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一个问题--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审计委员会主任黄志玲博士_资产处置论文

国有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一个问题--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审计委员会主任黄志玲博士_资产处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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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理论上也经常讨论的问题,即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目前的研究文献和新闻报道中经常提到道德风险问题,有关部门的文件中也经常强调要防范道德风险,监管部门及理论界也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中存在道德风险。但大家对道德风险的理解多有不同。为此,最近本报采访了对此有着相当理论和实践的黄志凌博士。

记者:道德风险这个词起初源自保险行业,是指投保人故意不作为而导致投保财产遭损并由此获得理赔的可能性。目前在经济领域,这个词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它究竟指的是什么?

黄:道德风险存在于一切委托代理领域。国家通过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这里的委托人是财政部,代理人或受托人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还可以分为二层代理、三层代理关系,比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总公司委托全国各办事处处置管辖区域内的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变成了委托人,办事处成了代理人,全国各办事处委托项目经理或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管理具体项目,办事处成了委托人,项目经理等成了代理人。

代理人掌握的信息比委托人多,比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经理占有的信息远比财政部的监督官员多。由于中国市场发育不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从商业银行接收(或按不良资产的帐面余额用等值的债券置换)而不是通过市场购买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全过程都充满着政策的色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商业银行原贷款帐面余额接收资产,处置后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承担。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缺乏有效率的市场,无法对资产准确定价,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负责处置不良资产而不锁定最终损失等因素,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有更多的产生道德风险的机会。

记者:道德风险主要是指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委托人利益。不良资产处置中这种侵害的可能性有多大?

黄:从宏观上讲,我们资产处置的宏观安排模式是国家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把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一部分不良资产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最终损失由国家承担。这种制度安排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限制性。

首先,从商业银行来看,一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剥离不良资产是替国有商业银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剥离过程中我们没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剥离本身就意味着对商业银行过去经营损失的掩盖。

二是商业银行在剥离过程中没有做到尽职尽责,应该提供的法律文件和信息资料没有按要求完全提供,只是想解脱包袱,对商业银行没有什么约束。这一点我们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深有体会,由于大量项目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或缺少必要资料导致处置困难和回收率降低。

其次,从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来看,我们当时要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完成指令性接收任务,不仅资产价值难以判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资料不全的项目也接收了。以至于我们接收的相当一部分资产缺少法律文件,这就为未来的资产处置埋下道德风险的伏笔。

其三,从激励约束机制上看,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宏观上安排是,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接收、处置,以回收现金的1%建立激励机制,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来讲,全部利益就在这1%的绩效工资,全部损失由财政部承担。由于资产处置损失的风险没有锁定,处置的利益和责任都存在不确定性。一项资产接收过来后,管理跟不上,没有人来追究责任,失去时效、脱保、抵押物被别人挪走,查封资产被别人处置,对资产进行维护的质量不高,资产管理公司也不会承担相应责任。换句话说,假使资产管理公司在上述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也不会给予相应的奖励。从处置方面来看,接收的是帐面价值,什么时候处置,处置给谁,以什么样的价格处置,制度和机制上没有明确、科学的安排和要求,实际处置过程中存在很大随意性的空间。

从微观上来看,在处置过程中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也是道德风险存在的客观基础。由于原债权银行移交档案时资料不全,项目组在处置项目时需要重新收集大量信息,而这种信息的收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些信息资料的收集由于难度太大、成本太高而被迫放弃这种努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负担,对真实信息进行封锁,甚至提供虚假信息;项目组与办事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项目组为了完成任务,想办法使项目通过批复,可能会掩藏信息;办事处在上报总公司审批的处置方案时,为了使项目可行,也可能会掩藏部分信息。道德风险很大程度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处置结果的不确定。

从实践过程来看,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是国有银行多年积累的难以处置的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情况千差万别,特征五花八门,质量日益恶化,无法统一规范成一个处置模式。这种因项目而异、千差万别的资产处置实践,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区别于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特征。处置不良资产有很强的特殊性,增加了规范化管理的难度。同时,由于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资产处置实践的初期国家没有相关具体规定,国内也无成功经验可资借鉴。我们的处置规定、程序、方式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经历了一个探索、实践、总结、完善的过程,很难通过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防范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也无法制定道德风险的客观判断标准。加上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也处于刚刚发育阶段,又使我们不太可能通过市场来检验在某一项资产处置过程中项目组是否尽职尽责,处置行为是否存在道德风险。

记者:由于中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宏观模式安排上的原因,再加上微观行为上的特殊性,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该如何控制呢?

黄:不仅取决与宏观上的改革举措和制度上的重新安排,更多的还必须在微观技术机制构造上下工夫。

从技术方面看,首先必须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只要我们的处置价格是合理的,处置行为的道德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因此,如何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这是关键问题。但不良资产尤其不良贷款的定价比其他资产定价要复杂得多。对于不良资产的定价,我也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或者科学合理的好想法,根据近年来实践,目前只能从定价的程序方面努力,通过程序方面的安排,使我们的主观价值判断尽量靠近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资产处置的公开公示机制。资产处置道德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科学完善的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对于防范道德风险将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措施。

第三,设计科学严密和成本经济的交易合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关键要抓住以下三点:一是对现有不良资产的价值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判断;二是以不良资产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应建立基本费率基础上的资产处置回收超额累进分成机制;三是通过签定科学、严格的委托交易合约的形式来保证这种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

记者:对代理人进行监督、激励,都是委托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信息,但它是受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制约的?

