重大事件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各国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尽管我国受国际金融风波的影响不大,但是,在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我国金融业潜伏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可以说,我国的金融风险主要不是市场风险,而是一种转轨时期特有的制度性风险。如果简单用对付市场风险的办法来化解制度性风险显然是无济于事的。必须紧紧抓住“制度性”风险的生成因素,通过深化改革,在金融制度创新的同时,进行整个经济体制和企业组织体制的制度创新。不搞制度创新,简单的去搞技术操作,其结果是“按下葫芦起了瓢”;制度不改变,金融风险就防不胜防。因此,金融制度和企业制度创新是化解我国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市场制度性风险的成因
中国转轨时期的金融风险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风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形成机制和外化形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风险是一种市场风险,包括信用风险、资本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购买力风险(通货风险)、经营风险、外汇风险和政策风险等。银行出于生存压力,为了应付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不得不投向高风险业务,卷入各种风险资产的交易之中。近几年国际金融领域爆发的几起大案,包括巴林、大和和里昂信贷银行丑闻等,均源于银行过多地追求效益和竞争地位,疏于市场风险管理。市场风险发生的外化结果是金融挤兑,引发支付危机,致使金融机构倒闭,进而发生兼并、收购的产权重组,加速金融资本的集中。我国现阶段的金融风险主要不是市场风险,而是一种制度性风险,企业组织制度、财产关系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金融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有效合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资金供给制依然没有彻底打破。其直接结果导致了我国的金融风险不仅存在着市场经济国家所具有的市场风险,而且更主要的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特有的制度性风险。这种“制度性”风险的外化,主要不表现为全面性的支付危机,而是集中导致通货膨胀压力的积累。具体而言,造成我国金融市场制度性风险的生成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轨中的社会经济体制尚未走出计划经济体制的阴影。
目前中国正处于新旧两种体制相互交错的状态。一方面,旧的计划体制依然发挥着作用,甚至阻碍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旧的计划体制,尚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节自身的运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
在传统体制下,银行属于政府行政机关,企业是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银行与企业在表面上体现着资金供求关系,实质上隐含着一种行政关系,这种关系的维系不是靠彼此自身利益的追求,而是靠政府的计划。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演变成了政府的一种恩赐,企业向银行的借款过程演变成了一种求的过程。在这种体制框架下,政府不仅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也直接或间接干预国家银行的经营活动,但政府的这种干预往往是在不承担具体经济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各级政府的行政干预下,银行往往被迫把政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甚至不惜于牺牲自身利益来换取政府利益的实现。银行的经营活动难以按信贷资金运动规律和价格规律由市场来决定,致使资金配置效率低下,结构劣化。即使一些项目或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在资金需求上是无底洞,但迫于政府的行政压力,银行不得不发放安定团结贷款。企业在关键时刻能否从银行取得贷款,更多的取决于能否得到政府的支持,与此同时,银行又借助于政府的行政手段,维持其垄断地位。政府和企业职能错位,导致企业行为行政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其直接结果是银行承接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风险。因而,我国目前的金融风险是传统体制造成的,是国有经济模式长期运行的结果。
(二)现行的国有产权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有产权的多层次代理造成了产权责任不明,监督机制不力。这无疑是造成中国特殊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国有企业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实际上属政府各部门、行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所有,但他们之间的权、责、利是混淆不清的,实质上是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产权“虚置”,无人真正对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国有企业名义上具有法人地位,实际上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从而难以建立起有效的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缺乏明确的产权界定,下放给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往往脱离了实质所有者的控制。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行为模式属于科尔奈分析的“父爱主义”条件下预算约束软化后数量扩张冲动型的。预算约束软化可以导致企业行为超越财务上的限定边界产生外部性。改革开放以后,市场化虽然提供了硬化预算约束的环境,但是企业组织制度和行为倾向的变化使企业开始追求内部控制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内部人控制利益的最大化,可以通过谋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得到,也可以通过侵蚀利润或他人利益得到,其结果表现出“侵权式外部性”。企业外部性的本源来自产权制度结构的约束软化,即产权实现形式下的责权利的现实定位对企业行为边界约束的软化。导致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都是软约束的,致使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无法保障。一些企业正是通过占用银行贷款,增加企业债务率来谋取职工福利,以解决职工的住房、医疗、离退休统筹等一系列问题。
明确的产权关系是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基础,而国有银行以及国有企业改革至今仍未触及产权制度。对国有银行而言,现行的产权制度是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国家所有制产权。这种缺乏明确产权界定,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各种权责利边界模糊的产权制度,导致了各经济当事人对国有银行资产的权责利关系不清,国有银行资产管理中的产权约束主体缺位,难以形成国有银行资产的有效管理机制。在产权关系界定不清,责权利关系没有明确定位的状态下,经济当事人容易产生“外部性”行为,有意识地侵权获利;对国有企业来说,改革过程中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导致了企业治理结构的松驰,使得侵权式外部性行为边界消失,表现为追逐货币的扩张行为。这种货币需求的行为本应受到市场融资成本和货币供给的制约,但是对货币资本市场的管制,利率的压抑,导致货币需求的扩张直接传递到货币供给上,拉大了货币供给缺口。在特有的体制环境下,形成了企业高负债融资结构,并直接导致通货膨胀压力的积累。
在现行银行体制下,国有银行是没有所有权的“法人”。资本金和财产等归国家所有,银行不具备承担资产风险的法律责任能力,只是虚拟法人。因为产权关系界定不明确,银行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其对利润的追求,并不强烈,对亏损更是大无畏。银行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未能形成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造成了代理者在权力、收益和责任方面的高度不对称,自我约束能力明显不足,只有利益,没有责任。其结果同样也引发“侵权式外部性”。一些银行机构违规参与房地产等项目的投资,项目盈利了,大家可以多发奖金,买房买车;资金收不回来了,出现风险了,谁也没有责任。只有好处,没有责任;只有利益,没有约束,这也是我国金融机构产生风险重要原因之一。
