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忠的“犯罪”揭露:与姚福生先生商榷_陈炯明论文

黄世忠的“犯罪”揭露:与姚福生先生商榷_陈炯明论文

黄世仲“罪案”揭秘——兼与姚福申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罪案论文,黄世仲论文,姚福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89(2004)03-064-008

《洪秀全演义》作者黄世仲(1872-1912)是追随孙中山革命的英勇战士,著名的革命派小说家、报人和宣传家。1911年11月广东光复后,曾与廖仲恺、陈少白、朱执信等人同任广东军政府枢密处参议。不久又接替抗法名将、黑旗军首领刘永福出任广东民团督办处总长,统领进驻羊城的部分民军。生平著有小说20余部,亦有大量的诗文、政论传世。但民国肇建仅数月,黄世仲这位革命元勋,却因革命派内部的矛盾斗争而惨遭枪杀。

对于黄世仲一案,姚福申先生在《复旦学报》1998年第二期发表《黄世仲疑案新探》一文,首次考证出杀害黄世仲的“真正元凶是国民党元老胡汉民”。但是,笔者认为,受资料限制,姚文对黄案的真相似仍未完全弄清,姚文的一些结论也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如姚文认为“陈炯明罗织黄世仲的罪名,欲置之死地,那是因为世仲阻碍了他独揽军权的企图”;“胡汉民之所以枪毙黄世仲”,根本原因“在于胡汉民与陈炯明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黄世仲是“胡汉民与陈炯明权力斗争中的牺牲品”,“是胡汉民为暂时缓解与陈炯明政治矛盾而推出的牺牲品”云云,就不免有些牵强附会了。鉴于此,笔者根据近年来搜集到的资料,对黄案的真相拟重新作些探讨,以就教于姚先生。

(一)

要弄清楚黄案的真相,还得从当年陈炯明加在黄世仲头上的几项罪名说起。

1912年4月9日,中华民国广东军政府代理都督陈炯明以召见黄世仲去都督府问话为名,逮捕黄世仲。是日,陈炯明即以代都督的名义发出《拿办黄世仲谕》,宣布黄世仲罪状:

查关仁甫私招仁军,为本督侦知,即饬黄世仲谕令禁止,乃胆敢阳奉阴违,私在民团总务处认给正饷。经本代督迭次面谕,尚坚不承认。及调民团总务处发饷册,开仁军饷项,赫然大书,是其违抗命令,私准招兵,实属谬妄已极,此其罪一。各军枪械非奉命不得自行购置,所以统一军政,维持治安,各军俱凛遵无异。乃黄世仲不知是何居心,未经呈明核准,竟代石锦泉、王和顺等民军代[私]购枪械数万,幸发觉尚早,一律由政府收回。设此数万枪械,落于石、王等乱徒之手,则祸害如何,诚未可料。黄世仲不顾大局,悍然为祸魁罪首,此其罪二。至其身为政府职员,操守婪劣,借石楼乡陈仲佳畏罪自溺一案,强押多人,供词需索,受贿逾万,致被该乡陈姓族人控告,官箴不饬,莫此为尤。[1-p89]

陈炯明的谕文虽长,但归结起来,加在黄世仲头上的所谓“罪状”无非三条:一是私准关仁甫招兵并发给饷银;二是未经上报核准,私代石锦泉、王和顺等民军购买枪械;三是藉案受贿。民国元年5月3日,再任粤督的胡汉民,在下令枪毙黄世仲的《都督示》里,又原原本本地引述了陈炯明谕文的种种指控。对于陈炯明的指控,黄世仲生前在狱中留下遗言,予以辩驳,其曰:

据所布罪状,一谓仆私买枪枝与石锦泉、王和顺等,可谓冤极矣!溯买枪之议,初时,因各民军北伐无枪,由各统领公议,每月每兵扣二元为买枪之费。禀由胡前督给护照,命李氏赴洋购买,约共三万枝,民团局各统领及乡团占一万二千枝,海军各方面占一万八千枝。实非仆之私买,亦非为一二人买也。且民团局将买枪银缴交军政府,尚未发给枪枝。先时,陈督亦尝条饬民团局,发给银四千元与兰字营为买枪费,则买枪非仆一人之私见可知矣。何得硬以为石锦泉、王和顺买枪引为仆罪乎?二则虽谓仆擅发仁军饷项。不知关仁甫自云南回粤,陈督已对仆迭次商量安置之处,故仁军襟章亦先由陈督发给民团局。以陈督既承认仁军,然后发饷也。即遣散仁军时,陈督亦有发给恩饷,岂得至于今日,乃谓仁军不应发给耶?如此以仆为擅发军饷,因以为罪,惨矣![2]

