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卫生监督所 江苏吴江 215200
摘要:卫生执法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的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一企业无证生产涉水产品的案件,立案展开调查,经卫生行政程序,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总结查处案件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更好的监管给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涉水产品;行政处罚;分析
1.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日,苏州市某区卫生局接到一起来电举报称:辖区内某公司未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批件),非法生产自来水管,要求处理。接到举报后,区卫生局立即派出卫生监督人员前往该公司调查。在该公司生产场所内发现如下情况:1.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内见三名员工正在进行给PP-R管件贴标签、包装工作,共有两台管件注塑机在运行中;2.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内见两名员工正在进行PP-R管材的生产工作,一条管材生产线正在在运行中;3.在该公司车间内成品区货架上见一 千包已包装好的管材,管材上标识有“X牌管道 三型聚丙烯PP-R管材 热水型”以及该公司制造等字样,管材包装袋上同样标识有“X牌管道” 以及该公司制造等字样;4.在该公司车间内成品货架上见两百箱已包装好的管件,包装上有“X牌管道” 以及该公司制造等字样。当时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X牌管材、管件的涉水产品卫生批件,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公司未取得涉水产品卫生批件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PP-R管材、管件,决定于4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认定了如下事实:1.该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为“苏州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2.该公司自2013年2月17日开始生产X牌管材及管件,共计生产X牌管材一千包、管件两百包。现场未能查实销售情况,当事人只承认生产、否认销售,所以无法认定违法所得;3.该公司未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X牌管材及管件卫生许可工作,属于无证生产涉水产品。
区卫生局经过合议后认定:该公司无证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该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未提出任何异议,于2013年5月7日自觉履行了该行政处罚,本案顺利结案。
2.案例评析
2.1本案在证据的收集、法律文书的运用上有以下独到之处。
2.1.1反应迅速、精准出击。本案中,区卫生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第一时间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核实调查,有效防止当事人隐匿证据、破坏现场,为该案的顺利查处抢占了先机,赢得了主动。
2.1.2.剥茧抽丝、环环相扣。本案中,执法人员从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管件管材的现状入手,剥茧抽丝,通过书写现场笔录,对现场全程摄像,对相关区域、相关物品拍照取证,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车间负责人、现场操作员工等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查阅公司原材料进货索证材料及原始生产记录等,形成了一条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类型且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主体、事实等因素还原的很充分,体现了取证就是最大程度地还原事实的精神。
2.1.3巧妙运用,严谨执法。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立检验室开展自检并记录,对原材料的采购也应做好索证工作等,但没有相对应的罚则。本案中,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巧妙的运用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这一具有指导性、指令性的执法文书种类,责令该公司加强管理,限期整改,使得执法行为更加严谨、全面。
2.2本案的不足之处。本案中,因现场未查见销售记录、账本等证据,当事人也否认进行过相关产品销售,所以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只能按无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2.3目前的监管困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大众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需求有了较大提高,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同时涉水产品市场也暴露出不少卫生安全问题。目前国家对涉水产品管理存在重许可轻监管的问题,虽然出台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对生产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有些要求比较原则化,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3.1对涉水产品生产销售方面有明确罚则的仅有1997年元月一日起施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条仅是针对生产销售无卫生批件涉水产品的罚则,由于罚款金额上限为3万元,致使违法成本相对低廉,使得行政处罚不能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违背“不能让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原则。此外,因当事人刻意隐匿等因素,导致违法所得的确定比较困难。
2.3.2违规行为无相应处罚条款的问题也较突出:生产企业对原材料的索证资料、生产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全或缺失,检验室空置,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配方投入原材料生产、重金属指标检测不合格等方面都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极大的制约了卫生行政部门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建议相关部门新增、修改、补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改变无法可依的状态,提升涉水产品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2.4如何在现形势下强化监管,保证卫生安全的生活饮用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笔者有以下几点拙见:
2.4.1建立一户一档,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企业建立一户一档,可参考引入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概念,实行风险度管理模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设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表,通过监督评分确定风险度等级,然后确定监督频次。在现行情况下,既可扩大监管面,又可节约监督资源。另外,对已经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重点加强监管,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时进行说理式执法,处罚后可进行约谈回访等模式,加强柔性执法。
2.4.2加强抽检频次,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制定涉水产品抽检计划,纳入法定检测范畴,按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对于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可引入信息公示制度在适当场合进行公示。另外,对于有微生物检测指标的如水质处理器等,检测不合格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相应处罚。目前对于重金属检测指标不合格并无相应罚则,能否参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予以处理,尚值得商榷。另外,根据《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于产品检测不合格的,卫生许可批件不予延续。
2.4.3善用执法文书,紧抓执法主动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执法人员可利用这一条款,善于运用监督意见书,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并复查。若违规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并屡次发生,产品生产不再符合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可提请省卫生厅依法吊销相关企业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4.4联合工商部门,疏堵结合形成合力。目前,在利益驱使下,有部分企业无卫生批件生产涉水产品,这种企业往往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部门若能和工商部门加强协作,一方面利用工商部门本底信息“堵”住无卫生许可批件生产窝点,另一方面将持有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进行“疏通”,有堵有疏形成工作合力,产生“1+1﹥2”的效果。
2.4.5加强教育培训,提升行业自律水平。执法部门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方面增强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引导行业自律,树立企业负责人即是第一责任人的主人翁意识。
论文作者:王素青,汪婷婷,谢坤林,胡雪明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世界》2015年9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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