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利益如何能够高于个人利益?——重新认识集体主义原则的本性以及有效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人利益论文,集体主义论文,高于论文,本性论文,有效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讨论集体主义原则时,我们需要规避一种风险,即要确保我们所谈论的是集体主义,而不是什么其他主义,要避免在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中塞进一些根本就与该原则相抵触的一些东西。这就要求必须首先明确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也即明确我们讨论的起点。我们可将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陈述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我相信这是对集体主义原则之内容的一个比较合理的界定。当然,有些人可能会认为,集体主义原则既重视集体利益,又重视个人利益,甚至平等地看待这两种利益。但问题在于,一个既能这样又能那样的原则是集体主义原则吗?我们可以反问,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究竟何者优先?一个真正的集体主义者的回答必然是集体利益优先,而这不就正好说明了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吗?另一方面,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没有发生冲突时,当两者和谐一致时,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强调集体主义原则。这也就表明,当我们强调集体主义原则时,大多是因为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出现了分裂和不协调。当这种分裂和不协调出现后,我们要求个人利益要依从集体利益。鉴于集体主义原则主要处理和应用的情形,以及这种情形下人们对集体利益的强调,我们认为,以上给出的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是适当的。
明确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旨在赋予我们的讨论以一个合理的起点。在下面的论述中,我们将完全围绕该原则的内容展开,这也是为了避免触犯以上提及的问题,即游离了集体主义原则,将该原则刻画为某种异样的东西①。
一
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是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表面上看,该原则的内容再也清楚不过了,无需进一步地分析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仍需要追问一个问题,这一原则究竟表达了什么东西?隐藏在该原则背后的本质性的东西是什么?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要从对该原则的精细分析开始,也就是对该原则中的关键词的分析开始。
显而易见,集体主义原则由三个关键词构成,即“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以及“高于”。我们先从“高于”这个关键词开始分析。何谓“高于”?当我们说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时,我们所说的“高于”究竟是什么意思?“高于”或许指的是“重要于”。但集体利益比个人利益“重要”又意味着什么呢?重要或许意味着“优先于”。那么,从集体利益比个人利益重要或优先于个人利益,可以从中得出什么推论呢?我们觉得可以得出以下一些推论:(1)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2)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的要求。根据集体利益要求的不同,个人利益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削弱,个人利益可能无法得到完全的满足,个人利益的满足可能会被延迟,更有甚者,个人利益可能完全被牺牲。也就是说,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中的“高于”所表达的是道德上层次不同的一系列要求。其最低层次的要求是以消极的否定的方式表达的不要损害集体利益,其最高层次的要求则是要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在这两个层次之间的则是那些中等程度的要求,这些要求既非底线要求,又非过高的要求。
