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依法治党”的提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治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依靠党内法规制度的健全完善而不是依靠政治运动来加强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跨世纪改革攻坚、面临各种风险考验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是党建理论工作者和党务工作者十分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认为,加强党建的关键在于实行“依法治党”。文章旨在着重阐释“依法治党”的概念和必要性。
一、能不能够提出“依法治党”
在党的文献和党的领导人讲话中,从来没有“依法治党”的提法。这种提法违背不违背中央的精神,是不是刻意标新立异、哗众取宠,文章的回答是否定的。
1.“依法治党”中的“法”是什么 “依法治党”中的“法”不是指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而是指党内法规和制度,以及按照党内法规和制度建立起来的党内秩序。以党内法规和制度为基干而形成的完备的党内法制,不是少数人凭空想出来的,也不是完全由领导人所决定的,而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党内法律法规是反映全党意志,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地方机关制定颁布,并由党的强制力(党内教育处罚制度等)保证实施的特别行为规范的总称。党法党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它可以把党内秩序和党内关系从总体和原则上固定下来,使党内各种关系得到合理的排列组合,使党的一切活动能够科学有序地进行,从而使党成为一个具有强大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整体。
党内法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是由各种层次、各个方面、各种功能的不同党内行为规范组成。最高层次是党章,即“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是党内的“宪法”,它在党规党法中具有最高效力。第二层次是,根据党章的规定制定和公布的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准则、条例、条令、规章和制度的具体党法党规。这些党法党规是针对某些专门问题和一定范围的人员而制定的,可以被看作是党章的延伸或具体化。第三层次是党内的各种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通知、指示、意见一类的文件,它们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阶段性党建的需要,针对某些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地对党内关系和党员行为加以调节的行为规范,是党章和具体党法党规的重要补充。党法党规同样是党内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监督的一个完整法律体系。
2.党规党法的提法已经为我们党所接受把党章及其相应的党内规章制度、纪律、决议等称为党规党法,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已被约定俗成。在欧美国家,党的章程同国家法律的含义相似,章程、宪法、法令、规则经常交替使用,互为解释(在英文中都可以用Law 表示)。恩格斯首次把“法律”的概念应用到党的生活中来,将党的章程称为党的“共同法律”。翻阅马恩的著作,他们还把党的各种决议称为法律或法规。恩格斯在谈到党的活动具有约束力时指出:“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活动的法权基础,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可以随时改变。”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党的法规,是广义的,包括党章、具体条规,以及一切法规性的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等在党内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列宁把俄共(布)的党章称为基本法规,把涉及到一些具体方面、具体问题的单项法规称为具体法规,作为党章不可缺少的补充。
在中国,党内法规的提法也逐步为全党所接受。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中向全党表示:为了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规,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认真总结了党的建设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认为依靠完善的党内法规从根本上加强党的建设,改革党的领导制度,是共产党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关键。他明确指出:“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曾四次提到“党规党法”、“党的重要法规”等类似的概念,还特别指出,维护党规党法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制定的包括《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内的党的决议、准则、纪律和制度等党内规范,称为“党内法规”。到目前为止,在我们党内,诸如“党的根本大法”、“党内法规”、“加强和健全党内立法”、“严格党内执法”、“完善党规党法”等一系列提法,已在党内文件和党的领导人讲话中频繁出现。中共中央还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党内法规”这个概念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已经证明,在党内存在系统的党内法规和由此形成的完备的党内法制的问题,被全党所普遍接受。
3.“依法治党”是完善党内法制的逻辑必然 一般来说,国家有法律,就一定有相应的法制即法律和法律制度。法制是在内容上相对静止的一个概念,属于制度范畴。法制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事务都要依照法律来办,不容许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当整个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严格依法办事时,就出现了一个相对动态的概念,“法治”亦随后产生。法治属于方法的范畴。不妨这么说,国家法律——国家法制——依法治国是内在统一的,是前后继起的,这是人们在如何认识法律和法制的地位基础上而产生的思想飞跃过程。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党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更加注重法律的动态实施的一次质的飞跃。
从法律所体现的“规范”、“公正”、“强制力”及其必然要求来看,党法党规就是体现了法律的一般特征。党法党规是在全党范围内具有公平公正、强制效力和权威尊严的特殊规范。有了党规党法,就应该有完善的党内法制,而完善的党内法制必然要求党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都要依法办事,以维护党规党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也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党”,不致于使党规党法和党内法制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看法改变而改变。前苏联共产党的瓦解,雄辩地证明个人擅自修改党的根本大法,给一个执政党带来的严重灾难。弋尔巴乔夫本人的思想观点就改变了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从而导致执政党生命的终结。所以,提出“依法治党”是党内法规——党内法制——党内法治的逻辑必然。它的提出合乎逻辑、顺理成章。
二、什么是“依法治党”
“依法治党”是我们党依照党规党法的规定管理党务、加强自身建设的一种方法。所谓依法治党,就是全体党员(包括干部)和各级组织在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集体领导下,依照党章和其它党法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党务,加强自身建设,保证党建工作都依党法党规进行,逐步实现党内民主和党的各方面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党的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党的领导人的个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党”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一、依法治党的主体,是全体党员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结成的组织严密和广泛的政党。全体党员依法选举产生党的各级组织(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和在非党组织的党组外)和各级组织的领导集体及领导成员,授权他们行使党的领导权和组织管理权,并对他们的权力和责任实施监督。如果他们不正确使用权力和对党组织及国家不认真负责,党员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给予批评或要求罢免或撤换党的干部。党法党规是党组织在对党员内部实行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而制定或颁布的共同遵守的规范。没有充分的党内民主,就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保证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法制化,“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使好人充分做好事”。
2.依法治党的客体,是党务工作、党的各方面建设 党务工作和党的自身建设都以党规党法为依据,凡是涉及到这些事务和方面的党组织和党的干部,从一般党员到党的主要领导人,从党的基层组织、地方组织(含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到党的中央委员会,都应当受到党规党法的规范、制约和保护。治理的对象不仅仅是党员个人,而且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干部。鉴于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在全党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应当列为依法治理的重点,从而体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内规范中的表率作用。
