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国家权利的辩证法_国家主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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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一些西方国家把“人权外交”奉为其对外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把人权问题当作建立他们所谓世界新秩序的基石,借口人权问题侵犯和损害他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权,干涉它们的内政,借以把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强加于人。针对这种情况,正确认识人权和国权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人权与国权的内涵

所谓人权是指某一主权国家通过宪法及法律对人民享有的生存权力、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和社会权力的确认和保障。这是运用马克思主义考察人类社会问题所得出的结论。第一,人权具有社会性。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的,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力。”这就是著名的天赋人权论,它认为人的权力是与生俱有的,是人的自然生理欲望的必然要求,这是唯心主义抽象的人性论。马克思主义则认为,人的根本属性不是人的自然属性,而是他的社会属性,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的社会性当然包含着人权的社会性。人的权力与它相应的义务联系在一起,人权是和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而人权观念则是人们对这种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作为理想,人权是人们对未来社会关系的一种要求;作为现实,则是对人们现存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定。每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其公民基本权力和自由的规定,取决于其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性质。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这就决定了世界各国不可能有统一的公民权力的标准。第二,人权具有阶级性。人权不是所有人都平等享用的,人权的社会性决定了它的阶级性。只有该社会的统治阶级才能充分享用,对被统治阶级而言绝不可能平等享用。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广大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力与自由,但对于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少数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的犯罪分子,则必须依法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力。可见人权是具体的,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绝对抽象的、普遍的、超阶级的人权是不存在的。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生活在不同社会关系中的人们对人权的理解、规定和实施上必然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差别。无产阶级的人权和资产阶级的人权就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两种人权的经济基础、存在的目的和享受的主体不同。资产阶级人权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其目的是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的财产,巩固资本主义制度;享受这种人权的主体是整个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人权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其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公共财产和广大公民的合法财产,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享受这种人权的主体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

第二,两种人权对权力和义务关系的看法不同。资产阶级的人权把权力和义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并把它们赋予不同的阶级。社会主义的人权则把权力和义务密切结合起来,把它们看成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两种人权真假程度不同。资产阶级的人权是虚伪的、骗人的、片面的人权。一方面资产阶级抽象地谈论人权,主张“天赋人权”;另一方面资产阶级的人权实际上是少数人的人权,虽然他们也主张“主权在民”的原则,倡导“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实际上只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力而不注重实现这些权力的条件及建设。社会主义的人权是真实的、具体的、全面的、平等的人权。社会主义国家不但在法律上强调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还根据具体国情注重当家做主的实际内容。

国权是指国家的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本质特征。它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主权是对内的最高主权。这是国家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来体现的。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包括形成权、命令权、指挥权、行政管理权、行政制裁权五种。国家机关的行政权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是国家保持稳定、加快发展的根本保障。邓小平十分重视行政权的作用,强调“中央要有权威”①;要依靠各级行政权来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他还阐明了稳定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反复强调:“中国要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②。“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③要保持稳定的政治局面,“没有专政手段是不行的”④,我们千万不可忽视国家机器的作用,“一旦发生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⑤同时,还要靠法制。“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违法的就要取缔。”⑥“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⑦这就是国权对内的职能。

第二,主权是对外的独立主权。这是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即国家行使权力完全自主,领土完整,排除外来任何干涉。邓小平在讨论香港问题时指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⑧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机关的首要任务就是捍卫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对任何国家来说都是重要的。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不同,主权由那个阶级代表整个国家和人民来掌握和行使,也存在着差异,但这是各国自己的事情,由各国自己解决,任何国家无权过问,更不允许干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这是整个国家关系的基础。各国在主权面前是平等的。

