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制性质的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说的股份制,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股份制,至少不包括由几个公有经济组织联合而成的所谓股份制企业。
本文所要讨论的股份制的性质,是就股份制是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或“实现形式”而言的。至于各类股份制企业中有的是否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之类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笔者不赞成说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或实现形式。因此,本文的讨论主要是针对相反的理论观点进行的;这样的讨论,当然不包括我国现阶段是否有股份制存在必要等诸如此类的实践问题。
在笔者看来,关于股份制性质的认识分歧,就理论层面看,一类与对马克思有关股份公司的论述以及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个别提法的理解有关,另一类与经济学界长期以来流传的似是而非的所有制观和公有制观有关,还有一类则与人们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不同认识有关。本文主要讨论前两类问题。
附带说明,股份制性质的争论已有多年,因而笔者在这里作出的分析,其中一部分在本人以往的文字中也出现过,尽管这里又作了改进。笔者在此“以旧翻新”,一是因为迄今常有论者不断重复那些被误解的论据,二是为了在新的研究的基础上对所要讨论的问题一并作出交代。
一、股份公司的社会性与私有性
把股份制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或实现形式,与对马克思的误读不无关系。其中首先涉及到《资本论》第3卷第27章的有关论述。马克思说,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那种本身建立在计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一些论者据此认为,既然马克思说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已不是私人企业,而是社会企业,那就意味着股份公司已不再具有私有性,因而是公有企业,并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成形式。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如果把马克思这里的有关论述认真梳理一下,不难发现,所谓股份公司不是“私人企业”而是“社会企业”,不过是与此前的单个私人资本的独资企业相比较而言的。股份公司作为社会企业,其社会性表现在:
第一,从资本来源上看,由于信用的介入,很大一部分股份资本自始就不是来自股东自己的财产,即不是来自私人资本,而是来自社会,来自社会资本,是“社会资本为社会资本的非所有者所使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马克思说“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就是这个道理。这也就是说,股份资本的来源社会化了。
第二,从资本形成看,股份资本不是由哪一个资本家个人的资本形成的,而是“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在这里,每个出资者的资本表现为他的股份,全部出资者的资本结合在一起才形成企业实际运营中的资本即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出资者的共有资本,个别出资者不能凭借拥有股份的地位单独地支配公司资本。这也就是说,由于股份资本形成的社会化,它在整体上表现为社会资本,并且,股份公司也不再是由单个资本家所经营的生产,而表现为社会企业。
第三,从经营管理上看,股份资本形成的特点已决定了公司不能由每个出资者亲自去经营和管理,而必须由他们的代表去进行。不管这个代表是否股东,他都不是在管理自己的资本,而是“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同私人独资企业谁所有谁管理不同,股份公司中“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这种所有权与经营管理的分离,说明股份公司的管理社会化了。
第四,从生产的社会性上看,股份公司使生产的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以前单个私人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从而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得以大大加强。股份公司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程度上承认了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了。所有这一切加在一起,说明“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7页。)
但是,股份公司的社会性是否意味着它已从根本上克服了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性质呢?没有。与上述股份公司的社会性对照起来看,第一,股份公司的资本尽管很大一部分借助信用手段而来源于社会,但并没有使“社会”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实际所有者是表现为出资者的资本借入者;第二,股份资本虽然不是哪一个资本家的私人资本,而是联合起来的资本家的共有资本,但这种共有资本仅仅是股份所有者的共有或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共有,而与资本生产者和生产资料使用者即劳动者无关。劳动者被排斥在所有者之外,“社会财产为少数人所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7页。)此外,在这种共有资本中,每个出资者都有其明确的份额,这是此前单个私人资本的个人产权在公司资本中的再现;第三,股份公司虽然把管理职能交给了雇佣经理,但雇佣经理只是代替资本家执行资本的职能,为公司所有者谋利。资本所有权与管理职能分开了,使后者社会化了,使资本家成了多余的人,但资本对剩余劳动的所有权却一点儿也没有变化。雇佣经理的管理不是劳动者对自己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管理;第四,股份公司虽然使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了,规模更大了,但这种社会化还只是局限在一个公司(不管这个公司有多大)范围内。所以,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这种形式也就不够了。综上所述,一言以蔽之,股份公司达到的社会化还只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狭隘界限之内。
股份公司的社会性与私有性是一对矛盾。一方面,它扬弃了单个资本家的“私人资本”、“私人财产”和“私人企业”,扬弃了私人独资企业中与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管理;另一方面,它又在新的形式中保存了私人产权(股份)及其利益,保存了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因此,马克思说,在股份公司中,“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由私人独资企业向股份公司的转化,“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股份公司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按指不是哪个资本家个人的财产——引者)控制的私人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493、497、496页。)
