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合分之研究——西方经验对我国投资银行模式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银行论文,商业银行论文,启示论文,模式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上是分还是合,在理论上是个争论的焦点,世界各国在实践中也在不断探索,并形成两种不同的模式。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刚刚开始,从中国国情来看,实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模式,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金融体制的明智抉择。
一、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特征比较
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是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同属金融产业。它们分属于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两个领域,提供中介服务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第一,从业务范围看。商业银行主要从事资产业务(亦叫“授信业务”)、负债业务(亦叫“受信业务”),以及与此相应派生的中间业务。作为负债业务,以吸收存款和借入资金为主,从而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是其开展资产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作为资产业务,以贷款、投资、贴现、租赁业务为主,包括现金资产业务和其它资产业务,从而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作为中间业务,主要以收取手续费或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从而提高自己声誉为目的的一些金融服务,它和国际业务一样,是商业银行业务竞争和国际化发展的产物。效益、安全、流动(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投资银行则主要从事与股票、债券及其衍生产品有关的业务。除了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股票、债券帮助企业和政府部门融资外,还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大宗的证券交易,并为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以及大型基建项目的融资提供服务。近年来,投资银行也越来越多地涉入外汇交易活动。
第二,从融资方式看。商业银行所进行的融资是间接融资。在一定时期里,资金盈余者通过购买商业银行发放的证券或将盈余资金存入商业银行,然后再由商业银行购入资金需求者新发行的有价证券或直接贷放给资金需求者,商业银行在这里充当着资金融通的金融中介机构,它所经营的是货币资金,为资金所有者与资金需求者提供信用中介,而非代理服务。间接融资比较灵活,并可以免除直接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的资信调查。而投资银行所进行的融资是直接融资。在一定时期内,资金盈余者通过直接与资金需求者协议,或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者新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者使用。在这里,投资银行只是充当双方的代理,并非直接介入资金融通。直接融资不如间接融资灵活,但直接融资使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第三,从承担风险看。商业银行是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其信用特征,承担存、贷款风险。相对于存款人来讲,银行是债务人;相对于贷款人来讲,银行是债权人。因此,商业银行承担着贷款失败,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本息或呆帐损失的风险;同时存在着因经营不善,资金调度不灵而对储户不能如期支付存款本息的风险;还有影响银行自主经营的社会政治经济的诸多风险。而对投资银行而言,则不存在这类风险,风险最终由委托投资人自己承担。
第四,从收益上看。商业银行由于对储蓄投资者负有风险责任,所以商业银行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享有货币经营中的利润,即存贷款利息之差。而投资银行则无此类利润,由于投资的最终风险由委托投资人承担,所以投资的收益也由委托投资人自己享受,投资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各种中介服务费,具体包括:(1)代理佣金;(2)买卖证券差价;(3)各种服务费用;(4)包销费用;(5)股票贷款收益。
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合分之历程
尽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有不同的特征,但发展初期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同出一源。原始状态下利用职业之便帮助商人们进行资金融通的金匠,既是近现代商业银行的原始形态,又是近现代投资银行的鼻祖。一方面金匠们作为客户的货币保管人开始,逐步发展到为商人们提供便利的货币兑换商;从单纯的收取储存货币开始,到发现有一笔“安全的”库存货币可以用来借给其他商人以获利;从收取储存货币保管费,到向储存货币的人们支付存款利息;从开具存款收据以作为取款凭证到据此收据可以直接支付(标志着银行信用的产生),表明已经产生了近现代商业银行的一些基本职能。另一方面,这些金匠为商人们提供票据的兑现、各类证券的抵押放贷和转让,财务和经营的咨询等金融服务,这与近现代投资银行业务相联系。尤其是有些大的金匠家族不仅承揽了很多工商业者的财务事宜,而且往往还保证能够随时贴现持有的政府债券,甚至通过向国王提供资金融通的帮助而对国家的经济局势产生一定影响。
典型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真正出现经历了一个分离、融合、分离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创立时期的自然独立阶段(17世纪末至19世纪)
西方典型的商业银行的产生,是以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建立为标志的。作为一家私人股份公司,英格兰银行主要是对政府贷款以支持英国的对法战争,后来则主要从事典型的商业银行业务。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成长,继英格兰银行之后,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并发展。