那末,当事人黄世仲的申辩是否属实?笔者不学,加之条件所限,一时还难以对三项指控一一求证,但仅就其中最为严重的第二项罪名来看,已是问题多多,难以成立。黄世仲在遗言中已明确说明,购买枪械是办理了报批手续,“禀由胡前督给护照,命李氏赴洋购买”的,大量的旁证材料也证明,黄世仲等人购买枪械确实是办理了报批手续,经由前任都督胡汉民批准的。

证据之一:香港大学图书馆特藏部收藏的一份上个世纪中叶香港某报刊载的《黄世仲》连载剪报谓:“盖黄任民团总长对于采购军火各事,手续完备,领有护照。”[3-p228]通读这份剪报,持论还算公允,文中对黄世仲既有肯定,也有批评,应该是可信的。

证据之二:1912年2月下旬,虎门炮台截留运送军火船只一艘,曾发电请示都督府:“虎门炮台截留军械一船,是由日本船运来村田步枪万余支,并有子弹。据说是胡都督代民军务统领购买,应否放行,请复示。”代都督陈炯明深恐这批枪械落到民军手里,日后对他不利,即复电暂时扣留,不得放行。但另一方面,陈炯明也知道,此事干系重大,无法一手遮天。于是又召集各民军统领在都督府里开会,商议解决办法。有趣的是,陈炯明在会上有一个现场调查,询问这批枪械“是否由胡督手代各统领向日本三井洋行购买?各民军统领均说是的。”[4-p257]

证据之三:1912年3月,惠军统领王和顺通过上海《神州日报》向社会各界发布的告示中对此事亦有披露,其谓:“同是粤人,奚分我汝。炯明所部循军,军器皆备;诸军瑟缩如丐,充耳不闻。各统领禀准胡督,捐款购枪,以充公用,复为彼所留。盖恐势力既均,将不能为所欲为也。”[5]这份告示发布于购枪事件后数十天内,且惠军统领王和顺就是当事人之一,因此,告示中的说法当是可信的。

证据之四:《广东文史资料》第68辑所收《广东辛亥革命大事记》谓:1912年2月下旬,“虎门炮台截留军械一船,原是胡汉民任都督时代民军购买的,陈想扣用这批枪械加强其所部之装备,各民军统领均不服。石字营首领石锦泉更不愿听陈摆布,带兵至虎门起用该船军械。”[6-p265]对近代广东文史颇有研究的丁身尊先生亦云:“陈炯明扣留了由胡汉民任都督时期代石锦泉等民军首领向日本三井洋行购买的一批枪械,石表示反抗,陈遂命令其亲信趁夜将石逮捕枪毙。”[6-p14]

以上几条旁证材料,不仅说明黄世仲等人购买枪械确实是办理了报批手续,经由胡汉民都督批准的;同时也证明了黄世仲的申辩是实事求是的,是可以采信的。既然如此,陈炯明强加在黄世仲头上的第二条罪名也就无由成立了。

