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历史定位_土地私有制论文

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历史定位_土地私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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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假设与定义

到今天,作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度根基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已经存在和运行了50年。站在人类实践和华夏文明史的高度看,50年不过是历史长河的一瞬间,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运动规律和历史方位在50年内还不可能完全展示给世人。要准确把握当代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完全囿于新中国50年来的实践,我们还应该把眼光投向华夏文明史上土地私有制的两千年变迁。

本文理论逻辑体系的展开基于下面的一个假设:

假设Ⅰ:当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国家产生以后,在超长期、大跨度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是永恒的、唯一的制度供给者,社会则成为永恒的、唯一的制度需求者。换句话说,存在于不同历史时期、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集团或个人,他们在超长期制度变迁中的利益诉求,要么可以归并于国家,要么可以归并于社会。

在本文的理论逻辑体系中,笔者还定义了两组概念:

定义Ⅰ:土地私有制存在传统土地私有制和现代土地私有制之分。传统土地私有制是指皇帝专制的封建国家催生土地私有权后,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皇权(封建国家的公权力)在质态上交织在一起的土地私有制形态;现代土地私有制是指在宪法的界定和保障之下,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宪政体制国家的公权力分离和独立开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地主得以排他性支配其土地并享受其利益的土地私有制形态。

定义Ⅱ: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存在传统土地集体所有制与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之分。传统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催生土地集体所有权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权力在质态上交织在一起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态;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指在宪法的界定和保障之下,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国家的公权力分离和独立开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集体得以排他性支配其土地并享受其利益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态。

二、土地私有制的超长期变迁:一条主线和两条支线

在四周井田制度之下,周天子是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者,天子把全国土地分割为大小不等和数目不同的份额分封给诸侯,诸侯又以同样的方式把领地再分封给自己的臣属。秦始皇统一六国实质是一个剥夺六国诸侯及大小封君对所颁赐臣民和封受土地的支配权,而代之以“以郡统县,郡则直隶于中央”的郡县制,从而使全国的人民和土地都直接通过郡县制而集中于中央政权的历史过程。秦始皇把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和赋役集中于中央后,直接把土地颁给自由农民,土地私有制得以登上历史舞台。因此,华夏文明史上皇权的出现和土地私有权的发生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方面,皇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于它把农奴从领主手中解放出来,并赋予农奴以土地私有权,使之成为自由民;另一方面,皇权之所以具有强大的权威性,是因为它没有把对土地的绝对的、完整的支配权交给农民,皇权还是全国范围内土地的最高所有权,皇帝是最高的地主。

公元前3世纪秦始皇催生的土地私有制,我们在承认其具有“现代性”的同时,更要看到,它与18世纪以来西方世界的现代土地私有制有着很大区别。在现代土地私有制下,土地所有权是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下,由法律明确界定的,是独立而纯粹的民事权利。而在中国历史上,皇权催生的土地私有制只是传统土地私有制,地主的土地私有权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割裂的,皇权与土地私有权在质态上交织在一起。皇权所具有的“生杀予夺”的权威性,来源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来源于皇权与土地私有权在质态上的交织,来源于皇权是普天之下最高的土地所有权。皇权以什么方式、在多大程度上深入到地主的土地私有权,不是通过社会契约达成,而取决于国家最高统治者的意志。

在皇帝专制的国家框架内,由于自身利益的局限性,皇权不可能任由土地私有权走向彻底独立化,皇权也不可能自发地从土地所有权中完全撤出。但是,无论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国家,还是作为制度需求者的社会,还是试图在传统土地私有制的框架内推动土地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如果抛开土地私有制的具体形式的演变,那么,隐藏在纷繁复杂的地权形式下有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即:在秦汉以来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行程中,土地私有制一直缓慢地、迂回地但却坚定地从“传统”向“现代”变迁,在传统土地私有制的框架内不断消解着自身的传统性,地主的土地私有权日趋巩固和加强。这条线索可以从中国历代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发展变化轨迹上得到印证。

以北宋为路标,可以把秦汉以来的中国封建社会史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在封建社会前期,从陈胜、吴广起义开始,到五代十国,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斗争矛头,直接指向皇帝和封建国家。封建社会前期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纲领性口号及其斗争矛头表明,社会主要矛盾的双方是国家与农民,而不是地主与农民(佃农)。从中我们可以推断出,在封建社会前期,土地私有制处于形成和发育状态,国家在土地关系中处于强有力的支配地位,皇权与土地私有权尚纠缠不清,从而国家与农民在土地利益上的“此进彼退”就自然成为当时的主要社会矛盾。由于皇帝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身份自居,向人民索取繁重的田赋和徭役,吞噬大量的社会剩余劳动,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矛头就势必直接指向封建国家。