尽管如此,尽管股份公司仍然保有资本主义私有性质,马克思还是从历史发展的眼光给予其积极的评价,指出股份公司“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6、498页。)顺便提一下,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是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化的“过渡点”或“过渡形式”的提法,在后来恩格斯的论述中又有了发展。在《反杜林论》特别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以及恩格斯在整理出版《资本论》第3卷所作的增补中,恩格斯都指出,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股份公司这种形式对资本主义也嫌不够了,于是托拉斯、国有制应运而生,并积极评价了后二者对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意义。(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下同),第3卷,第628-629页,第751-753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495页。)这多少说明,把股份公司看作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化的“过渡形式”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显得不够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一些论者以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不是“私人企业”而是“社会企业”为据,认为股份公司已不具私有性质,除了误读之外,在方法论上至少有两点被忽视了。一是在认识资本主义私有制时,要始终抓住资本与雇佣劳动这一根本关系,看这种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化。只要内在的这种关系没有变化,不论企业化了什么妆,都不会改变资本主义私有性质。二是在认识资本主义私有制时,要注意到其从传统的形式向现代的形式的发展。在自由竞争时期,私人独资企业即由单个资本家经营的生产占统治地位,这是传统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形式;现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形式则是以股份公司、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生产经营形式,这是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形式。资本主义现代企业标志着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程度上承认、容纳了生产力的社会本性,但在这样的社会企业内,通行的还是资本主义的剥削逻辑。
鉴于上述,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常被人误解的一句话,即从股份公司和托拉斯来看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停止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0页。)也就得到了说明,兹不赘。当然,对马克思的解读毕竟不能代替对他们身后百年来实际生活变化的说明。当代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社会化程度更高,并且股权高度分散。这种现象令人目眩,以致“找不到”谁是资本家了。于是在西方有了“人民资本主义”论,而在中国有了“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论。(注:刘吉说,马克思分析过的股份公司“仍具资本主义私有性是确定无疑的”,但对20世纪以来股权高度分散化的“公众公司”,他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这不能不使人联想到马克思曾经预言的‘社会所有制’,它是不是‘社会所有制’的一个具体实现形式呢?”(《关于股份制的几个问题》,见《人民日报》1997年11月22日)由刘吉作序的一本书说得明确:“股份公司的出现是对私有制的一种否定”,公众公司是“公有制经济”,因而“整个世界的经济一定会向多种形式的公有制方向趋同”(参见《与总书记谈心》第八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对这样的问题,国内专门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学者作过很好的分析,(注:参见吴大琨主编:《当代资本主义:结构·特征·走向》第5、16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赵汇;《股权分散化丝毫不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高校理论战线》1998年第1期。)本文不专门讨论。
二、股份资本与“直接的社会财产”
上一节已经论证,在马克思那里,股份公司仍然是资本主义私有性质的企业。然而多年来不断有论者重复这样一种说法,称马克思认为股份资本是“直接的社会财产”。众所周知,“直接的社会财产”一语是马克思对社会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财产性质所作出的界定,指的是由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一些论者所以能够在马克思那里找到了把股份资本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划等号的“证据”,除了本文第一节所述的原因外,还特别由于对马克思的一段极其重要的论述产生了严重的误解。
马克思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页。)(着重号是引者加的)
对马克思这段话的误读集中表现在,一些论者误以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已经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已经是“直接的社会财产”,从而把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说的话张冠李戴在了股份公司上。(注:80年代中,童大林在文章中引用了马克思的这段话后说: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这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了”,而“从马克思这段话里可以看出这样一个意思,在社会主义时期里,股份公司就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股份化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一个新基点》,见《人民日报》1986年8月18日)之后,这种误解传播开来,并有所发展。曹凤岐在1989年出版的一部专著中断言,“在股份公司内部‘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说“这是马克思早就指出了的”(《中国企业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企业管理出版社,1989年,“导言”第4页),这就把前者从马克思那里“看出”来的“意思”直接变成了马克思本人的意思。