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法律现代化:世纪之交的时代主题--20世纪中国法律与法律现代化研讨会综述_立法原则论文

法律与法律现代化:世纪之交的时代主题--20世纪中国法律与法律现代化研讨会综述_立法原则论文

法学与法制现代化:世纪之交的时代课题——“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论文,法制论文,世纪之交论文,中国论文,课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类即将跨入21世纪。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我们不仅要回眸即将过去的20世纪,关注漫长曲折的中国法学与法制变革的历史进程,也关切着伴随社会转型而展开的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时代趋势。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学界对法学与法制现代化这一重大课题的全方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编辑部与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于1998年11月5~7日在古都南京联合主办了“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60余人,他们分别来自全国各主要政法院系、科研机构和法律实践部门,提交论文50余篇。会议就“20世纪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和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现将这次会议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20世纪中国法学:特色、对象与方法

20世纪中国法学的发展,走过了一条极其曲折而艰难的道路,并且在最后的20年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回顾我们走过的道路,总结取得这些成就的经验,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鉴于此,“20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以及对新世纪法学的展望”作为本次会议的主题之一,也就自然成为本次会议讨论得较为深入的问题。与会者认为,法制现代化离不开法学现代化,法制现代化要靠法学现代化提供理论指导、舆论准备和思想前提。法学现代化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学观念的现代化,同时还包括法学理论、内容、方法和科学体系的现代化以及法学研究手段的现代化等。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回顾20世纪中国法学并展望21世纪的法学发展,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下列问题:究竟什么是“中国法学”?如何看待法学研究的“中国特色”并界定这一概念及其范围?不同的回答必然导致对主题的不同理解。有学者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的提法持有异议,其理由有三:(1)方法论上的形而上学,是一种套用;(2)认识论上的以偏盖全,强调具体而忽视普遍性;(3)易于形成新的禁锢,阻碍研究深入。有学者则结合本世纪以来中国法学、法制现代化的社会背景,肯定了法学研究“中国特色”的必然性:既然中国的法学、法制现代化是在中国社会的土壤上进行,而且目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都处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环境中,那么它必然也带有了“中国特色”。从实践中看,20世纪的法学理论和法制现代化建设不是是否具有中国特色,而是这种特色早已历史地和现实地存在着了。又有学者主张当务之急不在于“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而是要首先着力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包括法哲学)的现代化,即把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与国际发展潮流相谐和。

随着清末民初西学东渐和立宪政治的出现和演变,中国法学改革几经曲折,但其势不可逆转。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学改革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所触及的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都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阶段。然而,中国20世纪法学改革的艰辛历程表明,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不仅受到外部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其内部也存在着具有阶级性特点的缺陷。有学者通过历史的反思把中国此前法学界定为一种教条主义法学。这种教条主义法学自建国以来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洋教条主义阶段,第二阶段是土教条主义阶段,第三阶段是土洋结合阶段。教条主义的法学将导致下列不良后果:(1)思想方法的片面性;(2)学术态度上缺乏应有的宽容;(3)研究方法脱离实际,“唯上唯书”却不“唯实”。有学者进一步提出法学研究中的“本本主义”和“本土主义”导致法学研究缺乏广泛的视野,从而难以摆脱对法律解释学、政治解释学的附庸状态,对法治进程很难产生指导作用。也有学者反思了近年来弥漫于法学界人士中的两种倾向:一是侧重于从精英层面上来思考法学、法制的现代化问题;二是过于强调法律、法学研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忽视本世纪以来其他社会科学在视角、观念、方法上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为纠正上述偏误,必须改变将法学和法制现代化问题孤立起来考察的思维习惯,增加非法学专业的知识,关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法制与其他社会制度或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以重新审慎认识我们以往的和正在进行着的研究工作及其价值。由于法学发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密切联系,法学自身的缺陷也必然在法学教育中有所体现。有学者提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严重的知识老化和教条主义现象,法学教育与研究严重脱离实际。法学教育的现代化应改革以下方面:一是在课程中去掉大量教条化和陈旧性的知识,向司法实践倾斜;二是改革目前法学教育以讲课为基本特点的模式,注重学生的实践训练;三是要在法学教学和科研中改革严重脱离实际的状态。

