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中介组织的“三个特征”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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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改革,市场机制和非公经济发育,社会结构分化与整合的综合背景下,以行业协会、商会等为代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在实践中,社会中介组织的成长及产生的作用,都不尽如人意。因此,认识的深化和实践的推动显得特别重要。本文将从三个不同角度分析社会中介组织的三个性质,以期对这一深化和推动起一点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的多元参与性

现代社会结构是由多元主体组成的。按照社会学的理论,社会结构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的领域:政府组织的公域,市场组织的私域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第三域。这三类主体有着不同的组织性质,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功能。政府组织是公共权力主体,掌握公权力和公共资源,是以社会全体的公共利益为目标的行动者。市场组织是分散的产权主体和决策主体,是以自身功利最大化为目标的行动者。社会中介组织,如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和商会等,是致力于增进社会福利和社会改善,但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的团体行动者。

在中国传统体制的架构中,政企不分、政社不分是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政府是社会惟一的行动者。改革开放20多年来,市场主体已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育,相比之下,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滞后,已影响到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换及市场的有效运作。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作为社会结构的重要“元素”,参与社会事务,发挥着独到的作用。社会中介组织是缘其某一方面的共同特质而结成的团体,以实现在正式的科层组织中不能实现的目标。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类组织”的特征,它比政府和单位(企业与事业)更便于反映和表达同类社会成员的共同问题。它是一种集体的结构,对一种共同事业的参与,具有某种超越个体和私人关系网的社团感,以及特别的一种对社群存续休戚与共的义务和责任感。社会中介组织是自律组织,它以社群利益为导向,发掘和运用分散的社会资源,为其成员谋求发展,主动地、自觉地参与社会事务,它不握有公权力,但可在社群协调、沟通、整合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管理。

显然,市场主体成长、社会结构发育和政治体制改革,都对社会中介组织多元参与提出了要求。因此,现在不是要不要社会中介组织的问题,而是如何加快其发展的问题。

社会中介组织的自治性

社会中介组织是以自治、自律为其基本特征的。对于自治组织来说,组织的自发作用是主导方面,而不是按照行政指令运作。在我国体制转轨的特定时期,强调这一性质尤其重要,否则社会中介组织很可能成为亚政府。一旦社会中介组织成为亚政府,那么,就完全背离了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和宗旨。

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水平表征着民间社会的自治程度、整合方式和自组织水平。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政府)全面渗入社会,社会完全被行政架构所整合,没有社会中介组织发育的必要和可能。以行业协会为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中介组织的成长途径大体有两种:其一,体制外成长的途径。如民营企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以期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这类行业协会常见于东南沿海地区;其二,体制内成长的途径。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由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组建行业协会。在初期,由政府授权或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这是目前行业协会的主流模式。这两种途径成长起来的行业协会,自治程度和自组织水平都还比较低,尤其是后者,亟待通过深化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提高其自治程度和自组织水平。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原有社会结构发生的最大变化,是铁板一块的行政性体制不复存在,市场空间和社会空间扩大,令行政空间缩小。然而,政府的退出,并不意味着社会可以自动地获得新的结构和秩序。事实上,伴随改革开放而来的空前的活力,社会经济生活的失范也是空前的。无序竞争、假冒伪劣、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等问题,严重困扰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从社会结构上分析原因,根源之一仍在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遗产:缺乏成熟的社会中介组织,必然是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发展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中介组织,其重要性就在于,发育日益扩展的社会自治空间,利用自治组织的力量,达到自律管理、沟通渠道、整合机制和中介结构的作用。

社会自治空间提供了一种非科层的平等的沟通网络。社会中介组织既不是政府的下级,也非其会员的上级,它在现代社会两大系统,即国家(政府)和市场间架起桥梁,实际上代表了德国社会学家哈贝玛斯所说的不同于系统整合的社会整合。社会中介组织体现了社会的自组织和自治原则,提供了非行政、非市场的社会管理。例如,当市场突破计划体制配置资源的种种行政管道,行业的构成也跨越行政性的部门、地区及所有制的的划分,这样,对行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管理、服务、沟通、信息等职能,政府有关部门即使有心承担,也将无力承担,行业协会的出现就是势所必然,以实现其特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行业协会既不可能获得原先政府对企业所具有的“婆婆”的地位,也不可能去谋求这种地位。它的地位取决于在行业内部的作用,以及在行业与更大的社会结构之间的调适作用。简言之,市场的逻辑客观上要求发展民营的、社会化的行业协会。

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性

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行为,构成了介于国家(政府)的法治管理、厂商和个人的自主管理与市场的契约管理之间的群体性自律管理。这也是计划经济体制所没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然的管理方式。计划经济体制是人直接管人(个人和单位),所有有职业的人都有单位,或都有其隶属的组织,所有的单位都有上级。只有把所有行动者——个人行动者和机构行动者都纳入行政性隶属关系,才能对其实行全面的、直接的管理。在这一体制中,缺少受法律条文制约的法治管理,受经济理性和道德规范支配的自主管理,受市场交换性权利驱动和责任约束的契约管理,更不存在受自愿结合的社团基于互益和共同利益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构成了多种形式的社会管理,如行业管理就是一种形式的社会管理。从行为的角度分析,其之所以必不可少,是因为市场是自由行动的社会空间,市场主体是自由的、自主的、自我负责的行动主体。这两个自由增加了行动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受利益驱动,行动者常常管不住自己。个体的理性行为未必总是带来有利的结果,更不意味着集体的理性。法律尽管给各个行为主体以预期,但其事后纠错的方式,难以避免侥幸心理和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总之,有了自由行动的制度供给和事后空间后,行动的自律就不能仅仅依赖个别行动者的自我管理,而应建立基于群体利益的,自动接受规约的自律管理机制。就自律性的行业管理而言,它既不能干预会员企业的自主管理,也不能僭越承担属于政府职能的法治管理。在目前的条件下,行业自律管理的合理定位,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合理分解、转移和落实,还需要倾听来自于市场和企业的声音。

自律管理要确有效力,就必须具有适当的强制力和权威,这可以来自政府的授权,或会员集体的合约与承诺。必须看到,不论自律的权威来自何处,都是社会性的权威。例如,1997年国家经贸委《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提出了六项自律性管理职能,无论是制定权利性、行为性规范,如行规行约,资质审查等,还是技术性、工艺性规范,如行业技术标准,行业统计等,都既具有准公共规范的性质,又是民间运作的机制,实际上代表了制度安排中从未有过的一种社会权力。中国长期偏行于造就巨大的国家权力,而完全压制了社会权力的培植。市场经济认可的资本权力也同样会成为霸权,成为盲目的破坏力量。因此,最重要、最深刻的分权是国家、市场、社会诸种权力的划分、调整和配置。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一定是三种权力制衡和三层结构均衡的社会。

在中国的现阶段,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性作用相比,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是微弱的。但这只是现状。随着中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社会中介组织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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