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带来农村经营体制全新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社论文,体制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赋予法人资格 确立市场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是黑户
近年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诞生。尤其是近3年来,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年递增5.3%,成员数量年递增6.6%。
但是在多年的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暴露出了一些不足。比如名称众多,有的叫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的叫协会,有的叫产业联盟等,而不同合作组织的生产内容和组织形式多样,较为混乱。而且大部分农民合作组织并未按照相关规定登记。资料统计,合作社法出台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部门登记的占16.9%,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占15.8%,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占12.6%,没有登记的超过了一半。
农民合作组织成立、登记渠道为何如此混乱?根源在于过去没有正式的合作社法作为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始终得不到明确。农民合作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也因此常被当作“黑户”处理。没有法人资格,合作社在申请金融贷款等方面受到很大的制约和影响,由于缺乏正式的法律地位,农民合作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如果、出现什么问题也很难打赢官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后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将会迎刃而解。这部法律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并正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按照合作社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与其他市场主体签合同、做生意,到金融机构办贷款。这标志着合作社在今后可以依法、更快、更好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农民可以充分享有“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模式所带来的利益。
农民才是合作社的主人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法律注册登记,成为合作社,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就成为了—个与企生相似的经济组织。但与个人企业谋求少数人利益不同的是,合作社最大的亮点就是以服务全体成员,并谋求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在合作社法规范下所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主要工作是为农民服务,并保护入社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80%以上必须是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任何决定都应经成员大会通过,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虽然合作社法也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是这种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由成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因此,虽然章程明确规定了附加表决权,但其在整个表决权中也只占有很小的分量,并不能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这也最大限度的杜绝了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的现象。
同时,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财产账户,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且农民入了社,其家庭承包制不会变,个人入社的财产权利也不会变,在合作社中,成员地位平等。可以说,入合作社的农民才是合作社真正意义上的主人。省农林厅经管处副处长周荣荣表示,入社与不入社相比,农户增收差距可达到20%左右,可以说该法是一个实现农民致富的长效机制。
注册登记合作社可享受补贴
记者从省农林厅、省工商局获悉,截至目前,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短短1个多月的施行情况来看,如何顺利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采访中,省农林厅经管处副处长周荣荣就不断接到有关注册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咨询电话。据省农林厅统计,今年上半年江苏省有近6735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满足合作社的成立条件,但日前在工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的却不足千家。
“农家乐是否能注册成为合作社?注册登记合作社该去哪个部门?”对于这些问题,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科长张菁称,注册登记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基本条件为该合作组织必须依托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从事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初加工等行业,其成员必须80%以上是农民,满足了这些最基本条件才有可能注册成为合作社。从事农业旅游、农资销售等非农产品生产为主的行业的集体和个人不能独立成立合作社,但可以加入到合作社中,成为合作社成员,享受和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各地县级工商部门进行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
张菁表示,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法律规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相应税收优惠。同时,还能获得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相关的财政支持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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