其实,陈炯明本人对黄世仲等人购枪一事是否合法?是否有罪?心里也清楚得很。这一点可以从1912年4月上旬陈以广东军政府都督名义发布的《取缔人口军火谕》得到证明。谕文谓:“兹闻有日本轮高雄山丸载有大帮军火入口,其中或有由本都督发给护照,准其购枪,用以办团者。惟查照向章,各乡办团须用枪支,均须先由军政府烙印,原系慎防流弊起见,合谕贵司查明,若无护照,自应照私运军火例扣留。”[7]请注意,陈炯明在谕文里讲得很明白,“若无护照”,才能判定为“私运军火”。黄世仲等购枪,“禀准胡督”,领有护照。这就证明,陈炯明是横加罪名,有意陷害。还应指出,陈炯明在《拿办黄世仲谕》中,有意略去其他民军统领不提,突出强调黄“代石锦泉、王和顺等民军代购枪械”,其用心就更加险恶了。熟悉民国初年广东史事的人都知道,石锦泉、王和顺二人,在当时都是被当局认为是犯了“叛乱”死罪的人。石锦泉已于是年2月间被陈炯明以所谓“屡抗命令、扰害治安”,“缴枪抢物”“目无政府”等罪名枪毙[6-p266];王和顺也于是年3月间被陈炯明指控为“包藏祸心,煽兵肇乱,希图推翻政府”[8]、十恶不赦的“叛军”头子(注:王和顺的惠军遭到陈炯明陆军攻击后,王因不敌而出走,避居港澳。在澳门曾组织过反对陈炯明为首的广东军政府的扶正同盟会。袁世凯称帝,王和顺响应孙中山号召,起兵参与讨袁护法之役。后来又率师参与平定陈炯明叛乱。晚年隐居羊城,口不言功者多载。而陈炯明最终却背叛革命,成为可耻的叛徒。真是:假使当年身便死,一生真伪有谁知?)。陈炯明有意把黄世仲和石锦泉、王和顺拉扯在一起,无非是想向世人宣示:黄世仲是石锦泉、王和顺的后台老板;石、王该死,后台老板黄世仲更该死。

至于其它两项涉及经济问题的指控,即使确有其事,也很难定人死罪。当然也不排除陈炯明借经济问题搞臭黄世仲名声的用心。究竟真相如何?由于目前笔者掌握的材料有限,不敢妄加论断。

(二)

为什么陈炯明要不顾事实,捏造罪名,必欲置黄世仲于死地而后快呢?这又得从当时的政治历史背景以及陈、黄二人的关系中去寻找原因。

黄世仲和陈炯明,同为革命党人,且曾结拜为兄弟,交情原本是不错的。两人的失和交恶,现在看来很可能根源于民军的编遣问题。羊城光复以后,由革命党人组织发动的各路民军纷纷开入广州,据说当时进城的民军队伍多达51路,人数也有十几万之众。应该承认,民军的充分发动和对广州的多路围攻,对于促成广东的和平光复是有很大功劳的。但是,十几万没有经过严格训练、互不统属的民军一下子进入省城,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譬如说:新政权刚刚成立,没有什么物质储备,十几万民军每月300余万的饷银难以筹措,武器装备也极差,民军与军政府之间因粮饷、装备问题不时发庄矛盾乃至冲突;还有,民军未经选拔和严格训练,成分杂乱,军纪涣散,各路之间或各路内部时起冲突,妨害社会治安;再则,光复后的广州,也没必要留驻十几万大军,尤其是满清倒台,南北议和成功之后。这表明,及时妥善地解决民军的粮饷、装备、管理和出路问题就成了摆在广东军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出路问题,亦即编遣问题则是其中最根本的问题。

民军的问题要加以解决,这是军政府当局各方面的共识。但如何公平合理地加以解决,则又是另一码事。实际上,当年首任粤督胡汉民和继任代理都督陈炯明,对民军的编遣问题处理得并不好,主要问题是不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引起了后来的矛盾冲突。

据当年曾在粤省军政府任职的香港老报人何雅选、劳纬孟回忆:各路民军开进广州后,即分为两处管理:一部分直接隶属于都督府,约有16支队伍,以李福林的福军人数最多。其他如陆兰清、陆挺(陆领?)、谭义、黄明堂、周康以及陈炯明统领的循军,均直属于都督府;另一部分民军则隶属于民团督办处(亦称民团总局、民军总务处或民军督练处),这一部分民军人数亦号称数万,以王和顺、杨万夫两部人数最多,约有18000人左右。其他如关仁甫、石锦泉等部,人数也有几千。[9]这种分别管理的情况,以前虽然很少有人指出,但看来确实是存在的,因为时任广东军政府都督的胡汉民在他的《自传》里也提到了这件事,他说:“余审察各部分之性质,因定计先巩固新军,使其居中不动,作诸军之监视;而张民军之势,以压迫降军和防营。时执信、毅生已到省,由二人平日运动之部分,如李福林、陆兰清、谭义、陆领、张炳、黎义等皆极服从,则亟施以组织训练,并稍资以军实;其余如杨万夫、周康、石锦泉等,则为民团督办处,使皆受成焉,而为之编练。”[10-p45](注:读辛亥革命元老邓警亚撰《辛亥广东独立传信录》可知,周康部为同盟会设在香港的南方统筹部联络策动的,辛亥年九月和陆兰清、张炳、麦锡、陆领、黎义、何江、何梦等部一起在顺德乐从墟起义。朱执信、胡毅生均为统筹部重要成员,顺德又是他们运动联络的地方,所以周康部很可能隶属都督府管辖。劳纬孟、何雅选的说法可能是对的,胡汉民的说法疑有误。)