经过这样的误读,牟其中领导下的南德研究院后来竟会篡改上引马克思的论述,编出这样的马克思“语录”:“在股份公司内,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股份制就是公有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股份制》,见《南德视界》1997年3月28日。顺便说一下,这份《语录》共12条,笔者曾撰文予以辨误,见《真理的追求》1997年第7期,署名肖力)到了2000年;又见有论者引用马克思这段话,称“在马克思看来,股份公司的形式就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认为股份公司“可以使分散的个人财产……转化为直接的社会财产”(李惠斌:《马恩思想中的一个重大转变》,见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2000年7月17日)。)这种误读几乎成了一些论者把股份公司当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成形式的全部立论的依据。
在这段经常被人引用又经常被人误解的论述中,马克思首先讲的是资本主义私人独资企业发展到股份公司后出现的新变化。在私人独资企业,资本家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而在股份公司内,出资者即拥有资本所有权的人并不亲自执行资本职能,而把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资本的经营交给了雇佣经理。这种变化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另一个变化是,由于股份公司的出资者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连称之为“监督劳动”的劳动也脱离了,变成了单纯的食利者,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了。这段论述的后半段是马克思对股份公司带来的上述新变化的评价,指出这些变化说明股份公司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即资本主义所有制向社会主义所有制转化所必需的过渡点。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发展到股份公司阶段,由于资本更加集中,由于资本家完全脱离实际生产过程,因而更有利于向社会主义过渡。这句话中的“生产者的财产”,指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生产者的财产。由于“生产者的财产”在一般意义上也可以指小生产者的财产,为了不致引起误解,并且为了与小生产者的财产对比,从而阐明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的性质,所以马克思补充说明:“不过”,资本再转化后的“这种财产”,即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不再是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不再回到小生产者的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这里,所谓“直接的社会财产”就是由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里,未来社会是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的社会,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没有任何差别,生产者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实行统一的社会所有制,因而社会的财产直接就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或者反过来,“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就是“直接的社会财产”。
显然,由于不少误读者缺乏对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论述以及社会主义所有制论述的全面理解和掌握,这就很容易把上引马克思话中“不过”以后的文字,当作是对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论述,把马克思对“资本再转化”以后的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的说明,当作是对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财产性质的说明。他们把这段话中“不过”后面的“这种财产”四个字不是理解为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而是理解为股份公司的财产,结果就出现了看起来说得通的穿凿附会:股份公司之前的资本主义企业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股份公司“这种财产”则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这样一来,也就难怪把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看作是公有制,并混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了。
人们也许奇怪,为什么一些论者非要把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说成是“公有制”,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比拟、相对接呢?其实一点儿也不怪。因为要想把社会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上绕不开的难题是说清楚这两种制度下股份公司的区别。当从根本上找不出多少区别并在宣称要与之接轨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是先把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说成是公有制,这样一来,它在社会主义国家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了。
三、个人持股、“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与社会个人所有制
在通常看到的关于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或实现形式的论证中,一种普遍的说法是:资本主义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社会主义使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相结合,因此,劳动者或社会成员个人持股的股份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或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个人所有制了。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从科学社会主义来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这个提法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二是社会个人所有制要求社会成员个人持股或个人拥有产权(份额)吗?
