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租赁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_收入分配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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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06)09-0122-11

“租佃决定论”与“乡村和谐论”:从地域模式到一般解释

中国过去认识传统乡村社会的模式,影响最大的有两个:一个是“中国封建社会”理论模式,一个是“乡村和谐论”。前者的特点是非常强调租佃关系的作用,所以也可称之为租佃关系决定论。它大致上有五个环环相扣的命题:一是认为传统农村最大的问题或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地权集中,使用分散,因此造成耕者无其田,有田者不耕,形成地主和农民的对立——这种意义上的农民特指佃农——以致农村被割裂成两个阵营,存在着严重的阶级对立与阶级斗争。二是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归结为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小农两极分化。这种以“私有—买卖”作为租佃关系成因的解释还引申出两个理论:首先是认为既然小农经济会两极分化,租佃制又是中国一切灾难的根源;土地改革消灭了大地产还不够,紧接着还要消灭小地产,搞集体化,否则又会启动下一轮“两极分化”。其次是所谓“地主、商人、高利贷三位一体”之说。如果租佃制是万恶之渊,“私有—买卖”又是租佃之源,这就必然强调“抑商”的必要,同时忽视“限权”的必要——因为抑商正是要靠官家。三是以“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兼并危机、主佃冲突,最终爆发农民战争”的模式来阐述中国历史上的历史周期论,以此解释中国历代“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乱极生治,治极生乱”的现象。四是以“中国地主制,西方领主制”来解释中、西历史的区别,尤其是“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的问题。当时有两个流行说法都与“租佃决定论”有关:第一说中国的租佃制是小生产,而西方的领主制庄园据说是大生产,有利于使他们过渡到资本主义。第二说中国租佃制下土地可买卖,导致“以末致富,用本守之”,工商业积累都用来买地了,因此不能形成资本原始积累。而据说西方的土地是不能买卖的,所以工商业赚了钱只能在业内滚动,资本就积累起来了。五是用这套说法解释近现代中国史,尤其是20世纪中国革命的历史:近代国内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据认为不管是辛亥革命还是戊戌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都是没有解决土地问题。后来的国共斗争也是由于共产党解决了土地问题,所以胜利了,国民党没解决这个问题,就失败了。这种说法在很大程度上将国共两党的斗争简单描写成土地改革派和反土地改革派的斗争。这五个命题环环相扣,形成很完整的一个逻辑体系。

与此相反,早在1949年以前就一直有对乡村社会的另一种逻辑。其最典型的代表并不是国民党方面的史学家,而是中国文化本位论者,如梁漱溟等人。他们和西方汉学的一些传统结合起来,形成对中国传统社会另一极的看法,笔者称之为“乡村和谐论”。与阶级斗争之说相反,这些学者把传统乡村看成一个非常和谐的、温情脉脉的大家庭。其主要论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句话:“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出乡绅。”据说传统的国家官府只管城里人,乡村社会则依靠习惯法、道德、伦理等“非正式制度”非常和谐地在自我调节。而进行这种调节的主要组织资源,就是被描述为传统之根的家庭—宗族组织。据说宗族是自治的,自治靠什么呢?靠伦理,通常是特指传统血缘共同体—宗族关系中的族缘亲情与辈分等级所维系的人际交往准则。而这种伦理的代表、从而也就是小共同体公共利益的代表,被认为是乡绅。如果说“中国封建论”者心目中的阶级斗争之地在“乡村和谐论”者那里是个充满温情的大家庭,那么,乡绅在前者那里被描述为欺贫虐佃的大地产主,在后者那里则是以道德立身、为乡亲请命的读书人。这种作为地方精英、乡村自治代表、民间伦理化身的乡绅,越来越成为解释中国传统农村的关键概念。总之,“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出乡绅”,描绘的是一种玫瑰色的传统乡村。

但是,这种理论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人真正解释过:我们以往称为“农民战争”的社会爆炸现象何以会发生?假如传统乡村的内部关系真的那么和谐融洽,而外部的专制权力又对它并无影响,那么大规模的、惨烈与残酷程度在人类各民族内战史上绝对是首屈一指的灾难在中国历史上一而再、再而三、几乎是规律性地、大约每隔两百年就发生一次,这究竟是为什么?

更为古怪的是:这两种在理论形式上最为对立(其逻辑上的不相容性远远超过国共两党农民—土地理论的差异)的解说,在现实政治中的关系却似乎不那么对立。不仅当年以梁漱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主流最终选择了与中共合作,今天这两种说法也同时流行,有时甚至同时出现在同一人、同一部著作中,而似乎并不需要以实证和理论上的争辩来排解两者的逻辑矛盾。

然而从学术角度看,上述关于租佃和宗族的理论极有辨正的必要。笔者十年前曾著有《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再认识》一书①,对明清以来关中地区的超低租佃率和自耕农社会进行了分析。该书发表后引起两类反响:一是认为此类特征不仅关中有之,如过去就一直质疑“地主经济”论的美国学者赵冈,便在其新著中引述了上述关中数据来为他的中国传统农业非地主经济论作补充证明②。而其他一些地域经济史的研究者也指出当地存在着类似关中那样的特征③。二是认为所谓关中模式只是极特殊的个案,不能说明关中一般,更不能说明中国。如郑磊认为,民国时期关中地区土地分配比较平均、租佃对立不严重是关中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异相”,对“传统意义上的封建经济涵义”不构成什么冲击④。此外还有日本学者森田明,主张关中在明清之际有所谓土地兼并浪潮,以致导致原有“水利共同体”解体⑤,其说虽在拙著之前,并非针对拙论。但是也有人以此质疑“关中无地主”之说。