英国的商人银行(投资银行)的雏型可追溯到15世纪。它从诞生之始就是与商业银行相分离的。在美国,投资银行在早期有的是与商业银行相融合,但更多的是以独立形态而产生的。日本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建立较晚,基本上是到本世纪20年代才确定,它在建立之初与商业银行也是基本分离的。
此阶段的特点是:(1)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各自独立的, 这种分离不是依靠法律规定的,而是历史自然形成的;(2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的业务较明确。商业银行经营业务是较典型的资金存贷和其他信用业务;投资银行主要是发行证券和票据的承销等业务。
第二阶段:早期的“合业”阶段(20世纪初期)
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英国的商人银行以及欧洲各国证券市场的规模空前扩大,各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以及金融市场的形成,标志着金融体制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在20世纪初期,美国金融市场占压倒优势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它是美国银行体系的骨干,这一阶段美国商业银行也是投资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投资银行得到长足的发展。1929年以前,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包销、经纪活动空前活跃。投资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通过贷款与股权投资参与竞争主承销地位,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业务大力扩张,并直接担任证券承销商,商业银行从信贷和股权参与部门中分离出来设立的“证券附属公司”遍地林立。投资银行也四处组织资金变本加厉地扩展自己的业务,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融为一体。
此阶段的主要特点是:(1)银行业务“综合化”、“自由化”,银行业务从存款、贷款、汇兑、信托、有价证券买卖到发行银行券、代保管线物,无所不包;银行经营活动自由,政府很少给以限制;(2)商业银行介入投资银行领域的动因是:证券业持续高涨、长期“繁荣”和高额利润。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对企业的贷款或股权投资,参与竞争企业债券、股票发行的主承销权并从银行的信贷和股权参与部门中划分出证券推销部门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第三阶段,鼎盛时期的“分业”阶段(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
1929~1933年大危机宣告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早期融合阶段的结束。这场由证券市场大崩溃而带来的大衰退,严重打击了整个西方世界的资本主义经济,使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机的弊端暴露出来:首先是银行经营风险加大。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交叉融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拥有自己的证券公司,直接参与证券的包销业务,拥有企业股票;二是商业银行向客户办理借贷业务,造成证券市场上的私人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资金90%以上是向商业银行借入的。在商业银行几乎倾其所有资金(包括储户存款)用于风险高的证券投资下,银行经营风险加大了。其次是利益冲突。商业银行的存、放款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一些银行利用储蓄存款投资证券损害储户利益。第三是金融寡头的产生,市场竞争性减弱。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交错,为了争夺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的主承销权,它们各自通过银行的信贷、投资等部门向产业资本渗透,竞争的结果之一是资本高度集中,产生了一些大的金融寡头对产业进行控制,从而使整个证券市场的竞争性相对减弱。最后是违反经济规律,价格远远偏离价值。由于证券金融寡头操纵,大量信用资金进入证券市场,造成股市虚假繁荣,结果导致了1929年10月29日的股市崩溃,道·琼斯工业股票指数下跌90%。“大危机”期间有近40%的商业银行倒闭,其真接原因是这些银行涉足证券业务太深,无力克服价格跌落风险。
为此,美国政府加强了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作为彻底反省和采取补救措施的结果之一,产生了一系列的金融立法。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法案,它不仅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与现代投资银行的分离与诞生,而且还为其他国家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管理提供了借鉴。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及1939年的《信托契约法》,进一步确立了投资银行的框架。据此,商业银行不能再为公开上市的股票担保,不能从事证券业务;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金融机构显得更有活力,也更为重要。在其他国家,商业银行也以分业经营取代了合业经营。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制代替中期的“合业”制,政府限制取代“自由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它比早期的“合业”经营具有更多的优点:(1)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功能的分离, 避免了经济权力的过分集中和利益的冲突,对于减少其信用扩张的风险,遏制金融危机的发生有一定的作用。(2)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资金来源划分清楚, 有利于满足各方面不同的资金需求,具有更大的灵活性。(3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承担的任务不同,作用不同,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也不同,便于政府实施分层次的控制。证券业务专业化有利于证券管理与提高市场效率。战后西方各国经济增长的实践说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体制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第四阶段:现代的“融合”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
