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恶评价的真理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善恶论文,理性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善恶评价的真理性问题上,仅仅沟通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的关系与一致,无法真正解决善恶评价的真假问题,还必须结合拓展真理问题上的视界与内涵,才能说明善恶评价的真理性问题。
一、善恶评价的真与假是同事实评价的真与假相关联的
具体的善恶评价必然要涉及到具体的对象也即一定的客观事实。并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都与善恶评价有联系,也不是所有有价值属性的事实都可以进行善恶评价。如天然的空气、阳光对人的作用和影响也是不容否认的,对诸如此类的客观存在或与价值相关的事实可以作出存在与否、真假与否及有用与否的评价和判断,但不可能做出道德上的善与恶的判断。道德上的善恶评价所涉及的必然是关联到属人的事实,即关联到主体的人在一定社会中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或观念。对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呈现的行为或观念的事实的把握是进行善恶评价的前提。通常人们或将“事实”等同于物质或客观事物,或将“事实”等同于对事物的感知或经验知识,这容易造成将属于人的活动和客观存在排除在“事实”之外。“事实”一词在英文中为“fact”,源于拉丁文facere,原意为“做出来的事”,即指真实的事。在汉语中“事实”是一个组合词,“事”指事物或事情,“实”指实际状态或真实状态。从字源学意义上讲,事实是指事物的真实状态或实际状态。所以,“事实”不仅同事物、物质有区别,也不仅是对事物的感知,而是指包括客观事物和社会现象在内的实际存在的状态。善恶评价显然是对社会现象中所发生的道德现象和事物的评价。对道德事实进行善与恶的评价,必须首先要对评价对象和评价中所包含的事实进行准确的把握,即评价中所包含的关于评价对象的信息必须是符合实际的,是真实的。如果在评价中关于评价对象及评价中包含的其他事实的信息是不符合实际状态的,那么这个评价就必然不能为真。所以,善恶评价的真与假首先就是对道德事实的实际状态的判断。如我们从媒介得知某人勇斗歹徒,我们会认为这一行为是善的,若事后又得知这一信息是假的,那么我们对其行为的善的评价也就不成立,是虚假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道德评价的善与恶并不与事实评价的真与假相对应,善与真、恶与假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善恶评价的真与假是指善恶评价的客观内容即与道德事实的真与假对照的。
我们也应看到,对事物的实际状态的简单的判断,对事实的认定,只是事物存在的真与假的问题,还不是对事物的真理性的认识和判断,真理是需要通过事实去把握的事物的规律。恩格斯就曾把“例如,人一般地说不劳动就不能生活,……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如此等等”的简单的直观的判断,认为是“一些陈词滥调和老生常谈”[1](第430页)。当然,这并不是说对客观事实的判定是没有意义的,信息真实虽然不是善恶评价的真理性的充分条件,却也是必要条件。事实评价的真假不仅关系到善恶评价的真与假,而且事实评价所具有的真理性的内容可以为善恶评价的真理性提供理由和依据。如随着科学的发展不断对“吸烟”、“吸毒”这些实际生活状态所产生的危害的研究日益深入和发展,必然会使人们得出“吸烟有害”、“吸毒是恶现象”这样的道德评价。所以,“科学通过揭示出行为的因果关系,为人们提供了辨别善与恶所必需的知识,使人们的道德评价能力大大提高了”[2](第142页)。可见,道德现象和事实中所揭示的规律性和客观性的内容愈丰富愈深刻,善恶评价的真理性也就愈充分完善。
二、善恶评价的真与假可以在逻辑上得到证明
逻辑实证主义一贯坚持"ought to be"(应当是)与"to be"(是)是两种不同的判断,从“是”中不能逻辑地推导出“应当”,从事实判断推导不出道德判断。艾耶尔就明确提出:“一个伦理符号出现在一个命题中,对这个命题的事实内容并不增加什么。恰如,我对某人说:‘你偷钱是做错了’,比起我只说‘你偷钱’来,我并没有多陈述任何东西”[3](第121-122页)。实际上,“你偷钱是错的”这一命题不仅表述了一个事实,而且对这一事实进行了道德上善与恶的评价,增加了评价性的陈述内容。比如,我们说“南京大屠杀是恶的”、“希特勒灭绝犹太人是罪恶”,不仅是陈述了一个事实,而且还表明了我们对事实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如果就孤立的事实而言,价值性的判断对事实本身的确没有增加什么内容,所以艾耶尔的命题从逻辑意义上而言有合理性。单就“偷钱”这一事实与“错”、“恶”的道德价值判断分解开来而言,从逻辑上“是”是无法推导出“应该”或“善恶”。