与之相反,在以北宋为分界的封建社会后期,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纲领性口号和斗争矛头发生了显著变化。宋初王小波、李顺起义时,王小波宣称:“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①”。南宋初年钟相、杨么起义,更加明确地提出“等贵贱,均贫富”口号②。明末农民起义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均田”的政治口号③,把土地从一般财富中区别开来。清朝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更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一系列纲领性口号的继续和最高发挥。可见,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矛头直接指向地主的特权,是要否定地主的经济地位。这表明,地主土地私有制已经发达起来,皇权与土地所有权已经逐步分离开来,土地私有权活跃起来,成为吞噬社会劳动的机器,也因此才成为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直接打击对象。宋朝以后,历代还有关于抗租、借米、抢米、吃大户等的记载。明清两代还爆发了一系列农民反抗地主的佃农运动和奴仆运动④。这种温和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直接指向地主经济,是土地私有权逐渐发达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明证。

中国历史上土地私有制虽然一直在渐进地从“传统”向“现代”变迁,但在皇帝专制的国家框架内,“皇权是最高的土地所有权,皇帝是最高的地主”的结构特征不可能彻底扬弃。土地私有制只有维持“皇权是最高的土地所有权,皇帝是最高的地主”的结构特征,皇权从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中攫取社会剩余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在这一历史逻辑下,工商产业的兴起和发达,就意味着作为最高地主的皇帝从而皇权统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空间的压缩乃至丧失,从而历朝历代皇帝专制政权无一不把“农本商末”、“重农抑商”奉为基本国策。因此,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工商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社会上缺乏有利的投资场所便成为常态,从而每当达官贵人、富商大贾乃至小生产者手中积累的货币资本走投无路而又不能“窖藏”起来的时候,土地兼并的历史也就开始了。

在土地兼并规律下,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以及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的不断分离的过程,是一个消解和“沉淀”社会资本的过程。由于土地兼并切断了货币资本向生产资本转化的通道,社会经济最终就必然要陷入一种发展迟滞的状态中,尤其当土地兼并所造成的两极对立发展到顶点时,不可避免地引发社会政治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导致社会经济的周期性“大破坏、大反复”。在土地兼并的滚滚狂澜面前,无论是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国家,还是作为制度需求者的社会,都试图变革和创新地权制度,为生产力发展开辟道路。于是,在华夏文明史上地权制度的超长期变迁中,除了有一条主线贯彻始终外,还凸显出两条支线:一条是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国家,在历朝历代大都通过对地权运动的干预来抑制土地兼并之害,其干预方式逐渐从直接介入土地所有权运动向间接介入土地所有权运动的方向演变;另一条是作为制度需求者的社会,在历朝历代大都通过促进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抑制土地兼并之害,“两权分离”的历史形式逐渐从粗糙走向精致。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前期,由于皇权和土地私有权交织在一起,皇权是直接干预土地分配和农业生产的主导力量,从而治理与土地私有制相伴而生的土地兼并这一痼疾,也就成为皇权的一项重要职能。秦统一六国后只存在十几年,土地兼并尚未来得及展开。到汉武帝时,经过70多年的休养生息,战国时期出现的土地兼并问题再度显现。武帝断然颁布缗钱令,没收了中等水平以上的富商大贾、地主豪强的土地,从而掌握了遍布全国的大量公田。尽管汉武帝采取了有力措施堵塞兼并之路,但土地兼并问题还是一直向前发展,到汉哀帝时,土地兼并再次引起朝野关注,哀帝采用师丹的建议,实行限田制,即按照各个人的官阶、品级、地位,限制占有土地的最高额,超出这个限额即为违制⑤。西晋王朝统一南北之后,社会趋于稳定,土地兼并又重新高涨起来,西晋政权颁布“占田”法令,具体规定了诸王、公候、官吏和一般人民的占田额。北魏政权建立初期,在公田之上多次实行计口授田,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至太和九年,北魏政权总结计口授田的经验,颁布均田令。北魏出现的均田制度,历经北朝、北齐、隋,每经一次改朝换代这个法令必重新颁布一次。唐代的均田制,对从亲王、百官和府兵到平民百姓的受田限额及还受办法、土地买卖等都有详细规定。