这两部分不同隶属关系的民军,由于复杂的人事关系,其待遇和后来的遭际大不一样。隶属于都督府的这一部分民军是由朱执信、胡毅生联络、发动和领导的,受到了较好的对待。人所共知,朱执信既是同盟会的元老,又是陈炯明的恩师,与胡汉民的关系也很密切,享有很高的声望;而胡毅生也算是同盟会的老会员,同时又是胡汉民的堂弟,广东光复以后,胡毅生出任都督府军务处处长,直接领导巡防水师(亦称海军)和都督府管辖的这部分民军。由于这些特殊关系,隶属于都督府的这部分民军,不论在军实的补给方面,还是在编遣问题上,都受到了较优厚的待遇。读辛亥九月大汉热心人所辑“广东独立记”和“申报”1912年4月6日报道可知,隶属于都督衬的民军,大部分被改编为巡警或警卫军。不惟如此,陈炯明的嫡系循军,因陈炯明的关系,也受到了特别的重用和优待。“陈炯明上台后,即亟于排除异己,扩展私人势力,以循军为基础,辅以反正新军,扩编为正规军两师一旅。以钟鼎基为第一师师长,苏慎初为第二师师长,张我权为独立旅旅长。”[6-p265]

民团督办处成立于1911年11月下旬,起初由刘永福任总长。约一个月后,由黄世仲接任。其实,隶属于督办处的民军,除了《胡汉民自传》里提到的杨万夫、石锦泉等部民军外,还有王和顺的惠军、关仁甫的仁军。这一部分民军显然没有都督府民军那么幸运,几乎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当初胡汉民为都督府民军“资以军实”,改善装备,而督办处民军却根本没份;辛亥广东光复以后,惠军等部为准备北伐,由督办处出面报经粤督胡汉民批准,派惠军秘书李蘅皋赴港订购了一批枪械(此事后来成了黄世仲的一大罪状),也被陈炯明骗夺。经办人李蘅皋回忆:后来陈炯明知道了这件事,非常嫉妒,遂派其参谋到惠军大营面见王和顺,要求将这批军械出让给政府,用来装备陆军(实为陈炯明的嫡系亲兵——笔者注),以便北伐。至于军械,你们可照原订单再订,不过差两个月时间,便有货运到,当可通融云云。王和顺系一介武夫,慨然答允,将该批军械出让,再派李蘅皋去香港办理第二次订购手续。不料第二次订货到后,惠军派人赴都督府领款出货,他们却以财政暂时支绌为词,拖延不发。消息传播,全军鼓噪,酿成变乱。[11]由此可知督办处民军处境之悲惨。难怪王和顺等人愤然抗议:“同是粤人,奚分我汝。炯明所部循军,军器皆备;诸军瑟缩如丐,充耳不闻。各统领禀准胡督,捐款购枪,以充公用,复为彼所留。盖恐势力既均,将不能为所欲为也。”[5]

胡汉民、陈炯明在民军的编遣问题上也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如前所述,都督府的不少民军改编成了巡警、警卫军或正规的陆军,而督办处的民军则几乎全部被武力强制解散或消灭。石锦泉因不服陈炯明的专制,强行起卸本应属于他们的枪械,被陈炯明设计诱捕枪杀,石字营民军遂被陈炯明的陆军包围缴械。王和顺是老同盟会员,辛亥革命以前,曾在广西等地多次领导发动武装起义,威震海内,其声名影响远在陈炯明之上。再加上王和顺的队伍人数多,纪律好,势力大,素为陈炯明所忌,时思裁汰。最终陈炯明玩弄阴谋手段,派陆军巡查队进入惠军防区,挑起事端,然后又反诬惠军“叛乱”,一鼓而平之。并乘势连带解除了关仁甫、杨万夫部民军的武装。相反,陈炯明在遣散、消灭其他民军,下令禁止招兵的同时,却不断扩充自己的实力。民国元年3月以来,和陈炯明素有联系的粤东“东江兵团投效政府者”,“日凡数起”。[5]总而言之,督办处民军得到的只是不公正的待遇和被遣散、被消灭的命运。

