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与认识_劳动价值论论文

深化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与认识_劳动价值论论文

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特别指出:“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这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课题,它对于指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胜利具有深远意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我们首先需要全面地、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它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生理解剖学”。

诚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邓肯·K·弗利(Duncan K.Foley)指出的:“考虑任何理论和劳动价值论及其对它的许多详细解释的关键问题,在于要理解这个理论所意图回答的什么论题。对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存在很多混乱和没有一致意见,似乎是参议者关于这个问题的各种各样立场未能做出明确的追溯”。(注:D·K·弗利:《劳动价值论的新近发展》1997年英文论文稿,第2页。)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整个基础,是马克思赖以阐明剩余价值的来源和本质,从而是创立剩余价值学说的最根本的依据,而剩余价值学说则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正是有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才第一次被真正揭露出来;正是由于以剩余价值学说为依据的关于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分析,资本主义必然被社会主义所替代的历史规律性才第一次获得了科学的解释。

正因如此,在1868年,即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问世后的第二年,一个匿名的德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就宣称:“驳倒价值理论是反对马克思的人的唯一任务,因为如果同意这个定理,那就必然要承认马克思以铁的逻辑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结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53页,“注3”。)

综观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界百多年来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非难主要地出现了三次大的浪潮。

第一次浪潮发生在19世纪90年代,始作俑者是奥地利学派著名代表庞巴维克,1884年,庞巴维克在他的《资本与利息》一书中用整章篇幅(第六编,第三章)批评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所说明的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1896年,庞巴维克又发表了《马克思体系的终结》的长篇文章。他在该文中断言:“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三卷否定了第一卷。平均利润率和生产价格理论同价值论是不可调和的”。“马克思的体系同事实毫不相干,他的体系建立在比形式辩证还不稳固的基础上。”(注:斯威齐编:《卡尔·马克思和他的体系的终结》,1949年英文版,第29页。)

庞巴维克之所以迫不及待地要写出《马克思体系的终结》这篇攻击性文章,据美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保罗·斯威齐(Paul Sweezy)的意见,这是因为庞巴维克在他的《资本与利息》一书中,认定“他(马克思)认为仅仅可变资本与能够获得的剩余价值的数量有关系,不变资本是没有关系的。关于这一点,……与事实相矛盾;因为在事实上,根据利润转化的法则,剩余价值与资本总额——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加在一起——是成正比例的。最奇怪的是马克思自己知道这里有些矛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说在以后要加以讨论。可是,他这种诺言没有见诸实行,其实也是无法实行的”。(注:庞巴维克:《资本与利息》中文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21页。)但当《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后,确已证实马克思详尽地解决了庞巴维克所谓的“矛盾问题”时,庞巴维克无疑地感到尴尬,于是,他不得不撰文“反驳”马克思,以维护他的“声誉”。(注:斯威齐编:《卡尔·马克思和他的体系的终结》,1949年英文版,第19页。)这次反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浪潮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以庞巴维克为首的一批庸俗经济学家竭力鼓吹用边际效用价值论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第二次浪潮是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日益广泛传播的情况下,由英国剑桥经济学派首领阿弗里德·马歇尔利用他的《经济学原理》(首次出版于1890年,到1920年共刊印8版)来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行挑战。他认为商品的“价值好像一个环拱的础石,一边是供给,一边是需求”。(注:转引自赵迺抟编著:《欧美经济学史》,正中书局1948年版,第238页。)据此,马歇尔断定,在商品的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的条件下便会形成一种均衡价格,而均衡价格就是决定和衡量商品价值的基础。

由是可见,马歇尔的价值论就是他的均衡价格论。他在分析供给价格时,是将生产商品对劳动的“负效用”与资本的“等待”之总和视为生产成本,从而决定商品供给价格;而他在分析需求价格时,则认为一定量的商品对买者的边际效用决定着商品的需求价格。因此,马歇尔所谓的商品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相一致的均衡价格,只不过是把生产费用论、边际效用论、供求论加以调和折衷而成为各种庸俗价值论的混合物。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西方经济学界几乎都以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挑战,从而掀起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第二次浪潮。