至唐代天宝年间均田制破坏后,地主土地私有制大踏步地前进了,皇帝专制国家抑制土地兼并的思路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直接干预土地资源配置逐步地转向通过赋税制度间接干预土地资源配置。在封建社会前期各代,赋税的征收主要是按丁、按口、按户进行的。至唐后期,唐德宗时,杨炎提出并实施两税法,两税制不以丁身为本,而是以土地和财产为计征依据。杨炎“两税法”,包括“田亩之税”和“居人之税”,其中“田亩之税”是按亩征收,而“居人之税”按户等高下(根据拥有财产多少确定户等)征收。“田亩之税”和“居人之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史称“两税法”。从明初至中叶,明王朝的赋役制度基本上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制。明万历九年,内阁首辅张居正把一条鞭法作为法定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改变了历代“赋”和“役”并行征收的制度,实行“赋”和“役”合并而一概征银,而且赋役征收依据的重心从“丁身”向土地转移。清代的摊丁入亩是更彻底的一条鞭法。从雍正元年至七年,摊丁入亩逐渐推行于全国。摊丁入亩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彻底完成,最终使人头税归入了财产税,赋税制度成为封建国家间接干预地权运动和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杠杆。

土地兼并是中国独特历史条件下土地交易和流转的畸形发展,货币所有者购买土地所看中的只是土地的保值和生息功能。土地兼并的发展必然展开为对立的两极:一极是土地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富者田连阡陌,不事生产;一极是土地经营权的高度分散,贫者无立锥之地,只得从地主那里租种小块土地。因此,在华夏文明史上地权制度的超长期变迁中,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历史常态。在我国封建社会前期,长期通行的土地经营方式是分成制租佃。在分成制下,主佃双方类似于合伙经营人,双方都提供生产要素,地主提供土地,佃户提供劳动力,双方共负盈亏。在分成租佃制下,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形式是粗糙的,土地经营权还没有发展成为独立的权利。

明代以来,定额租制得到发展,到清代前期已取代分成制在全国占主导地位。在定额租制下,地主的土地私有权发生了重要变化,地租演变成为佃户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价格,土地经营权逐渐以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特别是押租制流行以后,土地经营权进一步独立化和商品化。佃农通过向地主支付押租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把土地经营权再有偿转让给他人,此即为通常所谓的经营地主或二地主。定额租制最终发展成永佃制,创造出“两权分离”最为彻底和精致的制度安排。永佃制早在宋代个别地区就已出现,明代得到一些发展,到了清代雍乾时期,在东南和江南地区得到普遍发展。在永佃制之下,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分解,分割成田底权与田面权。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各自独立地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可以分别让渡或出租,从而使佃耕者保持着对土地经营的相对稳定关系。田面权从所有权中独立出来之后,田面权的交易与通常的土地所有权交易如出一辙,绝卖、活卖、典当之类的交易形式应有尽有。

总的来看,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是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两极对立的一种纠正和调和,是在承认和保护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一种协调方式。时代越久远,两权分离的具体形式就越粗糙。越是到后期,两权分离的具体形式也越精致。

三、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土地私有制的“对话”

华夏文明史上的土地私有制经历了两千年的自我调整和演变,至清代末年,中国的土地私有制终于出现了革命性的变化,在短短100年间先后发生了两次巨变:一次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铲除统治中国两千年的皇权,把传统土地私有制推进到现代土地私有制,到今天这一次探索在我国台湾地区仍在延续和发展;一次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随后的社会变革中,直接以土地公有制取代土地私有制。

1906年清政府颁布实施“立宪”的上谕,提出“仿行宪政”。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对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清末“预备立宪”第一次将宪法引进中国政治体制之中,从而以往的无可争议、不受约束的皇权要受到宪法的约束。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正式成立,皇权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这为土地私有制走向现代化扫除了最大障碍,也标志着中国历史上超前确立的地主土地私有制开始了从“传统”向“现代”的急剧转型,地主的土地私有权与皇权开始分离和独立,并在宪法的约束下各行其道,皇权演化为纯粹的国家公权力,而土地私有权则成长为一项纯粹的民事权利。20世纪前半个世纪的中国虽然军阀割据、外敌入侵、内战不息等,现代土地私有制还是不断成长。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政府的《天坛宪章》、《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再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章》、《中华民国宪法》,我们都能看到现代土地私有制在近代中国曲折发展的历史轨迹。

1949年国民党政权退居台湾,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所开创的现代土地私有制的成长道路在中国大陆戛然而止,但这一变迁过程在我国台湾地区得到了延续和全面展开,以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大类法律类别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在台湾地区继续实施和完善。在孙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的理念指导下,国民党当局从1949年起开始在台湾省推行农地改革。台湾省的农地改革分三个步骤: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这一改革对当时台湾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推动作用,农村贫富不均现象大为改观,农业生产能力也随之大幅度提高。总体看,台湾的土地私有制在实现土地所有权与公权力在质态上彻底分离和独立的同时,公权力对土地私有权发挥保护和矫正作用,二者相得益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社会主义新政权在中国大陆开始了空前的社会改造运动。这场被称为“一化三改”的社会改造运动的内在逻辑是:“一化”即国家工业化,是目的;而“三改”即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则是手段。“一化三改”实际上就是新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在这个战略设计中,手段是服从于目的的。在西方国家对新中国实行经济封锁的国际环境中,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要实现国家工业化这一目标,首当其冲的是改造个体农业。只有改造个体农业,才能把农村和农民高度地组织起来,也唯有如此,才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便捷、通畅地从农业中抽取经济剩余,完成国家工业化所必需的原始资本积累。也因此,农民的土地个体私有制才不能不被土地集体所有制所取代。这样,“集体”不在其大小,不在其形式,能“捆住”农民则灵⑥。于是,中国历史上两千多年的地主土地私有制,刚刚从“传统”踏入“现代”的门槛,还未来得及发展为成熟的现代土地私有制,便逐渐为集体所有制取代。

