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印第安纳学派的新制度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印第安纳论文,制度论文,学派论文,主义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序
在制度与行为者之间关系上,以往的社会科学里有两种倾向,即计算方式(calculus approach)和文化方式(cultural approach)[1]。计算方式是指制度影响行为者的方式,主要是为行为者提供关于其他人的现在和未来行为的确实性,因此主要分析对象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者的战略性行为;相反,文化方式是指个人的行为主要被嵌入到制度而不是战略中去,因此主要分析对象是行为者所处的情境。另外,计算观点可以说是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宏观现象的,而文化观点则是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微观事件的。以往的社会科学里的各种学派,可以说都在这个框架里存在,最近在社会科学里比较普遍使用的新制度主义也同样包括这两种研究倾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制度主义中由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代表的“印第安纳(Indiana)学派”,试图避免这两种研究倾向的偏颇,综合和发展出有利于科学分析社会现象的理论。
本文为了更准确地理解新制度主义的各个学派,拟以制度与行为者之间的关系为主,对各个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简略梳理。然后,为了克服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两种倾向,以找出更科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探讨和介绍在这一方面颇具参考价值的印第安纳学派的理论和观点。
二、制度主义关于制度与行为者之间关系的看法
新制度主义不是由一个学派提出的有一个明确的理论系统的理论,主要是一个学术上的潮流。它们的共同点是在研究社会现象的时候主要关心制度的作用。[2]最早使用“新制度主义”这一词的马奇和奥尔森(J.G.March and J.P.Olsen)把目前存在的政治学研究方法分为“脉络主义(Contextualism)”、“还原主义(Reductionism)”、“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和“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脉络主义”认为国家不是一个自律的而是被社会各势力控制的从属的东西;“还原主义”认为政治现象是个人行为的集体结果,在那里没有结构和制度的影响;“功能主义”认为历史一定往更好的方向发展,因此现存的制度从其功能上看都是有意义的、有效率的;“工具主义”认为政治制度只是为达到某种目标而设计的手段;“功利主义”认为人的行为都是由利益来决定,人的行为都是有意识的和计算过的选择的结果。马奇和奥尔森还批评上述五种方法都忽略了社会现象中制度的作用。[3]也就是说,以往的理论在说明政治现象的时候排斥制度的作用,然而由于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其行为总是受到特定的文化和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深刻影响,因而如果对政治现象的制度或结构背景及其发挥的作用缺乏充分的了解,对政治现象的分析就会存在相当的局限性。[4]
虽然很多学者在新制度主义的名义下进行研究,但是新制度主义包括多种观点和看法。霍尔和泰勒(P.A.Hall and R.C.R.Taylor)、寇尔芭尔(T.A.Koelble)等学者把现存的新制度主义研究倾向分为三种,即历史的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社会学的制度主义(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理性选择制度主义(ration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5]。它们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历史的制度主义。它在制度与行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持折中的立场,即它的立场在计算观点(calculus approach)和文化观点(cultural approach)之间摇摆。它把政治体系的结构理解为以非均衡方式组织的权力的联合,因此注重的是制度的发展及与其关联的权力结构而不是没有被限制的行为者。它在制度发展问题上强调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和没有预见到的结果。它注重的是在超越政治制度的同时也要关心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看法的组合等因素。因此,它所设计的世界比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所设计的要更复杂一些。
第二,社会学的制度主义。它所规定的制度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为个人的行为提供准则的“意义体系”的正式的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的象征体系、认知和道德层次。也就是说它的制度似乎等同于文化。它在制度与行为者之间关系问题上反对个人具有目的取向性和意图性,而主张个人根据社会上所承认的适合性的逻辑(logic of social appropriateness)来采取行动并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一致性(identity)。这意味着它倾向于文化的方式。它在制度变化问题上反对制度不向效率极大化的方向发展而向强化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的方向发展,即制度变化的逻辑不是工具性的逻辑(logic of instrumentality)而是社会适合性的逻辑。
第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它拥有特定的行为假定,即它假定为一个行为者拥有一套固定的偏好,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以通过精心计算出来的、非常具有战略性的方式采取工具性行动。它把政治理解为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它注重于探讨集体行动中在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下能够达到最理想的结果问题。它在制度与行为之间关系问题上主张计算观点,即虽然制度影响个人的行为,但更重要的是,在各种制约下行为者通过计算其要采取的行动的补偿函数来决定自己的战略性行动。它在制度的起源问题上,认为制度是行为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设计的,制度的持续性在于其制度能不能够建立起成员之间合作关系。