3.依法治党的标准是党内根本大法即党章及党内具体法规 从严治党应该按照以党章为核心的党法体系来进行。在党内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维护党法的权威和尊严。不代表党组织,仅代表个人意见的领导人的讲话,绝不能当作党法,任何单纯个人意志不能成为治党的准则。
4.依法治党的宗旨,是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使党的宗旨、奋斗目标,优势、纪律,党内民主、党内政治生活等制度化、法律化,使各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杜绝党内家长制、“一言堂”现象。邓小平说过,党和国家的稳定团结和前途命运需要建立一个有核心的领导集体,但把党和国家的命运完全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很不健康的,很危险的。过就需要完备的党内法制来保证。
5.依法治党的方向,是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执政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增强执政党的拒腐防变能力,把党建设成为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考验,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执政党,是依法治党的方向。
三、为什么要提出“依法治党”
“依法治党”旨在形成党内法治意识,使严格按党章、党的规定和制度办事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讲,是为了使党永远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从党内法规方面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1.依法治党是加强党内法制建设的要求、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我们党很早就重视党内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但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党内法制,致使依法治党的观念淡薄,执行力度不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中央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提出要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1980年8月, 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党内法制建设的纲领性论著中,系统地阐明了建立完备的党内法制具有根本性意义,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邓小平强调指出,党内法规制度要完整配套,要严格党内执法,要教育党员干部切实遵守,要健全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制约,对违反党规党法的要进行处罚。他以党内缺乏完备法制,未能真正依法治党的事实说明了由此引起党内生活不正常,党员权利无法保障,党的领导作用受到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大大削弱,甚至导致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不正常等严重后果,总结了依法治党的必要性。近年来,党着手加强党内法制,加强党内立法、执法机构建设,并以此为依据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收到良好效果。但全党的依法治党的观念和自觉性仍有待提高。
2.依法治党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 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不仅要有完备的党内法制和党内执法守法体系,而且要维护党内法规的尊严和权威,治党是以完备的党内法制为前提的,从严就是一切都要以党法党规为标准。党规党法是从严治党的准绳,党员、干部在党法党规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丝毫的特权。过去,党内存在治党不严的种种不良倾向,关键的一条就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特别在当前,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担负着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重任,党的建设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防止各种不良倾向、腐败行为和违纪现象发生,做到党要管党,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必须不断完善党规党法,从而坚持依法治党,改变过去那种仅仅依赖软约束和党员自觉性来治党的方式,以强制力量来治党,即依法治党。
3.依法治党是党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领导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证 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关键在于有一条正确的政治、思想和组织路线,而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同党的依法治党的方式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依法治党是党形成正确路线的保证,党的正确路线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正确认识的产物,是通过一定方式在全党全国人民实践基础上充分发挥党的集体智慧的产物。为了制定和不断完善党的正确路线和相应的方针政策,就必须在党内外充分发挥民主,就要有完备的党内法制,依法给予保障。另一方面,依法治党也是贯彻正确路线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党,对党员,各级党组织执行党的指示、决议作出明确党内法律规定,保证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对不执行党的决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惩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不仅需要党内认可的领导人的权威,有领导集体的连续性,而且更需要有完备的党内法制来保持路线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都必须体现在依法治党的始终。
4.依法治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我们党是执政党,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党的各级组织从中央到地方和基层都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发挥核心领导作用。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党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严格地讲,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在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依法治党也必须建立在完备的党内法制基础上。如果说没有完备的党内法制也就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的话,那么我们同样认为,治国必先治党,只有实行依法治党,才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因此,依法治党并不只是党本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巩固,关系到依法治国的真正贯彻落实。一方面,执政党作为国家的政治领导力量,自身的政治生活、道德状况和精神风貌,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对全体人民的道德状况和精神风貌,都有着巨大影响。因此,执政党内部的法律法规的作用,必然影响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规定,影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遵守执行。另一方面,党作为整个社会最先进的一部分,作为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通过依法治党,使党员、党的干部和各级党组织在党内受到法规制度约束,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习惯和法治意识,必然有利于实现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有利于党员及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国法政纪,并在人民群众中起带头作用,最终有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依法治党是近年来我们党在党建工作中已经采取的一种自我管理方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党的基本思路。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加强党的建设,具备了依法治党的特征,只是没有正式提出这个概念。我们党已经初步形成或建立了以党章为主体,以一系列党内条例、规定、准则、办法等共同构成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政治局会议和相应组织、部门构成的党内立法体系,以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专设的纪检机构和党的处罚制度的党内执法体系和保障体系;以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依托的监督体系。这些体系的确立,构成了依法治党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