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与私营企业间的相互利用是当前经济类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对1998年至2003年省部级官员违纪案中涉及私营企业情况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员论文,省部级论文,私营企业论文,企业间论文,经济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与腐败的关系
我国私营经济主要是在改革开放,特别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进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受各种因素影响,二十多年来党和政府对私营经济的认识,以及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变动的过程。
考察私营经济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今天私营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来之不易。我国的私营经济基本上是从个体户、“夫妻店”、挂靠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形式逐渐完成原始积累,不断成长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依靠党的政策和个人的一技之长,通过艰辛的创业获得成功。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问题,在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和法律地位已经明确的今天,应当清醒地看到,私营经济发展进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这些问题与当前腐败问题有密切的关联。
从某种角度讲,私营经济创业和成长于新旧体制、机制、制度相互冲撞的过程中。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乃至市场经济初步确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仍将存在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完备的问题,即便是现存的法律或制度也不就是天然正当或合于公理的。因此,私营经济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会不断出现一些私营企业为了私人利益而利用国家法律法规的漏洞或者超越当时的法律限制的问题,即所谓的打“擦边球”。实践表明,相当一批私营企业把与官员相互利用的手段,运用到自我利益的保护和获取中。对个别利欲熏心的私营企业主来说,拉拢腐蚀官员、搞钱权交易更是其发家暴富的最快捷方式和唯一选择。实际上,前一阶段新闻媒体讨论的“民企原罪”问题,某种程度上揭露的就是部分私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存在的问题。而出于理想信念、价值取向、道德观念、物质享受等多方面的畸变,一些官员或者与对其拉拢腐蚀的私营企业主一拍即合,或者主动寻求与私营企业主“联姻”,由此形成了官员与私营企业的相互利用、相互勾结。
从纪检监察机关近些年查办的大量案件来看,揭露出来的相当一批官员的腐化堕落背后,都有数量不等的私营企业从中推波助澜,官员与私营企业的相互利用、相互勾结问题已经表现得十分突出。以1998年至2003年处理的省部级官员违纪违法案件为例:6年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处理的省部级官员违纪违法案件109件。其中,经济类违纪违法案件74件,占67.9%。在经济类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私营企业的36件,占48.65%;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7件中有23件涉及私营企业,占85.2%(详见附表1)。实际上,根据统计,其他级别官员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经济类案件中,也存在大体相同的情况。可以说,当前的腐败案件,特别是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官员与私营企业的相互利用和勾结,已经成为经济类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的突出特征。
1998—2003年省部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中涉及私营企业情况表(表1)
┌────┬───┬────┬────┬────┬────┬────┬────┐
│类型│ 总案 │经济类案│经济类案│经济类案│经济类案│经济类案│经济类案│
││ 件数 │件数│件中涉及│件中涉及│件中涉刑│件中涉刑│件中涉刑│
││ ││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案件数 │案件中涉│案件中涉│
││ ││案件数 │案件的比││及私营企│及私营企│
│时间│ │││例 ││业案件数│业案件比│
││ ││││││例 │
├────┼───┼────┼────┼────┼────┼────┼────┤
│ 1998
│ 11
│6
│5
│
83% │4
│3
│ 75% │
├────┼───┼────┼────┼────┼────┼────┼────┤
│ 1999
│ 17
│13 │4
│
31% │3
│2
│ 67% │
├────┼───┼────┼────┼────┼────┼────┼────┤
│ 2000
│ 27
│21 │6
│
29% │1
│1
│ 100% │
├────┼───┼────┼────┼────┼────┼────┼────┤
│ 2001
│ 16
│10 │7
│
70% │7
│7
│ 100% │
├────┼───┼────┼────┼────┼────┼────┼────┤