先谈第一个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4页。)因此,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抽象地讲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在于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这种结合。
大而言之,人类社会以来,可以划分出两类结合方式:一类是劳动者自己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实现的结合,如原始公社、不同社会中的个体经济或小生产,社会主义社会等;另一类是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非所有者实现的结合,如从奴隶制到资本主义的剥削阶级的生产方式。但是,这种从劳动者是否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角度作出的划分显然是不够的,因为仅此还不能得出对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中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具体特点的认识,还不能分清各种生产方式中所有制的特点。例如,奴隶制、农奴制和资本主义这三种生产方式,劳动者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而以剥削劳动为基础,这是共同特点;分别来看,奴隶是与牲畜并列的,农奴是土地的附属物,雇佣工人则是自由劳动者,因此在上述三种生产方式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各有特点。而在劳动者作为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中,也还有公有制与小生产私有制之别,原始公社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别等等。所以,抽象地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标准判断是不是社会主义,是片面的、不科学的。顺便说一下,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剥削生产方式,也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在奴隶制与农奴制生产方式中,与牲畜并列的奴隶和作为土地附属物的农奴都被当成了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根本谈不上作为独立的主体而与劳动的客观条件有什么关系,因此马克思说,“在奴隶制关系与农奴制依附关系中,没有这种分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88页。);只有资本主义才使劳动者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造成了二者的分离。
说到这里,不能不提到恩格斯1894年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对法国社会党人土地纲领的错误观点的批判。“纲领”说,“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时才能自由”。对此,恩格斯指出: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只能有两种形式:或者是个人占有,这一形式无论何时何地对于生产者来说都从来没有作为普遍形式存在过,而且一天天地越来越被工业的进步所排除;或者是公共占有,这一形式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前提都已经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本身造成了;所以,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90页。)他联系城市手工业的破产以及小农的困苦写道:“个体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现代已经不再赋予这些生产者以真正的自由”,“你们企图保护小农的所有权,这不是保护他们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们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91页。)“纲领”说,“社会主义的任务并不是要把所有权和劳动分离开来,而是相反,要把任何生产的这两个要素结合在同一手中”。对此,恩格斯尖锐地指出,这“决不是社会主义的任务”,“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92页。)他还指出,若不讲公共占有,只是笼统地讲劳动者的所有权,讲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就会立刻“把我们引入歧途”,从而以为社会主义的使命真的要永远保护小生产者摇摇欲坠的所有权。
以上分析说明,离开劳动者的“公共占有”,单讲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强调个人私有产权,这不过是经典作家早在100多年前就批判过的错误观点的老调重弹,完全背离了科学社会主义。一些年来,理论界流传着一种误解,以为既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者的所有制,那就必然应当是产权明确到劳动者个人头上的所有制,否则公有制就变成了“人人所有、人人皆无”的“空有制”。这种观点到了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论者那里,似乎只要产权不落实到个人,那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然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义正在于只有劳动者集体或联合劳动者才是所有者;在这个集体内,劳动者共同地、平等地占有生产条件,个人不是单独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没有单独的、明确的产权份额。集体的劳动与集体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由资本主义造成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这个问题的方式。这样的方式不是哪个人设想出来的,而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早已阐明,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资料已不能靠个人劳动所推动,而必须由集体的、结合的劳动来使用;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在事实上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即由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集体占有生产资料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事。因此,把劳动者的个人产权硬塞入社会主义公有制,硬塞入社会主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特殊方式,实际上是歪曲社会主义公有制,或者至少不是本来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注:王珏认为,“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这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要求”;他提出的现代公有制不实行按劳分配,而是“按投资分红”,“按劳动力价值取得工资”,其“基本形式”是股份制(参见《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当代财经》1998年第10期;《解冻年代》,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第341-347页。))