其实,笔者在那本书中已经指出,所谓“关中模式”的理论意义无非是说,过去许多被认为需要改变的传统弊病(多以约定俗成的贬义词“封建社会”名之,其实只要不拘泥于古义,此词本属无可无不可)本非有赖于租佃制的存在而存在,也未必因租佃制的消失而消失。这并不是说这种传统中不会有租佃制,也不是说租佃制本身没有弊端。只是租佃制并不像以往所说的那么重要,或者用那时的用语,租佃制及其引起的诸问题并非那个时代的“主要矛盾”所在而已。

因此,尽管关中的地权分散状态并不像郑磊所说的那样只是民国大饥荒造成的短期偶然现象,明清时期关中也不像森田明所说的那样发生过严重的“土地兼并”⑥。但是这其实并非问题的关键,笔者当然无意证明关中历史上任何时段都从未有过更高程度的土地集中,更不想证明中国的其他地区也和明清以来的关中一般地权分散。清代以至民国的“关中模式”无疑是地权分散的传统自耕农社会的一个特例,“租佃决定论”不能用以解释它。传统中国乡村的其他时段与地域可能比“关中模式”的土地更集中一些,自耕农少一些,租佃率高一些。但因此“租佃决定论”对于它们就能成立吗?笔者对此非常怀疑。所以,意图超越地域模式,从总体上对构成“租佃决定论的中国封建社会观”的上述诸命题进行考察和辨析。这当然是个大题目,不可能通过一两篇文章来完成。本文先从第一个命题入手。

“地主”占地率与土地集中率

传统时代的中国乡村地权究竟是不是那么集中,由于地权集中引起的社会对立是否那么严重?首先,我们应当承认在传统时代,地权肯定是不平均的。即便是土地很分散的“关中模式”也决不是“均田制”。但是,天底下大概没有绝对的平均,而不平均和作为社会危机的根源,这之间恐怕还有很大的距离。如果就不平均的程度而言,有一个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的问题,即中国传统时代农村的地权,如果横向和其他民族(国家),不管是古代民族还是近代民族相比,是不是更不平均。纵向比较的话,我们通常讲一个王朝初年,小农是比较多的,后来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到了晚期土地越来越集中。是否有这种线性关系,都是有待研究的。

根据现在计量研究的很多成果看来,人们普遍认为改革开放以前关于“地主占地率”的说法有相当程度的夸大,包括土地改革以前中国地权分配状况的研究。几乎所有的近期研究都认为,以前的那种地主占有70%的土地,农民只占30%的土地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1980年,国家统计局曾经以当年的各地土改档案综合推算,认为全国土改前地主占有的土地比例为38.26%⑦。中共中央党校郭德宏教授则根据几百份统计汇总平均,算得20世纪20—40年代地主占有的土地全国平均约为41%,而到解放前夕更降为32.16%。⑧ 换言之,民国时期中国土地总量中地主拥有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而农民的土地应该占一半以上。类似的研究很多,前述及笔者分析的关中地区,大概是当时全国土地分散的典型地区之一。按土改时的调查,关中东部渭南地区和西部宝鸡地区土改前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分别仅有5.93%和7.58%。当时有“关中无地主”之说。⑨

而笔者访问过的许多参加过地方土改工作的老同志都记得,当时各地都有所谓“当地特殊论”:北方的“特殊论”认为我们这里地广人稀而且贫瘠,土地不值钱,地主不屑于兼并,所以多自耕农,要说地主那典型的都在南边呢。而南方的“特殊论”认为我们这里地狭人稠,农民惜地如金,地主难以兼并,所以出不了几个像样的地主,那大地主都在北方呢!即使同在一省之内,那时的人们也常以本地为“特殊”而认为地主都在其他地方。典型的如在山东,当建立山地解放区时人们认为:“我们现在住在落后山区,住在一般大地主所不肯住的地方,土地自然比较分散”,而在革命者尚未立足的省内发达地带和大城市附近,“大地主是相当多的”⑩。可是当全省解放后,人们又提出,由于地狭人稠等“特殊”原因,“反倒是城市附近农村土地占有较为分散”(11)。有些“地方特殊论”曾经招致严重的党内斗争,如华南地区延续多年的“反对地方主义”事件,就是以“土改右倾”的“地方特殊论”作为口实的。当时以政治压力粉碎了“特殊论”而“统一了思想”。但在改革时期的反思中,这些“特殊论”大都得到了重新评价,被认为是有道理的(12)。

而这些“特殊论”之多,则足以使我们反思:到底在广大的中国乡村,是“特殊”的地方多还是“一般”的地方多?实际上总体来讲,在中国传统农村中,自耕农所占的比重要比我们以往所讲的要大得多。我们将传统农村理解为佃农的农村恐怕是很成问题的。

而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地主”这个概念在中国具有很大的“政策弹性”。面对同一现实,根据不同的标准圈定的“地主”群体规模可以区别很大,其占有土地的比例也就成了个随政治形势而涨缩的“海绵数字”。当年关中土改时主政者比较温和,关中出现大量“无地主”农村。如1951年1月15日,中共渭南地委给陕西省委的一份报告认为,渭南地区13县不仅有大量的村无地主,“无地主乡”也达到11%,甚至“一部分区的范围内无地主”(13)。于是,整个土改中渭南全地区被确定为地主占有的土地只有5.9%。可是到60年代“社教”时,关中土改被认为“习仲勋的黑土改”,各县于是受命“补课”,在当年的土改已经结束十多年后又按通行的比例补划了大批“漏网地主”,导致“地主占地比例”也大幅上升。然而“文革”结束后,当时的“土改补课”被否定,“地主”群又回复了原先的规模。(14)

