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之外的“社会失灵”_市场失灵论文

论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之外的“社会失灵”_市场失灵论文

论“社会失灵”——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之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论文,社会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经济学的范畴内研究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往往陷入一个误区:即把整个经济系统简单地分为私人活动领域(纯私域)和公共活动领域(纯公域),市场机制理所当然地在私人活动领域内发挥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政府则在公共活动领域内发挥不可推卸的主导作用,而市场机制若进入公共活动领域则会出现市场失灵,政府若进入私人活动领域则会出现政府失灵,通过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研究则分别得出了政府的经济职能范围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领域。然而事情远非这么简单,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还是经济学家们争论不休的话题,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依然不断地出现在现实经济生活之中。笔者认为,若引入社会失灵这个概念或许会对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帮助。

一、社会失灵是特殊社会性公域(狭义社会)的范畴

社会失灵是指由于特殊社会性公域的活动主体,即社会自组织的主体缺失或其功能缺失导致市场与政府无法有效顺畅沟通、相互协助、密切配合,继而引发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使经济系统陷入不停的动荡之中。特殊的社会性是指社会中的非纯私域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界域。它主要由非国家群体和组织构成,在社会中扮演着连接市场与政府、纯粹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的中介角色,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中介、缓冲和安全阀的作用。这个特殊的社会也就是狭义社会。

特殊的社会性公域在本质上仍属于私域,是一种私人互动结构与过程,它与纯私域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特殊公域既是纯私域(市场机制)的产物,又是市场机制顺利、有效发挥主导效应的保障。特殊的社会性公域和纯公域有很大的区别:特殊公域奉行的是市场的逻辑和法则,以个人自由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基础;而国家意志则是公共权力(代表普遍的公共利益)的强制实施,以公共选择的结果为前提,尽管公共选择也离不开个人的意愿,但作为公共选择之结果的公共政策的实施则可以完全不顾个人意愿而强制进行。但是,特殊的社会性公域与纯公域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特殊的社会性公域体现的公共利益有的时候代表非常狭小的范围,有的时候则代表非常宽广的范围,甚至接近普遍的公共利益。比如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既代表了普遍的公共利益,也代表了大多数特殊社会性公域的公共利益。

从特殊公域(社会自组织)与纯私域(市场)和纯公域(政府)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特殊公域实际上是一种市场逻辑与国家意志的整合机制。如果没有社会自组织或社会自组织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即社会失灵,将会引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经济系统陷入不停的动荡之中。首先信息不对称性是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一个共同原因,不完全信息既会导致市场经济无法最优效率地运行,也会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无效果或负效果。作为信息中枢的社会,其失灵必将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从而引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其次,源自于市场的社会自组织实际是一种市场内在化的机制。社会失灵将导致外部性无法内部化和非纯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也就是非常典型的市场失灵。其三,社会自组织作为一股中立的社会力量,在为市场提供与保障价值规范体系的同时,对政府也会进行一定的规范和监督,社会失灵也意味着对政府的规范与监督失效,政府的低效率运行、无限制扩张和设租行为等政府失灵随之出现。由于市场与政府事实上存在的一种相互替代关系,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将会导致政府或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导致经济的偏态发展,这不管对于哪种经济制度,也不管对于哪个国家都是难以接受的。我国80年代“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混乱局面就是因为社会失灵。所以,我们认为在研究市场与政府关系时必须重视社会自组织及社会失灵的研究。