然而,艾耶尔的命题不仅是将事实与价值分割开来,而且还否认了价值命题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实际上,事实与道德价值这两个部分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揭示的是偷钱这一行为与社会秩序及他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关系,如果把它们分解割裂开来,对一个完整的命题来说,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强盗杀了艾耶尔的父亲,那么对于艾耶尔来说,“你杀了我父亲是罪恶”是否比只说“你杀了我父亲”没有陈述更多的内容,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甚至依此推理,“你杀死我父亲是对的”对于事实而言,对于艾耶尔而言也是没有增加任何东西,这样显然是荒谬的。从维护社会秩序和他人合理权益的角度,我们可以认定“偷钱是恶”,而且我们也可以从偷钱行为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损害程度中分为大恶或小恶等,并加以惩戒。如果我们只有对事实的描述,而没有对其价值的判断,我们就不可能有对“南京大屠杀”的侵略者和残害犹太人的纳粹的审判和谴责。因此,在相应的事实与价值的关联中我们可以从逻辑上得到这样的完整的推理:偷钱是恶,你偷了某人的钱,你偷钱是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只要命题的前提为真,从“是”就可以推导出“应然”的善恶判断为真。而命题的大前提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通过逻辑方法加以推导出来。运用传统归纳逻辑的简单枚举法、排除法和类比法,我们可以得出相应的伦理命题。以归纳推理得出的前提作演绎推理时,就可以得出相应的善恶评价的结论的真与假。因为,演绎推理的基本特点就是:当大小前提为真时,结论必然为真。当然归纳推理也有自身的局限,当所有前提为真时,其结论为真的可能性增大,但不能排除其结论为假的可能性。恩格斯曾指出:“从动产的私有制发展起来的时候起,在一切存在着这种私有制的社会里,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切勿偷窃。这个戒律是否因此而成为永恒的道德戒律呢?绝对不会。在偷窃动机已被消除的社会里,就是说在随着时间的推移顶多只有精神病患者才会偷窃的社会里,如果一个道德说教者想庄严地宣布一条永恒的真理:切勿偷盗,那他将会遭到什么样的嘲笑啊[1](第434-435页)!可见,单靠归纳推理是难以完全说明社会现象中的道德命题的。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不仅涉及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性,也有主体主观条件的因素的限制,甚至必须考察各种利益的合理与否。尽管如此,在归纳推理中,多找到一个例证,既是为归纳判断多找到一条理由和证据,就可以使诸多相似的、个别的、特殊的道德现象上升到一般性的或普遍性的价值命题。另外,归纳逻辑的现代发展趋向是把归纳逻辑与概率逻辑结合起来,从而使归纳逻辑能够精确化甚至定量化,这无疑会更加促进归纳逻辑的完善。正如奎因所说,随着我们的知识进步,“我们的归纳逐渐变得明白和周密起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们甚至会超越归纳,进入假说演绎方法的领域”。
虽然我们从道德生活中归纳出的道德命题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我们在运用演绎推理的三段式进行推论时,小前提实际上是一个事实的判断,得出结论又是一个价值判断。如果前提为真、事实为真,那么结论也必然为真。可见,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导出“应该”,而且价值判断的逻辑推理与事实判断的逻辑推理在规则、程序上是一政的。价值判断也可以用“是”作谓词,如“X是善的”、“Y是恶的”等。所以,从形式上看,评价性的句子也可以用陈述或命题来表达,评价性的判断也有真假之分。然而,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在内容上是不相同的,因为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的价值判断不可能用像自然科学那样的实验或实证的方法获得。因为“应当”、“善”、“恶”等道义词的确立不是逻辑的问题,也不是科学实验的问题,价值判断不可能获得事实判断那样的精确性和可检验性。善恶作为价值评价尤其与主体的目的与利益相关联。不论怎样,逻辑上为善恶评价所做的证明,主要是形式上的真与假的证明,善恶评价的真理性的证明仅仅依靠逻辑推理是无法做出的。
三、善恶评价的真理性在其实质上是由实践决定的
陶德麟先生曾指出:“尽管人们从自认为(而且公认为)千真万确的前提出发,极严格地遵循演绎推理的规则去进行推理,因而极自信地认为得出的结论必定是真的,而实际的结果还是常常(虽然并不总是)出乎意料地错误”,“这是因为尽管逻辑推理的结论并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但实践所表明的实际情况却超出了这个范围”[4](第11页)。当然,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的过程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不管它的作用有多大,它都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特别是道德领域的真理,实际的“判决”者不是逻辑,而是实践。
