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经营金融创新与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研究_商业论文

经营性金融创新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营性论文,中小企业论文,信用担保论文,金融创新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主要指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的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1]。实践证明,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媒介金融部门和中小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2]、分散金融机构信贷风险[3]、创造企业信用[4]、促进资金融通[5]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信用担保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6]。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起,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为了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先后成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中小企业创设一名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保证人”,从而在制度上有效地填平横亘于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沟壑,以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和保证人难觅问题。信用担保制度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银行、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三赢”[8]。信用担保制度的出现,一方面使得中小企业大量的长期被压制的潜在信贷需求转化为现实的安全程度高的需求,从而有效地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另一方面,由于担保机构对贷款实行比例或全额担保,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从而在源头上有效地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担保机构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市场化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反过来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我国信用担保制度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创造企业信用等方面已经并且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9]。

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可持续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小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实选择[10]。我国自1992年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来,已初步建立起了以政策性担保、互助担保及商业担保三种模式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11]。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发展,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全面提升信用能力和缓解贷款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12]。但是从试点情况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13]。因此,全面、深入地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断完善,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经营性金融缺陷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999年 6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已达4000余家。发展态势虽然良好,但各方面的批评声不断。课题组对中小企业居多的浙江省进行了实地调研,共调查6个城市(杭州、嘉兴、宁波、台州、温州、绍兴)的41家信用担保公司,并对6个城市的信用担保主管部门进行访谈,同时向全国的600家担保机构邮寄了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06份。本文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是课题组采用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所获得的147家担保机构的数据。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所存在的经营性缺陷主要表现为:

(一)缺乏科学的担保收费定价机制

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担保费率过低,资金放大倍数不够,担保机构盈利状况令人担忧。147家担保机构平均累计担保企业户数为276户,平均累计担保笔数为693笔,平均在保余额为4178万元;其中商业性担保机构平均累计担保企业户数792户,平均累计担保笔数911笔,平均在保余额6088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平均累计担保企业户数108户,平均累计担保笔数985笔,平均在保余额9164万元;互助性担保机构平均累计担保企业户数18.7户,平均累计担保笔数161笔,平均在保余额1498万元。147家担保机构的平均资金放大倍数为3.22倍,其中商业性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为3.32倍;政策性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为4.89倍;互助性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为3.02倍(如图1、图2所示)。

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平均担保企业户数远高于政策性与互助性担保机构,主要是前者不受地域限制,政策性担保机构则只为出资政府辖区内的企业服务,互助性担保机构只为会员企业服务;商业性担保机构虽然担保企业户数较多,但担保笔数却少于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原因是政策性担保机构一般只提供短期小额的担保,因此,企业通常需要频繁的借助于担保机构进行融资,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担保期限和担保金额范围更大,不乏大额中长期担保,所以担保笔数相对较少(如表1所示)。而从担保倍数来看,147家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仅为3.22倍,我们从杭州体改委、萧山区政府和长沙市人民银行了解到的数据则更低。杭州2004年底69家担保机构平均担保放大倍数为2.66倍,萧山20家互助性担保机构平均担保放大倍数为2.96倍,湖南在2005年6月的放大倍数只有0.84倍(如表2所示)。在担保机构规模不大的情况下,如此低的放大倍数大大降低了信用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推动作用。从我们调查的数据看,商业性和互助性的放大倍数均小于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机构天生的逐利性让其对风险格外小心,宁愿少担保一笔也不愿错担保一笔;而互助性担保机构只为会员企业服务,担保范围主要是一年以下的短期小额担保,只要不出现会员企业同时需要融资的情况,担保放大倍数同样也就不高。政策性担保机构要为整个辖区内的企业服务,其存在的理由就是为了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发展,非盈利性质使其不会因为怕赚不到钱而拒绝担保,而机构盈利与否又与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待遇无关,对于主管部门而言,担保更应该说是一项政治任务,提供的担保多,服务的企业多,增加了税收,促进了就业,领导自然满意,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政府作后盾的情况下,资金放大倍数高于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绝非偶然。