二、社会失灵主要表现为社会自组织的功能缺失

社会自组织主要包括社会性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文化组织。下面我们将着重讨论的是社会性经济组织。所谓社会性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就是指介于国家政府组织、行政组织与企业、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并为其交易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或者是说为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市场活动主体交易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信息咨询机构、经纪行、消费者协会、结算中心、报价系统、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这些社会性经济自组织的功能缺失就是社会失灵。其表现为:第一,社会服务功能的缺失。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独立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应该发挥其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作用,从而达到服务市场经济的目的。社会服务功能的缺失则会制约社会化、专业化生产的发挥,增加社会发展成本。第二,社会监督功能的缺失。市场的逻辑就是唯利是图,如果不加以约束,就很可能危害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这种约束一方面来自于政府的微观规制,另一方面则来自市场中介组织的规范、监督。社会监督功能的缺失实际上是市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缺失(市场中介组织本质上仍属于私域或市场),仅依靠政府的外部个案性监督难以保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第三,市场调节功能的缺失。市场中介组织是联系资金、技术、物资、劳务、信息等要素供给与需求的社会组织,具有调节市场的功能。再者,一些市场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具有市场内在化的功能。市场中介组织市场调节功能的缺失不仅会大大增加社会交易成本,而且会造成市场的局部秩序混乱、失控。第四,为政府减负功能的缺失。随着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它应该承担起政府的一些职能,并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机构的改革。在转轨过程中如果没有市场中介组织来承接政府的某些职能,必将阻碍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难以早日步入正轨。第五,社会沟通功能的缺失。市场中介组织源自市场,比政府了解市场,同时它又代表一定的公共利益,比市场更理解政府,兼具市场与政府的部分特性使之成为天然的信息中枢。市场中介组织社会沟通功能的缺失,一方面将使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因为缺乏缓冲和调解而无法解决,另一方面也会因为缺乏信息沟通而导致矛盾的激化或新矛盾的出现,必将损害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中介组织在增进和规范经济发展上应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一些市场与政府都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它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的。因此,我们要在完善和健全市场机制、加快政府改革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建立和发展“第三只手”——市场中介组织,通过它来规范市场和政府的行为,缓和市场与政府的冲突,沟通市场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市场的秩序。

三、社会失灵的根本原因是社会自组织的主体缺失

社会自组织和市场、政府一样,都不是万能的。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在现在的中国这样的转型发展国家中,往往会出现社会失灵,甚至比市场失灵、政府失灵表现的更为严重。从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够、社会自组织发展不够。第一,社会自组织的主体缺失。社会自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相当有限的,社会自组织的发展也只是刚刚起步。因此,社会自组织的主体缺失是中国当前社会失灵的最主要原因。第二,社会自组织人格的非独立性。从社会自组织与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中我们不难看出,社会自组织人格的独立性是有效沟通市场与政府,发挥自身作用的基本前提,它应该超脱于市场和政府之外。但是,诞生于转型发展时期的社会自组织往往缺乏人格的独立性,受制于市场(企业)和政府。第三,社会自组织的素质缺陷。我国当前社会自组织的素质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结构上发展不够与发展不均衡并存。从总体上来看,社会自组织素质低下,不能在各个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并且在市场的各个领域和不同地区社会自组织的素质差异很大,还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社会自组织体系,制约了社会自组织的功能发挥。二是社会自组织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匮乏,有的社会自组织甚至成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院”。第四,社会自组织活动空间狭小。当前社会自组织的活动空间主要受到三方面的限制:一是来自自身的限制。由于社会自组织发展水平不够,覆盖面不宽,素质低下,尚难得到社会(广义)的普遍认同。二是来自市场的限制。当前的市场主体尚未充分认识到社会自组织的积极作用,不愿意也不善于利用社会自组织为自己服务;三是来自政府的限制。虽然政府已经意识到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必要性,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的政府部门不愿意放弃那些应该交给社会自组织的权利。同时,许多官办的社会自组织活动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部门的直接约束。

四、社会失灵的矫治依赖于社会自组织的规范与健康发展

社会失灵不同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不会导致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也不会导致市场失灵,而社会失灵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此,我们应加强对社会失灵的研究,更要着力进行社会失灵的矫治,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我国当前社会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自组织发展不够,因此矫治社会失灵的中心任务应该是规范与促进社会自组织(尤其是市场中介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第一,政府应履行其培育和发展社会自组织的功能。由于社会自组织主体缺失是我国社会失灵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政府应制定合理规划,以解决社会自组织数量少、种类少、不均衡、不配套的问题,促进社会自组织的发展,使社会自组织成长为调控经济生活的“第三只手”。第二,把社会自组织的发展与政府机构改革联系起来,规范政府与社会自组织的关系。其要点有二:一是放权,二是脱钩。第三,采取有效措施,健全社会自组织的独立人格。一是充分发挥社会自组织自治自律机构的作用,推动其自我建设、自我发展、自我保护,这是健全独立人格的基础。二是要以立法的形式为社会自组织提供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避免其屈服于各种不正当力量。三是要给予有力的舆论支持,通过新闻媒体造就一批名师,这将有利于社会自组织健全其独立人格。第四,制定和规范必要的政策、法规,规范社会自组织的发展。一是严格社会自组织设立的审批程序,保证社会自组织的初始质量。二是监督、检查社会自组织的运行,将其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规范之内。三是加强对社会自组织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四是规范企业与社会自组织的关系。第五,加强社会自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身素质建设,建立一套完备的社会自组织的自治自律制度,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第六,社会自组织在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建设的同时,要加强自身宣传,博取市场(企业)和政府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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