我们再来看“个人利益”这一关键词。与“集体利益”对位的“个人利益”所指为何呢?对于个人来说,他或她最基本的利益当然是生命的利益,即保全生命的利益。除此以外,根据个人生活的诸多不同的方面,根据个人追求的不同类型的对象,我们还可以将其划分为物质方面的利益,情感方面的利益,精神方面的利益,事业方面的利益等。我们在此重点关注的是个人利益中的“个人”仅仅指的是单数的个人呢,还是也可以指复数的个人?如果个人利益指的只是单个人的利益,那么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就指的是集体利益高于单个人的利益,而不能高于数个人的利益。这样一来,每当数个人联合起来与集体利益对抗时,集体利益就无法合理地声称自己要高于这数个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时,集体主义原则就无用武之地了。而鉴于这种情况是如此之多,这就相当于宣判了集体主义的死刑。这显然不是集体主义原则倡导者的原始意图。这些倡导者必定认为,集体主义原则的应用范围是很广泛的,是可以处理不同类型的情形的。这也就说明个人利益必定不只是单个人的利益,而且也包括数个人的利益。也即是说,个人既是单数的个人,也是复数的个人。
下面看第三个关键词,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关键词,即“集体利益”。究竟何谓“集体利益”?经过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区分出四种不同意义的“集体利益”。
先来看第一种意义的集体利益,它指的是构成该集体的所有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总和。假定一个集体X是由A、B、C、D和E五个成员构成的,那么,X的利益就等于A的利益加上B的利益加上C的利益加上D的利益加上E的利益,以公式表达即为X=A+B+C+D+E。这时,我们要问的是,这种意义上的集体利益如何能够高于个人利益?为了便于论证,我们把这里所说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限定为集体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这时,我们的问题就进一步简化为:这种意义上的集体利益如何能够牺牲个人利益?毕竟,集体利益是由单个人的利益构成的,没有单个人的利益也就没有所谓的集体利益。这时,单个人的利益是在先的,而集体利益是居后的。个人利益这时是集体利益的源泉,正如生命之根是生命的始基一样,毁灭了生命之根就必然意味着生命的毁灭。这时毁灭了个人利益也就是在毁灭集体利益。因此,我们无法认同这种意义上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即便我们不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源泉关系”来理解,而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构成关系”来理解,这种意义上的集体利益也仍旧无法高于个人利益。如果成员A、B、C、D、E都是集体X的必要构成部分,那么牺牲这五个成员的无论哪一个的利益都将使得X不成其为X,正如身体是由各个器官构成的,无论损害哪个器官的利益都是在损害整个身体的利益一样。因而,无论从源泉关系来解释,还是从构成关系来解释,这种意义上的集体利益都无法高于个人利益。也就是说,这种意义上的集体主义原则是站不住脚的。
那我们能不能为了集体X的利益Y而损害成员A的利益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集体X的利益Y究竟为何?其二,成员A的利益的内容为何?集体X的利益Y既有可能是一些非常琐碎的微不足道的利益,也有可能是一些非常重大的关键的利益。如利益Y既有可能是成员A、B、C、D、E共有的一些欲望和偏好,也有可能是抵御外敌入侵这样的重大利益。考虑到这一点,问题的答案似乎就比较明了。我们显然很难认为,集体X为了一些非常细微的利益就可以损害或牺牲成员A的利益。那集体X为了一些诸如抵御外敌入侵之类的重大利益是否就可以牺牲成员A的利益呢?看上去似乎是可以牺牲的。但事实上问题还要复杂一些。我们这时就需要考虑第二方面的因素了,即成员A的利益究竟为何?如若是一些物质方面或情感方面的利益,我们似乎会认为,为了集体X的重大利益可以牺牲这些方面的利益。但如若是生命利益呢,我们是否还会坚定地认为,在A没有自愿选择为了集体X的利益主动牺牲自己的生命利益的时候,我们却可以为了集体X的利益就葬送A的生命利益?
以上分析表明,在有些情形下,当集体利益非常重大,而涉及的个人利益不是那么重大时,集体利益似乎可以高于个人利益,但在很多情形下,第二种意义上的集体利益也很难高于个人利益。此外,这样理解的集体主义原则还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按照这种理解,集体利益只是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中交叠的那部分内容,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当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中没有相互交叠的内容时,就不存在集体利益了呢?仍以上面提到的集体X为例。假如这时成员A、B、C、D、E的个人利益中没有交叠的部分,但成员A、B、C、D的个人利益有交叠的部分,这时我们是否可以肯定地说,集体X不存在集体利益了呢?我们能否断言,A、B、C、D的个人利益中交叠的那部分必定不是集体利益呢?