从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来看,当前的收费标准主要由政府确定,而非根据担保企业的风险大小相应定价,政府定价的依据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各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关规定,如杭州市政府的文件要求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在月0.1%~0.3%之间,萧山区出台的规定则要求担保机构费率在月0.1%~0.4%之间。实际操作中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均不约而同选择了月0.1%的收费标准,一是担保机构本身缺乏可以根据企业情况确定风险从而相应定价的人才,二是互助性担保由会员出资服务于会员企业,当然是费率越低越好;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同样为了服务本地中小企业,收费高了企业难受,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也不能从中获利,所以也选择了0.1%的下限,政策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低收费标准也迫使商业性担保机构不能过高的收费,否则根本无生意可做。从147家担保机构取得的数据来看,有75家担保机构采用最高月0.1%的费率;有57家担保机构的费率在月0.1%~0.2%之间;有15家担保机构的费率在月0.2%以上(如图3所示)。其中最高的担保费率为每年6%,最低为月0.08%。

在如此低的费率下,担保机构却要承担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风险,因此,担保机构的盈利普遍不高:147家担保机构中盈利在200万元以上的只有5家,而有28家处于亏损状态(如图4所示)。

盈利的担保机构中大部分为商业性担保机构,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几乎没有盈利或仅有少量的盈利,原因主要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将盈利全部提取作为风险准备金,而互助性担保机构则将盈余作为红利分配给各会员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盈利高原因有三点:一是商业性担保机构设立的初衷就是了为了赚钱,因此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者比其他两类机构的经营者更加重视盈利,更加注重机构的经营管理;二是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收费高于其他两类担保机构;三是商业性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比其他两类机构都少。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投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都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只提多不提少。政策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之所以可以按此标准提取保证金是由于其本身机构运作几乎没有成本,办公场所是政府的,人员是公务员,而机构本身也不需要盈利。商业性担保机构则不然,我们调查了解到,很多商业性担保机构不提或少提风险准备金,如浙江最大的一家商业性担保机构就只按当年保费20%的比例提取准备金,并且在年末不再从利润中提取保证金。究其原因,主要是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并不能避税,而在收入并不多的情况下,提取这样高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任何一家商业性担保机构都无法实现盈利。而在当前究竟哪个部门负责管理信用担保业都存在争议的环境下,也没有人能说商业性担保机构提取这样比例的风险准备金是违规的。

(二)缺乏合理的担保业务机制

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政策性与互助性担保业务局限于融资担保,商业性担保向非融资担保领域发展,绝大多数担保机构没有研发部门、分支机构,再担保体系没有建立,联合担保仅限于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

从本次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业务都只局限在企业和个人融资业务,而没有向其他投资领域和非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原因主要是政策性担保机构与互助性担保机构的非赢利性,政策性担保机构成立的初衷是地方政府为了服务当地中小企业,或为下岗工人提供创业贷款担保,促进税收,增加就业。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政策性担保机构如有盈利均全部提取为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员工的待遇由原单位提供,与担保机构盈利多少无关,因此,担保机构本身的任务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服务,没有动力开展其他业务。互助性担保机构由会员企业入资组成,本身只为会员企业融资服务,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员工同样为当地政府公务员,待遇与担保机构的盈利状况无关,互助性担保机构每年的盈余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外均以红利方式分配给各会员企业,因此互助性担保机构也没有开展其他业务的动力。商业性担保机构则不同,资本的逐利性使得商业性担保努力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由于在融资担保领域有政策性和互助性担保的竞争,因此大部分商业性担保机构均不看好融资担保业务,认为风险太大盈利太少。政策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局限于融资担保业务,也让商业性担保在非融资担保业务领域有了施展拳脚的可能,没有了竞争对手的低价竞争,商业性担保机构更加看好非融资担保的发展。从我们的调查了解到,147家担保机构中有13家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了工程履约担保,5家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了财产保全担保,7家商业性担保机构进行了其他投资活动,主要为对企业的股权投资,没有机构参与证券投资。以湖南金科担保公司为例,该公司的担保业务仅占其业务总量的48%,非担保业务占据了担保总量的52%。