三、两种社会科学研究倾向的统合
——印第安纳学派的新制度主义
如上所述,新制度主义的各学派都有自己的特点。在笔者看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通过自己的行为假定有效地说明和预测现存制度的问题和设计新制度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为了更准确地把握规则、规范、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非常需要社会学的制度主义和历史的制度主义的帮助。换句话说,为了更准确地说明和预测社会现象,需要宏观和微观角度考察的有机结合。因此,这三个新制度主义学派之间的相互交流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这一点,新制度主义中由奥斯特罗姆(E.Ostrom)代表的“印第安纳(Indiana)学派”提出具有参考性意义的观点。奥斯特罗姆试图从微观的角度统合宏观分析,认为以最佳条件(optimal condition)(注:最佳条件是指行为必须是在一种信念(belief)具备的情况下达到自己欲望(desire)的最佳手段;信念必须在所有的证据具备的情况下和个人能够具备的多种信念中是最佳的;从自己的欲望看来所收集的证据的量是最佳的。)、一贯性条件(consistency condition)、因果条件(causal condition)(注:因果条件是指行为必须以信念和欲望合理化为原则,而且必须是根据信念和欲望来采取的。)、可能性计算条件(probability calculus condition)(注:可能性计算条件是指行为必须是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来采取的。)作为其中心假定的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6],只是在回答“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是合理的和最佳的”之类的非常复杂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价值的一种“忠告理论(a theory of advice)”或者“规范理论(normative theory)”,而不是说明和预测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和社会现象的“描述的理论(descriptive theory)”。[7]因此,为了提高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力,她对该理论进行了一些改造。她首先承认这样一种事实,即规范和规则,也就是制度,可以影响人的行为,而“合理性”也可以影响人的行为。然后,她用拉卡托斯(I.Lakatos)关于所有的科学程序都由“核心(hardcore)”(注:核心就是指构成研究程序的基本假定,是不能变化的。)和“保护带(protectivebelt)”(注:保护带是指研究程序的附属假定,为了提高研究程序的现实适应性而可以变化的。)组成的说法[8],来改造理性选择理论:即把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中的“人的行为是为了追求自己目的的最大化而做出的,因此它具有目的取向性和工具性的本质”的部分,界定为“核心”;而把(1)个人层次上的信息水平、(2)个人做出决定时包含个人目的函数的内容、(3)做出决定的规则,界定为“保护带”。她认为,在(1)问题上,个人具有充分的信息的情况是很罕见的,大多数情况下,要在不确实或危险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在(2)问题上,个人的目的有可能不是自私的、很可能是利他的或理想的;在(3)问题上,除了传统的理性选择模型所假定的效用最大化规则以外,也有“极小极大(minimax criteria)”、“极大极小(maxmin criteria)”规则。[9]
这样,传统的理性选择模型的“完整的理性”,通过她的概念化操作,变成了“多样的程度下的理性(varying degree of rationality)”。[10]这一概念是一个不同于“完整的理性”、又不同于解释主义的新制度主义所假定的“局限的或不完整的理性(bounded or incomplete rationality)”的概念。在这一概念里,她重视那些对理性的个人行为有多种程度影响的社会制度等制约条件。可以说,这一概念避免了走向对理性的两个极端的倾向,开拓了新的思路,即重要的不是围绕“人的理性是不是完整的”问题的争论,而是“具有多样程度的理性的个人行为在什么样的制度或制约下能发挥其最有效的、最佳的作用”的问题。这样看来,在印第安纳学派的新制度主义里,主要把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当作为一个“保护带”。
奥斯特罗姆把这样的研究方法命名为“对合理选择理论的行为视角(behavioral approach to rational choice theory)”或者“第二代理性选择模型(the second generation model of rationality)”。她把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批评为“浅薄的理性模型(thin model of rationality)”,认为它们不能说明和预测现实的问题,因而强调构建更完整的理性模型的必要性。在她看来,人从本质上来讲追求自己的利益的,但同时具有学习内部的行为规范和遵守自己认定为正当的规则的能力。因此,人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容易犯错误的学习者(very complex and fallible learners)”。而且人是在一个给定的具体条件下,试图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同时为了改善制约自己行为的规范和规则而具备可以重新设计制度能力的个体。[11]