从新中国成立到今天为止,土地集体所有制仍然还是一个在实践中活动着的范畴。自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初级社中萌芽时起,其间经过高级社、人民公社,到农村改革以后政社分设,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组织载体一直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集体成员与这个组织的关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在农业合作化时期,无论是在初级社,还是在高级社中,土地集体所有制都没有否认合作社成员的“退出权”,没有否认合作社成员的土地私人产权,社员都享有携带其产权份额离去的权利,正是这种机制维持了合作社的较高的组织效率;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的公权力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中,全面否定了社员的土地私有权,社员的“退出权”完全丧失,人民公社体制也因此无论怎样调整,都无法找到合适的制度安排来从根本上解决组织效率低下的难题。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使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在集体土地之上获得了一项个体土地权利,中国农业也因此重新退回到家庭农作制,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的监督难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群众试图以土地集体所有制取代两千年历史的土地私有制的艰辛探索和伟大实践,在20世纪70年代末发生了重大转折。无论从外观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人民公社既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又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经济、社会组织,这时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国家的公权力在质态上是交织在一起的;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政社分设,人民公社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国家的公权力也就分离和独立开来。可以认为,以20世纪70年代末为界,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政权力量催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开始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跃迁,至今天这一变迁过程也还远远没有结束。

正如56年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访问大陆与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会谈发表的新闻公报称:“五十六年来,两岸在不同的道路上,发展出不同的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⑦。”同在华夏文明的背景下,台湾成功实践了“传统土地私有制向现代土地私有制的飞跃”,而大陆则另辟途径实践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取代土地私有制”,这为我们观察和分析土地制度变迁绩效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对照”和实验。

四、结论

鉴往知来,本文讨论秦汉以来土地私有制两千年历史变迁的“一条主线、两条支线”,并比较土地私有制在20世纪短短100年间发生的两次巨变,旨在揭示当代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运动规律和历史方位。本文的全部逻辑展开得到的判断、启示和结论:

中国地权超长期变迁有两个历史事实应该正视:一是只要人们接受“经济人”假设,就无法否认私人地权的巨大韧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二是封建社会末期广泛存在的学田、义田、族田、祠堂田等的所有权,既不是典型的土地私有权,也不是国家所有权,而是一种集体所有权。由此观之,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土地私有制的历史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的。

正如华夏文明史上皇权的出现和土地私有权的发生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催生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后,势必也要经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权力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在质态上从交织在一起,到逐渐走向分离的演变过程。1978年以来的农村土地集体制度改革,核心内容就是推动国家的公权力从土地集体所有权中撒出。在这一变革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终将发展成为一项纯粹的民事权利,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必将通过一种独特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层次上体现和表达出来。

也正如秦汉以来土地私有制两千年历史变迁的两条支线所显示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权力从土地集体所有权中撒出的过程中:一方面,国家对集体土地流转和配置格局的干预也将逐渐从直接介入转向间接介入,通过税收制度来实现对土地交易和流转的调控;另一方面,土地集体制度改革将沿着“两权分离”的路径继续前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设立于集体土地之上的一项个体的、私人化的、财产性质的土地用益物权,将成为中国农地地权体系的轴心,成为未来中国农地市场的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权利载体。

基于以上判断和结论,本文提出“个体土地权利可以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找到它应有的位置”这一主张。这一主张不是要求退回到土地私有制,而是强调,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没有固定模式,21世纪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必须与时俱进,要吸收私人地权制度的积极因素,把传统土地集体所有制推进到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其政策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探索土地集体制度维护社会公正、促进土地集中的机制、途径和方式,发挥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优势;二是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借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塑造集体土地对公民个人的激励体系,并建立起个人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机制。

注释:

①渑水燕谈录,8

②三朝北盟会编,137

③罪惟录·李自成传

④傅衣凌.明清之际的“奴变”和佃农解放运动.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1

⑤虽然最早提出限田主张的是汉武帝时期的董仲舒,但在武帝时代未真正实行

⑥程漱兰.中国农村发展: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8~49

⑦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会谈新闻公报.人民日报,200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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