现在来谈第二个问题。
关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说社会主义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问题,经过多年的讨论,理论界大致在几个问题上有了共识:第一,马克思这里讲的“个人所有制”的对象不是如恩格斯所言指消费品,而是指生产资料;(注:参见拙作《评关于个人所有制的几种观点》,《光明日报》1989年10月21日。)第二,所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不是要回到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而是要将资本主义所有制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第三,所谓“社会个人所有制”就是马克思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马克思所以用“个人所有制”这个名词来描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从哲学的高度,即从否定之否定的规律来总结历史进程(小生产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所有制)有关。现在的问题是在对“社会个人所有制”的理解方面。具体地说,在一些论者看来,劳动者个人持股的股份公司中,一方面劳动者拥有表现为股份的个人产权,另一方面又不能单独支配公司财产,甚至也不能支配与其股份价值额相等的那一部分生产资料,因而生产资料是共同使用的,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个人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了。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社会个人所有制观,首先是同前述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看作是“空有制”,并进而若明若暗地主张“人人皆有的私有制”(注:参见孙连成,林慧勇:《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如何看待私有制的》,《光明日报》1988年12月19日。)的观念相联系的。而“人人皆有的私有制”正是巴贝夫等空想共产主义的一种主张,在他们看来,共产主义“在它的最初的形式中不过是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和完成”。(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17页。)马克思批判道:“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对我们说来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总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4页。)其次,这样的社会个人所有制观,实际上是把马克思关于联合起来的个人作为“社会”而占有生产资料,即“社会”作为整体拥有产权,歪曲为社会成员分散地拥有个人产权,然后再联合为一个共有资本即公司资本。因此,这样的共有资本不仅与马克思的主张有别,而且又与前述把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看作公有企业的观念无异。至于“劳动者人人持股”,也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如果是劳动者人人平均地持股,则与劳动者不持股没有什么差别。何况,一个企业,从经理到工人,即使一开始人人平均或大体平均地持股了,到头来也会形成一部分人持大股,一部分人持小股,一部分人持股,一部分人不持股的局面。以俄罗斯私有化为例,当初人手一张私有代券,谁也不多,谁也不少,表面上产权平均地落实到了个人头上,故被官方誉为“人民私有化”。结果如何呢?从一些典型企业的股权结构看,在全部股东中占95%的小股东持股约10%,1%的大股东持股85%以上。(注:见《经济与生活》(俄)2000年第38期,第28版。)如同人人平均持股是空想一样,让不持股的劳动者关心持股人的利益,让持小股的劳动者关心持大股人的利益,也是一种空想。这样的股份制显然是不能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提并论的。
四、生产资料共有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
把股份制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最大的误解在于把生产资料共有权认作公有制。由于这样的误解,一些论者“顺理成章”地把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股份公司甚至是除私人独资企业以外的所有其他类型的公司都当成了公有制企业,(注:梁中堂认为:“资本主义内部”产生了“两种公有制”:“一种是工人合作制,一种是股份制”;“现代企业中,除了个人的独资企业外,其他各种企业都是按不同组织原则成立的不同形式的公有制。公司制就是一种公有制。”(参见《中国经济大论战》,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第76页))而我国有的地区和部门也早已将两个人以上的合伙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了。(注:参见《经济研究》1991年第8期,第8页。)
这样的误解,根源于长期以来流行的一种不正确的所有制观和社会主义公有制观。当着人们把所有制混同于所有权时,所有制就被归结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之类的权利关系,从而又把公有制或社会主义公有制归结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共有权关系了。的确,除了私人独资企业,其他各类企业中,生产资料不是哪个所有者个人的,而是出资者共有的。这样的共有自古就有,罗马法也早已将其确认。但这并不就是公有制,更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拙作《关于什么是私有化的讨论》(注:见《经济科学》1999年第6期。)中,笔者曾讨论过什么是所有制,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那里,所有制被归结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强调从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方式(它同时表现在再生产的诸领域)上界定所有制的性质,区分不同类型的所有制,不赞成离开劳动者单纯从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关系)上界定所有制,认为这只能界定所有权,即行使所有权及其权能的主体,无以区别所有制因而无以说明所有权的性质。