下面我们进入第三种意义的集体利益,即主张集体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实体,与个体一样,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机体,有自己独特的利益。这是一种将集体拟人化的倾向。这时,我们可将集体看作是一个大写的人,或者看作是一个超人。这个大写的人或超人有自己的超越个体之外的利益。这些利益即为集体利益。所谓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指的就是这个超人的利益高于平凡的普通人的利益,我们可以为了这个超人的利益而牺牲普通人的利益。但我们要问的是,有独立于普通个体之外的独特的超人利益吗?我们觉得,即便不认为集体就是构成集体的所有成员的集合,我们也肯定不会认为有独立于集体成员利益之外的集体利益。故而,这种意义上的集体主义原则也是说不通的。
最后我们来看第四种意义的集体利益,即认为集体利益指的是集体中多数成员的利益。这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也就变为集体中多数成员的利益高于少数成员的利益,也即少数要服从多数。进一步解释的话,集体主义原则就是多数裁决原则。因而,对集体主义原则的思考就转变为对多数裁决原则的思考了。我们相信,这是对集体主义原则的最佳解释之一,这一解释应该也比较吻合集体主义原则倡导者的本初意图。原因在于,为何要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呢?这必然是因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存在分野,如前述我们已经指出,不存在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超人式的集体利益,那么,当论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分野时,我们就只能将其解释为,集体中多数成员的利益与少数成员的利益的分野,也即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分歧和冲突。在面临这种分歧和冲突的时候,集体主义原则要求少数人要服从多数人的裁决,而这正是多数裁决原则。
那么,这种多数裁决原则是否具有合理性呢?显而易见,多数裁决原则是任何公共行动的基石。如果没有多数裁决原则,那么很多公共行动根本就无法开启,因为我们很可能陷入纷纷攘攘的争论和吵闹的泥潭之中。按照这种理解,集体主义原则所具有的吸引力就得到了部分解释。它的吸引力在于:在公共社会中,当我们处理公共事务时,即便面临诸多分歧,我们也必须有所行动,而集体主义原则为我们的公共行动提供了决断程序。如若这样的话,我们就没有必要宣扬集体主义原则了,因为至少就公共行动来说,它已经是我们不可避免地要诉诸的一条原则了,宣扬集体主义原则就相当于宣扬一个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的原则。
在多数裁决原则已成为公共行动的当然原则时,我们不仅无需宣传这一原则,而且还要意识到这一原则的潜在风险。多数裁决原则的最大危险即是多数人的暴政问题。在现代社会,当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行动时,很少有人认为多数裁决原则是一个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节制的原则。人们通常认为,为了避免多数人的暴政问题,我们需要对多数裁决原则给予适当的限制,如它不能侵犯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能导致性别歧视或种族压迫,不能违反我们其他一些正义信念。也就是说,公共行动的原则必然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其一是多数裁决原则;其二是特定的正义原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这也就说明,以多数裁决面目出现的集体主义原则并非一个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原则。
总结这一部分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集体主义原则是一种公共行动的原则,是我们无可逃避地要运用的一种原则;但如果我们把这一原则看作是一种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原则,那它就是一种危险的因而也是不合理的原则;如果把它看作是一个不那么绝对的可以受限的原则,则它就是一个几乎无需被辩护的原则。
二
集体主义原则不仅是一种公共行动的原则,还是一种个体行动的原则。作为一种个体行动的原则,它要求个体在日常的行为和活动中,自觉地把集体的利益看作高于个人利益。作为个体行动原则的集体主义当然也相关于公共事务和公共行动,如公共事务的讨论结果和公共行动的方案一经确立,个体就要服从最后的讨论和方案。但在很多时候,它无关于公共事务的纷扰和公共行动的研讨,无关于多数裁决少数服从的问题,而是在任何争执和分歧出现之前就主动地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要求。
作为个体行动原则的集体主义,显然有别于作为公共行动原则的集体主义,我们对应用于个体的集体主义原则的评价,可能也不同于对应用于公共行动的集体主义原则的评价。我们的问题是,作为个体行动原则的集体主义是一个合理的原则吗?我们可以合理地要求个体遵从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一原则吗?这就要求我们考察下面一些问题。