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经济学界依据皮罗·斯拉法(Piero Sraffa)的《用商品生产商品》一书(1960年出版)中提出的商品生产和价格决定理论,又掀起向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挑战的第三次浪潮。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英国经济学家斯蒂德曼(I.Steedman)、霍奇森(G.Hodgson)等是这次浪潮中较有代表性的人物。他们纷纷提出,可以建立一种“没有劳动价值论的剥削论”。

萨缪尔森在1971年发表的《理解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注:原载[美]《经济学文献杂志》1971年6月号,中译文载胡代光:《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3辑,商务印书馆,1982年。)一文中断言:价值计算是多余的,因为价格和利润率可以直接地求得;价值图式只对“原始的”经济才适用;价值和价格的不一致性在现实经济中是惯见的,所以不需要用劳动价值论来论证;价值转化为价格是一个不必要的步骤,只需要把一定的“生存工资率”(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生活必需品购买所支付的工资)与价格和利润率联系在一起,也就可以从其间的差额看出剥削问题了。他由此认为,可以建立“没有劳动价值论的剥削论”。

斯蒂德曼在他的《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一书(1977年英文版,中文译本,商务印书馆,1991年)中,也认为,价值计算既是多余的,又是笨拙的;价值也许是负数,但负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仍有可能与表现为正数的利润并存。斯蒂德曼由此提出两大方面论点:第一,利用斯拉法的方法,对资本主义经济进行数量体系的分析,(即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技术上的、社会上的决定的关系分析),可以正确决定利润率和生产价格,而马克思的劳动时间价值计算的体系却没有提供正确地决定利润率和生产价格。第二,抛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支持斯拉法的数量体系分析,从根本上说来,这不能被认为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旨在论证资本主义剥削,如果改用斯拉法的数量体系分析方法,同样可以得出资本主义存在剥削的结论。

霍奇森在他的《资本主义:价值和剥削》一书(1982年英文版,中文译本,商务印书馆,1990年)中,也提出了与斯蒂德曼相同的观点。他认为,斯蒂德曼和他的著作都表明劳动价值论不能决定利润率和生产价格,因此,应当放弃劳动价值论。霍奇森说道:他“不得不深入研究象‘剥削’这种概念的真正意义,这些概念,曾经由劳动价值论作过不能使人满意的和重复累赘的说明。”(注:霍奇森:《资本主义:价值和剥削》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页。)

萨缪尔森、斯蒂德曼、霍奇森等所要建立的“没有劳动价值论的剥削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方法上都是错误的。从方法上说,他们迷恋于数学的演绎,满足于表象的变化,他们根本不了解对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问题必须放在历史的和逻辑的过程中来加以考察。就历史而论,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正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必然结果。这种转化证实了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一点与价值规律的作用并不抵触,而且是在价值规律作用的基础上实现的。马克思曾指出:“我们在这里得到了一个象数学一样精确的证明:为什么资本家在他们的竞争中表现出彼此都是虚伪的兄弟,但面对着整个工人阶级却结成真正的共济会团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笫221页。)所以,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反映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的加强,反映了两大阶级之间矛盾的更加尖锐化。不从历史角度来考察,单纯从数学计算公式来推导,能够说明资本主义剥削的这些真相吗?

即使从数学计算本身来看,萨缪尔森或斯蒂德曼的论证也是非科学的。萨缪尔森认为不必求助于价值计算就可以直接求得价格和利润率;斯蒂德曼认为利用斯拉法的数量体系分析就可以正确地决定利润率和生产价格。这些说法都经不起检验。要知道,价格和利润无非是事物的表象,价值和剩余价值才是事物的本质。斯拉法的数量体系分析只不过把价格和一般利润率表现为事物之间的函数关系的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阶级关系的结果。斯拉法一开始便把一般的或平均的利润率当作既定的事实,而不去揭明决定平均利润率的各种因素及其变动的过程,然而事实上,利润率取决于剩余价值率、资本预付总量、资本有机构成、资本周转速度等因素,而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乃是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使得不同生产部门中的不同利润率平均化的结果。这一切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生产价格以一般利润率的存在为前提;而这个一般利润率,又以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已经分别化为同样大的平均率为前提。这些特殊的利润率……要从商品的价值引申出来。没有这种引申,一般利润率(从而商品的生产价格),就是一个没有意义、没有内容的概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笫176页。)这就清楚地说明,撇开劳动价值论,就引申不出利润率概念,而利用斯拉法的一般利润率的推算方法也就失去了意义。

