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税收负担与非规范利息收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息论文,与非论文,税收论文,中国银行业论文,负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银行业税收政策调整与税负
(一)1997~2000年银行业税收政策调整对银行税负的影响
1997年在对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调整中,将所得税税率由55%降至33%,其目的在于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的平等竞争,但财政收入方面的压力又使得国家将银行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至8%。
银行业税收政策的这一调整加重了银行业税负。表1反映了这次所得税和营业税税率的调整对4家国有商业银行1997~2000年应纳税额的影响。1997~2000年间4家国有商业银行因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而多缴纳的营业税达474.45亿元,所得税税率由55%减至33%而少缴纳的所得税仅79.97亿元,因税率调整而实际增加的税负共计394.48亿元。
(二)目前中国银行业税负的基本判断
2001年开始,分3年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8%降至5%,这标志着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减轻,虽然从营业税角度考虑,只是恢复到1996年的水平,但考虑到所得税税率在1997年由原来的55%已经下调到33%,可以看出,银行业税负总体上比1997年之前要轻,但银行业税负仍存在以下问题:
1.与国内服务性行业比较,税负仍较重。目前,除娱乐业外,其他大部分营业税税目适用3%或5%的税率,但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即使降低后也高达5%,并且,银行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与国内其他服务性行业相比,现行银行业营业税税率仍较高。
2.国内中资、外资银行税负不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多环节、多层次规定了税收优惠。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免征的。
从流转税看,在营业税方面,内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税。但由于内资与外资银行的收入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内资银行的收入来源主要是贷款利息收入,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其中间业务只占总收入的5%左右。而外资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为外汇转贷款,中间业务一般要占全部收入的50%左右。因此,内资银行的营业税负担要远高于外资银行。
从所得税看,中外资金融机构目前仍分别适用两套所得税制,外资金融机构享受了超国民待遇:1.税率优惠政策。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税;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 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一免两减”的所得税优惠。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税基优惠政策。外资银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列支,全部在税前扣除,中资银行只能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部分工资支出;外资银行的公益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中资银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只能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中资银行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折旧残值应不低于原价的10%等。3.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从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二、中国银行业税负沉重的原因分析
对于中国银行业税负的判断,银行业、财税部门及理论界多数认为中国银行业税负沉重,主要表现在:银行业所得税改革滞后、呆账准备金扣除限制、银行利差缩小。①但也有人认为,国有银行的主要问题是不良贷款比例过高和历史包袱沉重,其原因在于国有银行未能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而不是营业税负担问题。那么,如何判断银行业税收负担现状,如何分析银行业税负沉重的原因?如果考虑到银行业非规范利息收入,对银行业税收负担问题就会有一个新的认识。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经济体制是在选择优先发展重工业为目标的战略下形成的,受资源禀赋的约束,保证重工业优先发展的一个条件就是实行低利率。②这种低利率政策一直持续至今,由此形成两类突出的经济现象:1.正规金融部门利用低利率政策寻租;2.非正规金融部门(民间借贷)规模巨大。③由于本文主要考察银行业税负,因此,仅对由正规金融部门寻租而导致的税负问题进行分析。
目前,有学者将银行寻租收入分为两类:④第一类为银行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对于借款人而言这部分支出是其申请贷款的一次性花费;第二类为银行在账外向借款人额外征收的高利息,它等于借款人获得贷款实际支付的贷款利率与法定贷款利率之差。这两类租金的估计见表2和表3。
当前银行和信用社对企业、农户的贷款多以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按此推算,企业和农户所支出的第一类租金折合年利率为4%~6%,第二类租金折合年利率大约为3%~5%。将两类租金结合起来,可以看到,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所有成本折合为追加利率大约为9%。目前一年期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利率基本在6%和7%的水平,加上两类租金,企业和农户实际支付的利率大约在15%~16%之间。
目前,银行业与利息收入相关的税收主要有两项:一是营业税及其附加;二是企业所得税。从以上分析可见,银行业两类租金收入约为正常利息收入的1.5倍,这两类收入一方面逃避了营业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它导致银行利润下降,使银行税负问题显得突出。为了说明这一问题,下面以4家国有商业银行2002年相关数据为例,测算计入两类租金收入后银行业真实利息收入、应纳税额、税收负担及银行盈利状况。⑤
从表4可见,考虑到银行非规范利息收入后,2002年4家国有商业银行共计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323.61亿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 834.98亿元,两项合计2158.59亿元。虽然税收总额增加,但银行总体税负水平⑥由调整前的52.42%下降到37.66%,与此同时,银行利润大幅度上升。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表4中所计算的银行税负大致等同于取消营业税及其附加后,在保证相同税收收入的情况下,对银行仅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制定的所得税税率。从表4可以看出,在存在非规范利息收入的情况下,仅征所得税,则需要将所得税税率定在50%以上,银行难以接受。但当非规范收入被纳入银行正常利息收入后,则只要将所得税税率定在37.66%,即可取得同样的税收收入。这也为银行税制由营业税与所得税双主体向所得税单主体过渡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说明。
通过对银行业非规范利息收入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将银行非规范利息收入纳入后,银行税负下降。这意味着,在真正将非规范利息收入归入银行正常收入后,可以取消营业税及其附加,按略高于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样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且银行税负不会增加。
注释:
①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吴敬琏《银行改革:当前中国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世界经济文汇》2002年第4期;王聪《公平与效率:金融税制和国有商业银行税负》,《金融时报》2003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税收政策研究小组《关于我国金融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税务研究》2002年第11期;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②林毅夫等《中国的奇迹》,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③有关民间借贷的情况可参见张胜林、李英民、王银光《交易成本与自发激动:对传统农业区民间借贷的调查》,《金融研究》2002年第2期;张友俊、文良旭《交易、契约机制与自律:甘肃合水县民间借贷个案研究》,《金融研究》2002年第4期;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金融研究》2002年第10期。
④谢平、陆磊《金融腐败:非规范融资行为的交易特征和体制动因》,《经济研究》2003年第6期;谢平、陆磊《中国金融腐败研究》,载《比较第八辑》,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⑤我国存款利率目前还是管制的,这里假定存款利率不变,因而贷款成本不变。我国货币市场的利率已经完全放开。货币市场利率主要指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回购利率等,这些利率完全是由市场主体供求关系决定的。贷款利率目前可以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上浮70%。按照易刚测算,即便是把贷款利率完全放开,也会有80%以上的贷款利率落到上述区间。也就是说,贷款利率在相当程度上是市场化的。这与谢平的研究结果有很大出入,这里我们以谢平的结果为据。详见易刚教授访谈:http://www.cenet.org.cn/cn/ReadNews.asp?NewsID=14941。
⑥对银行税负水平的测算按如下公式:税负水平=总税款/(税前利润+营业税及附加),其中总税款=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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