按照这样的方法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人们关于生产资料的共有关系,归结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或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共有权,而至少必须明确:这个生产资料的共有者不是别人,正是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自己,即劳动者自己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集体劳动者也就是集体所有者。乍看起来,这样的认识似乎既不新鲜也无意义。然而,当一些论者撇开生产资料的使用者即劳动者而侈谈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时,人们发现,他们坚持的恰恰是使用雇佣劳动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共有,是所有者的共有权,不是劳动者的公有制。劳动者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视野中消失了,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共有却存在。
在本文中,我想从另一个角度继续上文的话题,谈谈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础的占有,和以劳动为基础的占有。这对本节乃至本文的讨论同样是重要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这样一句话:“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3页。)马克思这里批评的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资本主义生产与小生产故意混淆的辩护思维,但是,我们从中却可以得到一种方法论上的启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占有和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础的占有即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占有,是劳动者的所有制和剥削阶级所有制的根本区别。
占有原本就是劳动的占有,这是一个事实,而不是权利。人类之初,人们从自然界获取生存资料,也就是占有了自然;并且,不劳动就不可能占有什么。原始公社时期,个人作为公社成员而存在而占有,这就是共同占有。后来,通过劳动的这种占有逐渐形成了私有财产,占有也就成了一种权利,并取得了私有的性质。再后来,当着一些人可以用自己占有的财产(生产资料)来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时候,占有同劳动也就分开了,剥削也就出现了。奴隶制生产方式是奴隶主将劳动者归入会说话的工具而与其他生产资料一并当作生产资料占有,因而能够占有劳动的产品。农奴制生产方式是封建领主占有土地这样的生产资料因而能够占有作为土地附属物的农奴的劳动成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商品生产的等价交换原则为基础的,表面上通行的是以劳动为基础的商品生产的所有权,即你用你的劳动产品交换我的产品,我用我的劳动产品交换你的产品,并且按等价原则,谁也不吃亏。然而,资本家在等价交换中得到的是一种特殊商品—劳动力,它能够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表明以劳动为基础的商品生产所有权转化为资本主义占有权,即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却能通过等价交换而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所有权。
上述三种剥削方式是在不同的经济关系中实现的,但是,如果要在其中找共同点的话,前提就是剥削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剥削者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础的占有不同,小生产者的占有和公有经济中的占有都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诚然,小生产者也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但是,他的占有不是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是靠自己的劳动,若不劳动而要生存,就只能去剥削别人,那样就不是小生产者了。否则,小生产者只能守着自己那一点点生产资料(实际上不与劳动结合的生产资料不能叫生产资料)而一无所有。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劳动者作为集体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们的占有同样靠的是自己的劳动。如果他们不劳动而要占有产品,就只能雇佣别人来劳动,若此,也就不是什么社会主义公有制了。小生产者的占有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占有所具有的这种共同点,也是马克思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比作“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一个理由。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剥削阶级所有制的否定。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不承认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不平等,因而不承认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占有劳动成果,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生产资料脱下了资本的外衣,恢复了其作为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本来面目;劳动成了劳动者的自主活动,因而克服了劳动者与其产品的异化关系。生产资料是共有的,但它是作为劳动的客观条件为劳动者所共有,而不是作为资本,作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条件为其所有者所共有;是劳动占有生产资料,人支配物,而不是生产资料占有劳动,物支配人。因此,离开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以为只要有了生产资料共有权,就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既不能正确理解后者,还会闹出乱挂社会主义公有制牌子的笑话。