从担保机构的收入情况来看,政策性与互助性担保机构的收入全部来自于保费收入和少量的利息收入,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收入有71.3%来自于融资类担保收入,14.9%来自于非融资类担保收入,13.8%来自于投资收益和利息。

对于担保机构参与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了解,政策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没有一家参与过联合担保,原因是这两类担保机构一般不进行跨区担保,仅为本区域的企业服务。而有超过半数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参与过联合担保,说明在担保机构规模普遍不大的情况下,对于大额担保业务,联合担保可能是唯一的办法(如图5所示)。147家担保机构没有一家采用再担保,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当前再担保体系并未建立,即便想再担保也欲保无门;二是当前国内担保机构资金的放大倍率普遍在3倍以下,放大倍率偏低说明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运作处于初期,比较重视稳健原则,对再担保需求不大;三是当前担保的费率较低,担保机构处于微盈或亏损的状况,在不多的收入中要拿出一部分给再担保机构无疑大大减弱了担保机构对再担保的热情。

从担保机构是否有专门的研发部门和是否有分支机构的情况来看,147家担保机构只有1家担保机构有专门的研发部门,相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创新热潮而言,担保业无疑显得格外保守,原因主要是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均需要银行进行配合,得不到银行肯定的任何创新都是徒劳的。而通过与担保企业的接触,担保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到企业对非融资担保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发展新的业务,诸如工程履约担保等业务均是由此发展而来。所以,担保机构一般不设立专门的研发部门,而是根据银行和企业的情况和需要配合开展新的业务。另外,147家担保机构也只有2家商业性担保机构有分支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与互助性担保机构由于不跨区经营,因此均无分支机构;而在当前担保业艰难生存的大环境下,能够在这个行业有实力开分支机构的毕竟是少数,147家担保机构只有2家有分支,充分说明了信用担保业当前的窘况。

(三)缺乏专业化的担保从业机制

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从业人员以兼职为主,行业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不高,缺乏科学的从业机制。担保业作为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按道理需要大量高素质专业人才,可从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整个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147家担保机构共有员工1154人,平均每家机构仅员工7.85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为35人,占总数的3%;本科学历为334人,占总数的29%;本科以下学历为785人,占总数的68%。

商业性、政策性、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员工构成也存在差异,商业性担保机构平均每家有员工 11.2人,而政策性与互助性担保机构则相对少一些,分别只有7.56人和5.15人。从员工素质来看,商业性担保机构本科以上学历员工的比例为45%,政策性和互助性分别为37%和35%,充分说明商业性担保机构更加重视专业性人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47家担保机构中有8家担保机构所有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下,让人不得不为其捏把冷汗。

三、信用担保体系的经营性金融创新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信用担保体系的经营性金融创新就是要建立科学的担保收费定价机制、合理的担保业务机制和专业化的担保从业机制。所谓经营性金融创新,就是要使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真正体现科学、合理、专业化金融运作的特点。具体而言,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研究:

(一)构建科学的担保收费定价机制

担保费率即为担保的价格。《指导意见》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收费标准经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担保放大倍数的选择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以大于担保倍数。价格上限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中小企业的利益保护,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目前已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式基本上都确定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但绝大多数由政府出资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在制定担保费率时却依然采用了带有浓郁计划经济色彩的由物价部门核定担保费率的方法,而且担保费率很低。然而,担保机构所处的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信用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有其价格。信用担保机构出售的是信用,获得的是保费收入。而且担保本身也是一种市场资源,同样存在着供需矛盾,同样需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将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环节中去。