本来,黄世仲是由于“与各民军首领向多意气相投,因得被委充民团局长一职”的[12-p42]。但残酷的现实是,陈炯明为保持他自己军事上、政治上的绝对优势,滥用代都督的特权,处处压制打击乃至消灭异己的督办处民军。这就理所当然地激起了黄世仲和其他民军统领的抵制和反对。当年瀛字军的统领之一胡汉贤回忆说:陈炯明在胡汉民调任南京代理粤省都督后,他首先解散军团协会。接着,又不与民军领袖会商而遽行宣布解散民军。而在不久后召集的裁军会议上,更大肆排除异己,裁撤别人的部队,扩充自己的实力。各军首脑皆有戒心。民军领袖王和顺、黄明堂乃以裁军不公平为理由,反对陈炯明的裁军计划,并将部队退驻广州东关一带。陈炯明刚愎自用,竟与王和顺火并。与此同时,陈炯明所拟定的裁军计划,也遭到黄世仲的反对。黄世仲主张裁弱留强,合理编遣,不得裁减他人部队,扩充自己实力。陈炯明竟然妄加罪名,把黄世仲枪毙[13-p154~155]。由以上种种事实看来,陈、黄的结怨,的确当由民军编遣和厚此薄彼的不公正待遇而起。

陈、黄最终反目成仇的另一个因缘,是民国元年围绕粤省都督人选的一场斗争。广东光复以后的第一任军政府都督是胡汉民。1911年12月下旬,胡汉民随孙中山赴南京以后,都督一职暂由陈炯明代理。先是,陈炯明为牢牢抓住兵权,向孙中山屡辞代都督一职,要求统兵北伐;不久,南北议和成功,以袁世凯为首的北京政府取代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政府,在南京政府任要职的胡汉民成了闲人,这又产生出原任都督要不要回原任的问题;此外,陈炯明在台上的所作所为激起了部分民军、一些港商和很多团体的激烈反对,希望他下台的人也不少。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孙中山本人就先后提出过汪精卫、冯自由、朱执信、胡汉民出任粤督的几种意见,也提出过陈炯明出任正任粤督的意见;广州的一些绅商则拥护陈炯明升任正督;民军(主要是督办处民军)、部分港商和很多社团则推戴孙中山的哥哥孙眉出任粤督;陈炯明本人在受到各方责难后,也曾言不由衷地推荐“执信、仲恺、毅生、少白、世仲诸人”出任粤督[10-p64]。还有由清末新军反正的黄仕龙也在觊觎粤督的位子。