黄:为了防范和避免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财政部决定自2001年起在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审核系统,为不良资产处置进度的加快和回收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总体上看,审核应是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通常国内外都同时采取外部监控和内部监控两种方式。我国现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种内部监控则主要体现为公司的审核系统。对于我国来说,我们不仅是以账面原值直接进行剥离,而且市场不成熟,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资产信息交流不畅,法律环境不完备,易于产生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的因素更多,因而我们的审核工作强度和压力相比较其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是最大的,显然对审核工作水平的要求也是最高的。

目前,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制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多从资产处置的程序方面做出规定,以求凭借程序方面的监控来实现资产处置的迅速化和回收最大化。受这个《管理办法》局限性的影响,过去我们审核工作的重点多放在合规性分析方面。这种做法对道德风险的控制能力是很有限的,对于提高回收率是支持不够的,相应加大了资产处置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

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是,除了项目本身固有的资产质量风险外,大部分道德风险是隐藏在资产处置的技术风险中,并且是以技术风险为载体的。因此,我们应加大对资产处置合理性的审核,通过减少技术风险,来打破道德风险的载体,使道德风险无藏身之处,从而使道德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记者:你认为当前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该如何规范?有具体建议吗?

黄:当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客观形势对资产处置和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突出表现为:一是随着处置工作的深化,资产管理公司自身面临重大的战略转变,当前处置工作的好坏特别是项目处置时机的把握是否适当直接影响到公司未来的发展。二是项目处置情况日趋复杂,大部分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一些司法解释、部分地方的司法环境和行政干预以及社会稳定方面的压力使资产处置的难度越来越大。三是部分办事处和项目组尽职尽责状况令人忧虑,道德风险呈现不断加大趋势。四是外部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日趋规范和严格,考核标准不断提高,检查重点集中在处置环节。鉴于目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为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在业务操作方面我是这样认为的:

1.要坚持资产处置的审慎原则。对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能力的分析,必须包括应收帐款、对外债权、对外投资等各项因素,充分挖掘回收价值,既不高估资产损失,也不低估各种风险。对具有较强偿债能力或潜在偿债能力的项目,如债务人有较大资产,或有较好的担保人、抵押物、质押物等,对偿债能力的分析,要数据准确、资料齐全、论证充分;对注销、吊销、债务人(担保人)下落不明等无清偿能力的项目,要有相应的调查评估报告或法律文件佐证。资产处置务必体现尽职尽责和“两个千方百计”精神。

2.要正确把握资产处置时机。要以市场的眼光对拟处置资产的价值变化趋势做出合理分析,判断资产价值趋向贬值或升值的理由要充足,依据要可信,对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尽快处置的项目,要把急于处置的理由讲够、厉害关系点透。

3.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多方案比较。选择资产处置方式时,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权衡、分析,以真实数据和法律文件作支持,在综合比较、权衡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方案,对处置方式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于重大或疑难项目,应实行专家集体会商制度,集中办事处的业务骨干并邀请外部专家(包括总公司的专家力量),深入分析项目情况,集思广义处置思路,寻找最佳处置方案。

4.要深入研究和精心制作资产处置方案。制作资产处置方案时,要最大限度收集能支持方案的合理性、合规、合法性的各种材料证据,包括法律文书,行政法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产处置方案要体现参与项目制作有关各方的工作重点和对修改完善处置方案所做的贡献。项目组要力求突出对项目管理和方案制作过程中谈判、调查等工作的尽职尽责情况。审核委要通过审核把关,优化项目方案,提升资产质量,规避实施风险。

5.应该科学合理地利用资产处置的外部力量。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过分依赖评估结果而放弃调查、分析,必须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资产价格。评估结果与方案结果有差距的,应说明情况并客观解释差别的原因,决不能为了迎合重组目标,人为制造评估结果。利用外部中介机构的项目,要力求突出受托人的特长、委托的理由、委托的比较优势,不能为销户而分包,为省事而分包。打包处置资产,要有助于提高各项资产分拆处置的价值,打包处置的目的应以提升包内资产的总体回收价值为目的。要杜绝不能提升资产整体回收价值的资产包或零价格搭送项目的打包处置行为。对包内每一个项目的分析不能流于形式、过于简单,应按照单个项目处置的要求进行。

6.要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目前已出现资产接收以后丧失诉讼时效、脱保以及未过户偿债物被查封造成损失的情况、出现项目处置(重组)后重组协议不能履行,处置方案反复变更等情况。为此,要加强对现有资产的分类分析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时效(期间)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加强处置(重组)项目的后续管理,提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没有升值潜力、存在各种风险、管理成本较高的实物资产应尽快变现,努力控制管理风险;对已重组的项目,要加强对重组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时效(期间)的保全,对有偿债能力但无履约诚意的项目,必要时可以根据重组协议的约定,终止重组,全额恢复原债权,以恢复信用秩序和增强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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