法学改革既是法学走向现代化的推动力,又是法学实现现代化的必要途径。法学改革的内容就是要对法学的基本理论、观念体系进行符合现代化法制要求的建构,因此,与会者对中国法学的对象、方法问题作了深入地研讨。有学者认为目前法学界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导致了法学的迷失,表现在:(1)法学的本质主义倾向;(2)规则主义盛行,对“活法”重视不够;(3)法学研究对象范围的不确定;(4)把法律等同于规律,其实二者区别很大。由此产生了就法学的科学性问题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应将法律当成规律、科学加以研究,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学不是科学。关于法学是科学的标准界定,有学者认为,应从三方面把握:(1)可操作性;(2)效用性;(3)可计量性。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问题,有学者认为,由于一种观念、理论正是运用一种研究方法的结果,西方的各种法学理论、流派都有一套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因此,法学的现代化、观念的更新不能不注意法学方法的现代化和更新。实现法学方法的现代化,应逐渐形成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多样化格局;同时还应注意法学方法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此外,在从西方引进新的理论和观念时,更应注意方法的引入。

二、20世纪中国法学:学术史的创建与学术的规范化

法学是时代精神的体现。20世纪中国法学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中。时下,一股重建中国学术史的思潮正在中国思想界悄然兴起,发表或出版了一些相关的著述。就法学领域而言,是否存在着重建或创建中国法学学术史的必然性问题呢?与会者给予了肯定的回答。这一工作不仅是合理地梳理、描述20世纪中国法学发展思想轨迹的理论要求,更重要的是,它还是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学跨世纪发展与创新的时代呼唤。因而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有学者指出,就目前而言,对法学学术史的研究在我国学界还是比较薄弱的。说起我国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只能有一个粗线条的印象;对法学各个学科的发展历史,还没有学者静心研究;在学科的专题研究中,各个观点的时代背景、继承关系等等,大都不甚了了。这种状况不改变,不仅不利于法学学术规范的建立,而且不利于法学的发展。因为我们的研究可能在做重复的无益劳动,我们辛苦研究所得的结论,可能在多少年前我们的前辈早已得出。基于此,有学者进一步建议把学术史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对象进行研究,即以学术史本身为目的,把搞清学术发展的历史线索和来龙去脉放在首要地位,其次再考虑“学以致用”的问题。

针对重建中国法学学术史的提法,有学者认为,我国不具备“重建”的基础,建议改称为“创建”法学学术史更加恰当。但是不论是“重建”还是“创建”法学学术史,都需要学界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对如何推进这一理论工作,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建议。有学者认为,首先应明确中国法学学术史的对象和范围。其涉及的问题有:法律思想史与法学学术史之关系;法学学与法学学术史之关系;法学学术史之内涵界定;现代中国法学学术史的时段、规定性、演进轨迹、外延等。其次还应把握现代中国法学学术史的本质性趋势,即认识传统法学的形态,西学的东渐、传播与影响,法学的本土化基础,法学转型的内在机理等问题。再次,还必须合理划分现代中国法学学术史的发展阶段,这势必要涉及起点、标志、代表性人物及其学术影响等方面的问题。有学者进而阐述了具体的研究方法和角度。在研究方法上,应当使用实证分析方法和历史学的研究方法。而在选题方面,若从历史学的角度论之,则可以有三种:一是微观的,即本世纪曾有何人写出什么书,提出了何种观点;二是本世纪形成了哪些法学流派,它们之间如何开展交流和争论并推动了中国法学的现代化发展;三是在此基础上把条与块结合起来进行客观的研究。学者一致赞同,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老一代中国学人是20世纪法学发展的历史见证人,对他们走过的路进行总结是法理学与法史学界同道应共同完成的、急迫的历史任务。

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百年历程与时代挑战

20世纪是中国法学和法制发展历史性转型的世纪,但其间走过了一条极其曲折而艰难的道路。有学者从法律发展与社会变迁相互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20世纪中国社会发生了三次革命性巨变,即1911年的辛亥革命,1949年人民大革命的胜利,以及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这三次历史性巨变同时催发了20世纪中国法律生活的历史性变革,产生了20世纪中国的三次法律革命。三次法律革命尤其是与1978年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第三次法律革命反映了中华民族从法律思想到法律行为的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意味着中华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

法制现代化与宪政运动无疑有着密切的联系。与会者认为法制现代化的起点以宪法、宪政运动为标志,加速宪政的实施意味着法制现代化的步伐加快。但有学者认为有宪法或将某种政治称为“宪政”并不一定就是朝着法制现代化的进步,因而要求宪法解决两大问题:一是权力来源问题,它应体现出民主性原则,这涉及国体、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二是权力实现问题,它应体现科学性原则,要求对权力明确分工、授予、协调和制约。

