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诊疗背景下全科医生社区首诊制度的完善论文_张丽

分级诊疗背景下全科医生社区首诊制度的完善论文_张丽

张丽

(无锡惠山区第三人民医院内科;江苏无锡214183)

摘要:实现分级诊疗目标的关键点在于全科医生社区首诊制度完善的具体情况。首先,这一制度的完善基础应建立在结合社区全科医生首诊制度的改革经验以及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的有益做法上。其次,对我们国家全科医生社区首诊制度的完善还一定要贴合我们国家在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特殊发展规律和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上,要通过例如医疗救助制度的科学设计、签约服务制度的科学设计等各个方面制度的科学设计奠定分级诊疗制度的实现基础。

关键词:分级诊疗;全科医生;社区首诊制度

引言:

实际上分级诊疗指的是将医疗资源在各个不同的层级医疗机构中进行合理配置,并且促使每个层级的医疗资源都能进行互相配合,从而可以实现高效率且公平的共享医疗资源机制。分级诊疗不仅是我国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最终目标,同样是最开始的一个起点。分级诊疗目标实现的着重点在于提高我国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基础建设,依据我国国务院和新医改所建立的全科医生制度来看,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能进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中坚力量就是全科医生,同时全科医生也是实现分级诊疗目标的关键要素。

一、分析研究域外地区、国家的全科医生社区首诊制度

全科医生在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或者一些地区中所赋予的职责重心都是处在整个卫生保健系统中心位置,这些国家中的居民基本上都会签约一个全科医生。全科医生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病人第一个接触到的专业医学人员。在他们整个卫生保健系统中,全科医生具备被社区居民选择成为首诊医生的资格。例如,最早确定全科医生社区首诊制度,且对全科医生首诊权进行赋予的英国在一九四六年颁布了《国民健康服务法》,这部法律是全科医生社区首诊制度在基本法律层面上的一次集中性体现[1]。再例如,法国本身没有全科医生社区首诊,所有居民都可以自由在卫生保健的机制中选择提供服务的人员,对全科医生的注册制度并没有强制进行执行。因此,法国卫生保健系统的协调运作不是很理想,保健服务的连续性也比较差,社会反响中也存在诸多不满。之后法国的政府对全科医生社区诊疗制度进行了强制落实,除此之外,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具有家庭医生的医疗制度。这一制度虽然不会对民众的就医路径选择进行限制,但对家庭医生的具体情况进行登记。另外,分析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全科医生首诊制度可以发现他们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设计全科医生首诊制度的共同背景都是分级诊疗体系。

二、完善全科医生社区首诊制度的相关理念

完善全科医生的社区首诊制度一定要在结合改革全科医生制度经验和其他国家地区有益做法的基础上,从而贴合民众意愿,贴合运作规律作为构建全科医生首诊制度的理念。首先要统一但有区分的表述制度要求,确立社区全科医生的首诊应有一个统一性的制度和规范。签约全科医生的实际意义其实集中在以下两点:第一点是其对规范全科医生制度十分有利,同时对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第二点是其有利于公平的对待所有社区居民。其次要诱导而非强制性的进行制度要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全科医生的首诊制度实际上并不是具有强制性,虽然国外很多国家都对全科医生社区首诊制度进行强制的法律规范,但我国并不适合这种做法,因此我国现阶段还是最适合使用诱导性的全科医生首诊制度[2]。从本质上来看分级诊疗秩序并不是法律规则能产生的效果,主要集中在人们的日常就医活动中。另外,我们国家现在的医疗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具备强制进行全科医生首诊的制度环境。而且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也还不是非常统一,各项的具体制度都还未曾完善,同时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也十分缓慢。最后,要对基本医保自身的经济杠杆作用进行充分发挥。实际上社区患病居民若在社区的卫生服务中心签约全科医生进行首诊治疗就能比在二三线的医疗机构签约全科医生进行首诊治疗多得到一些报销比例。但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医保的经济杠杆虽然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效果也是有限的,不能将其价值太过夸大。

二、完善全科医生社区首诊制度

首先,患病的社区居民应选择签约全科医生当做自己进行治疗的首诊医生。当然,患者本身若不选择签约全科医生当做自己疾病治疗的首诊医生,全科医生也没有权利对患病居民进行强制执行,但同时患病居民也自然要因此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另外,签约后的患病居民在进行住院治疗或者康复治疗的时候,全科医生应基于全科医疗综合性和持续性的要求依法实施社区性康复、护理、探视等一系列基础医疗卫生服务[3]。患病居民和全科医生的签约情况实际上并不会对全科医生首诊制度的实现造成影响,若社区居民在没有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全科医生进行签约前出现了就诊需求,则可以选择当前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全科医生作为自己的首诊医生进行签约,否则之后产生的一切问题都要自己进行负责。其次,在基层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就诊的签约对象应享有比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更高的医疗保险报销。不过具体的报销比例应依照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收支的具体情况决定。另外,各个地区间的差额最好不要超过百分之十,因为差额一旦过大,社区居民在二三线结构中的基本医疗保障就不好维持。而差额若太小,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差异作为经济杠杆的这一主要功效就会大幅度降低[4]。最后,医疗救助的对象在有了就医的需求时应首先选择自己当前所在地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全科医生作为自己的首诊医生。另外,医疗救助对象在接受基本的医疗保险以外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一些医疗救助基金的补贴。

三、结束语

结合上文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若想对我们国家全科医生社区的首诊制度进行相对彻底的完善,必须先贴合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要从根本上贴合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基本的发展规律[5]。另外,还可以使用较为科学的制度设计对社区首诊制度进行完善,让实现分级诊疗这一目标变得更加容易。

参考文献:

[1]李学成.分级诊疗背景下全科医生社区首诊制度的完善[J].医学与哲学(A),2018,39(11):53-56.

[2]马继龙,陆方.分级诊疗背景下医疗机构间医生协作意愿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6(6):13-15.

[3]陈可吟.分级诊疗背景下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8,377(27):162-163.

[4]陈雅卿.浅析从全科医师入手破解医联体模式下的社区首诊难题[J].大家健康(学术版),2015(10):271-271.

[5]何思长. 分级诊疗背景下成都市基层医疗机构发展现况调查[D].

论文作者:张丽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医学人文》2019年7月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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