先看第一问题,即对于个体来说,集体主义原则提出的要求过高了吗?要完满地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要更为精细地分析集体主义原则中的两个关键词,即“高于”和“集体”。在第一部分中,我们已经就“高于”这个语词做过分析,由此,我们可以给出以下答案:如果“高于”指的是不要损害集体利益,那么,集体主义原则就不是一个很高的要求,而是一个近乎底线的要求;如果“高于”指的是要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那该原则的确是一个高要求的原则;如果“高于”指的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要求,那该原则就是一个中等程度的要求。
再来看“集体”这个关键词。根据“集体”的规模、范围以及性质的差异,我们可以对以上的问题给出下述答案:如果“集体”指的是规模较小范围不大的团体,那么集体主义原则就根本不是一个高要求的原则。家庭这个集体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在家庭中,很多传统女性为了整个家庭的利益,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发展。她们甚至根本就没有想过以集体主义原则来要求自己,而是自然而然地就扮演了这种角色。随着“集体”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张,集体主义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例如,与家庭相比,人们更不容易为了国家这个集体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此外,集体的性质也影响着集体主义原则的有效性。如果涉及的集体是一个精神性很强的集体,那集体主义原则也算不上是一个要求很高的原则。教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如果所涉及的集体只是一个地域性的缺少精神和信仰内容的集体,那自然另当别论了。
根据对“高于”和“集体”这两个关键词的分析,我们发现,集体主义原则有时几乎就算不上一种要求,有时是一种底线性的要求,有时是一种中等程度的要求,有时则是一种很高的要求。
在集体主义原则的诸多要求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它的高要求这一向度。人们通常也把集体主义看作一种提出很高道德要求的原则。应如何评价集体主义原则的这一维度呢?我们的问题是,要求个体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成全集体利益是否是一种合理的要求?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区分两种义务类型和两种行为类型。第一种类型的义务是强制性或准强制性的义务,如借了别人的钱就有归还的义务,如向别人承诺就要守诺的义务,如不要撒谎的义务等;第二种类型的义务是自愿的自我施加的义务,如慈善的义务,不顾自己生命救助他人的义务等。在我看来,要求个体牺牲自己的利益成全集体利益如果是一种强制性或准强制性的义务,那它就是不合理的。但它可以成为个体自愿担负自我施加的一种义务。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可以自由选择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可以强行要求的义务。
通过区分两种行为类型也有助于说明这一点。第一种是值得赞赏的行为,第二种是可以强制要求的行为。牺牲自我的利益保全集体的利益的确是一种高尚的值得称赞的行为,但却不是一种可以强制命令的行为。我们不能混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行为的边界。
我们为何要把牺牲自己的利益以保全集体利益的行为归属于自我施加的义务范畴,看作值得赞赏的行为,而不是把它认作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和行为呢?原因在于,它的确是一种过高的要求,的确是对人性的苛责。它预设了一种共同体的理想,在这种理想没有实现之前,它只能是一种自愿担负的值得夸赞的行为。这时引入“虚幻的集体”与“真实的集体”的区分会更有助于说明问题。不管这两个概念的原始含义如何,笔者倾向于把“真实的集体”界定为共同体。共同体有两个标志性特征,其一为丰满的情感纽带;其二为共同的理解、价值和追求。在当今社会,家庭和教会比较近似于这一所谓的共同体。在这样界定的共同体尚不存在的情形下,也即在丰满充溢的情感纽带没有建立之前,在缺乏共同的理解和追求的时候,就要求人们为某个集体而献身,这的确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意愿。而一旦这样的共同体出现了,那人们自愿地就会为了共同体的利益而舍弃个人的利益,这时集体主义原则可能不仅是一种自愿担负的原则,而且可能根本就没有被想起过。我们以上提及的家庭共同体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下述结论:集体主义既是一个公共行动的原则,也是一个个体行动的原则。作为公共行动的原则,它是我们无可避免地要运用的一种原则,可是,一旦将其提升为一个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原则,它就成为一个不合理的原则,而如果将其看作一种有限的可被弱化的原则,那它就是一种几乎无需被辩护的原则。作为个体行动的原则,集体主义有时是一种底线性的要求,有时则是一种超高的要求。就其超高要求这一向度来说,它预设了某种理想共同体的存在,在这种共同体尚未存在时,这些要求只能是一些自我施加的自愿担负的要求,而非一些强制性的要求。
注释:
① 本文的写作深深受惠于曹刚和焦国成两位老师对集体主义的理解和阐释,同时也要感谢参与讨论的教研室的其他老师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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