七、八十年代,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风起云涌,国际资本流动日趋活跃,金融市场的全球联系日益增强,国际金融界掀起“国际化”、“自由化”浪潮,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纷纷对本国金融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打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分界线,出现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融合的趋势。
美国在面临着与欧洲和日本银行的竞争,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困难的情况下,于1977年放宽证券法的解释,商业银行或其控股公司开始从事授托买卖证券业务;1978年放宽商业银行承销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的管制;从1987年起,允许银行控股公司通过其附属机构在市政收益债券、抵押债和商业票据等方面进行包销和交易活动,从而允许一些银行兼营证券业务。1989年1月,联邦储备局批准了花旗、 大通等五大商业银行的申请,允许这些银行直接包销企业债券。1991年2月, 美财政部向国会提出“金融制度现代化——促进银行的安全性与竞争性”的建议,经过争议修订了证券法,至此彻底打破了1933年《证券法》和《银行法》禁止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限制,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又融合在一起了。
在英国,70年代的通货膨胀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打破了为筹集长期资金需求而进行的银行融资之间的传统区分,使职能的分离逐渐消失,商业银行也开办商人银行业务,结束了商人银行业务的保守封闭局面。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实行了规模空前的金融“大爆炸”,改变近百年保守的政策和陈规陋习,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交易所成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甚至外国公司100%地购买交易所会员的股票。 英格兰银行甚至允许银行在贴现行参股,形成没有业务界限的无所不包的金融联合大企业。法国于1965年、1984年两次修改银行法,逐步取消对金融业分工限制,允许银行参与证券业。
1965年以后,由于日本财政收入依靠发行公债的比重越来越大,各种金融机构逐渐成为吸收公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主要成员。从70年代起,日本的银行为了在欧洲扩张,利用欧洲大陆诸国可兼营证券业务的市场空隙,开始在海外设立分行或持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针对这些情况,政府当局于1981年对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准许银行等金融机构兼营“与公债有关的证券业务”。1981年日本新《银行法》的出现是日本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转向综合化的重要里程碑。由此,银行打破了证券公司独家经营证券业务的格局。另一方面,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允许证券公司从事大额可转让存单交易,允许其设立中期债券基金,并用这些基金开设现金管理帐户,而且证券公司还获准对其客户发放以公债为抵押品的贷款。由此,证券公司也逐渐渗透到银行的传统业务领域,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垣墙”消失了。
此阶段西方各国金融改革的基本特征是放松管理,业务更趋“自由化”和“国际化”。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高级“融合”阶段与早期的“合业”阶段具有本质的区别,不再是分散、小额经营的,而是由若干实力雄厚、掌握现代通讯工具、信用手段和经营方式的大金融公司综合经办各类金融业务,实行以自由从事金融交易为特征的,代表高度社会化、电子化、大型化以及业务综合化,发达生产力的金融体制。
三、两种模式及模式之争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合分几经起伏,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以美、英、日等国为代表的“分业”模式。
美国是“分业”制的典型代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分离始于30年代。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5年的《银行条例》以及同期许多州的银行法案,明确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业务上划分开。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中短期贷款、存款和买卖政府公债等银行业务,不能从事发行买卖有价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不得经营银行存款业务。这就是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模式。如前所述,目前美国金融业务分离的限制有所缓和,联邦储备银行有限制地放宽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范围,但这种缓和的程度仍较小,在放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同时,还提出了若干条件,人称“隔火墙”,以保证商业银行不受它们所属证券公司业务亏损的影响,并使各个金融机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进行业务交叉,有关法律和各个金融机构仍然维持着传统的金融业务界限。
英国的金融体制在19世纪20世纪上半叶也是沿着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发挥不同的职能这个方向发展的。传统的清算银行(英国的商业银行)对企业只能作短期融通,而不能作长期放款。但英国金融服务业的这种职能分离不是依靠法律规定,而是历史形成的,英国的金融体系因为发展最早,许多做法没有先例,往往经过长期摸索,逐渐形成传统惯例。后来有些传统惯例经过政府调查研究,分别制定出法律条文。
