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论文_彭嘉恩

关于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论文_彭嘉恩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 528403

摘要:当前,招投标方式广泛运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体制尚不健全,市场尚不规范,社会诚信体系未完全建立,致使招投标工作存在各类问题,使采购进度受阻。本文从招投标法律机制、政府监察、招标代理、评标原则等几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招投标能更便捷、合理地服务于各类采购项目。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规范化

投招标属于市场行为,通过有序的投招标活动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市场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完善的反腐倡廉体系。目前,在各类政府资金采购项目中,公开招投标方式得到了良好的应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在分析招投标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政府采购中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1.政府在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中的作用

1.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政府角色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政府一般扮演着两种角色:(1)政府作为业主,以民事关系主体身份签订工程合同,并且以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来履行合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政府作为市场的管理者,以治理市场秩序为己任,以法律为根据,以颁布法规、规章、命令及裁决为手段,对微观经济主体的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或干预。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后一种政府角色的作用。

1.2政府在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中的作用

1.2.1立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的正常运行以一定的规则及契约关系为前提,没有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就无法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和企业的经营行为,市场经济就无法健康有序的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而又十分敏感的工作,它迫切需要维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合法权益和保障市场正常秩序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建设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是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的必要保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市场规则的产生,实际可分为两类,一是市场主体在利益冲突和竞争中自发形成的规则,即诱致性制度;另一类则是市场不能自发形成和产生的规则,需要市场以外的强制力供给,即强制性制度。强制性制度只能由政府提供,因此,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发育过程中,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有效的建筑市场进入规则、竞争规则和交易规则是政府的一项首要任务。目前,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这个领域的基本法,《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条例》是这个领域的全国性法规,一批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也相继出台。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法规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招标投标法》中还存在法律责任、分包和资金拨付等规定不明确的地方,还需要各级立法机构和政府不断创新。

1.2.2监管

在任何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监管都是以克服市场缺陷为理由而存在的。政府对招投标行为监管就是政府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规对招投标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看其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评标是否科学、合理;定标是否正确;在招标中有无明招暗定、行贿受贿、泄露标底、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2.政府采购中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1配套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尚未形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是比较完备的,但是不足之处在于,关于操作层面的详细规定比较少,仍需要完善。由于政府采购具有操作性和程序性特诊,因此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不过目前的现状无法令人满意,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对《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别;二是招标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不一致。这两方面问题的存在表明与政府采购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尚未建立。

2.2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

在目前的市场采购中,地区保护主义和行业分割比较严重,且歧视供应商的现象经常性发生。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不少的地区,通过部门垄断、封锁等手段,对其他地区的供应商进行打击和排斥,这类问题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设置比较高的、歧视性的资质要求、评审标准等,限制外来企业;二是规定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政府指定本地企业或者个人为政府提供服务;三是在指定招标文件和办法时,制定对本地企业有利的“霸王条款”,对本地企业进行保护;四是设立投标许可证,对外地企业多收费,提不合理的资质要求等。这些均为地方保护主义保护本地企业的手法,严重阻碍了全国性统一市场的形成。

2.3采购的投招标方式单一

在政府采购中,核心的为采购方式,这也是确保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重要手段。在各种法规规范下,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不过,也必须看到,政府采购对于工程项目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招标过程缺乏规范性。这些问题对投资效益的影响较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全力或领导干预招投标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尚未杜绝;三是招标单位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四是相关部门监督乏力,无明确的执法主体,无法及时查处违法乱纪的行为。

3.政府采购中投招标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3.1完善招投标法律机制

招投标制度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招投标工作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制度在满足实际需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漏洞,不同部门规章在实施细则上含糊不清,执行层面有了不同的理解。规范招投标工作,首先要从对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和清理,构建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完整的招投标制度体系中应涵盖整个招投标的全过程事务处理原则。其中,特别需明确各种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惩罚措施,严格投标人和招标代理的资格审查程序,通过强制手段加大对招投标文件标准文本的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补充和强化法律责任,进一步统一招投标规则,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3.2强化采购中的投招标监督管理力度

市场经济的管理者即政府,作为政府,应将规范市场秩序,维持市场的公平竞争作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在市场管理中,以法律为依据,加强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的监管。政府进行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因此,在招投标管理中,政府部门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查处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网络等公开处理结果,维护投招标市场的秩序。在政府进行监管的同时,可将纪委监察部门引入到投招标活动中,充分发挥纪委监察部门的作用,对于违法乱纪行为坚决查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建立和持续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采用信用档案管理,用以记录企业的行为、业绩等,并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使无信用者无处藏身。

3.3选择适宜的评标方法

招标人对承包商或供应商的选择要求均体现于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是决定中标结果的最关键因素。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其中综合评估法由资信、技术、商务三块内容以不同权重组成。综合评估法中资信、技术的评分可结合各单位自身资料分别打分,商务标分值与所有投标人息息相关。目前,无标底评标的方法正在我国招投标领域推广适用。标底价的产生源自所有有效投标人的均价或者直接采用合理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把招标竞争还给市场,由市场竞争价决定最优价。

结论

总之,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容易导致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等现象的产生,严重阻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为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能够公平、有效地进行,不仅需要规范市场行为,而且更需要规范政府行为。即通过加强立法,使政府行为有法可依,严格限制在法律规范内行使政府的有关权力。同时,应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使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者首先受到法律监督。此外,强化政府公职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也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参考文献:

[1]王浦劬,徐湘林.经济体制转型中的政府作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2]王铁男.关于政府规范竞争行为的探讨[J].北京:管理世界,1999,(4)

[3]申立银,徐崇禄.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践与管理(C).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97.

论文作者:彭嘉恩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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