如果担保费率过低,供需矛盾将失衡,担保就会变成一种紧俏资源,难免会引来政府干预,担保机构很难再按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作,使这种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担保公司会演变成企业的福利院,企业当然欢迎,但担保公司没有积极性。此外,担保费率过低将导致保费收入很难弥补担保的正常损失,风险向担保机构过度集中,收益水平下降,丧失对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担保领域的吸引力,同时也严重挤压了其他担保机构的生存发展空间。如果担保费率过高,又会打击中小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增加企业的负担,从而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悖于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初衷。

总之,保费按市场化原则确定有效地解决了担保收费的科学定价问题。尤其在我国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更应坚持担保的市场化定价原则,而非人为的设定上下限。担保实行市场化定价是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点至关重要,绝对不能动摇。这不仅适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非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而且也适用于由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对政府鼓励发展的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为了达到政府政策扶持的目的,政府可考虑通过财政贴息、贴补等方式来承担企业的部分保费,这样既维护了政策性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原则,又达到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目的。

(二)构建合理的担保业务机制

信用是整个金融交易活动的基础,也是金融制度维护和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金融制度必须具有维护、强化和拓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来保证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金融交易在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阻塞了金融交易渠道,特别是当资金需求者规模较小、拥有资本金少或者处于运作初期时,资金供给者对它的信任度就越小。没有信用作为双方的黏合剂,金融交易很难达成,特定的金融市场也就不会形成,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中小企业往往就会面临着这样的融资困境。建立金融中介机构发挥信用担保的职能是解决金融交易中信用不足而产生的金融阻塞问题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对于众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等途径获得金融支持的中小企业来讲更是如此。可以看出,信用担保实质上发挥了类似于抵押物的作用,在资金需求者抵押物品不足、缺乏信用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弥补信用不足可能造成的金融阻塞。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开展信用担保为主业,通过业务创新,来不断提升为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从而切实有效地发挥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构建担保业务的合理机制,除了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之外,还体现在信用担保机构能否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信用担保机构内部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经营目标对各个部门、人员及业务的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制约,以减少和控制潜在的风险。

(三)构建专业化的担保从业机制

专业化的担保从业机制,是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信用担保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的产物,在日常的担保业务活动中,除了需要运用经济、法律、金融、财务、技术、经营管理等业务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担保机构内部人员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信用担保是一项特殊的中介业务,它与一般的中介业务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担保的连带责任更强一些,因此风险更大一些。特别是由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它集政策性、效益性、社会性、公益性于一身,正因为这样,就对其管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特别是对涉及担保业务的人员素质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对担保人员的素质,一般应当从政策、道德、业务三个方面来要求,概括地说,就是政策(广义的政策也包括法律)观念强,道德水准高,业务精通。加强对担保机构内部人员的素质培训,是实现担保内部人员素质提高的极有效途径。而培训方法不外乎两大类,一是学习,二是实践锻炼。因此,构建专业化的担保从业机制,必须加强对担保机构内部人员的素质培训,以顺利地实现如下主要目标:

1.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要通过培训传播担保方面的新知识、新方法、新理念、新动向,促使担保专业化运作水平的提升。

2.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就管理人员来说,要在充实担保业务知识的同时提高管理水平,使他们在决策、用人、激励、沟通、创新等方面能有所作为,从而为他们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接受新理念,改变价值观。接受新理念,就要使他们懂得要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就要依靠团队的力量,从而将自己的工作中心放在如何形成团队精神方面,使全部门人员都能为实现组织目标奋斗不止。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必须要有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相关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贡献毕生精力。

四、结语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信用担保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仅凭着一腔热忱,没有一个良好的担保运作宏观市场环境,没有一个公司化的管理运营模式,担保机构自身便难以生存,难以持续发展,更谈不上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即使是由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向公司体制过渡是一种必然趋势,只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才能促进我国担保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坚持市场化运作是担保机构生存和寻求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应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如何吸引民间资本不断进入信用担保行业,形成政策性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以解决结构性制度缺陷所导致的功能性缺陷,有待于进行宏观层面上的深入研究。而本研究正是从微观层面探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营性创新途径,为加快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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