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承包经营中期限和成本的合理确定研究_农业论文

农地承包经营中期限和成本的合理确定研究_农业论文

农用土地承包经营中期限与费用的合理确定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限论文,承包经营论文,费用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是现阶段中国农村农用土地经营基本的和主要的形式。它通过明确承包经营对象,合理确定承包期限和承包费用,明确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力、责任和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显示了承包经营方式的巨大生命力和优越性,但是,农用土地承包经营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有些地方,由于不合理地确定农用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期限和承包费用,导致经济纠纷,影响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或者不利于集本利益,不利于农村社会安定团结。前些年,农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主要是对农用耕地按照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家庭,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实质上是将耕地承包经营与利益分配结合在一起了。在这种情况下耕地承包费用高低和期限长短欠合理所导致的问题和纠纷尚不普遍、不严重。目前,农用土地承包经营的形式和内容正在发生转变,向以经济实力、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和技术能力进行竞争承包、实现规模承包经营的方向发展。由于这种承包经营形式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证,在实际上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和纠纷,这个问题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农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期限和承包费用的合理确定问题进行研究,为其合理确定提供依据,以完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形式,促进农业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农用土地承包经营的特点

农村农用土地是农村中可以用于发展农业并规定用于农业的土地资源。农村农用土地不论是耗地、水面、果园、林地还是草山荒坡,都是一种稀缺资源,是人们的生存之本,衣食之源,是国民财富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可以作为最基本的生产条件,吸收人们的劳动而提供出农业产品。农用土地的使用,应能使其所有者及使用者合理地分享农用土地所提供的利益。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以及拍卖,都是农用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分享利益的具体形式。利用何种具体形式,应该取决于哪种形式能够使农用土地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以取得最大的农产品产出和最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

农用土地承包费用、租赁费用以及拍卖价格,实质是地租的具体形式。从经济理论上说,地租是农业经营中的超额利润,是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超过其价值或生产价格的部分。从实际来看,地租是农业经营收入分配中的一个项目,是农业经营收入中用于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那一部分,是土地所有权所产生的收益权的体现,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因此,农用土地承包费用、租赁费用以及拍卖价格,应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1.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要以出让的用途收益作为依据来进行计算,以其总收入减去其各项成本支出以后的纯收益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最高限额。2.应考虑土地的级差地租。对于那些交通便利、土质肥沃、地势有利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应该高些;反之,则宜低些,高低差额宜以成本差异和投资收益差异为依据计算。3.供求关系。农用土地需求旺盛供不应求时,可适当提高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供过于求时可适当降低价格以刺激需求。4.成本价值。各块农用土地中投入的肥料、人工、设施等资本含量及其折旧状况不同,表现为土地资本使用价值有差别,资产净值大的使用价值高,其地租或地价就高;反之,地价则低。5.要看出让年限长短和市场利息率水平高低。出让年限越长,地价越高;反之则低。市场利息率越高,则地价越低,反之则越高。

农用土地承包经营,规定了土地农业使用方向,因而其承包期限的确定必须要考虑农业生产经营的时间特征,要符合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上的规律性。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过程。作为自然再生产过程,农业生产过程受动物、植物的生长发育成熟繁殖等时间周期的影响和制约,农业用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至少应该能够包括一个完整的自然再生产周期才便于交割。农业生产经营作为一个经济再生产过程,其价值运动包括投入期和回收期,形成一个完整的经营周期。农用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至少应该包括一个完整的经营周期,才有利于农业土地承包经营者积极增加在土地上的各种投入并获得相应的回报,有利于提高土地产生率。农用土地承包期限过短,必然导致农户的短期行为,承包期限较长,才有利于农用土地承包经营者进行农用土地上的基本建设和培养土地肥力的长期行为。同时,农用土地承包期限过短,会产生频繁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活动,从而发生更多的交易成本,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经营者都不利。农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规定的过长,就不便于适应形势和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作适当调整,造成调整不合法、不调整不合理的两难局势。

二、农业用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期限、 承包费用的影响因素

(一)农业用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期限的影响因素

1.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的长短。农业生产经营的周期制约着农业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农业土地承包经营的最短期限,不能小于一个农业生产经营的完整周期。农业作物种植,至少南非要一个农业年度。林业生产经营,至少要达到一个从种苗栽植到林木采伐的时期长度。

2.投资周期的长度。农用土地承包期限,应使经营者在承包土地上投资所带来的相应收益完全或大部分收回。如种植农作物所施用的肥料能在3~5年内显著增产则耕地承包期不应短于3~5年。又如投资建设经济林,5年后见效益,其收益主要在第6年至第15年之间,则其承包期不应短于15年。

3.经济发展的速度的稳定性。在经济发展速度性、经济形势不够稳定的情况下承包期宜短而不宜过长,承包期短些可随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承包关系,过长则会带来承包关系与新发展的经济形势、经济条件不相适应的问题,表现为承包合同不合理,改变合同于法不容,维持合同于理不通,造成进退维谷的两难处境。

4.社会政治经济宏观环境的稳定性和政策的稳定性。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和政策的变化会影响农地承包收入、支出和纯收益的变化,也会影响农地承包经营者的投资组合,引起其投资方向的转移,如有的将投重点转向乡镇企业。如果在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和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农地承包关系仍不作调整,则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