日本也实行“分业”模式。日本金融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专业化分工,按资金性质划分金融机构。而且划分得很细,业务界限规定得十分严格。二战之前,日本政府并没有关于银行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分离的法律规定。采取银行“分业”模式始于1948年《证券交易法》的实施。该法第65条明确规定,银行不得承购国债、地方债券和政府担保债券以外的证券,禁止银行兼营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或充当证券买卖的中间人、经纪人或代理人。这样,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法规照搬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根据两者兼营会增加银行经营风险而制定的,旨在保护储蓄者利益,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吸收的存款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投资活动,使银行远离市场风险和不良证券,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并防止新财阀的产生和金融业对产业的垄断。但是,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使日本的银证界限又模糊了,尽管如此,这些法律仍然相当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应该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受理存款和定期储蓄”、“发放贷款和贴现票据”、“办理汇兑”以及一些“银行附属业务。”〔1〕
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如奥地利、瑞士、荷兰等)实行的“合业”模式。
德国实行“综合银行制度”,与美、英、日三国相比,德国的金融体制具有明显的特征:其一,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或“综合化”,即商业银行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而可以全面地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如经营存放款、贴现、证券买卖、担保、投资信托、租赁储蓄等全方位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其二,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证券市场相对落后。原因主要有:(1)由于银行的全能化和银行直接控制企业, 企业发行股票筹资不如从银行贷款简单易行。(2)70年代以后, 由于石油危机的影响,企业收益长期不振,即使在证券市场上筹资,也不能很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有利的条件,这就影响了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销售。(3)1977年,德国政府实行新的法人税, 对企业开始征收股息税和股东所得税,这种双重课税影响了企业发行股票的积极性。(4 )股份公司必须公开自己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而西欧各国企业通常不公开自己的内部情况,因此,许多企业都不愿选择股份上市公司的形式。
法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则介于“分业”与“合业”之间,即机构设置与美国、日本相近,但不许兼营的限制又不那么严格,有的则接近联邦德国。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是分还是合,一直是金融学界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主张“分业”模式的根据有三:其一,银行稳定与风险问题。商业银行资本与资产比例表面看来比实际高。商业银行亏损不必向市场标明其全部资产(亏损会减少资本),而投资银行向市场标明每天的证券情况。投资银行的风险,客户从股票交易中会了解到。如果商业银行全部投入投资业务,持有价格波动大的股票和长期债券,存款人想到商业银行风险大,对其失去信心,也许会撤出存款。这些都会增加金融界不稳定和减少支付系统的效率。其二,利益冲突问题。商业银行兼营投资银行业务会出现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冲突,从而会引起各种问题。其三,竞争与经济权力集中问题。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业务,易造成经济权力过分集中,不利竞争,因商业银行比投资银行有内在优势,许多公司和政府机构在商业银行有存贷业务,他们了解这些公司的金融情况,其资金来源方便。而投资银行的资金借自商业银行,要付利息,成本高,如果商业银行进入证券业务,长期而言,将迫使许多投资银行破产,其政治和经济权力的集中更加严重,而金融市场的权力集中比别的市场权力集中负面影响更大。
主张“合业”模式的学者,又称为全能银行制度学者,其理由有二:其一,由于金融业务的多样化,使银行风险减少,从而使银行的一部分亏损可以由其他部分的盈利弥补,使商业银行具有内存的稳定性。其二,全能银行由于规模经济原则,可以降低为客户服务的成本,并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使客户获得最佳投资机会。这些学者指出,从西欧国家的全能银行体制实践看,德国银行参与证券市场营运,并未成为唯一垄断市场的投机大户,反而有其独特作用。
四、“分业”模式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金融体制改革的明智抉择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是分还是合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对比体制的优劣,应由一国国情和历史条件来决定。
在中国证券市场开放之初,还没有专营证券的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证券业务主要由几家专业银行办理。1988年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多种证券发行量已达1100亿元,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已是大势所趋。中国银行在金融改革方面,既不希望继续由各家专业银行来经营证券,也不希望多家专业银行办证券公司,只好由中央银行自己出面来组建证券公司,吸收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来参股。所以在深化改革中,我国金融分工一直处于摸索阶段。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准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要与其已有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脱钩。这对于国内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还是“合”经营的模式,在法律上予以了明确的界定。但是,这并不等于问题已全部解决,还应该在理论上明确为什么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经营是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金融模式的明智抉择。