所以,考察传统中国的地权集中程度,与其去争论那个难有客观标准的“地主”占地率,不如直接统计土地分配的不均度。因为不管“地主”如何定义,根据同一份人地调查案例得出的不均度数值应当不受影响。这样的不均度数值才具有横向及纵向比较意义。固然,地权分配的集中与土地租佃率的增加并不是一回事。早有学者指出,南方许多高租佃率地区,地权集中程度并不高。但地权的集中与自耕农的减少应当是基本对应的。如果按照土改时的口径,无论雇工经营还是分散出租的大地产都是“封建地主”,那么,地权集中与否和地主(尽管未必是租佃地主)的力量大小也应该基本对应。

当今国际上最通行的不均度指标当属基尼系数,以基尼系数进行各国各历史时期的地权分配状况比较,目前已经不乏资料。

在古代方面,笔者曾经以今四川与湖北出土的两份汉代地方人地资料,算得其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分别是0.223与0.505(15),而与之大致同时的西方文明罗马帝国,迄今所知有6处地籍铭文传世,它们反映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数分别为:0.435、0.526、0.394、0.447、0.679和0.856。(16) 显然,古罗马的土地集中程度要高出汉代不少。

近现代可以进行这类比较的资料更多。就我所见,美籍经济史家赵冈是以基尼系数分析民国时期中国土地集中状况的第一人。他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对以满铁资料为主的47份调查报告算出基尼系数,其部分结果如下:(17)

地 区 年代基尼无地 地 区 年代基尼 无地

系数

者(%)

系数者(%)

嘉定19410.59124 泰安19390.466 5

南通19410.52018 惠民19310.482 0

松江19410.408 3 临清19420.418 3

常熟19410.40032 蓟县19360.670 34

常熟19340.423 0 枣强19360.691 0

无锡19410.32921 河北20村19360.692 31

无锡19320.544 3 广宗19360.309 0

苏州19320.79026 河北4县 19370.692 24

鄂咸宁 19370.58711 蜀江北 19380.369

晋阳高 19340.618 0 平顺19340.578 16

云南省 19330.49430 浙江5县33村 19330.703 0

广西省 19330.40828 江苏4县28村 19330.677 0

安徽14县19350.56537 陕西3县13村 19330.344 0

在47个案例中,基尼系数大于0.7与小于0.4的只有各五个,而近五分之三的案例都在0.4—0.6之间,全部47个基尼系数的平均值约0.53(18)。由于无法加权,这个平均值并不精确。但当时中国地权分配一般水平大致如此。90年代,笔者对关中地区清代至民国的31组土地分配也做了基尼系数分析,其平均值为0.3514。(19) 这应当代表中国相当一部分土地比较分散的地区。

应当指出,以上统计还有两个因素并未计入。其一,册籍上的地权统计一般都以对国家承担地权责任(交纳地税)者为对象,此即所谓“田底”权。但是,当时的中国永佃制已经相当广泛,而既不可剥夺又可以交易的永佃权(“田面”权)实际上已经具有部分地权的性质,或者说它实际上分割了“田底”所有者的相当一部分权利。在永佃权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地主”并不拥有完整的地权,而“佃户”并非完全没有地权,只有自耕农的地权不受影响。显然,这会使实际地权配置的不均度小于名义上的基尼系数所示的程度。其二,上述统计大部分是以户为分配单位的基尼系数值,而在传统时代,一般富人家庭平均规模较大,而穷人家庭小,无法成家的单身汉占相当比例,因此更有实质意义的按人分配的基尼系数会降低相当幅度(就关中案例看平均要降低约0.15或三分之一左右)。而当代国外计算基尼系数一般都是尽可能用按人分配值的。

考虑这两个因素,中国地权分配的实际不均度应当更小。然而,即使不考虑这些因素,上述统计在世界范围内的横向比较中也是最小者之一。请看下表:(20)

国家 年代基尼系数 年代 租地户(%)

巴西1950 0.841950 9

伊拉克 1958 0.88

埃及1952 0.81193912

墨西哥 1930 0.96

阿根廷 1952 0.86195232

意大利 1946 0.80193024

新西兰 1949 0.77195022

英国1950 0.71195040

美国1950 0.71195920

古巴1945 0.79194554

伊朗1960 0.65

印度1954 0.63193153

巴基斯坦1960 0.61

联邦德国1949 0.671949 6

上表所列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的发展中国家,但它们的土地分配不均度无例外地都高于中国。换言之,在横向比较中,传统中国乡村地权分配的不均度小于世界上绝大多数传统与现代国家。

下表是更晚近的研究著作列举的数据:(21)

国别调查时间 农民中无

有地农民中土地分

地者(%)

配基尼系数

秘鲁1981

20

0.95

巴基斯坦1985

11

0.61

埃及1977

26

0.53

上表中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数只是有地农民中的统计,如果包括占农民人口九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无地者,基尼系数还会更高一截。与之比较,传统中国的土地分配不均度显然相形见绌。

耐人寻味的是,中国地权分配的不均度不仅与没有经过土地改革的国家相比绝对值不大,与经过土地改革后的国家相比似乎也并不更高,而且中国在传统状态下地权逐渐分散的趋势似乎比一些国家和地区土改前后变化还明显,例如:

A.土地改革前后

墨西哥0.96(1930)→0.69(1960)

埃及 0.81(1952)→0.67(1964)

印度 0.63(1954)→0.59(1961)

菲律宾0.59(1948)→0.533(1960)

中国台湾 0.65(1930)→0.46(1960)

B.土地改革前

中国大陆

无锡0.544(1932)→0.329(1941)

常熟0.423(1934)→0.400(1941)

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埃及纳赛尔的“阿拉伯社会主义”和印度的“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都经过了激进程度不等的土地改革,菲律宾也出现过促使地权分散的改良措施。中国台湾地区在日据时代土地比大陆多数地区更集中,但1949年后进行了一般认为是十分成功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是,所有这些地方此后的地权分配仍然有相当程度的不均。相对于中国大陆的许多地方,民国前期地权就不很集中,后期进一步分散,在没有经过土地改革之前其土地集中程度已经低于上述国家与地区在土地改革以后的水平!