5.农地微观环境的稳定程度。作为承包对象的农地的微观环境包括地基稳固程度、水利条件、生态平衡状况、水土流失速度、污染发展与控制情况、病虫害发展情况、交通条件,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的物资供应、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基本稳定,承包期可长一些;反之,则宜短些。

(二)农地承包费用的影响因素

农业用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发包给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其所有者理应凭借其所有权向经营者取得一定的收益,作为其出让土地经营权的代价,这种代价或收益一般称为承包费。承包费的合理确定,对于调动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积极性,充分合理的利用农地资源、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农产品以及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承包费数额的大小,主要影响因素有:

1.作为承包对象的农业用土地的农副产品的可能年产量。农地承包后,农业生产经营的实物成果表现为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产出量,具体指标主要有:农作物收获量、农产品商品量以及畜禽增殖量。农副产品的可能年产出量,是农地潜在生产耕作、适种植性能的综合反映。确定农地承包费,应以此作为首要因素考虑。

2.农副产品价格。农地承包费多采用价值形式支付,农地承包者需要将所收获的农副产品销售出去取得货币收入,以补偿各项经营支出和承包费用。农副产品价格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在一定农副产品商品量条件下农地承包者的货币收入量。设J种农副产品收获量为X[,J],该种农副产品价格为P[,J],其销售农副产品所获得的货币收入为R[,J],该农用土地承包期内共产出N种农产品,则有:

n n

R=∑ R[,J]=∑ X[,J]P[ ,J]

j=1 j=1

n

设J种农副产品税率为E[,J],则税后收入为R[*]:R[*]=∑ R[,J] (

j=1

n

1-E[,J]=∑ X[,J] P[,J](1-E[,J])

j=1

3.农地生产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支出和人工费用。农地承包经营者销售农副产品税后收入仅是其毛收入,其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投入大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以保证农作物播种、浇灌、施肥、植保收获等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这些必要的物资支出要从其毛收入中得到补偿。这些农资支出和劳动支出形成的费用,还会随着物价波动及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很大的变化,因而增大了农业承包经营的风险。

4.农业基本建设的物资费用和人工费用。农业基本建设的成果主要表现为水利设施、水土保持措施、堤坝、梯田、防护林带等。这些基本建设所耗用的物资、人工很多,其价值很大,这些设施往往能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其价值以折旧形式一部分一部分地从各年的收入中提取回收。

5.农地承包经营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农地承包经营状况的好坏影响到社会和生态环境系统。农地承包经营的农作物、林木等绿色植物对于净化环境、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改善气候,使生态环境向有利于生态平衡的方向发展,对于保证社会的食品供应,具有难以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农地承包者在这些方面作出的贡献,应考虑在经济方面给补偿和鼓励。对于治理荒山荒坡、进行小流域开发和治理者,应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在经济上予以支持,体现为承包费用的减让。

三、农地承包费合理确定的方法

农地承包费的合理确定,必须将以上诸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将各因素采取适当的方法予以量化,构造出科学合理的计算模型。

1.年承包费的合理确定。若某块农用土地预期年J 种农副产品产量为X[,J],该种农副产品市场价格为P[,J],税率为E[,J], 灾害风险发生率为A[,J],灾害损失率为B[,J],该块农用地的预期税后收入为R,则有

n

R = ∑X[,J]P[,J](1-A[,J])(1-B[,J])(1-E[,J])

j=1

若年人工费用C[,1],物料费用为C[,2],长期投资折旧为D, 年经营成本为C,经营该地的年毛收益为M,则有:C=C[,1]+C[,2]+DM=R-C

对于M, 农地所有者凭借其家地所有权所产生的收益索取权向农地承包经营者索取一部分收益,其索取数额H占M的比例F 的大小取决于当地的农地供求关系。一般的说,0<F<1,则有年承包费H:H=FM=F(R-C)

2.一次性预交农地承包费的确定

农地承包费的交纳方式分为逐年交纳与一次预交两种方式。农村同一集体单位中各家农户对集体耕地的承包经营,一般实行逐年交纳方式,因为各户承包费数额较小负担不重,年末易于落实。但大宗农地承包项目涉及面宽,有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省承包的,规模较大,承包费用金额较大,为避免毁约风险,保证履约,防止承包费流失,多实行期初一资性预交。若一年期承包经营,期初一次性交纳, 设年利率为I,年初承包费交纳金额H[*]应在年末承包费用额H的基础上, 扣减一年利息,即为:

1

H[*]=H(──)

1+1

若为长期承包经营,期限为N年,H[,T]表示T 年应交纳的承包费用额,承包费采用期初一次性交纳方式,则承包费交纳金额H[*]应为承包期内各年应交承包费H[,T]按预交提前年数扣减利息后的余额之和, 即:

n

H[*]=∑ H[,T](1+1)[-t]当各年承包费相等即H=H[,T]时,则可根

t-1

n

n

据等比数列求和公式,有:H[#]=∑ H(1+I)[-t]=H ∑(1+I)

t-1 t-1

(1+I)[N]-1

[-t]=H───────

I(1+I)[N]

运用以上公式计算出的农地承包费用额可作为基础,再考虑农村集体和经济单位的具体情况、条件和要求,对承包费用额予以适当调整,从而确定出科学合理的承包费用额,以合理的分配关系完善农地承包经营制度,保证农业经济迅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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