关于制度的界定,印第安纳学派把“个人行为模式中可见的规则性(observed regularities in the patterns of human behavior)”理解为制度。[12]这样看来,它是根据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把个人理解为“使社会现象有活力的力量(animating social phenomena force)”的[6]。在社会现象的问题上,最主要的观点是认为,社会现象是由个人的互相作用组成的。而且,它认为虽然自然现象与社会(包括政治、经济)现象本质上没有差别,但是,在其因果关系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差别。它主张自然现象中的因果关系是具有决定性的,而社会现象中的因果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是一个“准因果性(quasi-causal)”。准因果关系是指构成因果关系的重要环节中一个以上是根据实际性推论(practical inference)的,实际性推论是一个与逻辑性推论(logical inference)正相反的概念,它的根据不是逻辑上的必要而是经验性研究的。[13]这样,在研究社会现象时,不能像研究自然现象一样找出完全的因果关系,同时不可能控制所有的变量。因此,为了正确理解和控制社会现象,首先需要控制和理解那些“能够思考、考虑一些行为的代案而选择自己行为的方针、具有采取行动能力的个人”的行为。个人就是在某种社会现象里使分析家预测最大可能产生结果的原动力。[14]
这样看来,印第安纳学派新制度主义认为社会现象是在受正式、非正式规则影响的“不完整的制约(soft constraints)”下个人决定自己行为的“受规则影响的关系(rule-ordered relationships)”的,或者具有“准因果关系(quasi-causal ordering)”的。[15]这意味着它不同于主张制度(规则、制约)决定个人行为的社会学的和历史的新制度主义,而是主张制度只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即个人在特定的条件和制约之下,根据自己的目的来选择最有效的达到其目的的行为。
另外,为了更准确地分析由上述那样的个人构成的社会现象,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印第安纳学派提出比较具有科学性的“制度分析构架(IAD framework),即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framework)”。[16]制度分析构架首先为了理解社会现象提出以下五个要素:(1)物质的属性(physical attributes);(2)规则(rules);(3)共同体的属性(community attributes);(4)行动的场所(action arena);(5)行动者(actor)。在这里,分析的中心是选择和决定进行个人行为的“行动的场所”。这就是社会现象发生的现场,影响这一行为的场所的就是“物质的属性”、“规则”、“共同体的属性”(参考图1)。
图1 制度分析构架
物质的属性是指一些自然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与个人之间互相作用组成的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使个人之间发生互相作用的对象条件。也就是说,随着其对象的性质不同,如公共物品(public good)或私人物品(private good),个人的诱因结构也不同。规则是指在行为的场所里实际上被遵守和使用的一些规则(rule-in-use)。这些规则是规定参与行为的场所的个人的范围、资格、权限和在行为的场所里集合个人行为的程序等。一般来说,规则中最重要的是政策。共同体的属性是指构成行为的场所的一些个人,即共同体的特性和这些人所共有的规范等。随着共同体属性的不同,如氏族社会还是专业集团,其共同体所共有的规范也不同。这三个要素决定了行动的场所里进行互相作用的个人的诱因结构。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要素只能决定其诱因结构而不能决定在行为的场所里个人之间互相作用的结果,即社会现象。如果要理解和预测其结果,需要对个人的假定,即对人的模型做出说明。正如上面所提到的那样,制度分析构架从本质上来说,把人假定为具有合理性的。但是与传统合理选择理论不同,这一分析框架主张多样程度的合理性。因此,制度分析构架需要明确表示在某种情况下个人到底具备何种程度的合理性。当然有可能存在个人具有像传统合理选择模型所假定的“严格”合理性的情况。但是制度分析构架认为,很多情况(包括其要决定的事情和个人所获得的信息)实际上都超过了个人的认知范围,而使得个人不能追求效用最大化,只能学习“行动方针(behavioral heuristic)”去采取行动。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个人的合理性也是受物质的属性、规则、共同体的属性的影响(参考图2、图3)。
制度分析构架为了分析在行动的场所中个人之间互相作用的结果,使用数学的或形式的(formally)模型等一些演绎方法。因此,实证主义的新制度主义的主要分析构架,即制度分析构架的主要目的,可以说是要演绎受多种要素影响的行动场所中进行互相作用的个人合理选择的结果。
另外,制度分析构架强调制度的重叠性。凯易泽(L.Kiser)和奥斯特罗姆利用操作水平(operational level)、集体选择水平(collective choice level)、宪法选择水平(constitutional choice level)概念来说明制度的重叠性。[17]在操作水平里,发生个人之间的互相作用,并导致某种社会现象。影响这一水平的制度是正式的政策、法律(规则)和社会现象所发生的共同体、共有的世界观或共同体的属性等。这些制度对个人的偏好、目的和信息程度施加影响,主要影响了个人要选择的行动战略。集体选择水平是指定一些将会制约操作水平的规则层次。在这一水平里,行动者的选择结果以规定操作水平的正式的政策形式出现。和操作水平一样,这一水平也是受物质的属性、规则、共同体的属性和行动者的属性的影响的。宪法选择水平是指定集体选择水平所使用的一些行为者的权限和义务、互相作用的规则等的层次。例如,关于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之间的权限是什么和怎样互相牵制,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国民怎样控制政府的权力等的问题的规则,在这一水平里制定出来。和其他水平一样,这一水平也受物质的属性、规则、共同体的属性和行为者的属性的影响。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新制度主义的印第安纳学派假定在这三个水平里的行动者都具有“理性”。这意味着虽然要具体地考虑对由个人赋予的目的、个人所拥有的信息水平的制度的影响,但是不把个人理解为机械地实行制度所决定的一些东西,即把个人看成为社会现象的动因和选择制度的主体。当然,在这三个水平里的个人不可能按照“严格的理性”原则来采取行为,而是按照信息、规则、规范等的条件,选择自己觉得最有效果的行为。这些要素在给个人的补偿函数和选择代案方法施加影响的同时,也影响了个人之间的互相作用。如果有些行为给个人带来短期的利益,但是个人拥有对这些行为赋予否定的价值判断的规范,那么个人的补偿函数(pay-off function)会是和没有这种规范的情况不同的。而且,在对选择代案的结果或对方的补偿函数等没有精确的信息的情况下,个人通过自己判断为最合理的行动方针进行学习、搜集和修改信息,从而根据这些判断采取最合理性的行动。这样,可以说印第安纳学派的新制度主义的本质,在于先明确假定在三个水平里个人所面临的条件、个人所拥有的多样程度的理性、学习过程,而试图通过演绎分析来预测这些条件下个人的最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