上面所说的土地改革是截至20世纪60年代的情况。而到20世纪80—90年代,许多被认为是进行了“成功的”、“激进的”乃至“极端革命的”土地改革的国家,土地分配基尼系数更是大为下降,而没有进行土改或土改形式比较“渐进”、“保守”的国家这个数值仍然很高。至于中国,在改革时代的市场经济中农地分配也呈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均:(22)

激进土改国家 土地分配 无激进土改国 土地分配

(地区)基尼系数 家基尼系数

日本0.38阿根廷 0.86

中国台湾0.47巴西0.85

韩国0.35印度0.59

中国大陆0.41肯尼亚 0.77

埃及0.46

埃塞俄比亚 0.47

从这组数据看,传统时代中国多数地区的统计值,乃至全部样本的平均值所显示的土地分配的不均程度,不仅明显小于所有未进行激进土改的其他国家,而且与进行过激进土改乃至“土地革命”的国家的状况也相去不远。尤其是:中国在改革年代恢复农户经济后经过若干年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农民实际土地占有的基尼系数至少也有0.41,高于土改前47个样本中的8个,比全部样本的平均值也低不了多少。换言之,如果今天中国农民土地占有的不均度是可以容忍的话,那么民国时期中国至少有六分之一以上的农村似乎是不需要任何土改(包括台湾式的和平土改)的?!而根据另一份统计,1988年中国农地调整前的基尼系数为0.50,调整后仍达0.47(23),前数已高于土改前约五分之二的样本,几与平均值持平了。

笔者无意以上述分析否认传统中国土地制度的缺陷和土地改革的正面意义。但是显然,这一分析至少足以表明:把地权问题说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首要问题、把地权不均说成是传统中国社会弊病、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主因,从而把平均地权说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甚至是根本改变中国社会性质、结束“封建社会”的标志,是值得商榷的。

地权不均与社会不公平的关系

地权不均未必意味着租佃制发达。即使在存在租佃关系的情况下,租佃关系和中国的传统结构到底是什么关系,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经济史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注意到一个问题,即中国历史上往往是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的地方(如华北),租佃关系也非常不发达。那里如果有一些大地产的话,也大都是用雇工经营的,就是说北方多经营地主,南方多租佃地主,这是很早人们就已经看到的现象。如果地域设定,那么时间变量也似乎有类似的函数关系,如江南,明代还有不少经营地主,到清代基本上就没有了。然而,清代的资本主义也好,市场经济也好,无疑比明代要发达得多。总之,从地域上讲,江南比华北发达,从时间上讲,盛清比明代发达,但是租佃制则偏向于在较发达的时空中存在。这与所谓租佃制代表“封建自然经济”,而雇佣制代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说法是完全相反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到底是雇工经营“先进”还是租佃经营先进。

现在我们姑且不管什么“先进”与否,也不管租佃还是雇佣,只从社会矛盾的角度看看上述地权分布状况的可能意义。

我们知道,如果抛开政治上的不公平,仅就经济方面讲,导致人们生存状况相差悬殊的直接原因是消费状况的差异,所谓“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是也,而这又与收入状况的差异直接相关。土地分配的不均只有转化为收入、消费的不均,才会造成社会不公并加剧社会矛盾。由于消费统计比较困难,因此,如今人们讨论社会公平时主要关注的指标是收入分配的不均,基尼系数也主要是用来计量收入分配不均度的。如今国际上一般都认为,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在0.3以下,属于相当平等的社会;0.3—0.5是比较不平等的社会;0.6以上是很不平等的社会。通常认为中国如今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一些有影响的调查,如经济学家赵人伟课题组、社会学家李强课题组的调查都认为早在1994年中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45左右。(24) 当然,由于存在地区差异,关于基尼系数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还存在分歧。

如果像以“租佃决定论”为基础的“中国封建论”所说的那样,传统中国的不平等主要是租佃关系中的地主与农民的不平等,亦即是地权不均导致地租剥削引起的收入不均与消费不均。甚至如改革前的一种流行说法:地租是封建社会剩余劳动的基本形式,赋税、利息、商业利润等等都是地租的再分配。(25) 那么,上述中国传统水平的地权分配不均会导致一种怎样的不平等呢?