总之,我们不难看出,萨缪尔森或斯蒂德曼等所宣扬的“没有劳动价值论的剥削论”,是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极大歪曲。马克思所讨论的剥削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那种剥削,只有理解了货币转化为资本和劳动力成为商品,了解到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差别,懂得了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才能理解剩余价值是怎样被创造出来,又是怎样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如果以为马克思关于剥削的理论的依据在于工资与利润之间存在的逆关系,那就意味着把剥削看成是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现象,看成是任何一种不等价交换的结果,也就是把剥削仅仅视为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结果。这正是马克思所批判的那种庸俗经济学观点。怎么能把马克思所反对的观点强加到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体系中去呢?!

马克思指出:“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页。)当然,运用抽象力来分析经济现象决不是意味着抽掉实际内容,恰好相反,科学的抽象正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而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概念上的抽象的规定,又将“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马克思正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所表现出来的“庞大的商品堆积”中抽象出商品价值这一范畴的。因此,尽管商品价值似乎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它是客观存在的,它体现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中,使商品之间的交换发生等量关系,这就是凝结在商品中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如果没有这个共同物,那就难以阐明商品之间的交换所表现出的等量关系的最后原因。价值概念的重要性也正在于此。

价值范畴还具有更深刻的含义。它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成为商品生产的特有范畴、一个历史范畴。这就是说,只是当劳动产品成为商品时,人类劳动才表现为价值。因此,无论从逻辑上看还是从历史上看,价值总是先行于价格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只满足于市场现象或价格的直观感觉,这样就必然把隐藏在市场现象后面的实质性东西视为神秘莫测。对于这种肤浅的观点,马克思早就批评道:如果以为劳动价值论好象是“不近情理”,“与日常经验相抵触”,“但是,地球围绕太阳运行以及水由两种易燃气体所构成,也好象是不近情理。日常经验只能抓住事物诱人的外观,如果根据这种经验来判断问题,那末科学的真理就会总是显得不近情理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8页。)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在对商品交换这种普遍的经济现象的分析过程中,我们不能只根据“日常经验”来判断某种解释是否合乎情理,而必须探寻各种形式的内在联系,揭示事物的本质,才能得出正确的科学的结论。

最近,美国经济学者D·K·弗利也肯定:“马克思提出了劳动、价值和货币的一种统一理论,其中劳动是价值的实体,而货币却是价值的表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既是剥削论,又是货币论,首先一点也不是相对价格论”。(注:D.K·弗利:《劳动价值论的新近发展》,第6、7页。)

当然,社会正在前进,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上的资本主义也在发生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正迅速加快,科技进步突飞猛进,特别是面对从工业时代转向信息时代以及我国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这些新的历史条件,我们确应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不外是两个重大问题:(1)劳动的含义,如何区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2)怎样拓宽劳动价值论的视野?