在这场都督人选的争斗中,广东政坛一度掀起了“倒陈拥孙”、“倒陈拥黄”的浪潮,黄世仲被卷进这股浪潮的漩涡。冯自由《革命逸史》谓:广东光复后,一部分同盟会会员及华侨之不慊于胡汉民、陈炯明者,乃有恢复旧兴中会之意,群拥孙眉为首领,以与军政当局相抗衡。孙眉忠厚性成,颇为所用。陈炯明屡言辞都督职,于是粤省党人及各社团各自推举都督,电请孙中山委任,中以举孙眉者为最多[12-p8~9]。一时间,甚至出现了“民军以兵力要挟省议会令举孙眉为都督”的过激行动[15],此即孙中山所说“用强力胁迫他人以举兄者”[15-p114]。值得注意的是,用武力强制手段推举孙眉者,不是别人,正是黄世仲领导的督办处的民军。据民元广东《公言报》披露:“当时反对陈都督者五十社团,而以王和顺、关仁甫为最激烈,陈都督衔之切骨。”[16]隶属于督办处的石字营统领石锦泉被陈炯明枪杀以后,又传出撤销督办处,民军一律遣散的消息,遂使督办处民军与陈炯明的矛盾斗争更加白热化。胡汉民说:“余离粤后,民军石锦泉等愈跋扈,陈竞存使魏邦平执石杀之,王和顺、关仁甫、杨万夫等益自危,其党羽四出谋去陈。先生之兄孙眉为所动,则偕黄仕龙等至南京。余察其言,不啻为反动派游说,而先生亦前知王和顺等之为人,诫兄勿受其欺。已而民军拥戴孙眉之电报纷至,先生则为电斥之,谓‘素知兄不能当此军民大任,毋误粤局’,眉怏怏而去。”[10-p64]十多天后,陈炯明“故使巡查军与惠军挑衅”[16],督办处民军与陈炯明部队发生严重冲突。据说王和顺等人当时喊出了“打倒陈炯明,拥护黄世仲”的口号[3-p223~224],这不免贻人口实,使黄世仲难避纵容部属拥己倒陈之大嫌。黄世仲的老同事、老朋友、香港老报人劳纬孟一针见血地指出:“陈炯明枪毙黄世仲事件,据其宣布罪状,共凡三项,虽非全无事实,究竟不过是表面上的官样文章罢了。陈炯明为什么要把黄世仲置诸死地?是起源于王和顺、关仁甫的民军被陈炯明攻击,以致发生战事。而王和顺等曾预举黄世仲任广东都督,这就终不免于枪毙了。”[17]劳纬孟的看法,实际上也代表了当时粤港地区关注黄案人士的普遍看法:“时人对黄世仲之被杀,咸认为起祸乃由于王和顺诸人之发出打倒陈炯明,拥护黄世仲两句口号有以致之。”[3-p224]这表明,督办处民军的“拥孙倒陈”、尤其是“拥黄倒陈”的举动,才是黄案的要害所在。至于当局宣布的三大罪状,或是无中生有,妄加罪名;或是“官样文章”,掩人耳目。都不是问题的实质或要害。这一点也可以从下令枪毙黄世仲的粤督胡汉民那里得到证明。写于民国初年,但一直到胡氏死后才公开刊布的《胡汉民自传》里也讲到了黄案,然而,胡氏《自传》却只字未提他过去指控黄世仲的所谓“三大罪状”,只说黄世仲“颇能操纵关仁甫、王和顺之属。至民国元年2月间,乃竟欲使民军拥己而作乱。其咎由余用人不当致之。”[10-p45]笔者认为,胡汉民在《自传》里的说法,“欲使民军拥己而作乱”,“其党羽四出谋去陈”,才是他对黄案性质的真实看法。可见,招致陈炯明“切骨”之恨,欲置黄世仲于死地的根本原因,并不主要是“因为世仲阻碍了他独揽军权的企图”,而是黄世仲督办处民军激烈的“拥孙倒陈”、“拥黄倒陈”的举动。

诚然,督办处民军“倒陈”,自有他们“倒陈”的道理,但实际上,民军的“拥孙倒陈”也好,“拥黄倒陈”也好,都会被专制的当权者视为作乱谋反的行动。黄世仲作为督办处民军的总长官,自然难免受到牵累,容易被人视为幕后的主谋。其实,不仅胡汉民视黄世仲为“作乱”的幕后主谋,而且连那时的舆论也把黄世仲视为主谋。当时上海《时报》记者发自广州的报道说:“胡督去后,陈炯明代任都督,屡欲将局中弊混整顿,黄甚忌之。日与二三私人,运动另举都督,以谋去陈而遂其欲,卒不得逞。又纵恿各路民军与陈反对。月前王和顺之役,大半皆黄所擘画者也。”[18]黄世仲既然被人视为倒陈作乱的主谋,也就难逃一劫了。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陈炯明在拿办黄世仲的《都督谕》里不提“拥孙倒陈”、“拥黄倒陈”这些要害问题呢?笔者认为,这正是陈炯明的狡狯之处。因为如果陈炯明自己在指控黄世仲的罪状里加上了这一条,那就等于明白地告诉世人:黄世仲是由于反对他陈炯明才遭捕杀的。这容易使人联想到陈炯明是在凭藉都督的职权以势压人,挟私报复。所以陈炯明有意避开和自己本人有直接关系的要害问题,另行罗织了三大罪状,尤其是不顾事实,捏造了足以致人死地的为“叛军”私购枪械的第二条罪状,既避免了官报私仇的嫌疑,示人以公正,又达到了置政敌于死地的目的。陈炯明不亲自下令枪毙黄世仲,而假手胡汉民枪毙黄世仲,大概也是出于这种避嫌的考虑。