│ 2002
│ 19
│11 │4
│
36% │5
│4
│ 80% │
├────┼───┼────┼────┼────┼────┼────┼────┤
│ 2003
│ 18
│13 │10 │
77% │7
│6
│ 86% │
├────┼───┼────┼────┼────┼────┼────┼────┤
│ 总计\ │ 109 │74 │36 │48.65% │27 │23 │ 85.2%│
│ 平均 │ │││││││
└────┴───┴────┴────┴────┴────┴────┴────┘
私营企业与官员相互利用、相互勾结,涉及的虽然只是极少数私营企业主,但其产生的危害后果不容忽视。在经济层面上,它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环境,导致市场混乱,危及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在政治上,它不仅腐蚀仕风,败坏官德,而且权钱结合将破坏政治结构,损害政权的合法性,危及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而对官员和私营企业来说,一旦事发,官员轻则纪律处分,重则锒铛入狱,而看似有如神助的私营企业则更是在饮鸩止渴,不仅为企业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而且在事发后,轻则面临道德拷问,重则私营企业主成为阶下囚,企业发展停顿、甚至破产。
二、私营企业与官员相互利用的主要特点
(一)私营企业与官员相互利用的基本形式
根据对1998年至2003年间的23起涉刑案件中私营企业与省部级官员相互利用的方式的统计,私营企业与官员的相互勾结的形式多样:
一是渐进型。由于省部级官员位高权重,相对来说不好接触,因此,在这23起案件中,采取直接给予重金“搞定”方式作案的情况少见,主要是针对官员的喜好,投其所好,逐步侵蚀拉拢。如,胡长清案中,江西奥特集团总裁周雪华发现胡贪财好色的特点后,多次花重金从外地找妓女供胡嫖宿,由此与胡建立了非同寻常的关系,进而为自己谋取工程、获得贷款。据统计,95%的案件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种渐进式的相互利用、相互勾结的方式。
二是迂回型。通过打通官员的家属、身边工作人员等环节,从中谋取利益。李嘉廷、麦崇楷、田凤岐等案件中涉及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大多就是通过其子女或与其子女共同经商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据统计,65.2%的案件中都存在这种作案方式。
三是色诱型。主要是通过女色引诱获得利益。这其中既有当事者本人通过与官员的不正当两性关系获利的,也有通过提供女色为自己谋利的。前者如云南某私营企业主徐某某(女)就通过与李嘉廷的通奸关系,在短短两年时间里,由李嘉廷帮助直接获利1800万元;后者如刘方仁案中,私营企业主陈某得知刘与某宾馆理发员郑某某相熟后,极力鼓动郑与刘建立情人关系,为两人建立、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提供场所、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并送给郑某数10万元,然后通过郑找刘为自己谋取了总价款8000余万元的工程。据统计,14.3%的案件中存在这一问题。
四是介绍型。主要是通过高级干部、重要人物的介绍,使有关官员助其谋利。如,梁耀华走私集团就是通过李纪周的介绍,认识了时任海关总署副署长的王乐毅,并最终在王的帮助下获得了兴建保税仓、变更仓址的批文。王雪冰案中,一私营企业主也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一名干部的介绍认识王后,不断公关,获得巨额贷款(详见附表2)。
1998—2003年省部级干部经济类涉刑案件中与私营企业相互利用的形式统计(表2)
┌─────┬─────┬─────┬─────┬─────┐
│ 类型│ │ │ │ │
│
数量
│ 渐进型 │ 迂回型 │ 介绍型 │ 色诱型 │
│类型 │ │ │ │ │
├─────┼─────┼─────┼─────┼─────┤
│ 渐进型 │5 │14│3 │5 │
├─────┼─────┼─────┼─────┼─────┤
│ 迂回型 │14│15│1 │
——
│
├─────┼─────┼─────┼─────┼─────┤
│ 介绍型 │3 │1 │4 │
——
│
├─────┼─────┼─────┼─────┼─────┤
│ 色诱型 │5 │ ——│ ——│5 │
└─────┴─────┴─────┴─────┴─────┘
实践中,上述几种做案方式往往被交织使用,特别是第一、二种方式并用的情况是私营企业与省部级违纪官员相互勾结的主要方式,占到了总数的60.9%,“杀伤力”很强。
最新的一些案例还表明,在私营企业主与官员之间的关系上,已经不再是私营企业主单向寻求官员办事,个别私营企业主还开始出钱出力,为官员拉关系,帮助其获取荣誉,晋升职务。这表明私营企业与官员的相互利用、钱权联合进一步加深,其中隐含的内容很多,值得高度警觉。
(二)私营企业与官员相互利用涉及的领域
与其他一般违纪违法案件相比,私营企业与官员勾结谋利涉及的领域比较集中,特点鲜明。根据对36名为私营企业办事牟利的领导干部所办的121件事的统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资金问题。主要涉及借款、贷款,为借、贷款提供担保,开具信用证、资金证明,帮助集资、协调、审批资金审批额度,追收拖欠款等方面,共27件,占总数的22.3%。二是承揽工程问题,为21件,占17.4%,主要涉及项目审批、工程承包、招投标、提供合作对象、提供内幕信息等问题。三是土地审批问题,主要涉及经营性用地的立项、审批、土地转让、协议出让、变更用地规划等问题,为18件,占14.9%。四是办理证照、批文问题,主要涉及企业各种执照、证章、车牌、批文等,为15件,占12.4%。以上四类问题占到官员为私营企业谋取利益总数的67%,私营企业从中获得的利益也最大、最多(详见附表3)。
1998—2003年省部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中为私营企业谋利办事的主要形式(表3)
类型
审批 承揽
土地
办理
审批审批放私
诉讼公司
其
贷、借
工程
审批
证照
