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聘任制的合约性质、制度功能及其政策含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聘任制论文,合约论文,含义论文,性质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大学教师聘任制的本质就是大学组织与作为知识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教师之间的一种合约安排,大学与教师通过聘用合同的签订,完成其相互之间部分权利的自由让渡和互换,在约束条件下实现各自效用的最大化。大学教师聘用合约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1)作为一种劳动合约,它具有一般交易合约的基本性质,即平等性、自由性和互利性。(2)由于信息不对称,聘用合约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大学需要通过具体聘用合约安排的设计,一方面尽可能降低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人逆向选择问题,筛选出有能力的教师应聘者,另一方面还要尽可能降低事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解聘不称职的教师。(3)大学知识产品的特性导致教师聘用合约的设计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我国大学教师聘任制的首要目标,是基于解决原有我国大学教师任用制度低效率的种种弊端,重新界定教师、学校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即由原来隐性的、非正式的社会契约向显性化的正规契约转变。因此,大学教师聘任制除了具有筛选功能、激励功能外,还是大学人事改革的政策工具。聘任合约中的岗位设置、聘用程序控制与期限设计等三个主要结构性因素在节约相关交易成本方面具有改进教师聘用效率的政策激励效应。
摘自《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京),2005.6.9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