(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黄世仲和陈炯明之间的矛盾斗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当局处置民军不当激成的,是非曲直本来是清楚的。但是,当局在处理黄世仲一案中,从现实的政治需要出发,不经过正常的法律审判程序,更不问是非曲直,一味偏袒陈炯明,存在诸多问题。诚如陈少白所言:“世仲宣劳革命有年,功大罪小。陈炯明入党日浅,或不知其过去历史。胡汉民宜无不知,就职时应即移交法院依律审讯,以昭公允。倘情罪确实,亦当计功减罪,未可置诸重典。乃汉民竟甘任陈炯明之刽子手而不辞,殊不可解。”[12-p43]笔者认为,黄世仲被胡汉民“置诸重典”,从重从快非法枪毙的原因,除了前面分析到的因素外,还有外部的环境因素和封建专制遗毒等深层次因素的影响。

第一,当时广东政治局势的影响。广东光复以来,政局一直处于动荡之中。革命党与旧势力之间的矛盾,革命党内部的矛盾斗争相互交织在一起,极其复杂。军政府对民军的不当处置,石字营统领石锦泉被枪杀,陈炯明的辞职,都督人选的风波,拥孙倒陈,拥黄倒陈,循军与惠军、仁军的冲突,陈炯明查禁《公言报》、《佗城报》,枪毙报人陈听香,逮捕黄世仲,省议会弹劾陈炯明等等,都是这些矛盾斗争的反映。民元4月下旬,辞去大总统职位的孙中山,偕胡汉民等人抵达粤港。恰在此时,原来反对陈炯明最为激烈的督办处民军统领王和顺、关仁甫、杨万夫、廖竹彬等人,被逼出走后又在澳门组织“扶正同盟会”,推举孙眉为首领,声言进行二次革命,推翻以陈炯明为首的广东军政府。这件事引起了孙中山的高度警觉,4月27日,孙中山在粤省议会发表演说,谓“兄弟到香港时,即闻有人欲行第二次革命,以推翻广东政府,其印信旗帜等物均已齐备,兄弟曾亲见之。”认为“此等举动,不独关于广东之安危,实关于中华民国全部之安危,我辈若不急起维持,将目前最紧要之事件速为筹划,吾恐祸端即见于顷刻。”[19]5月1日,孙中山再次公开谈到此事,谓“万一成乱,则民国全局将为动摇。北京及各省军队,均须奉调赴粤,助此间当局者恢复秩序。”[20]同时,刚刚回复原任的胡汉民都督也发布告示,声称“倘有心怀不轨,希图扰乱公安者,本都督惟知执法严惩,决不宽贷”[21]。一时间,粤省局势骤然紧张。大家知道,前此督办处民军与陈炯明陆军的冲突,王和顺等人的“拥黄倒陈”举动,黄世仲已大受嫌疑,被当局视为幕后主谋而关押;今次黄世仲的部下王和顺等人又欲发起二次革命,推翻以陈炯明为首的广东军政府,那岂不是使身陷囹圄的黄世仲罪加一等?况且,其时陈炯明庐山真面目尚未暴露,孙中山、胡汉民对陈十分倚重信赖。在这样的政治氛围下,以王和顺等为首的“扶正同盟会”的活动,在主观上也许是为了援救黄世仲,伸张正义,但在客观上却起到了激发当局从重从快处决黄世仲的作用。或者说,在当时特殊的背景下,运用铁腕手段,从快从重处理黄世仲一案,反成了当局稳定粤省局势,震慑扶正同盟会“反政府”活动的一种策略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说黄世仲是民初广东政坛政治斗争的牺牲品,也未尝不可。若说是“胡汉民与陈炯明权力斗争中的牺牲品”,则缺乏根据。