首先,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中国经济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要建立一个多元化的体系完整的金融主体。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主体,市场金融体制需要多元化的金融主体。中国的经济结构是复杂的,地域又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需要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为经济服务。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是从银行与财政分家开始起步的,以后经过了中央银行与国家专业银行的分离,国家专业银行与区域性商业银行的发展,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管理及三大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等几大关键性的步骤,从而形成了目前的金融市场体制和格局。现行金融体制架构,已在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市场经济下的国际惯例相比,我国现行的金融业架构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亟待发展,即投资银行业。投资银行是市场经济发育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对分业经营,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共同维系着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和活力,推动着生产要素的重组和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样,中国投资银行也要以其特有的业务范围和竞争优势,弥补国内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不足。
其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有利于专业银行商业化的改革和金融竞争。专业银行商业化是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向市场经济轨道并入的关键,也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之一。将专业银行的部分业务让投资银行来承担,有明显的好处:(1)可减轻专业银行的负担。 在现行以间接融资为主的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承担着为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长期贷款的职能,这在无形中影响了银行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国家专业银行要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首先要履行的是货币功能,即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稳定的价值尺度,储备手段和支付手段。发展投资银行业,建立风险与收益对称的直接融资体制,让商业银行逐步从风险高、期限长的批发性资本市场业务领域退出。(2 )可以改变目前几大专业银行的垄断地位,有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竞争。如果进行国际横向比较,我国四大专业银行垄断程度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商业银行。集中和垄断意味着来自外部的压力减弱或消失,一旦失去了外部压力,银行可以不通过自己的效率和加强经营管理,而通过自己的垄断地位便可获得相当多的利益,效率和活力也就无从谈起。将专业银行的部分业务分离出去,才能结束银行业的过度垄断,形成金融业的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
第三,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经营,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市场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尽管同发达国家乃至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比,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目前尚有明显的差距,但它的出现毕竟是中国市场取向改革达到一定深度的显著标志。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在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方面追求的目标,恰恰就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因此,证券市场在今后中国经济成长中所起的作用将是无法估量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转轨,我国的证券市场刚刚兴起,市场发育畸形、迟缓,无论是实际操作上,还是管理上都缺乏完善的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使得证券流通机制不通畅,证券市场作用力难以到位。例如证券发行与流通不能平衡、协调发展。发行市场相对发达,而流通市场相对弱小,不能满足证券流动性的要求。利率非市场化使得证券价格不能准确反映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动以及间接调控措施的实施。收益机制的风险约束乏力。发行的证券利益档次接近,收益并没因为风险的差异而拉开档次,缺乏机制的对称约束。《证券法》迟迟不能出台,使国家缺少一个统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既无法有效约束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防止过度投机和保障投资权益;又无法有效管理全国分散的证券市场,以致于达不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加之没有建立类似美国的旨在保护存款者的“联保”制度〔2〕, 因此,如果大量的银行资金加入这个年轻而稚嫩的市场,容易加大证券市场的不稳定;而将银行的资金全部撤出证券市场,特别是撤出股市,则会使市场价格狂泻。1992年前后股市频繁剧烈波动,在一定程度说明了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易造成股市发展的不平衡。
