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视角论我国僵尸企业的治理论文_许楠,闫敬文

以法律视角论我国僵尸企业的治理论文_许楠,闫敬文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摘要: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去产能是重要任务,而治理僵尸企业是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的重点。治理僵尸企业需要协调政府、银行等多方面进行努力。其中完善我国《破产法》是核心内容,通过法治的轨方式实现僵尸企业的出清。本文分析了僵尸企业的形成原因和特征,重点关注治理僵尸企业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和核心问题,提出治理僵尸企业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僵尸企业 破产出清 政府职能 破产法

1研究背景

去年党的十九大会议重点强调要坚持“三去一降一补”。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去产能也是工作的重中之重,治理僵尸企业就成为工作关注的重点。国务院常务会议在2015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有关清理“僵尸企业”的具体化清晰化标准,对一些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长期亏损并且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能过剩行业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偏离结构调整方向并且持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关闭破产等方式使其出清,此次会议也明确了《破产法》在僵尸企业治理中的核心关键地位,必须要完善破产清算司法程序。

2僵尸企业的定义和特征

关于僵尸企业的定义,目前学界仍缺乏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大部分学者认为:“僵尸企业指已经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连年亏损,主要依靠政府的补贴或银行续贷而勉强维持的企业。”在实际情况中有时很难辨别出真正的僵尸企业,因此为了和其他企业做出区别,准确认定僵尸企业十分必要。其特点是:1.只能依靠非市场因素如银行续贷,政府补贴而不是本身能力存活,顶着“空壳”,免于破产的企业。2.资不抵债,无能为力,深陷财务困境无法摆脱的企业。3.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百害而无一利。4.多存在于创新能力不足,高负债的大规模制造业和国有大型企业。

3僵尸企业产生的原因

我国僵尸企业存在的主要原因有:1、社会经济环境不景气。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存在着经济结构不均衡、部分落后产能过剩、社会经济风险不断增大等问题,使得企业创新升级得不到必要的资金支持,落后于快速发展的社会,形成恶性循环。2、企业本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投资策略失误、治理结构不合理、管理体制腐败等。3、非市场因素的干预。政府考虑到企业为当地税收和GDP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若使其出清,不利于自身的政绩考核因此放任;商业银行受业绩考核体系影响,考虑到处置不良资产会影响其利润增速的考核,于是持续对其予以贷款。有些僵尸企业在最初贷款时,不符合相应的评定机制,然而因其拥有房地产、机器设备等“重资产”作为抵押物,也容易获得银行贷款。4、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作为规定破产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程序的《破产法》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同时,相关的税收制度、工商登记注销等制度之间不能很好地配合,阻碍破产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利益协调不畅等。

4僵尸企业治理的重点及建议

在淄博五湖陶瓷公司破产案中,通过对其厂房、土地等资产进行盘活,将企业由大化小,共同分担债务,从而走出困境实现了盈利。在淄博医药采购供应站的破产清算中,管理人通过对破产财产对外出租,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保护了破产企业的合法利益。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们借鉴这两个案例的成功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完善《破产法》,保障僵尸企业合法退出

《破产法》既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保护僵尸企业自身的应有权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国审理企业破产的案件逐渐上升,并已取得较大成果,但破产法仍有不完善的地方:1、协调债权人权利和义务。现有《破产法》在规定债权人所应遵守的义务原则方面存在不足。为了防止债权人权利的滥用,《破产法》应注重债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同时考虑到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双方合法利益的保护。2、完善管理人制度。我国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具有两重性:既有完全市场化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也有某些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如银行业监管机关、证券业监管机关)的人员组成,缺乏统一高效的管理规范。《破产法》在第二十四及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及其标准,但未强调其具体的责任和相应的问责制度。建议应进一步提高管理人的综合素质和选任标准,在发挥管理人的自主能动性的前提下,明确管理人的责任并且应该强化问责制度,将其利益与破产企业利益结合起来。3、增加主体适用意愿:现有制度对企业申请破产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其所交材料较为复杂,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因实际问题造成材料缺失。学者王欣新曾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但法院不能仅以当事人不能提交有关材料为理由拒绝受理案件。”建议应进一步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法》的可行性和适用效率。在有了《破产法》的保障之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对僵尸企业进行的资产评估、资产拍卖交易,鼓励并引入多方投资主体对企业进行重组,盘活其具有市场价值的资产。通过所得资金来弥补企业债务漏洞,推动破产企业的信用修复。

(二)完善僵尸企业的司法审判程序

针对于目前存在的案多人少,司法机关不愿受理等问题,有必要对现有的司法破产程序进行改革,应重点着手以下方面:①、培养具有破产审判知识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司法职业人员的专业技能。②、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法庭,简化审判程序,减少审判成本,及时有效处理破产案件,避免案件的过多堆积。③、加强对破产审判法官的考核和监督,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提升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④、进行僵尸企业审判工作的备案和总结,积累工作经验。

(三)规范政府的职能

避免政府过多的干预,将治理僵尸企业的结果交给市场主体、法律和专门机构,政府在应有方面行使职能。如:①、建立好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2、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3、完善事后工作。加快破产重组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帮助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运营。

(四)加强对银行的监管

应加强对银行的考核,在贷款时加强贷款主体的金融信用以及资产状况的审核。改善银行评审机制、坏账销核制度和银行监管制度,2017年9月,央行行长助理刘国强指出应严格监管银行,减少其对僵尸企业的支持。

总的来说,我国治理僵尸企业的主要原则是:以法律为手段、以市场为导向、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配合,提高效率共同处理好僵尸企业问题。

参考文献

[1]季凯文.周吉.江西僵尸企业的现状调查及处置策略[J].金融与经济,2017.3。

[2]赵玉忠.关于对僵尸企业处置中几个法律实务问题的思考----以淄博法院破产案件典型案例为视角 [J].山东审判,2016.3。

[3]张世君.我国破产法上行政责任的衰微与再造[J].法商研究,2015.5。

[4]王欣新.破产法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J].法律适用,2009.3

论文作者:许楠,闫敬文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5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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