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越南FDI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越南论文,探析论文,中国论文,企业所得税论文,税收筹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中国与东盟正在积极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大好时机。现在,中国是东盟第四大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双方贸易额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长。2007年双边贸易额达2025.5亿美元。截至2007年6月底,双方累计相互投资总额已达454亿美元①。
越南是中国的邻国,政局稳定、经济发展快速、市场潜力大、政策优惠、资源丰富,而且文化上与中国十分相近。近年来我国对越南的直接投资不断拓展,本文将尝试分析中国在越南直接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筹划空间,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提高企业在越南的竞争力。
一、越南对外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概况
越南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并于2004年8月6日发布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实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政策的新《投资法》。因此十分有必要了解越南企业所得税制中对外资的相关规定。
(一)税率方面。企业所得税统一按28%税率,但对于投资于鼓励生产领域的企业只征收20%、15%、10%的所得税,而对于从事石油天然气及珍稀资源勘探及开采生产的企业,将适用从28%~50%不等的税率。如下表所示:
(二)免税期。目前依越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优惠政策最低为2免2减半,最高为4免9年减半,比如:对制造业或依规划移转地点迁出市区的,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2年企业所得税及其后续2年减半;属A组产业项目,或符合越南企业所得税第33条雇用劳工人数条件规定(属B及C组名录地区者为20人,第一及第二级都市地区者为100人及其他地区为50人)的,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2年企业所得税及其后续3年减半;属A组产业项目并在C组名录地区投资,而符合越南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雇用劳工人数规定,其中雇用少数民族人数逾30%以上的,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4年企业所得税及其后续9年减半;对属BOT、BTO及BT型态的新投资,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4年企业所得税及其后续9年减半。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对投资商在工业区、进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经济区投资的优惠。
(三)免税规定。科技研究及发展科技合约企业;科技信息服务合约企业;试产期中产品销售所得者,自开始试产起最多以不超过6个月为准;首度在越南应用新科技生产产品销售所得者,自应用起最多以不超过1年为准;直接服务于农业的科技合约者;为越南少数民族提供职业训练所得者;残障人士单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所得者;为残障人士、具有生活背景特别困难的儿童及属社会弊端对象提供职业训练所得者;业者以专利技术、科技秘诀、科技流程及科技服务出资投资所得者;对属于投资优惠项目的技术转让所得;公司间的股息等等。以上这些情况免交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优惠领域。除了上文提到的A组产业外,还有越南政府鼓励的投资项目以及越南政府特别鼓励的投资项目。越南政府鼓励的投资项目有:采掘业、生产制造业、农林渔业、石化工业等项目。越南政府特别鼓励的投资项目除了鼓励项目中提到的项目外,还有生产供分析技术及医学萃取技术用的医务设备;生产制造食品毒质检验设备;生产新材料、稀有材料;应用生物新科技;生产通讯、电信设备新科技;生产信息科技产品;高科技产业;投资于研究发展(R&D),其投资金额占营业收入之25%;生产废弃物处理设备;处理污染及保护环境、处理废弃物;生产抗生素原料;BOT、BTO及BT的投资项目等等。
(五)投资方式的优惠。在《投资法》中外国FDI的方式有:成立国内投资商独资或外国投资商独资的经济组织;成立国内投资商和外国投资商联营的经济组织;按BCC、BOT、BTO和BT合同方式的投资;投资发展经营;通过购买股份或融资方式参加投资活动的管理;通过合并、并购企业的方式投资等等。不同的方式下税收的优惠政策不同,如:建设——经营——移交(BOT)企业的标准税率为10%。
(六)费用扣除的规定。1.折旧扣除。从2004年1月1日起,税收折旧应与会计折旧区别对待。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超过规定折旧率的部分不能扣除。对各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在内)规定了最长和最短使用年限。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和生产折旧法。2.支付给外国子公司费用的扣除。支付给外国子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没有特殊限制规定,但是技术转让法规在特许权使用费率和其他技术转让费方面有一些限制。债务和权益的限制比例为70∶30。3.不允许扣除费用,如罚款;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偷盗等引起的财产损失;超过财政部规定的折旧率部分等等。
(七)亏损弥补方面。投资商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决算后出现亏损的,可将亏损转到下一年,并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企业应纳所得税的收入中扣减。但亏损转移的时间不超过5年。
(八)再投资方面的规定。越南税务总局2004年3月4日TC/TCT第2265号文件规定,FDI企业对现有项目追加投资或新项目进行再投资,其企业所得税可以退税②。
二、中国对越南FDI的特点
1991年中国企业开始在越南投资,到了2005年对越直接投资金额突破1亿美元,达1.08亿美元。截至2007年10月22日,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累计为15.4亿美元③。中国在越南投资的特点有:
(一)投资项目规模不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10月31日,中国在越投资的494个项目平均投资金额为300多万美元/项目,2007年度协议投资总额大约为越南吸收外资总额的1.5%,列各国和地区在越投资的第十三位。与此同时,越南引进国外投资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大幅度增加,如美国英特尔集团投资总额达10亿美元、韩国浦项集团注册资金总额达到近40亿美元等等。
(二)在产业结构上,投资集中于工业生产经营领域。中国在越南投资涉及重工业、轻工业、食品加工、农林渔、宾馆旅游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和建筑、房地产、文卫教等领域。按产业统计划分,投资最多的是工业和建筑业生产经营领域,其次是服务业,最后是农林渔业。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三者的投资比重如下图所示。
图1
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国对越南累计投资额产业比重
资料来源:2005年中国在越南直接投资的基本情况及特点.www.gx.xinhua.org/ca/2006-04-05/.