第四,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有利于银行业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由于商业银行是一个信用中介机构,它用债权债务关系连结着存款人和贷款人,运用存款,发放贷款,自营为主,收益为存贷款利息之差。因而,其投资风险集中在商业银行身上。如果由于市场风险而发生贷款人不能履约还本付息或破产,则商业银行就要发生损失,严重时会对存款人构成信用风险;如果商业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更大。而证券业务是高风险业务,尤以股票交易风险更大。如果银行将大量资金投入证券业,过多地持有和经营价格波动大的股票和长期债券,一旦投资失误,不仅容易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引起银行倒闭,甚至引发金融危机。而且由于银行的负债均来自客户,投资失误、银行倒闭均会波及千家万户,关联到国民经济的稳定。银行业的稳定与否对社会整体经济的影响,已在西方历史和各国的经验中得到了验证。30年代前的美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不分,引发了金融大危机,而“银证分业”原则作为罗斯福“新政”的改革措施,为克服经济危机,避免经济权力过分集中,防止少部分人垄断国家经济命脉,发挥了一定作用,因而成为本世纪30年代以来普遍承认的金融体制。80年代以“放松管制”和“国际化”为主旋律的金融变革,各国放宽了对银行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结果,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减少,资金大量投入在短期内兴旺起来的房地产及垃圾债券市场,终于在60年代末期,由于第三世界债务、房地产衰退、垃圾债务市场崩溃等原因触发了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峻的西方国家金融危机。又如战前的日本(即在大正时期和昭和初期),由于没有实施“银证分离”制度,金融危机不断。所以战后日本也开始导入分业制度,这对战后初期一直到70年代的日本银行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成长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70~80年代以后,日本实行“银证兼容”制度,的确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打破了证券公司垄断格局,使日本的资本市场迅速成长起来。但由于银行持有的金融资产中,股票和长期债券占有相当比重,所以1991年以来的泡沫经济崩溃一下子给日本的银行业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一向稳定的银行业变得动荡不安起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对中国是个借鉴,对于正在起飞的中国经济来说,银行业在整个社会资本运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稳定是保持中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在发展投资银行业的过程中,实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制度,就可以避免因银行兼营证券业,使许多业绩不佳的企业股票和债券发行和上市,导致银行出现重大亏损,造成金融危机。
最后,实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模式,可以有效地避免利益相反问题。其一,从保护存款者和投资者合法利益上看,如果实行“合业”制度,银行对存款者和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就会产生歧视。因为存款者希望得到更高的利息收入,银行若想多吸收存款,就要适当提高利率,而利率提高,银行存款增加,自然会减少证券投资。也就说,证券投资者希望通过有价证券,尤其是资本证券,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兼营证券业的商业银行,为了使更多存款者转为投资者,以便从中获取更多的佣金收入,就会产生压低利息率的倾向,从而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换言之,兼营证券业务的商业银行,在其业务经营中必然要经常牺牲一方利益,来使自己收益最大化,这明显是对市场公正、公平原则的破坏。其二,从商业银行本身讲,首先应“自负盈亏”,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难以做到这一点。至于“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也是需要打折扣的。因此,如果商业银行参于证券市场运作,亏了由谁负担?作为我国的商业银行,现阶段应以“安全性”为目标,以保证存款人利益,不宜参与证券的买卖。
诚然,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必须与世界金融接轨。目前,世界处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重要时期,金融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证券国际化已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大潮流。从长远看,为了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与国际惯例接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必然走向融合的道路,但这尚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现阶段,适合我国金融和经济发展趋势的只能是银行分业模式。
注释:
〔1〕转引自冯肇伯、贾渠平:《西方金融制度》,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为了保障存款者的利益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 美国于1993年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科称“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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