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入世契机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契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保险服务贸易,实际上是保险服务业外向化的过程。随着1999年11月15日《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议》的签署, 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已迫在眉捷,这一次开放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准,更高领域上的开放。因此,面对形势的变化,如何大力发展我国保险服务业,发展保险服务贸易已成为目前理论界探讨的热点。本文拟在回顾我国“商业存在类”保险服务贸易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保险服务业如何开放及如何在开放中发展民族保险业等问题。
一、我国保险服务业的现状
改革开放20年,我国保险服务业蓬勃发展,呈现出可喜的局面:
(一)发展水平上升 据统计表明, 1998 年我国保费收入达1247.3亿元,是20年前的1000倍;保险深度(保险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为1.57%;保险密度(全国人均的市场保险费)为104元(注:应世昌:《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历史回顾及前景展望》, 《外国经济与管理》,1999年第10期,第4—5页、第7页。)。
(二)保险机构增加 截止1999年6月底,我国保险市场已有26家保险公司营业。其中全国性中资保险公司8家,区域性中资保险公司5家,外(港)资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中外保险公司4家。(注:应世昌:《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历史回顾及前景展望》,《外国经济与管理》, 1999年第10期,第4—5页、第7页。)。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三)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1995年,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贯彻落实《保险法》,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先后制定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
(四)保险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扩大随着WTO 谈判的进展,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已成为必然。保险市场的开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除了已在我国开业的 13家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以外,另有5家外资公司也已被批准筹建。此外,已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3家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202个代表处(注:应世昌:《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历史回顾及前景展望》,《外国经济与管理》,1999年第10期,第4—5页、第7页。)。另一方面是我国保险公司逐步走向国际保险市场,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到1998年底,内地保险公司在我国港、澳、东南亚、欧洲和北美等地区总共设立了33个一级分公司保险经营机构和8 个代表处(注:应世昌:《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历史回顾及前景展望》,《外国经济与管理》,1999年第10期,第4—5页、第7页。)。现已形成了以港、澳为主体, 其他地区为重点的境外机构网络……
然而,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1.保险市场秩序较乱,竞争行为还不规范,保险中介组织发展滞后,市场法制化、规范化有待加强。2.保险监管还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3.保险公司内控机制不够健全。4.保险专业人才比较缺乏,素质有待提高。
二、国际规范与我国保险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主要涉及国内市场准入和开放经营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主要是境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问题,而第二类则是其他国家(地区)对自己保险机构的开放经营问题。面对我国保险服务业的现状,怎样按国际规范开放自己的保险服务业,是我们参与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
(一)“梯度开放”策略 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保险业应该在低度开放中逐步取得经验,并且以建立健全的保险市场体系(包括门类较全的险种)为发展目标。GATS为发展中国家确定的特殊待遇告诉我们:发展中国家可以针对自身的特殊需要,确定保险服务业国内政策目标;可以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地开放保险市场,逐步实现保险服务自由化。 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我国保险服务业应充分利用GATS为发展中国家确定的特殊待遇,采用“梯度开放”的策略,使自己渐渐强大起来,真正具备国际竞争能力,为全面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创造条件。
1.数量和规模梯度。在外资资本总量和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上作一定的限制,以保持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之间在资本数量上的合理比例。
2.质量梯度。选择那些资本雄厚、技术上乘、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愿意与我国民族保险业者合作的保险机构进入;选择那些有助于中国保险业发展,有助于合理协调市场结构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
3.业务梯度。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引进那些保险经营技术含量较高、经营管理难度较大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再保险和新险种等保险业务。
4.地域梯度。在空间上,以政策为导向,引导外资保险公司由沿海扩大到内地,由大城市扩大到小城市;由东到西、由南到北,特别是在那些颇具发展潜力的长江经济带的中上游地区,西南、西北经济区匠中心城市拓展保险市场,以求我国保险市场的平衡发展。在外资保险公司方面,优先考虑港、澳、台等华资背景的保险公司进入,以有利于大陆与这些地区的经济交流。
(二)扩大经营范围 从保险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社会性、流通性四原则看,单一的投资品种不可能四者兼顾。从保险业的“大数定律”和概率论发展原理看,只有扩大承保范围,提高承保数量,在全社会范围内广为分散风险,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参与国际保险服务贸易面对的是风云变幻、竞争激烈的国际保险市场。这要求我国保险公司要不断开发新的品种,扩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另外,我国入世后,外资公司以其雄厚的实力和丰富的保险产品介入保险市场,必然会占领一部分保险市场,造成我国保险业已有客户的流失,形成传统保单的滞销,迫使国内保险公司退出部分市场。这也要求我国保险公司去开发新的服务领域、设计新的易于销售的产品。因此,为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加入WTO 后新面临的市场开放的形势作准备,我国保险公司必须按国际规范逐步开发新险种,扩展经营范围。
三、我国参与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关键:把握契机、内部挖潜
