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概念的逻辑分析_逻辑分析法论文

存在概念的逻辑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482(2001)01-0025-04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1987年版)对“存在”的界定是:“存在(Being)有两义:1.与思维相对,是物质的同义语。在这个意义上,存在包括外部世界的一切具体客观实在。2.与‘无’相对,是有,是对无的否定。在这个意义上,存在是对世界上所有事物的一般概括,包括世界上的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存在”概念的这两种含义,我们分别称之为B[,1]和B[,2],它们代表了哲学家两种不同的本体论立场,即分别给自己认为存在的对象划定了一个范围或者说制定了一个识别某对象是否存在的标准,在此范围内的为存在,不在此范围内的为不存在或者不认为存在。由于认为或假定某物存在的本体论立场问题不同于某物存在的本体论事实问题(两者是可以一致的),前者有思想认识的问题,也有语言表达的问题,仅就语言表达来说,自然语言充满歧义,用自然语言表达的日常思维不像数学、逻辑学等精确科学那样在限定的论域内讨论问题,其论域或者晦暗不清或者不确定,你认为某物存在,我认为某物不存在,同样的“某物”既存在又不存在的“存在悖论”也就很难避免了。在B[,1]中,存在即物质,什么是物质或物质的存在?哲学要求将物质与物质的具体形态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谈,同时强调一般的物质概念与个别的物质实体是辩证的统一,不可分割。既如此,那么物质的存在是指物质概念的存在还是物质实体的存在?或者两者都存在?在B[,2]中,存在既可以是物质现象的存在,也可以是精神现象的存在,对于后者,由于精神客体是对物质客体不同程度的抽象,因而又形成不同的层次,它们同物质存在有何关系,又如何在形式上区别它们?这是在对“存在”概念研究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运用现代逻辑的工具,对存在概念作出逻辑或语义的分析,以期对不同的本体论立场,即认为何物存在问题,有一个较清晰和准确的理解。

B[,1]认为存在与物质同义,即存在与物质这两个概念有相同的涵义和指称。按通常的理解,物质的涵义是客观实在性,其指称是具有客观实在性的一切物质客体。存在就是由所有的“具体客观实在”为对象所构成的一个集合。用符号表示为:B[,1]={x|x是一个具体的客观实在}。当我们说一个对象x是存在的,当且仅当x是一个具体的客观实在(x∈B[,1]),否则x不是一个具体客观实在(x

B[,1])。什么是一个“具体客观实在”?如何对一个存在或不存在的x划界?现代逻辑学假定任何一个或一类客体都可以用语言来标志或指称,并且把对客体存在的分析转换为对标志客体的语言形式的分析,根据指称论,我们可大致把用不同语词标志的客体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由物质专名(含限定摹状词)指称的具体客观实在,如金岳霖、埃及大金字塔等;

(2)由物质通名(含有些形容词、动词等)指称的非具体的客观实在,如:人,房子,红,朋友等;

(3)由非物质专名指称的具体的非客观实在,如孙悟空、上帝、数1、数

(4)由非物质通名指称的非具体的非客观实在,如概念、命题、性质、关系、意义等;

以上四类客体或对象,仅有(1)的对象属于B[,1],其余不属于B[,1],或者说只有(1)的对象是存在的,其余(2)、(3)、(4)的对象是不存在的。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具体的客观实在与指称一个具体客观实在的名称是有区别的,前者称个体,后者称个体词,B[,1]中的对象是个体,而非个体词。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将两者混淆。当我们说“埃及的大金字塔存在”,意为:那座安放古埃及国王胡夫木乃伊的建筑物是存在的。但由于一个具体客观实在总是处在由产生到消亡的一个动态过程,其存在也是有时限的。当有人说“金岳霖不存在”,意为:那位生于长沙,著《论道》的哲学家不存在了。这是一种把存在(existence)只限于那种由感觉材料构成的,为特定人们当下亲知的物质客体的更狭窄的存在立场。或许有人说:“金岳霖是存在的”,如果意为:金岳霖虽然生命已终止了,但他的思想或精神依然存在。或者意为:金岳霖一词所指称的对象不存在了,但这语词的含义是存在的。显然,这种存在已经不是B[,1]意义上的存在了。由于存在的这种歧义性,在未做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我们假定那种曾经存在的物质客体仍然属于B[,1]的范围,如秦始皇、阿房宫、大清帝国等都存在。另外,易引起争议的还有在上述(2)中由物质通名指称的一般物质客体,如人、房子等,根据B[,1]被认为是不存在的。而根据常识没有人会否认人、房子等客体的存在。当我们说:“人是不存在的”,是认为“人”作为一个概念或通名,不是一个具体的客观实在,因而它不是B[,1]的一个元素(人

存在)。当我们说:“人是存在的”,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是“是”既可表达元素与集之间的属于(∈)关系,也可表达子集与母集之间的包含于(

)关系,于是“人是存在的”可理解为人是存在的子集(人

存在);二是根据子集的定义,即如果一个集合是另一集合的子集,则这一集合的元素也是另一集合的元素,因此“人是存在的”可理解为人的元素即具体的张三、李四是存在的(具体的人∈存在)。对人存在或不存在的不同理解,表明了自然语言中关于一般与个别关系的模糊性或歧义性。“一般寓于个别并通过个别而存在”这一哲学命题的精确处理是数理逻辑的存在量词公式

x(Fx),其中个体变元x是个别,谓词变元F是一般,存在量词

x表示论域中至少有(存在)x,公式意为:至少有(存在)一个x,x是F(或x∈F)。如“人是存在的”,公式为:

x(x是人),即把人的存在分析为人的个体x的存在。

以上对B[,1]的分析表明,存在物仅是那些具体的客观实在,它们或者是以物质性专名、限定摹状词所命名的客体,或者是由存在量词约束的那些属于以物质通名指称的客体的元素。显然,所有数学、逻辑学、哲学中的真命题以及文学、宗教等部分命题都因其主项断定的对象是非物质客体而被B[,1]拒之门外。但是,存在集B[,2]接纳它们,承认它们的存在。