五、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把股份制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与误把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当作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有很大关系。
完整的、充分的所有权包括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都是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举例来说,我有一部汽车,我有权占有它、使用它,或用它来跑运输赚钱,也可以将其出售。我的这些权利就是我对这部汽车拥有完整的、充分的所有权的证明,或者说我的所有权具体实现在这些权利上。当着所有权主体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由他人行使部分权能时,这个主体对某物的所有权就不完整、不充分了。例如我把汽车租给别人,至少在租期内我就不能对汽车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了。当着所有权主体将全部权能都转移出去了,他的所有权也就落空了。例如我把汽车无限期地无偿借给别人,尽管我在法律名义上还保留着汽车的所有权,实际上所有等于所无了,而能够行使全部权能的借用者反而拥有汽车的事实上的所有权了。顺便说一下,一些年来经济学界讲的“界定产权”,实际上归根结底就是界定所有权:或者是分割所有权权能(只不过西方学者讲的所有权权能比中国学者讲的要多些),因而在事实上分割完整的所有权;或者是从根本上改变所有权主体,因而也改变行使各项权能的主体。所谓“产权”不是“所有权”,界定产权不涉及所有权,既于理不通,又让懂外文者发懵。
所有制也有其实现形式,不过不是具体的权利形式,而是具体的生产关系形式。所有制不是凌驾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之上的抽象关系,而是具体体现在再生产各个领域中的关系。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领域的具体生产关系形式。
拿社会主义公有制来说,估计普遍能够接受的一个看法就是,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如果有人宣称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又不赞成按劳分配,主张劳动力商品论,那么公有制也就落空了,有可能变成非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共有了。此外,在现阶段,计划性与商品性的统一,在笔者看来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坚持公有制不讲计划性,是自觉放弃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若此,国有企业也就会变成一个一个的集团所有了。再有,公有企业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劳动者同时也是管理者(这需要借助适当形式),也应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理论上把劳动者排斥在管理者之外,也就是取消其所有者的资格。总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体现在方方面面,需要深入研究。
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往往把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当作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例如,当把一个国有企业租给私人后,国家得到租赁费,私人使用雇佣劳动进行经营。在这个场合,企业的性质实际上变了,但国家所有权在租赁费(收益权)上得到了实现。可见,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绝不能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等量齐观。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我们讨论股份制的性质。在国家参股的股份公司,国家除了能够获得股利外,还可以通过股东会甚至董事会参与企业管理。因此,国家所有权在股份公司找到了一定的实现形式——收益权和管理权(管理权在西方法学理论中也是一种所有权权能),同时也还有处分自己的股权的权利(如转让)。国家这个所有者实现了部分权能,但是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不能证明企业仍然是国家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因而也不能证明在这样的股份公司能够表现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特点。事实上,不论国家有无参股,股份公司通行的是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础的占有,不是以劳动为基础的占有,因此,要在股份公司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恐怕是很难的。当然,国家有无参股,是否控股,会使股份公司表现出不同特点乃至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这是另一个问题。
六、一点补充
本文在讨论股份制的性质时,较多地引证了马克思的论述,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笔者的引证主要是为了遵循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某些(不是全部)方法论原则,而非要求在我国现阶段实行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一种社会所有制。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是尚未完成马克思所说的过渡时期任务的社会主义,因此,本文中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马克思讲的社会所有制是不大一样的。尽管如此,笔者也不赞成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降低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致使人难以区分社会主义所有制与资本主义所有制。换句话说,如同我们搞社会主义但不需要把现阶段还有必要存在的非社会主义的东西都贴上社会主义标签一样,我们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不需要把现阶段还有必要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都说成是公有制经济。
股份制性质认识上的分歧在深层次上涉及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理论家的社会主义观不一样,因而社会主义公有制观也就不同,分析和判断股份制性质的方法和尺度也不可能相同。只要根本的问题难于一致,关于股份制性质的争论还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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