设想一种逻辑上的极端状态:某个超大地主占有社会上的全部土地,其余所有社会成员完全无地并且沦为该地主的纯佃户。这时,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达到1(即逻辑上的极值)。假设这时的地租率为50%(即通常认为是“中国封建社会”常态的“对半分租”),那么该地主将占有社会总收入的一半,而其他人共分另一半。不难算得此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5,只是地权分配不均度的一半。(参见图1)

如果改租佃为雇佣,也会出现类似情况。一般而言,如果收入分配不均并非因政治强权造成,即如果其原因主要是经济上自由的要素交易与资本孳息(如雇佣、租佃、借贷等),那么“生息资本”(所谓生产资料)分布的不均度必然显著高于收入分布的不均度。亦即“财富的不平等远远大于收入的不平等”。道理很简单:一个经济上高度分化的社会可能有大量的无产者,但不可能有大量无收入者。在农村可能有许多无地农民,但不可能有不吃饭的农民。反过来讲,富民可能垄断资本(或土地),但不可能垄断收入。作为平民,他们的“不劳而获”需要通过要素交易(即“土地与劳动的结合”)来实现,这种交易必然带来收入的分散。

因此,在富人主要由平民、而不是由权贵组成的英、美等国,20世纪通常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然而其资本分配的基尼系数就要大得多,往往达到0.8以上。(26) 在今天的其他国家,虽然由于民主化程度低,“权力收入”和来自“统治—服从关系”的收入比重相当高,但是如果仅计算受到此种收入影响较小的乡村平民中的收入分配状况,则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情况。例如,据分析,1991年在孟加拉国农村,农民来自乡村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只有0.28,可是该年该国农村地权分配的基尼系数达到0.65,几乎高出前数一倍。(27) 中国其实也不例外,抽样研究显示,1988年,中国农村农地分配的基尼系数,未调整土地为0.50,调整过的土地为0.47,但当年乡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只有0.34。1995年,中国农村分化加剧,这个数值上升到0.42,但是如果只计来自农业的收入,则基尼系数只有0.24左右(28)(参见图2)。

根据同样道理,在传统中国,如果只考虑平民中地主与农民的经济关系,那么显然,无论在租佃制还是雇佣制下,地主都不能获得其土地上的全部收获,而佃农或雇工可以全然无地,却不会全然无收获,只有自耕农占有其土地上的全部收获。换言之,地主占有的收入比例小于其占地比例,佃(雇)农占有的收入比例高于其占地比例,只有自耕农的收入比例与占地比例大致相等。这样,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就会明显小于地权分配的基尼系数。虽然两者的比值并不固定,但是根据经验,在地租率大致为50%、地权分配基尼系数为0.3—0.7区间时,因租佃关系引起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与地权分配基尼系数的比值约在0.5—0.6左右。

于是我们在逻辑上不可避免地面临两个推论:

推论一:如果按“租佃决定论”的逻辑,与传统时代0.53左右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数相应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将只有0.26—0.3上下。如上所述,这在今日社会统计学眼光中属于“平等社会”,其平等程度远比今日中国(收入分配基尼系数超过0.4,甚至可能超过0.5)为高!这样一个桃花源式的“传统社会”怎么会有社会不公,怎么会发生社会危机乃至屡次发生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内战,将令人难以理解。

推论二:反过来讲,如果这个社会的确存在严重的社会不公,发生过社会危机与社会爆炸,那么,这种不公与危机就应当另有原因。这种原因使收入分配的不均可能甚于地权分配的不均,甚至在“均田制”条件下仍会因社会不公引发爆炸性的社会危机。

总之,传统中国土地并不那么集中,租佃制并不那么发达。这种程度的土地不均在逻辑上只能导出两个结论:或者社会矛盾来源于土地不均,那么这种矛盾将无关痛痒,传统社会是个一团和气的桃花源。或者社会矛盾会很尖锐,但矛盾的根源必然另有所在。二者必居其一,在逻辑上不可能同时推翻这两者。

“农业——阶级模型”:自由状态下的“小农”如何“分化”?

接下来要考虑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中国历史上有一定的土地集中,那和土地买卖到底有多大的关系,尤其是和民间的土地买卖有多少关系?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以前有些人一讲中国,就说土地买卖很频繁,“千年田换八百主”等,实际上不符合事实。首先,这个“千年田换八百主”是被误解的,因为辛弃疾《最高楼》这首词中“千年田换八百主”讲的根本就不是土地买卖,讲的恰恰是地权的分配主要是由政治身份所决定的现象。当时辛弃疾宦途受到很大挫折而心灰意冷,打算归隐。他的儿子就阻止他,说你千万不能退休,我们家的土地还没有捞够呢。于是他就写了《最高楼》这首词:“吾拟乞归,犬子以田产未置止我,赋此骂之。吾衰矣,须富贵何时?富贵是危机。暂忘设醴抽身去,未曾得米弃官归。穆先生,陶县令,是吾师。……千年田换八百主,一人口插几张匙?休休休,更说甚,是和非!”辛弃疾将儿子骂了一通,说你只图富贵,不晓得宦途非常危险,多少人宠辱相继,财产因之易手。显然,辛家“田产”规模完全取决于他的政治升降,而“千年田换八百主”指的是官场斗争的风险莫测,和土地买卖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如果真正从具体的统计案例来讲土地的交易周期,笔者曾做过关中地区地权交易平均周期的研究。根据关中朝邑县《下鲁坡村鱼鳞正册》所载,在该册400块共283.94亩土地中,自1890年至1932年后至少42年间,买卖易主的土地累计最多只有32.74亩次,按此频率全部土地平均周转一次的周期至少为400年左右,若按地块计更达千年以上。(29) 因此,土地买卖远不像我们以前所讲的那样频繁。

实际上,即使今天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英、美等国,农业地产的流动性也仍然是各种财产形式中最小的。“千年田换八百主”的交易频率即使在发达市场经济下也是无稽之谈,何况传统中国!而且,土地买卖、尤其是平民之间的土地买卖,在与传统的分家析产制并存的情况下到底是会导致土地的集中还是分散也很难说。

从纯理论角度讲,经济学家胡景北曾经提出所谓“农业一阶级模型”(30),在这个模型中,如果初始条件是普遍自耕农化(即“一阶级”化),那么,充分自由的要素交易将不会改变这种状态,亦即“一阶级”在这样的设定条件下将处于动态锁定状态。笔者在他的基础上补充了若干因果关系,兹表述如下:

纯从逻辑上讲,假定土地处于一种可以充分自由交易的状态,而与土地发生关系的所有人也都有充分的自由交易权,亦即他们都既非奴隶亦非农奴,当然也不是奴隶主或农奴主,各人都不受他人强制也不能强制他人,而可以只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立场来参与交易。也就是说,在这种状态下不仅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而且土地使用权与人力资本之间也可以自由交易,亦即土地与劳动的结合只能在自由契约(雇佣契约或租佃契约,在这个意义上都是一样的)状态下实现。并且,我们又假定这是个农业社会,没有外部资本与强权的介入。

在这样的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结果在逻辑上只能形成一种负反馈,导致对“原初状态”的“锁定”。因为,假定原初状态是自耕农为主,无地农民很少,那么在“自由劳动力稀缺”的市场上将会出现“招佃竞争”或“招工竞争”,这种竞争趋向于减少地租或增加工资,佃农或雇农在比较有利的契约下也有较多的积累机会,可以赎买土地而变成自耕农。相应地,田主在比较不利的契约下较难扩大积累,并且在地租或雇工经营收入低于某个临界值时会倾向于卖掉土地。这样,即使在自耕农中有一定程度的“分化”,也会被前述的非自耕农中的“反分化”或自耕农化趋势所抵消。加上富户分家析产的作用,整个社会遂被“锁定”在自耕农状态。

相反,如果原初状态是自耕农很少,无地农民很多,那么在“自由劳动力过剩”的市场上将会出现“租地竞争”或“找工竞争”,这种竞争趋向于增加地租或减少工资,佃农或雇农在比较不利的契约下很难有什么积累机会,不太可能赎买土地而变成自耕农。相应地,田主在比较有利的契约下则有机会扩大积累,并且在地租或雇工经营收入较高时会倾向于买入土地。这样,即使由于富户分家析产会不断产生新的自耕农,但如果既有自耕农中的“分化”由于上述原因变成不可逆过程,无地农民仍然难以减少,甚或会持续增多。整个社会就被“锁定”在高分化状态。

要之,在上述“纯自由交易”状态下如果原来无“分化”,那么“土地自由买卖”也很难导致“两极分化”和危及自耕农社会的稳定。反之,如果存在着“两极分化”,那么这很可能起源于非经济的“原初状态”,土地买卖不能消除它,但也很难说会“造成两极分化”。

现在我们引入新的变量,即外部资本——例如工商业资本的进入。那么它是否会破坏上述平衡状态呢?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土地改变为非农业用途仍然是受管制的,只是“农地交易自由”。其二,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工商业地产开发还不成气候,商业资本即便购买土地也只是成为农业地主,即所谓“以末致富,用本守之”。那么,它可能带来的变化是:第一,外部资本进入本身固然是“土地兼并”的刺激力量,但大量资本进入土地市场必然抬高地价,使农村中原有富人更难兼并土地,“自耕农之间的两极分化”亦受阻抑。第二,地价抬高必然导致地租率(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率”,指自由契约下的地权收益——无论佃租还是雇工经营利润——与地价之比)下降,这反过又来成为抑制外部资本“过量”进入土地市场的一个重要的调节机制。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平均利润率是地租率的天然界限。”在这种情况下,“以末致富,用本守之”的激励必然不足,所谓“土地买卖无限吸纳工商业资本,导致工业化原始积累受阻”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第三,外来资本参与“农地自由交易”也不会改变我上面讲的“锁定”逻辑。因为在“农地农用”的条件下,土地与劳动双方的谈判地位是受双方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土地稀缺劳动过剩则劳方(佃、雇农)难以“上升”,反之则否。外来资本的进入会抬高地价,同时也会抬高劳务价格。如果土地被外来资本购买后并不退出农业,那么劳—地谈判关系要么并不会发生变化。要么,如果土地非农化受限而劳动非农化自由,农地依然农用而农民可以另找工作,则外来资本给农民提供的出路大于给土地提供的出路,这反而会成为有利于劳方“上升”的因素。在这种条件下,即便自耕农受高地价的吸引而增加了卖地的几率,他卖地后通常也会转入非农就业而不会“沦为”佃农。自耕农农业的状况并不会因此改变。

但是,倘若土地的用途可以自由改变,而且经济条件也使非农业的地产开发、乃至地产投机发展起来,那么外部资本的进入效应就另当别论了。首先,土地大量退出农业会加剧农地稀缺和农业劳动力过剩。尽管劳动也有非农化的自由,但非农产业的劳动密集性往往不如农业(尤其是不如种植业,如当年英国“圈地运动”农地改牧场后的情况)。特别是,如果土地成为投机对象,购占土地闲置等待升值、而不予开发的现象必然出现,这就根本无助于吸纳劳动力。这样原初状态的自耕农农村就可能瓦解,而由此形成的地产或者退出农业,或者由于大量无地农民的廉价劳动力使得租佃、雇工有利可图,因而也转入非自耕状态。然而,这种现象在当代发展中国家不难看到,在古代中国却不太可能成为现实。那时非农业的地产开发与地产投机即便不受法律限制,在经济上的空间也是很小的。

现实中的地权分配变动趋势

以上当然是理论上的推论,实际情况如何?过去有流行的说法认为,由于土地买卖导致“土地兼并”不断发展,因而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集中表现为两个趋势:一是从长时段讲后代比前代更集中,二是在一个朝代内晚期比早期更集中。现在看来,这两个说法都有问题。