事实认识的特点在于描述事物的属性、关系以及其内在规律,相对于善恶的价值评价与认识,事实认知与人的需要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在善恶评价中,却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人的需要、利益和目的等主观的东西,所谓的利害、损益、善恶都是对人而言的。此外,事实认识的结果主要是通过科学实验和经验活动而形成规律性认识和理论认识。善恶评价的结果则是通过实践活动形成道德判断,进一步使人的活动符合人自身的内在尺度,实现人类自身的需要和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善恶的评价之真假、对错,一方面取决于对评价对象事实如何的描述性认识的对与错、真与假,一方面也有对主体需要的正确性的认识,二者都是真的,则由二者合乎逻辑地推导出的评价必然为真,其一为假,评价必然为错。也就说,善恶评价不仅依靠事物的客观的尺度,而且还要依据主体自身的内在尺度,只有两个尺度共同为真,都有真理性,善恶评价才具有真或真理性。善恶评价的两个尺度的真理性检验只有依靠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善恶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形成一定的规则和原理,从而指导人们的道德活动,因而善恶评价不仅要如实地反映道德现象的存在状况,还要能够深入地了解和探讨道德现象发生的社会历史规律。而要真正地把握社会历史规律,必须要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人类实践的历史过程,就是不断追求获得并检验真理和规律性的过程。人类的具体活动和行为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也只有通过人类实践的活动来验证。特别是对历史现象或社会现象进行道德上的善恶评价,首先要有对社会实践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规律的正确认识,才可能做出正确的客观的评价。如对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罪恶,马克思主义者并不是简单地加以谴责,而是认为这是私有制社会发展规律的表现,资本家是以恶的手段和方式来打破旧有的善以创造满足资本家利益,同时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的“善”。另外,当一事物被评价为善或恶时,一定是与特定的主体利益需要和目的相联系的,而对人的这种“内在的尺度”的真理性的认识,也需要通过人类的实践活动而获得。人类实践活动本身并不是单纯地适应外在规律的过程,还是为了满足自身需要和目的的利用规律和改造世界的过程。正是在人类的道德实践中,人们把满足了特定主体需要和体现了主体目的的活动,看作善,反之,就视之为恶。所以,恩格斯指出:“如果我们达到了我们的目的,发现事物符合我们关于该事物的观念,并且产生我们所预期的效果,这就肯定地证明,到此时为止,我们对事物及其特性的知觉符合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现实”[1](第702页)。可见,我们是可以在实践中达到对目的性的内在尺度的真理性认识的。在善恶评价的真理性问题的分析中,我们还应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即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问题。从绝对真理的角度而言,善恶评价的真理性一方面要达到对社会历史未来发展趋势和客观规律的认识,一方面要以在实践中在不断发展人类社会共同的主体所蕴含的目的和要求为最高的内在尺度,也就是说,具体的主体不仅含有共同的目的性的价值,而且也应以人类整体的利益与日的为尺度进行善恶评价,这样才能使善恶评价获得有效的客观性和真理性。从相对真理而言,任何具体社会能够在符合其自身发展规律中确立维护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标准,对其特定的主体而言,其依此所作出的善恶评价也就具有了相应的真理性和客观性。人类社会正是通过无数的相对真理而走向永恒真理的。对于人类社会的每一个阶级而言,关键是要在实践中确立起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自身内在需要的合理的善恶评价体系,为人类道德进步设定可以合理实现又可以逐步前进和超越的价值目标,在相对真理中为绝对真理提供合理起点和价值源泉。