(三)金融市场不发达,资本市场的融资比例偏低。
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体制基本上是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典型模式。在这些国家证券业的产生和发展是与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同步进行的,英国证券业的发展甚至还早于银行业。在这些国家,近代工商企业自发展初期,就主要通过证券市场筹措资本而对银行信用依赖较低。与欧美国家显著不同,我国的企业更习惯于同银行打交道,加之传统文化的影响,居民储蓄倾向较强,使得银行系统掌握的资本资源远远大于证券市场流动的资本资源。经济高速增长,投资需求旺盛,同时微观层面上企业自有资本不足,对银行贷款刚性依赖,负债比率很高。由于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及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并不拥有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及企业资产的产权,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并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补充和增加企业资本金,国有企业缺乏自我积累的内在机制,企业最终必然形成高负债。当前,国有企业的负债比率高达70—80%,从负债结构看,国有企业的负债中的85%是银行贷款。国有企业的负债比率过高、债权人过于单一,意味着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很少和融资结构的不合理。据统计, 1996 年全国乡以上国有企业的资产总计为50631.44亿元,负债总计为33059.41亿元,负债率为65.29%, 如果加上潜亏和挂帐的6700亿元,负债率达75.25%, 国有工业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和净资产利润率分别只有1.72%和4.94%,只为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23%和66%;如果把亏损企业和亏损额与利润相抵,则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和净资产利润率分别只有0.23%和0.66%,只为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3.08%和8.48%。国有企业的盈利率远远低于利息率,意味着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极为低下,根本无法清偿其所欠的银行巨额债务。过高的负债比率和低下的偿债能力构成国有企业沉重的债务包袱,给企业带来的是负杠杆效应。国有企业所欠债务基本上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说明我国国有企业与银行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超贷关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拓宽居民投资渠道,是改变国有企业对银行刚性依赖的根本出路,但短期内银行作为我国金融资源分配的主渠道地位不会发生根本的转变。
(四)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很不完善, 金融监管力度不强,导致金融秩序混乱,金融风险观念淡薄以及种种设租、寻租和金融腐败现象等等。
二、防范和化解制度性金融风险的对策
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国有企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诱发金融危机的“火源”。因而在我国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要害不是技术因素,也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而要紧紧抓住“制度性”风险的生成因素,防范和控制这类整体性的金融风险,只有通过制度创新,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引发金融危机的“火源”。不搞制度创新,金融风险就防不胜防,中央银行的监管就变成“消防队”了。而防范与控制这类风险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和金融机构。
——大胆进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问题。要从根本上改革国有企业刚性依赖国有银行的企业金融制度,其关键是通过股份制改造等形式,缩小国有企业的战线,从所有制上割断企业对银行的信赖关系。因为在同一所有者内部,很难有真正的债务关系;政府要毫不留情地割继自己与企业之间的近似“父子”的关系,切实转换职能,实现政企之间、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分离;
——进行产权制度创新,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关键是确立金融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客观上要求银行必须建立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反映市场经济需求,使银行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的制度。它包括银行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及管理制度。其中最基本的是产权制度,必须用法律界定出出资人和银行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投资者对银行财产的权力和各自的义务责任,实现出资人的所有权与银行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只能以出资者的身份在金融企业的外部分享经营收益或转让其终极所有权,而不能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进行干预;政府作为社会所有者,对金融企业的管理主要是依据法律进行宏观调控;金融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不再具有政府职能,而是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为经营原则。
实现产权制度创新的途径可以通过对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革,理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理权之间的关系,打破单一的法人制度,建立二级法人制度和多级准法人制度。具体设想是把总行改组为国家持有优势股的公司,按经济区域组建区域性、地方性的分支机构。根据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一些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独注册的由总行控股的子公司,它们可以在总行的指导、监督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创新制度,调整金融发展战略。杜绝任何形式的安定团结贷款,用新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稳定问题。著名金融专家江其务教授极力倡导,实行银行信贷功能的第二次革命,从拿贷款保稳定转向以贷款促改革求发展,构建一个新体制。可以考虑从目前拿贷款维护旧体制,转向用贷款建立新体制,分离由贷款实际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央银行从每年新增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购买财政发行的“企业转制特种债券”,由社会保障银行经营管理,企业破产、工人失业时由该银行按失业救济条例发放救济金,财政从重组资产增殖中提取一定数额收益,逐年购回所发行的债券。
——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银行的经营目标,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政府包办银行的职能,银行也行使政府的某些职能,是我国银行的基本特征。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按市场的法规而不是行政的法则来管理经济。只有真正落实银行的自主权,彻底打破信贷资金供给制,确立信贷资金的商品属性,银行自主决定贷款的具体对象和数量,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银行才有可能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追求自身利润不仅不会削弱银行的社会经济效益,相反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为经济运行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可以改善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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