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建设,保护优化文化生态环境,提升文化软实力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笔者就近几年来的保护实践和未来工作的展望,谈点粗浅认识,意在抛砖引玉,引起共鸣。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践;探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见证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文化基因、意识理念等,体现了中华民族旺盛的生命力和非凡的创造力。作为一种鲜活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人类历史而衍生、发展。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升文化软实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非遗保护工作的现状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辉煌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党和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将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议程,明确了由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政府行为,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强化各级文化馆保护实践活动和业务指导,认真地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普查工作。通过普查初步摸清了家底,全面掌握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就我县而言,由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局精心组织,广泛发动,组织专业普查队伍,深入乡镇,走村串户,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已具有“洋蛇灯”一项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肥东门歌”、“庐州大鼓”2项省级保护项目;“撮镇龙灯”、“石塘旱船”等13项市级保护项目;“梅山仙人洞庙会”、“响导唢呐”2项县级保护项目,这些保护项目的确立,初步形成了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框架。同时,对一些需要保护的项目建立了数据库,还因地制宜举办了形式多样的展示、展演。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既普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扩大了社会影响,又锻炼了一大批保护队伍。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我们也感到申报材料的撰写、文字录音、录像采制,各种评审程序等工作环节业务知识欠缺,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理论薄弱给保护工作带来被动,就非遗保护工作的共性而言,一些地方在非物质文遗产保护工作中“重申报,轻保护”的偏颇倾向,使得运用相关理论指导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就显得十分重要。令人欣慰的是国家确定了“文化遗产日”,文化部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定办法》,尤其值得庆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次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就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了尚方宝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给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明方向,带来主动。我县历年在“文化遗产日”举办广场演出,非遗展示,在此基础上成立县民间文艺家协会,让更多的民间艺人进入协会组织,为非遗传承提供组织保障。
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研读,我们对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充满信心,同时进行了认真思考,仔细探析,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外来文化的冲击,许多珍贵的民间民俗文化遗产逐渐被淡忘,被忽略,被毁坏,有的甚至被灭绝。老艺人人衰艺绝,老作坊推倒碾碎,老工艺失传掺假,老品牌灰飞烟灭,即使是幸存的庙会、道场、年画、皮影、剪纸,民间口头文学、民族地方戏曲、歌舞、曲艺也出现萎缩,日渐衰落,非遗传承面临挑战。这些状况引起党和政府的极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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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
做好非遗保护、传承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进一步全面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和有序传承,笔者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政府主导,发动社会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涉及的知识领域广泛,而且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必须确定政府主导的地位,认真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现实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长期有效的保护机制,成立相应的保护组织。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划,常抓不懈。文化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责无旁贷,馆内要确定专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有效开展保护工作,并要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培训、知识普及、上下通联等具体工作。注重资源整合、发动社会广泛参与、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于人民群众之中,使其代代相传,薪火不断。政府要把非遗保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其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同时,注意非物质文遗产保护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合理利用奠定基础。
二是分类指导,科学保护非遗项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以其不同的价值区别对待,根据其项目特征、生存状态、传播途径等不同属性,有的放矢地制定多元保护传承方案,开展抢救性保护,馆藏性保护、生态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方式,构成科学保护体系。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予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录音、录像、记录等方式,整理分类,编印成图书或录音资料,建立档案研究和保护;二要进行馆藏式保护,对长期发展和传承过程中留下大量珍贵物质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整合,依托展厅,展览馆,传习所等方式开展展示和传承;三要进行生产性保护,对于具有市场开发潜质的传统手工技艺和民间艺术,合理开发利用,既保护其本质精华,又要在开发生产中创新发展,使之焕发青春,尽量适应现代文明要求之需要。总之,应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单一项目保护与规模保护相结合,达到整体实施区域性保护的目的。
三是有的放矢,遵循“非遗”项目的自身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其特殊性,在保护中应尊重其自身内在规律,依据其呈现状态,传承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
与自然主体人的思维、理念、情感、习俗、生存、生活方式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其最主要的是保护相关文化生态环境和代表传承人。以强调文化保护的整体性理念。对个别特殊、濒临灭绝危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有挽救意识,特事特办,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切忌主观臆断,随心所欲,画蛇添足式的保护,这样才不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具有本原性的民族民间文化,它的创造、拥有者一般都是广大农民和市民,其传载与传衍地域应在广大农村和乡镇。因此,在实施城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中,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受其传统文化成果,保障农民文化权益,这样才能使文化生态的植被繁茂生长,使优良的“文化基因”得到传承,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乡愁。
四是加强宣传,构筑非遗传承体系。从保护实践工作看,培育人民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尤为重要,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以“文化遗产日”为抓手,以传统节日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节日为载体,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展示、论坛、讲座等宣传活动,形成声势,激励人民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协调文化主管部门与教育部门协商,将民歌、民乐纳入中小学音乐课,将民间刻板印刷、手工雕塑、剪纸、年画纳入美术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从娃娃抓起,使他们从小就懂得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是植根于人民群众长期的生产、生活之中,达到爱国、爱民、爱家的政治效果,从而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艺术修养,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为一种鲜活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着人类发展的历史而衍生、发展,装点着华夏古老文明。即使在现代文明相对发达的今天仍散发着独特的光彩和迷人的魅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核心就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而言,仍然是推动社会协调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文化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也是发展文化产业、增加经济新的增长点亟待开发的重要领域。因此,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使命,更是我们文化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 原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
[3]合肥市非遗保护工作报告
论文作者:谢维俊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4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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