补贴推销
谋利上市
他*
款及 及减订购
担保 免税商品
等费
件数
27
21 18 15 9
9
6 5
3 8
比例
22.3%
17.4% 14.9% 12.4% 7.4%
7.4%
5%4.1%
2.5% 6.6%
*其他类型主要有:解决子女上学、就业、谋取政府职务、介绍关系等。
(三)私营企业与官员相互勾结作案涉及的金额巨大
从对23名涉及私营企业的省部级官员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的统计看,涉及私营企业主所送钱物高达1.47亿元以上,占全部涉刑案件总金额数的90.8%,是同期省部级官员其他经济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的2.47倍,程度十分严重(详见附表4)。
1998—2003年涉及私营企业的省部级官员涉刑案件数额统计表*
(表4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
│金额 │ 涉案金额总数│ 涉及私营企业部分的│同期其他省部级官员经│
│时间 │ │ 金额
│ 济犯罪案涉案金额 │
├───────┼───────┼──────────┼──────────┤
│1998 │122.5 │122.5
│7.8 │
├───────┼───────┼──────────┼──────────┤
│1999 │1280.95
│1270.95 │5847│
├───────┼───────┼──────────┼──────────┤
│2000 │3636.5│3477│——│
├───────┼───────┼──────────┼──────────┤
│2001 │6064.65
│5417.03 │——│
├───────┼───────┼──────────┼──────────┤
│2002 │2294.78
│2102.48 │48.8│
├───────┼───────┼──────────┼──────────┤
│2003 │2838.4│2352.9 │169.7
│
├───────┼───────┼──────────┼──────────┤
│总计 │16237.78 │14742.86│6073.3 │
└───────┴───────┴──────────┴──────────┘
*本表统计数额为违纪款金额,与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有差异。同时,为计算方便,美元与人民币按1∶8、港元按1∶1比例兑换。
当然,从私营企业的角度看,这种巨额付出是物有所值的。私营企业主往往以此为代价,从中获得数倍、数十倍的直接利益。实际上,如果加上私营企业从中间接所获利益,并考虑到犯罪黑数的存在,私营企业通过与官员的相互利用和勾结,所获利益往往是其付出的几十倍,甚至更高。
2003年涉刑案件中省部级官员收受钱款与私营企业获利情况对比*
(表5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 │
│ │ 收受钱款数额│ 谋利数额 │ 收受钱款数与│
│ 案件│ ││ 谋利数额之比│
├─────────────┼───────┼──────┼───────┤
│交通部原副部长郑光迪案│9 │102 │1∶11.3
│
├─────────────┼───────┼──────┼───────┤
│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案│1316 │29960
│1∶22.8
│
├─────────────┼───────┼──────┼───────┤
│浙江原副省长王钟麓案 │49│1287│1∶179.7 │
├─────────────┼───────┼──────┼───────┤
│贵州原副省长刘长贵案 │75│2500│1∶33 │
├─────────────┼───────┼──────┼───────┤
│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案│28│8000│1∶285.7 │
├─────────────┼───────┼──────┼───────┤
│安徽原副省长王怀忠案 │200
│5187│1∶25.9
│
└─────────────┴───────┴──────┴───────┘
*本表中刘长贵、刘方仁、王怀忠三案“谋利数额”为可直接计算部分的数额,难以量化的谋取利益部分及与之相对应的所收受的钱物未列入统计。高严、王怀忠案中私营企业获利数额含贷款数额,刘方仁案中私营企业获利数额为毛利。
三、私营企业与官员相互利用问题产生的原因
私营企业与官员相互利用问题的产生既有个案因素和明显的具体行为人的特点,但其中也反映出深刻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健全,制度漏洞多,为私营企业和官员的相互利用、勾结提供了空间。特别是我国是一个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国家,行政权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影响巨大。同时,我国也是一个后发型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需要集中社会资源搞建设,长期以来又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在客观上强化了权力,特别是行政权的影响力。前述统计中所有涉及私营企业的经济类案件中,36名省部级官员主要是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就是这一问题的反映。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无论是谋求发展的私营企业主,还是追逐铜臭的
非法分子,都把目光集中到那些掌握实权的官员身上也就不足为奇了。实际上,也正是因为权力的关系,私营企业所“傍”官员的级别基本与其获得的利益成正比。