关于前一个说法,美国学者赵冈教授指出,在中国所谓封建社会的两千年中,土地不是越来越集中,而是越来越分散。(31) 这个结论合乎情理但似乎难以证明。因为很难找到明清以前可计算基尼系数的地籍资料。古书中虽不乏“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之类的文学描述,也不乏某大豪强拥有多少万顷地的“案例”,但是许多经验性研究表明这些文学化的描述是难以当真的,尤其是中国文人历来就有夸大民间邪恶缩小朝廷问题的倾向。实际上,关于明清时代土地高度集中的文学说法并不比前代少。改革开放前,许多人正是因此作出中国封建社会越往后土地兼并越厉害的结论。但是,改革开放后的研究表明,这些说法几乎都靠不住。例如,明末清初的顾炎武称:“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可是,章有义根据清初吴中(苏州府)两个图的地籍证明,当时当地农民有田者实际上多于无田者。明代土地兼并过去人必首称的就是规模巨大的王府庄田。可是顾诚指出:明后期数额越来越惊人的庄田封赐实际上大都是官府把该数额的“庄田籽粒”分摊到民间田赋中加征后拨给王府的,亦即实际上是“赐赋不赐田”。它是直接凭借专制权力汲取民脂民膏(汲取对象是田赋承担者即平民业主,而不是“佃户”),无须通过地权—地租的方式和“地主”的身份,也并未影响那时的土地分布。

根据明清(主要是清)以来的实际地籍资料算出的基尼系数又大都较低,于是如今就有了明清土地比前代分散、整个中国历史中大体上后代比前代分散的说法。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因为晚近各代经验材料比较丰富。上古各代没有留下这么多资料来证伪那种“文学化”的描述,但是不等于那种描述因此就得到了证实。正如东汉王充所言:“言事者好增巧美。……欲言十则言百,百则言千矣。是与《书》言‘协和万邦’,《诗》言‘子孙千亿’同一意也。”(32)

但是,如果说两千年来中国土地是否愈益分散还不好说,那么在同一王朝中,后期是否比前期土地更集中就更值得怀疑了。至少在可以找到统计依据的各代,情况都是相反。北宋初太宗年间总户口中“客户”占41.7%,北宋末元符年间降至32.7%。(33) 从定义讲,所谓客户就是无地农民,虽然宋代统计的客户数是否准确大可质疑,但是没有根据说前后期的误差状况有重大变化,因此上述统计意味着北宋后期土地比前期分散。清代没有全国性的可比指标,但一些地区资料可资比较。例如,江南苏州府的两个图显示康熙时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达到0.8左右,清末民初这个地区的同类指标是0.5左右,民国后期这一指标继续下降。如前引无锡县从1932年的0.544降到1941年的0.329,常熟县从1934年的0.423降到1941年的0.400。因此,清代与民国后期的地权不均程度也小于、而不是大于前期。

江南如此,其他地区如何?关于“关中模式”笔者已有专书,此不赘述。而在华北,史建云认为清代后期土地也比前期分散,原因是人地关系矛盾、分家析产等。(34) 在山东,据张佩国分析,无论是从明到清再到民国的朝代更替,还是从清初到清后期、民初到民国后期的朝代内演进,土地都是趋向于分散,自耕农则持续在增多(35)。

而郭德宏不但指出,就全国而言,在民初到民国末年各地解放前的几十年间,中国的土地是趋于分散而不是趋于集中的;并且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只计封建性占有(按他的标准即卷入租佃关系的土地)部分,这种分散趋势就更明显。(36) 他并为此给出了以下两图(参见图3、图4):

可见,就现有证据而论,清代与民国后期的地权不均程度也小于、而不是大于前期。看来朝代内的“土地集中律”确实值得怀疑。

过去不少著述有个未经证实的假设,就是王朝初年必然是自耕农盛世,而末期则是地主制盛行。有人把王朝建立前的“农民战争”看作打土豪分田地式的土地革命,认为地主阶级在这一过程中受到沉重打击而造成了土地分散。有人虽然并不认为那种战乱是有意打击地主的,但也认为战乱之后人口损失荒地普遍,新王朝招民垦荒势必造成大量自耕农。笔者以后将撰文指出“农民战争”并非针对地主,更非土地革命。但是大乱之后土旷人稀朝廷招民垦荒的确是不少王朝初年的景观,问题是这就意味着自耕农盛世吗?

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肯定,新王朝初年战后初定,人地关系宽松,即便是佃农,在劳动力稀缺的情况下承佃条件也可能相对较好,更重要的是新王朝的腐败程度可能较低,宗室官僚权贵等寄生群体规模与胃口相对较小,因此整个国家的社会矛盾和贫富收入差距可能比较缓和。但是,这未必以地权分散为条件,而王朝初年地权未必更均。

新王朝招民垦荒不一定意味着自耕农盛世,其原因就在于“大乱之后土旷人稀”最利于封赐土地,常常正是政治性大地产膨胀的典型时期。中国传统王朝虽然不像近现代公民国家那样尊重公民的财产,但通常对于“有主”土地以强权来夺取还是相对罕见的。而在处置“无主荒地”方面,政治特权才真正是大显神通。要说“土地兼并”,王朝初年对“荒地”的政治性瓜分要比此后民间的“自由买卖”厉害得多。即便像清初的八旗圈地那样大规模的掠夺民产,名义上也是以圈占“无主荒地”为口实。很难设想,在连根本并非“无主”的民产也要指熟为“荒”滥加掠夺的情况下,权势者对真正的荒地却会大公无私地平均分配。过去出于某种思维定势,有些人总认为民间的自由交易必定有利于富豪而绝对不会有利于穷人,而专制权力的分配行为则必然造福于百姓。“自由交易出地主,官府分配出中农”就是这种定势的突出表现。由于历史是这些分配者写的,这种观点要找到他们自我标榜的“史料依据”也许不难。但历史的实况如何,很值得研究。