对外开放只是我国按国际惯例或协定(协议)承诺,与世界市场“接轨”,参与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一个层面。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被动”方式。然而,在我国参与国际保险服务贸易过程中,更为关键在于把握加入WTO这一契机,锤炼民族保险业。只有练好内功, 才能更积极地迎接挑战。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竞争实力
1.我国保险公司面对经验丰富、实力强大的外国保险公司,除了树立竞争的信心外,最根本是要有真功夫、真实力与外国保险公司抗衡。我国保险公司要在短时间内增强实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走集团发展的道路。保险集团可以集中集团成员的优势,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保险资本实力,提高保险技术力量,握紧拳头,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也可以分散风险、降低成本、提高承保能力。这是其一。二是当今世界保险科技开发力量呈现出向大型保险公司集聚的趋势,他们资金雄厚,拥有大量的人才,垄断着最新的技术和成果,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我国应选择一批条件好的大型保险公司,积极创造条件,集中有限资金,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其技术含量和市场占有率,发挥其在壮大民族保险业,抗衡外资保险企业方面的主导作用和带动作用。可以这样说,我国保险业只有拥有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真正实力的保险集团,才能在国际保险市场扩大影响,并有立足之地。
2.我国保险市场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保险集团的同时,也要发展具有专业经营特点的区域性保险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虽然规模相对较小,但是可以凭借其经营特色占领大公司、大集团无暇顾及的市场,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尤其是外国保险公司刚刚进入我国市场,在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上受到条件的限制,短期内无法涉足各个保险领域。因此,我国保险市场应该不失时机地发展一定数量的区域性保险公司,任其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为求生存而努力发展,尽可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以增加民族保险的同盟军,增强民族保险力量。
我国的保险公司通过走集团经营和特色经营相结合的道路,就可以提高与外国保险公司相抗衡的能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二)创造良好环境 我国的保险市场不是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更没有按市场规律来建制,导致目前我国保险竞争主体偏少,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根本无法得以发挥,因此,必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政府应减少直接行政干涉,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保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在利润的驱使下,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最终获得市场的繁荣。其次,取消外资保险公司利用外资企业投资法的优惠政策造成的中外保险公司所得税不平等现象,统一赋税。再次,完善经纪人制度,丰富市场主体。代表投保人利益并为投保人安排事务的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催化剂”和“润滑剂”,在保险市场的作用不可替代:一方面能够将保险人同主业联系不紧密的展业、理赔等环节剥离,使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规模效益,增加竞争力;另一方面有助于保险企业实现从靠建立庞大的分支机构,铺摊子的粗放式经营向降低业务费用,提高经营效益的集约式经营转变。
(三)完善监管工作 首先,完善保险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精算规则、精算报告制度、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监管报表制度、监管与预警指标分析制度、年检报告制等制度,从而建立起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模式。其次,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做到:引进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经营稳定的外资公司,严格审批制度,规定资本金和保证金最低限额,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种类,定期进行财务审查,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等方面监管其偿付能力和违约行为,加强国际合作,实际联合监管。
(四)建立自律组织 为确保行业自律组织行使职能,要在机构运作上进行改革,即构建具有独立地位、富有权威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首先,行业自律组织要根据保险法规和国家对保险经营管理的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的保险经营管理补充规章,并配合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保险公司对各项规章的落实情况,协调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渠道,制定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承担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培训工作。其次,行业自律组织必须妥善处理好与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及兄弟行业自律组织的关系,发挥好市场管理中的补充功能,以及对监管部门的参谋功能、协助功能。
(五)加快人才培养 保险业以人为本,提供的商品是信誉和服务。因此人才的培养与竞争对于保险业发展至关重要。因我国国内保险业务停办20年之久,导致了国内保险人才的断层,不仅在数量上缺口较大,在素质方面亦急需提高。对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加入WTO这一契机, 借用外国先进经验,采用“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一是专业学习与在职培训相结合,二是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如派出去、引进来、开展多样性的国际交流活动等培训人才。)培训一批适合中国国情、适合保险市场需要的跨世纪、高层次、外向型的保险专业人才。
(六)利用现代科技 新一轮竞争将围绕网络和电子信息技术展开,因此,我国保险业在信息化时代到来之际,应最大限度地普及电子化和计算机系统,规划和开发网络保险,加入网络大潮。另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运用和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对市场管理中的事务处理、信息管理、决策支持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的民族保险业只有迅速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手段的电子信息化程度,才能进一步增强其竞争力。
(七)发展涉外业务 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多向海外市场进军,积极发展涉外业务在另外的陌生环境中,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培养一大批涉外业务骨干,通过主动的吸收和大胆的实践,掌握生存、发展的本领,增强自己的竞争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参与国际再保险竞争,为促进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顺利对接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