(三)在投资方式上,前期以合资为主,现在以独资居多。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方独资项目201个,协议投资金额3.3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57.1%和45.14%;中越合资项目120个,投资金额3.55亿美元,分别占34%和48.56%;中越合作经营项目31个,投资金额4628万美元,分别占8.8%和6.3%。
(四)投资布局以北方为主,多为基础设施较好的地区。据统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越中资企业分布越南全国44个省市,投资越南北方的中资企业有260个,协议投资额4.18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73.86%和投资总额的57.18%;投资南方的有92个项目,投资金额3.3亿美元。投资列前5位的省市分别是:胡志明市、河内市、海防市、广宁省、同奈省。
三、中国对越南FDI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投资地点的选择。在投资地点的选择上,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有:B及C组名录地区;工业区、进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经济区;第一及第二级都市地区;其他地区。与区域有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如下表所示:
A类产业如所述。B及C组名录主要在于红河平原、东北、西北及中部地区。中国目前主要投资的地点也在北方地区,那么应当选择一些能够带来税收优惠的地区。如果是A类产业,选择在C组名录地区投资,雇佣人数达到要求并且使得少数民族雇员达到30%以上,这样就可以达到四免九减半的税收优惠。如果是出口的生产性企业应该选择在工业区或是出口加工区,同时要注意出口的比重在临界点(50%、80%)时的税收筹划;出口达50%以上企业也属于A类产业,因此也可以考虑交通便利的B或C组名录。如果是服务性企业可以选择在出口加工区优于在工业区。对兴建及经营基础设施工程及从事加工外销,可以选择在加工出口区或工业区,具有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属特别鼓励投资产业项目及投资于诊疗、教育培训及研究科学,选择在经济区;诊疗、教育培训及研究科学也属于A类产业,所以也可以选择B或C组名录地区。对属应提供更特别鼓励的投资项目者,更应当选择在经济区,并主动上报材料,通过越南财政部提报政府总理核准,获取在整个投资执行期间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形式的选择。中国企业在越投资的主要形式是独资以及联营。越南政府特别鼓励的投资项目中BOT、BTO及BT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自投入营运起15年期内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自企业获利起4年免企业所得税及其后续9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如果经核准属应提供更特别鼓励的投资项目,将享受适用10%的税率。BOT是指建设—经营—移交合同,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建设、经营基础设施工程,在期满后,投资商无偿移交给越南政府的投资形式。BTO是指建设—移交—经营合同,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设完毕后,投资商将工程移交给越南政府,越南政府给予投资商一定时间的经营权以便收回投资和利润的投资形式。BT是指建设—移交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是指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成后,投资商将该工程移交给越南政府;越南政府创造条件让投资商实施其他项目以便收回投资和利润,或根据BT合同规定对投资商进行结算的投资形式。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资金状况等特点考虑采用BOT、BTO以及BT的方式,以此带来税收的优惠。
(三)投资产业项目的选择。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在越南的FDI主要是基于传统产业(工业及服务业)。在表3中列出不同产业的最优惠税收政策比较。
可以从表3寻找不同产业在不同地区的最优惠税收政策,同时也可以看出越南政府企业所得税上最优惠的项目在于A类产业以及经济区的鼓励项目。在这些鼓励项目中,除了制造业以及农林渔业以外,越南还积极鼓励高科技产业、R&D项目、应用生物科技、电子新科技、信息技术以及废弃物再利用等项目,甚至在科技研究及发展科技合约以及科技信息服务合约等企业还可以免税,而且从越南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整体竞争力的角度出发,这也将是长期鼓励发展的产业。因此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在这些方面的投资。
(四)亏损弥补。根据越南税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亏损,可以后转5年抵亏。在运用该项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和免税期及优惠期政策结合起来。在税法和会计规范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选择(如:在创业初期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而不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在免税期和优惠期尽量不要有亏损的发生,否则后转5年抵亏的政策就无法享受。
(五)利润分配。企业的利润既可以分红,也可以用于再投资。中国政府和越南政府于1995年5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其中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办法。利润汇回时尽管可以享受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但是在越南还是应该纳税。但是如果用于再投资,那么在越南纳税的税款可以退税。所以企业应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政策。
(六)其他。对于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比如罚款)以及限制扣除的项目(如:支付给外国子公司费用的扣除)要注意避免,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注释:
①中国新闻社《世界华商发展报告》课题组:《2007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http://www.mofcom.gov.cn.2008-01-16.
②《越南FDI企业投资新项目可以享受营业所得税退税待遇》,http://www.yunnan.cn.2004-03-15.
③《中国对越南投资超过3亿美元》,http://www.texindex.com.cn.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