另一方面,历史上的“农民战争”虽然并非“打土豪分田地”,但即便并非“农民战争”的其他各类战乱,包括民族征服、军阀混战等等,对民间富豪经济的打击也是严重的。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各地,无论是共产党控制下实行减租减息等阶级政策的地方还是并未推行或未严格推行此类政策的沦陷区与国统区都出现了地权分散趋势,就是这个道理。然而,战争(包括“农民战争”)的影响也有另一方面,即促进政治强权与财富的结合。战争中的小农除与地主一样直接遭受兵燹战祸的摧残外,还会产生托庇于“有力者”以自保于乱世的强烈推动,这种推动对于“土地兼并”的作用不会比和平时期的“自由买卖”小。战乱中的“投献”行为对自耕农经济打击常常比地主经济更重。汉末黄巾战争后中原遍布“坞壁堡砦”,“五口之家”的小农被“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庄园经济所排挤的现象就很突出。明末“农民战争”后中原大地也出现了大量的豪强“土寨”,其对土地关系的影响未必是有利于自耕农的。

而王朝末年常常出现严重的社会危机。问题是这种危机是否仅仅是“自耕农的危机”而有利于“土地兼并”?一般来讲,王朝中晚期的商业繁荣可能伴随着土地买卖的活跃。但土地买卖是否在多大程度上使土地趋于集中,还是值得研究的。而到了王朝末期危机时,朝廷官府的横征暴敛与天灾人祸并发成为那时的常态。而且,至少在晚唐“两税法”以后,无论“正供钱粮”还是加派横征都基本以地亩为主要对象,造成“累字从田”的后果,土地买卖反而因此大为减少。由此形成的一个现象并非富人争相购地、“土地兼并加剧”,而是恰恰相反,土地抛荒大增,地产扩张停顿,甚或趋于萎缩。所以,当王朝晚期承平日久、人口众多、土地相对最为稀缺之时,地价却往往暴跌。正如明末时人所说,那时是“富者贫,贫者逃,逃者死”,而非民间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这个时候可能出现大量自耕农(乃至平民地主)弃田不耕成为流民的现象,但自耕农卖田成为佃户的现象反而大减。因此可以说这时自耕农经济乃至整个民间经济活动都陷入危机,但却很难说自耕农经济被地主(尤其是平民地主)经济或租佃经济所排挤,更不能说这个时候就是地主经济或租佃经济的盛世。

总之,中国传统时代的土地集中往往被扩大,同时如果有过一定程度的大地产之弊,其真正根源也不在经济,不在“自由买卖”,而在专制政治下的“地主权贵二位一体”。

注释:

①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再认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

②赵冈:《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③张佩国:《地权分配·农家经济·村落社区》,第59页,济南,齐鲁书社,2000。

④郑磊:《民国时期关中地区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结构变迁(1928—1949)》,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3)。

⑤森田明:《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台北,国立编译馆,1996。

⑥关于这些话题可以另文讨论。参见钞晓鸿:《自然环境、水利、水利共同体——以清代关中中部水利为中心》,南开大学“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社会”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2005年8月。

⑦国家统计局编:《建国三十年全国农业统计资料》,第19页,1980。

⑧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第6、42—43页,青岛,青岛出版社,1993。郭并且说明:上述资料有不少是地主富农合计的,因此“实际上加大了地主土地占有的比例”。

⑨(13)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49—50页。

⑩薛暮桥:《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工作》,第77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

(11)张佩国:《地权分配·农家经济·村落社区》,第68页。

(12)如1994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为方方平反的决定就指出:“1952年对方方同志‘土改右倾’、‘地方主义’的批判……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应予否定。”见杨立《带刺的红玫瑰——古大存沉冤录》,第327页,广州,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1997。

(14)郑欣淼、鲍澜:《试析所谓陕西民主革命补课问题》,载《陕西地方志》,1993(1)。

(15)秦晖:《古典租佃制初探:汉代与罗马租佃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4)。

(16)M.I.Finley( ed.) ,Studies in Roman property/by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research seminar in ancient hist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p.15—20.

(17)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第234—238页,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2。

(18)笔者推算,原书无此数据。

(19)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76—78页。

(20)Samuel P.Huntington,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Yale University Press,1968.pp.408—416.

(21)Keith Griffin,Alternative Strategies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London:Macmillan,2nd ed.,1999,Table 7.2,p.176.

(22)Keith Griffin,Azizur Rahman Khan and Amy Ickowitz,Poverty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Lan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Riverside,2000.p.80.

(23)Azizur Rahman Khan and Carl Riskin," Income and Inequality in China:Composition,Distribution and Growth of Household Income,1988 and 1995," in China Quarterly,No.154,June 1998.

(24)秦晖:《关于基尼系数与社会分化问题》,见金雁、秦晖:《经济转轨与社会公正》,第240—248页,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

(25)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57、74、30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

(26)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278—280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27)(28)Keith Griffin,Azizur Rahman Khan and Amy Ickowitz,Poverty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Lan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Riverside,2000.p.75、51.

(29)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82—83页。

(30)胡景北教授的论文将由北京大学《经济学》季刊发表,承蒙他的惠示,笔者得以先睹为快,谨此致谢。

(31)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第195—242页。

(32)王充:《论衡·儒增篇》,第12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33)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126—12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34)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1)。

(35)张佩国:《地权分配·农家经济·村落社区》,第57—71页。

(36)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第63页,青岛,青岛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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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租赁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_收入分配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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