第二,陈炯明在广东的特殊地位和孙中山、胡汉民等人对陈炯明的倚重与信赖。陈炯明自出任粤省代理都督以来,一直非常重视培植自己的势力,军政府的正规军,即陆军两师一旅,本来就是以陈炯明的循军为班底组建改编而成的,完全是陈炯明的嫡系亲兵;驻扎羊城的龙济光的济军,亦乐为陈用,在陈炯明的掌握之中;未被遣散的民军或由民军改编的巡警和警卫军又都是陈炯明的支持者。可以说,那时的陈炯明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地方实力派,广东的武装力量全控制在他的手中。让出大总统职位南来的孙中山和胡汉民,则成了光杆司令。为了保住广东这块革命根据地,孙、胡不得不借重陈炯明的实力。而且,那个时候,孙、胡对陈炯明的印象是很好的,完全信任的。并不存在像姚文所说“胡汉民与陈炯明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胡汉民当时曾说:“至陈则为吾人共生死、同患难之老党员,今以其地位足以支撑艰巨,助陈即为政府,此无徘徊之余地。”[10-p48]那时的孙中山,对陈炯明更是赞赏有加,十分器重。他说:“陈都督极有本领,不避劳怨”,“广东军界,经陈都督组织,已著成效。窃谓主持广东军事者,非陈督不可。”[15-p346]又说,“粤都督陈炯明,其人本甚难得,然欲其任劳任怨尚可,欲其不避嫌疑则难。”[15-p348]相反,那个时候,由于孙中山受陈炯明的蒙蔽和对陈的绝对信任,把陈炯明的对立面黄世仲,则视为奸佞之人。孙中山在民元4月底发布的《通告粤中父老昆弟书》谓:“有不逞无赖之徒,妄借扶正同盟会为名,及推举某某人为首领,散布谣言,谓将起第二次革命。此种无稽之言本不足道,惟察其原因,此等风说,实由两种人而起:其一,则无意识之人也。……其一,则不得志之人也。当反正之处,淑慝未明,贤愚并进,如黄世颂[仲]者流,遂得恣肆于一时。迨军务渐平,是非大定,彼辈遂不得逞,乃从而多方煽惑,结党营私,冀人售其欺,而彼亦得于中取利。”[15-p351]孙、胡对陈炯明的器重,对黄世仲的厌恶,赏罚抑扬的天平会向哪一边倾斜就不言而喻了。胡汉民接任后,不经审讯,只字不改地肯定、引述陈炯明对黄世仲“罪状”的全部指控,急忙下令枪毙黄世仲,替陈炯明消灭政敌,替陈炯明避嫌,其用意无非是向陈炯明示好,向陈炯明传达我胡汉民绝对维护你,绝对信任你的信息。从而借重陈炯明的军事实力来共同维持粤局,为他所用,颇有点政治交易的味道。并非如姚文所说,黄世仲的死,是“胡汉民为暂时缓解与陈炯明政治矛盾而推出的牺牲品”。

第三,革命队伍中浓厚的封建专制思想意识。辛亥革命的成功,仅仅掀翻了帝制的宝座,但不可能一下子打倒封建专制独裁统治,肃清封建专制思想意识的流毒。王俊年先生曾深刻指出:辛亥革命只推翻了一个满清王朝,并没有结束中国的封建专制独裁统治。满清末代皇帝退位以后,继之而起的仍然是这个那个不叫皇帝的皇帝!他们冠以总统、主席、委员长等时新的美名,标榜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等的民主、自由权利,而实际上实行的仍然还是与封建王朝一脉相承的专制独裁统治。这不是哪一个人的错误造成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的传统根深蒂固,除少数的有识之士外,从上到下都存在着严重的封建思想意识,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那一套政治制度太陌生。唯其如此,上层的统治者自觉、不自觉地会走过去的老路;而广大下层人民的这种状态,则又成为上层各种野心家得以实行专制独裁统治的基础[3-p18]。因此,在陈炯明、胡汉民这些专制独裁统治者的心目中,他们的政治逻辑很简单:你黄世仲对我有意见,就是反对我;反对我,就是反对政府;反对政府,就是叛变,就是作乱;既是叛变、作乱,那就是大逆不道,罪不容诛!于是,不用调查取证,不用法庭审判,不容当事人申辩,一切以长官意志和现实的政治需要为依归,铸就了又一个历史错案。

[收稿日期]2003-10

郭天祥先生的这篇文章是与姚福申先生的《黄世仲疑案》一文的商榷,为方便读者阅读,特将两篇文章一并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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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忠的“犯罪”揭露:与姚福生先生商榷_陈炯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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