二是私营企业发展环境尚待改善。主要体现在:所有制歧视,政策环境不公。私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给、资金供应、信息占有、税收环境、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甚至政治动员等方面受到的约束很多,市场地位不平等;行政审批、监管多,收费多、手续繁琐、管理、服务不力。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私营企业发展。以资金审批问题为例,我国私营企业属自发发展,起步时间短、投资少、规模小。随着企业发展外向扩张动力的增强,资金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十五大以来,私营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更加强烈,单纯依靠内部积累远远不能满足私营企业扩大投资的要求。但受所有制歧视及借、贷款手续繁琐、额度小、利率高、担保要求高、证券市场准入门槛高、整顿民间借贷等因素影响,私营企业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这就在客观上使一些私营企业通过送礼、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资金,甚至为此不择手段。因此,在前述统计中,此类问题居于首位是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的。再如,以土地审批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既与土地是一种高稀缺性不可再生的资源,在房地产行业多年来利润畸高的情况下,竞争烈度增大有关,同时也与现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繁琐、透明度低、规划随意性大密不可分。
三是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体素质有待提高。当前,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经营作风、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存在很大缺陷,这也是其走上利用勾结官员谋利之路的重要思想根源。实际上,正如经济学家吴敬琏告诫的那样,“企业与权力走得太近,是不道德的,也是走不远的。”同时,私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无序等问题严重,也为其在利益上诱导官员腐败提供了条件。
四、从发展的角度解决私营企业与官员相互利用问题
解决官员与私营企业相互利用,避免权贵阶层的滋生蔓延,除了必须从防止官员腐败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对发现的极少数腐败官员进行认真查处,依纪依法惩处,并大力加强制度反腐建设,以制度减少腐败、制约腐败外,关键的一点还在于必须从发展的角度,从推动和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层面上,真正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和制度,来寻求解决官员与私营企业相互利用、相互勾结问题的根本办法。
一是正确认识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的经济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坚持私营业主和个体户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保障和巩固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推动私营企业主与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共处,不因其在发展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而改变这些看法。
二是消除所有制歧视,为私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政府要坚决地退出某些领域,允许私营经济平等进入,把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同等地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给予公平对待。既使私营企业享有完全平等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更保障私营企业有充分的创业和经营自由。
三是切实贯彻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的精神,在及时清理、废止原有的对发展私营经济构成壁垒和障碍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在政策及部门法层面进一步制定具有操作性的保护私有财产、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对私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使私营经济可以无顾虑地健康发展,不用为企业的发展寻求保护,找“靠山”。
四是改善政府对私营企业的监管、服务,更新观念,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切实为私营企业发展服务,特别是政府要放弃某些权力——政府的权力越多,市场准入的门槛越多、越高,则“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私营企业与官员的相互利用和勾结的空间就越大。
五是依法处理私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市场主体都应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那种认为要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就要对私营企业中存在的问题网开一面的认识是错误的,要在保护私营经济,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指导、引导的同时,对私营企业中出现的各类违法问题,要敢于和善于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