马克思从简单劳动过程出发,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化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01~202页。)据此,马克思指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马克思认为,这个生产劳动的定义可适用于任何社会,因此属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05页。)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马克思进一步指出,除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仍然适用外,“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过程的观点出发,则要加上更切近的规定:生产劳动是直接增殖资本的劳动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就是说,它是没有对工人即劳动完成者支付等价物就实现在剩余价值中的劳动,就表现为剩余产品的劳动,表现为劳动资料垄断者即资本家的商品剩余的增量的劳动;……因此,生产劳动是直接为资本充当自行增殖的因素,充当生齐剩余价值的增量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99页。)马克思还注意到,在总体劳动过程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00~101页。)可见,马克思认定,凡是物质产品的生产,并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在内,均属于生产劳动。

然而在现实世界,我们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实际上应注意到当今各国产业结构变化中所划分出的第三产业,即指提供满足人类基本物质资料需要以外的产品和服务的部门,它们以服务为主,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的服务;商业、金融、保险等流通方面的服务;教育和新闻、广播、电视等信息方面的服务;还有专业性服务、行政管理和个人服务等。(注:胡代光 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857页。)从总体上说来,这些部门工作劳动大部分也需视为生产劳动(从马克思的论述中也可找到依据),这是由于当今时代,生产的社会化不断扩展,科技的进步日益增强,有才智的劳动力更需要大量培育和重用,所以社会需求结构已变化为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以及各种服务的充分满足。事实已不断证明: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高的国家,该国经济发达程度也较高。但是,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政府、军警、公检法部门的社会公务活动则不能属于生产劳动;虚假广告宣传和造谣惑众的新闻传播更不能视为生产劳动;特别是西方国家的第三产业中往往还包括色情行业(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在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等国家,色情业在其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为2%到14%。在富裕的日本,色情业也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3%之多”)(注:见《参考消息》2001年8月23日。)、毒品产业、巨额赌博活动等等,显然,从事这些服务活动或毒品的生产都不属于生产劳动的范畴。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如果让黄、毒、赌这类活动泛滥,那是违反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

在全面地、正确地理解生产劳动的涵义及其外延界定下,我们自然就顺理成章地拓宽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视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已愈益对其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劳动者整体既包括工人,又包括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乃至被雇佣的指挥劳动或监督劳动的人员,他们都以各种不同方式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

这里,需要明确解析一个问题,即马克思曾指出:“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只要这些职能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产生于资本对作为它的劳动的劳动的统治,从而对作为它的工具的工人的统治;产生于作为社会的统一体,作为在资本上人格化支配劳动的权利的社会劳动形式的主体而表现出来的资本的性质),那末,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正如在奴隶制度下奴隶监工的劳动,也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一样给予报酬”。(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50~551页。)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显然意指:如果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亲身从事管理和指挥的劳动,那也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形式,因而,似乎这些劳动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加入了产品价值中,然而,实质上这正是为更好获取剩余价值的一种活动。可见,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是处于矛盾对立状态中。反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允许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应有贡献,特别是对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劳动和指挥劳动同样应被视为生产性劳动,参与了一定份额的价值创造。当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与工人阶级之间关系会存在矛盾,但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可以通过团结—批评—团结这种方式予以正确处理。

在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的前提下,我们一定要切实地、认真地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只有如此,才有利于学风弘扬和学术繁荣。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十分重视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这是令人欣悦的现象。许多学者提出的论点和见解,始终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显现有深入研究和创新认识。但也有些意见尚待商榷。例如,提出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特别是非劳动的要素创造价值更为重要),或者提出社会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包括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观点。这些见解似乎并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了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倒是象回复到马克思所批判的19世纪上半叶萨伊的生产三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共同创造商品价值论和詹姆斯·穆勒、麦克库洛赫等李嘉图主义者的庸俗价值论,且还有所“创新发展”!

更具有“异曲同工”的,一是如前面谈到,国外萨缪尔森、斯蒂德曼、霍奇森等正力图为建立“没有劳动价值论的剥削论”而大做文章;二是我国国内有些学者则正为建立“没有剥削论的劳动价值论”而孜孜不息。我看,这两者无论从哪一方面努力探究都很难在科学上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

我很赞同苏星同志的如下论断:“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一个科学体系,只有全面地系统地掌握了这一体系,才谈得上运用这一理论去说明和解释实际问题。”“不全面地系统地研究《资本论》,就急于追求同现实问题的联系,一旦遇到困难,很容易得出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结论。”(注:苏星:《再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经济纵横》1995年第7期。)特此引述,作为本文的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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