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行政法制思想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论文,思想论文,行政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断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打开更广阔的通途”。目前,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深入研究邓小平行政法制思想,既是全面、准确领会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行政的现实要求。
为深入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搞好行政法制建设,本文仅就邓小平行政法制思想中的几个理论问题略谈如下:
一、邓小平行政法制思想的基本原则
邓小平的行政法制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政权建设思想,正确处理了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始终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党性原则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
(一)确定了行政法制建设在整个现代化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党、一个国家把民主和法制建设摆到什么样的位置,反映了这个党的领导水平和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状况。邓小平一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始终把它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他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他还说,“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2]邓小平把行政法制建设作为治国方略,提到现代化建设基本建设方针的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这一定位非常重要。
(二)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是实现现代化的根本前提。邓小平认为,只有我们的法律更加完备、周密、准确,只有民主和法制更加健全,人民民主专政更加有力,才能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才能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他指出,“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3]
(三)提出依靠法律遏制腐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邓小平指出,反腐败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他严肃强调,对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走私受贿、投机倒把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于一些严重破坏活动,对于歪曲现行经济政策、利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不仅要打击一次,而且要打击多次,以此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四)要求严格行政执法,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现代化事业要求行政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高效率。邓小平认为,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也要由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要按照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要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法、领导方法,因为这些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他强调:“执行规章制度要严一点。要有一点精神,不要怕挨批判,不要怕犯错误。你不严,规章制度就恢复不起来。”[4]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邓小平第一次提出:编制就是法律,必须实行精兵简政。他把精简机构看作是一场革命,认为关系到现代化事业的前途,关系到党和政府机构的活力。他指出,必须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做到机构、编制的法定化。
二、邓小平行政法制思想的根本目标
邓小平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主体。因此,改革越深入,越要把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他不仅把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而且始终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作为行政法制建设的目标。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一文中,他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他强调,政治体制改革总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肩负着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党只有支持和领导人民群众当家做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充分发挥主动精神,才能胜利完成这些任务。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邓小平从执政党的特点出发,尖锐指出,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使一些领导同志滋生骄傲自满情绪、沾染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的习气,其结果必然发生主观主义即教条主义错误。他说,“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5]他历数了官僚主义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种种表现,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克服和反对“衙门作风”,各级领导必须甘当人民公仆,而不能“做官当老爷”。他特别强调依法行政,从制度、作风、方法上克服官僚主义,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切实保证党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邓小平高度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反复强调要通过发扬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他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把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同时,他再三告诫,必须把民主与法制联系在一起,必须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原则界限。他要求,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要巩固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此同时,邓小平还十分重视对干部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他认为,学会使用法律武器,“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6]
三、邓小平行政法制思想的科学态度
邓小平一贯强调坚持运用唯物辨证法分析问题、指导工作。他要求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配套进行,在深化改革和推进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抓建设和抓法制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对此,他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在加强行政法制建设方面,邓小平特别强调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立法和执法的关系。邓小平认为,有法可依与执法必严是辩证的统一。立法是前提,只有制定了法律和法规,才有可能执法;同时,执法是手段,只有严格执法、实施法律,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情况,邓小平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7]他特别指出,要制定、健全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编制、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他要求,一方面,要根据改革与建设的发展需要来制定法律;另一方面要在执法中修改和完善法律。在执法的问题上,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做到违法必究,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指出,执法必严,首先要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作为行政管理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使管理权力,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同时,要以法律为武器,对不正当行使权利和不认真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究法律责任。其次,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坚强有力。
法制建设与法制教育的关系。加强行政法制建设既要务实,又要务虚。所谓务实,是指依法行政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具体内容,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是一个历史的渐进的过程,不仅要解决行政立法的问题,还要解决行政执法的问题。所谓务虚,是指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这是治本的工作。邓小平非常重视法制教育,把它作为依法行政的关键问题。他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8]“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9]
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督的关系。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只有依法行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才能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现既定的奋斗目标。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否则将会导致官僚主义、违法行政和执法腐败。邓小平对加强行政监督与制约的问题,做了深刻的论述:一是深刻论述了行政监督与制约的重要性。他指出,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要有监督、有制约,“如果我们不接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10]二是深刻论述了行政监督与制约的层次性。他认为,监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他说,“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11]三是深刻论述了专门机构监督的必要性。他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2]
依法行政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同样,依法行政也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按照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规律和特点来进行。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总之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行政是保证,决不能把他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四、邓小平行政法制思想的指导作用
邓小平行政法制思想是我们在新形式下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的强大思想武器,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应用性和现实操作性。
(一)要总揽全局,通过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邓小平行政法制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行政法制建设放到国际国内的大局中来把握,把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对待,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特别是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发扬民主、加强法制建设当作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世界格局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加速发展,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进步正深刻改变着当代经济和社会生活。在新的机遇与挑战面前,我们要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就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在改革中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要把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与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邓小平曾再三强调,中国式的现代化,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同时,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也必须适合中国的情况。按照建立有中国特色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我们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政府机构改革,这是政治体制改革能否深化的关键之所在。政府机构改革为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行政法制建设又为机构改革提供了依据和动力。我们要以邓小平行政法制思想为指导,在机构改革中,着力解决转变政府职能这个重点和人员分流这个难点问题。应该尽快制定公务员法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强化公务员的考核与管理;应当制定行政组织法,努力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的法定化;要制定行政程序法,以保证工作的高效、透明、合法。另外,还要用法律形式把高级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任期制、回避制等好的制度规定下来,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
(三)要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贯彻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基本方略,关键在人。邓小平指出,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国家面临着现代化建设巨大任务的形势和现有大批干部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实际,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自觉地更新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逐步实现领导人员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问题。他特别强调,要改变干部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增加专家和懂行的人,尤其要增加司法干部、合格的教员和科学研究人员。他说,“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13]因此,“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14]
(四)要在总结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也是邓小平行政法制思想的灵魂。邓小平指出,“只有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顺利进行,我们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也才能顺利发展。”[15]对此,我们要深刻领会邓小平行政法制思想的精神实质,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改革和是非得失的标准,在贯彻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开拓创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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