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享有什么特殊的权利和利益?_婚姻论文

中国妇女享有什么特殊的权利和利益?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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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男尊女卑、夫贵妻贱等男女严重不平等的格局被打破,中国的妇女不仅有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构——“妇联”,有了自己的节日——“三八”妇女节,而且正在享有越来越广泛的权利。妇女不仅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在某些方面,还享有自己特殊的权益。这些特殊的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权利。即单位安排给妇女的工作要适合妇女的特点,保障妇女的安全和健康。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不因某些特殊事由被辞退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第四款规定:“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帮助其解决。”

——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照顾女方合理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利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离婚处理财产时照顾女方的权益。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时期不受逮捕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即使罪该判处死刑,但在特殊时期有不被判处死刑的权利。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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