作为道德评价的真理性的存在,是外在尺度与内在尺度的统一,实际上也是合规律性的真理与含目的性的真理的统一,在善恶评价中不应该把合目的性的真理性内容排除在真理论之外,这显然与自然科学研究的真理性是有区别的。善恶评价的真理性在形成过程内含着更多的主观性的因素,因而善恶评价的真理性的实践检验是一个更复杂的更特殊的过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强调实践在认识和检验真理过程中作用,也就是把主体的人及其活动引入真理论和认识论,肯定真理中人的主体性的内容和内涵。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5](第60页)。就善恶评价中逻辑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的确立而言,就是通过人类道德实践活动的不断地归纳和总结而来的。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的主观认识活动的局限,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有一个变动发展的历史过程,这就使在实践中形成的善恶评价的标准及依据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当代社会,善恶评价的主体不仅日益多层次化,而且善恶评价的对象也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具有单一性,另外,善恶评价的尺度和标准也处在传统、现在与未来之间的不断的流变之中。因而,人们不仅怀疑善恶评价标准的确立的可能性,而且怀疑演绎推理中建立的善恶价值判断的大前提的真理性。对这些疑问的有力的回答还是社会实践。值得提出的是,人们往往把自己日常生活的经验当做实践来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将生活中的功利、效用等同于利害、善恶,实际上是这不仅将实践实用主义化了,而且还容易导致相对主义。实践作为人的感性活动包括个体的情感、需要等因素,但更主要是实践是一种主体改造客体,同时主体自身也相应地得到改造和完善的人类社会活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和外化。只有在改造社会、改造人自身的实践活动中所确立的道德标准和原则才能持有更长久的因素和真理的价值。比如对“湖南农民运动好得很”和“糟得很”的评价,从价值观的角度看,农民作为评价主体可以做出“湖南农民运动好得很”的评价,地主阶级作为评价主体可以做出“糟得很”的评价,相对于不同的价值关系,这两种价值评价都为“真”,因为这两种评价都可以依主体的不同经验和体验而做出。评价为“真”与评价的真理性是有区别的。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我们看到湖南农民运动有力地打击了反动势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因而我们说“湖南农民运动好得很”不仅为真,而且是具有真理性的价值认识和评价。就具体的善恶评价而言,由于具体的道德生活总是与具体的环境、独特的主体、相应的社会条件相联系,因此,具体的善恶评价的真理性常常不具有绝对性。如对一位身患绝症而心理承受能力弱的病人,对其隐瞒病情的欺骗不是恶,但不能由此而得出“欺骗不是恶”这样普遍性的结论。另外,就阶级社会的善恶评价而言,恩格斯认为“哪一种是有真理性的呢?如果就绝对的终极性来说,哪一种也不是;但是,现在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即无产阶级的道德,肯定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否认道德领域内终极的绝对的真理的存在,而是认为在阶级社会里,阶级的道德不具有终极意义的真理性,并认为无产阶级的道德所具有的真理性成份有长久保留的因素。同时指出“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1](第435页)。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不论是善恶评价的标准,还是具体的善恶评价和不同阶级的道德,其真理性必须要通过实践的检验。而实践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开放的过程,这说明,“对评价结果的实践证明不是一次性的活动,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且,这种证明的实现,不是在价值对象性的再现过程中,而是在它们的生产和创造过程中”[6](第93页)。
总之,善恶评价的真理性问题的症结就在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人们的认识不断地拓展真理的视域,不断地为善恶评价的真理性提供依据和论证。正是由于人类实践活动所具有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品格,才使得具有目的性特征的善恶评价活动具有了可以认识的依据和标准。只有在实践发展中我们才能克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说各有理”的泛相对主义的倾向,而达到对善恶评价的真理性的认识。当然,善恶评价的真理性与善恶评价的真假问题也是密切相关的,不论是事实上的真,还是逻辑上的真,都会为善恶评价的真理性提供支持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