存在定义B[,2]认为存在是一个更大的集,它包括两个子集,即“世界上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简称物质存在集和精神存在集。物质存在集即前面分析的B[,1],其元素物质客体是具体客观实在,亦称个体或本元,即元素本身不是集合。设M为精神存在集,其元素是上述(2)、(3)、(4)中由非物质专名或通名所指称的或者非具体或者非客观实在的对象,它们都是由人脑对个体的抽象,并通过语言表达的概念或集合,也称非本元,即元素本身也是集合,M={x|x是一个或者非具体或者非客观实在的精神客体}。简言之,B[,2]的两个子集B[,1]和M,一为个体的集合,一为集合的集合,两者不相交,即B[,1]∩M=Φ。根据M的定义,B[,1]不是一个具体客观实在,而是一个由具体客观实在所构成的集合,或者说是一个由通名指称的非具体客观实在的精神客体。因此,B[,1]∈M,即B[,1]是M的极小元。由于构成M的精神客体对个体抽象的程度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层次或子集,即M=M[,1]

M[,2]

M[,3]。其中M[,1]的元素是B[,1]以及B[,1]的所有子集,即上述(2)中的对象如人、房子、红、朋友等集合,公式为M[,1]=B[,1]∪P(B[,1]);M[,2]的元素是M[,1]以及M[,1]的所有子集包括上述(3)中的精神客体,其中一类是文学或宗教中虚构的对象如孙悟空、上帝等,另一类是数学中被称为个体的对象,如1,

等,这类客体是对个体集(含个体的性质或关系)的抽象,即个体集的集合;如孙悟空既非个体,也非一个体的性质,而是由正直、勇敢、机灵、顽强等许多优秀品质综合而成的一个典型,这许多优秀的品质不可能为某个体所有,而只能为个体的集合所具有。另外,M[,1]的子集还包括上述(4)中的部分对象,如概念、命题、性质、关系等个体集的集合,公式为M[,2]=M[,1]∪P(M[,1]);同理,M[,3]是上述(4)中由个体集的集合为元素所构成的集合,如范畴、真值、非良序等,即M[,3]=M[,2]∪P(M[,2])。总之,在这些不同层次的精神存在子集中,较低层次的集及其所有子集是上一层次集的元素,即M[,n]∈M[,n+1](3

M[,2]

M[,3])。

在断定某客体存在与否的存在命题中,如何从形式上或结构上区别某存在是物质的或是精神的,继而区别某精神客体的存在是哪个层次的?运用数理逻辑或集合演算的方法,首先,我们将存在集B[,2]的诸子集区分为不同阶的函项,以个体X为变元的B[,1](M[,0])称一阶函项;以B[,1]及其子集即一阶函项(可含个体变元)为变元的M[,1]称二阶函项;以二阶函项为变元的M[,2]称三阶函项;同理,以三阶函项为变元的函项为四阶函项。它们共同的函数值为{1,0}。三、四阶等高层存在函项的客体是高度抽象的形式科学,如数学等研究的对象。以下我们仅给出与物质世界联系较密切的以日常思维及经验科学为对象的一、二阶存在函项的定义:

其次,我们引入一个存在谓词E,它不同于谓词逻辑中以全域为变域的存在量词

,存在谓词E是由上述存在函项及其自变元为自变元,以真值为函项值的命题函项。为了讨论或应用的方便,我们将上述各阶存在函项的自变元,改为通用变元x,即E(B[,1](x))、E(M[,1](x))等,分别读作x存在于B[,1]中,x存在于M[,1]中等。其定义为:

最后,我们给出存在命题形式化的几个例子:

(1)当今的法国国王不存在。

!x(x=当今的法国国王)∧

(B[,1(x)])(或E(B[,1(x)]=0)

(2)(存在于希腊神话中的)某些马人是聪明的。

x(x是马人∧x是聪明的)∧E(M[,2(x)])

(3)没有两个事物在它们的一切属性上是相同的。

(x)(y)(x≠y)→

z(z是属性∧x具有z∧y不具有z))∧((E(B[,1(x,y)])∧E(M[,2(z)]))∨((E(M[,1(x,y)])∧E(M[,3(z)])∨……)

(4)拿破仑并没有具备大将军的一切特性。

(x)(x是大将军→

y(y是特性∧x具备y∧拿破仑不具备y))∧E(B[,1(x)]∧E(M[,2(y)])

一般来说,在存在论域确定或单一的情况下,比如仅在B[,1]范围内,或者仅在B[,2]中的某层次范围内,如数学等,所涉及的客体都在同一范围内取值,其存在与否也是确定的、无歧义的。但在B[,2]或有歧义的存在范围内,比如在日常思维以及哲学、特别是本体论和认识论中,存在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子集的命题函项E(M[,n(x)]),这些不同层次的子集构成了函项E的不同取值范围或不同的定义域,某物是否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某物在何种定义域中存在的问题,这样就避免了笼统断定某物存在或不存在的存在悖论。由此,我们上述对存在概念的区别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收稿日期:1999-11-22

标签:;  ;  

存在概念的逻辑分析_逻辑分析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