现代法制的生长和运行以特定的社会基础为依托。有学者提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市民社会的多元结构。各种社会团体作为人们自治联合的集体活动形式,构筑了政治国家回归市民社会的重要桥梁。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社会团体尚未发挥其应有功能,因而规制结社行为,保障结社自由权利和制止非法结社活动就成为民主与法治的关键。与培育市民社会的多元结构相一致,与会学者还认为,法制现代化的程度实际上还取决于对国家主义的克服程度,国家主义在政治、法律中的主要表现有:(1)重国家轻社会;(2)重权力轻权利;(3)重人治轻法治;(4)重集权轻分权;(5)重集体轻个人;(6)重实体轻程序。克服国家主义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个人的相互关系。

在中国这样的后发式现代化国家里,无可避免地存在着制度移植问题。有学者借鉴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把法律移植分为诱致移植和强制移植。结合中日两国法制现代化过程来看,我国清末以来的法制变革基本上属于强制移植,而日本则更接近于诱致移植。诱植移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优于强制移植,而且也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因此,依据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所处的历史阶段,宜采用诱致移植为佳。

基于人类共同的法律价值认识,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日趋交融和国际化已成为各国法制现代化的趋势,从清末的“中外通行”到当代的“与国际接轨”都是这一趋势的表征。有学者提出,为面对这一基本趋势,首先应当淡化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影响,重视法律的普遍社会功能;其次,应在个人私权和国际主权中贯彻“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积极营造一个“要和平、求合作、促发展”的国际法治环境;再次,应重视法律趋同化走势,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和积极参加国际统一法律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卓有成效,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立法方式即先由各部门制定草案,再提交专门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是导致立法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防止立法腐败,应采取以下措施:(1)割断立法机关与部门起草机关的联系,使立法机关职能独立、经济独立;(2)消除借立法强调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现象;(3)提高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水平;(4)扩大立法机关人员组成中法学专家的比例,渐次达到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同时,要防止地方立法的膨胀,以免由此带来的法制不统一,减少立法浪费。采用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形式,重视地方立法中的形式完备性。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法律观念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认为,要实现法观念的现代化必须首先唤醒和培养民众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其次还应要求各级领导弱化“主民”意识,强化“民主”意识。有学者还主张应从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中吸取和借鉴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法理念,如民主思想、法治思想、人权思想、秩序思想以及国家各个职能部门科学分工、相互制约的思想等。

四、部门法制现代化:亟待开拓的领域

部门法制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研究中比较薄弱的领域,因此,如何将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引入部门法制领域,是与会者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学者们从民法、经济法、国际法、诉讼法以及法制史等领域进行了研讨。

关于制定面向20世纪科学的民法典,有学者重点强调在民法典起草中遵循的五个指导思想:(1)从宏观上把握作出整体规划,以求内部和谐一致。(2)民法,尤其是财产法,反映的是一般经济规律,应最大限度吸收一切国家优秀的民事立法成果和国际统一民商法的立法成果。(3)充分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障。(4)民法典结构、条文的专门化和科学化,而不是一部普法书,应注重吸收民商法理论研究的成果。(5)二战后,自由主义思潮受到挑战,强调环境保护与对弱者的保护,因此,民法典应注重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并重。

就经济法学与法制现代化而言,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进程中,除了借鉴和移植西方现代经济法之外,还应当尽量吸取传统法文化中可能有助于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有益养分,如以德规束为政者的思想和诚实信用传统等。就经济法现代化的法域定位而言,有学者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层面出发,把经济法归为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质的第三法域。有学者在回顾了中国经济法20年的发展历程之后指出,中国经济法尚未形成稳定的学科体系,其原因有三,一是经济法学缺乏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哲学;二是经济法研究的方法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三是没有能抓住现代国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和角色这个“纲”。此外,有学者还强调了经济法治信仰的培育对于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有学者考证了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近现代史后提出,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制和法学现代化过程中具有特殊地位。历史上第一部向中国人介绍西方法的是1863年翻译的《惠顿外国公法》,而中国大陆60年代至80年代“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时期,国际法学著作亦得以生存,可见国际法学是沟通西方社会与中国之间关系的重要途径。

部门法制现代化离不开部门法史学研究的支撑,有学者指出,当前部门法史研究存在着诸多问题,不利于把握古代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的真相并向现代化法治的转化。改进法史研究的途径有三:一是用现代法学知识去分析古代法律问题,但要尊重古人的法律观念;二是深化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目的层次的认识;三是改变以部门法史体系一统天下的教材编写模式,增加专题法史、法社会史和法文化史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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