第三,国家享有自卫权。这是国家为了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自卫的权力。《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详细阐明了该项原则的内容。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的行为,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罪,应负国际法的责任;各国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各国有义务不侵犯他国边界;各国不得组织武装力量,包括雇拥军入侵他国领土;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一概不得承认为合法;各国均有义务不采取任何强制行为剥夺被压迫民族自决的权利等。中国严格遵守互不侵犯的原则,中国没有侵略过任何国家。“我们主张用谈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⑨,中国一贯反对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解决国际争端,反对任何形式的侵略。

二、人权与国权的辩证关系

主权高于人权,人权从属于主权;各国互相尊重主权才是实现人权的正确途径。尊重主权是国际法中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

(一)主权高于人权,人权从属于主权。邓小平同志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⑩“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11)人权问题说到底是属于一个国家的主权范围内的事。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前提。近百年来,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受侵略、被压迫被屈辱的根本原因在于民族不独立、国家无主权。中国人民深切地懂得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最根本的一条原则,是决定其它原则的总原则。没有国家主权,就谈不上人权,这在资产阶级国家也是同样的道理。三百多年前,资产阶级处于封建的君权、神权的重压之下,为争取自身的权力,才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口号,从事争取自身人权的斗争。今天,资产阶级国家早已拥有主权,对维护和尊重本国的主权也是决不掉以轻心的。例如,对国际上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公民权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美国多年来一直持保留态度。美国律师协会在反对美国批准一些人权公约的报告中指出:“人权本质上属于美国国内管辖”,美国国会在讨论上述两个公约时曾提及:任何一个条款与美国法律有冲突的时候,都建议予以保留、做出解释或声明。美前总统尼克松曾说过:“任何主权国家都不愿把自己的权力让给联合国或其它什么组织——现在没有,今后也不会有。这是一个不可改变的国家本质问题。”(12)对于主权原则,在《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国际文书中也早已做出明确规定,如宪章第2条第1款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的国内事情。”

(二)维护人权,应遵循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可以说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伸出来的。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任何外国、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无权干涉。一国的主权应受到尊重,这就应包括禁止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联合国通过《关于各国的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准则》及《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这些文件都重申:“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干预其它国家的内政与外交”,“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依此作为对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和混乱的手段”。中国主张应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维护人权,反对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近年来面对霸权主义对中国内政的干涉,邓小平指出:“任何违反国际关系准则的行动,中国人民永远不会接受,也不会在压力下屈服。”(13)并重申我们的立场:“中国要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同样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侵犯别国的利益、主权和领土。”(14)

(三)人权与主权是统一的,具有一致性。人权与主权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不可分割的。主权并不是人权实施的障碍,而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人权的各项条约都是各主权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的;2.国际社会现有的各种人权机构都是由各主权国家派出代表组成的;3.人权的实施是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来进行的。4.只有在用尽国内救济办法后,人权组织才能受理有关人权的投诉;5.除非是一个战败国,否则人权的国际保护要经该国家同意,并有该国家协助才能实现。

人权主要是通过主权国家制定国内法来实现的,个人无法要求国际社会直接保障其基本权力。人权与国家内政及社会经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发生侵犯人权事件,首先应当尽量采取救济措施,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内部管辖的事务。当然,主权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实现,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另一方面,任何国家也不得以干涉内政为由,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该国所承担的有关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义务。国际人权保护不能干涉内政,并不是说国际社会对一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坐视不管。某国的行为如果超出内政的范围违反了国际法原则,甚至构成国际犯罪,如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压迫和剥削;奴隶买卖和奴隶制;国际恐怖主义和劫持人质,国际社会就要通过适当的途径,采取国际人权保护措施。

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一些否定或削弱国家主权的论调,这些论调旨在否定国家主权,突破国家的疆界,其实质都是借人权之名进行干涉别国内政之实,企图以此达到对别国施加压力,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政治目的。这实际已不是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表现,这是完全违背人权与国权的正常关系的。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11)(13)(1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7、360、284、196、139、286、163、12、70、331、345、348、328、329页。

(12)尼克松:《展望二十一世纪》(中译本)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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