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经济论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公有制主体地位确定的前提下,国有经济无论比重大小,均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与其说是意识形态的要求,不如说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只要国有经济对“载体产业”中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便可以通过它们对整个产业的状况发挥控制性的影响。
江泽民同志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若干重大关系”中提出,要研究制定国有经济的发展和战略和布局,其前提是要明确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定位。
一、“主体”、“主导”的含义
改革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和江泽民同志的讲话进一步强调了这个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然而,在改革的实践中,由于混淆了公有经济与国有经济、主体与主导的区别,影响了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正确定位。为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所谓“主体”是个比重概念,即在总体中的相对数量概念。“公有制主体”就是指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有经济各种经济成分的总和中占有数量上的优势,即国家和集体所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至少在50%以上。在此基础上,这种数量上的优势又有两种情况:一是简单多数构成的数量优势,即比重超过50%;二是绝对多数构成的数量优势,即比重超过三分之二。
所谓“主导”是个作用概念,即决定总体的发展方向或变动趋势的概念。“国有经济为主导”就是指国有经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控制、引导、带动和规范的作用。国有经济要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需要其资产规模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这个比重是服从“主导”作用的需要,而不是服从“主体”地位的需要。
明确了上述区别,(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必须高于50%,甚至必须高于三分之二,但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则不一定需要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这么高的比重。)保证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所需要的国有资产的相对规模,是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的下限,不能低于这个下限。但这个下限的确定取决于其他经济成分的分散化程度,因而它并不是一个定值,而是一个根据其它经济成分的状况随机变动的值。
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目的
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定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同进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普遍的剥削关系,而资本主义社会则是建立在普遍的剥削关系的基础上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之所以能够消除普遍的剥削关系,就是依靠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来保证的,因此,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际上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同义语。既然我们要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搞市场经济,那么,对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无需讨论。
但是,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意义则有所不同。
首先,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公有制的全部,因此,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确定的前提下,国有经济无论比重大小,均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其次,无论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还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都存在着国有经济,而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曾经也有过国有经济的比重较高的时期,因此,是否存在国有经济和国有经济所占比重的多少,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一样,不能成为区别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志。
最后,从国民经济的现实来看,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众所周知,在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一方面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在宏观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还需要有国家投资的引导;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关系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投资大、见效慢、风险大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科技产业,更多地还要依靠国家投资来带动其他经济成分的投资。经济发展的这种客观要求,决定了也体现了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的必要性。而且,正是由于国家投资要比市场引导更迅速、更简便地达到变动产业结构、贯彻产业政策的目的,因此,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越来越倚重这种方式。
综上所述,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社会的基本制度无关。
三、从“全面控制”转向“重点控制”
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意味着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和国有经济控制着整个国民经济,不过是同一种状态的两种不同说法。如果一定要加以区别的话,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即要使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必须控制整个国民经济,或者说,国有经济能否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取决于国有经济是否能够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保持主导地位。
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或者说国有经济控制整个国民经济,依据国有资产的充裕程度,可有不同的做法。在国有资产比较充裕的情况下,国有经济可以通过向国民经济的所有部门、行业和企业投资,并力求达到独资经营的方式,实施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在国有资产不充裕的情况下,则可通过对国民经济的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投资的方式,达到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控制的目的。前一种做法可称之为对国民经济的“全面控制”:后一种做法可称之为对国民经济的“重点控制”。
从已有的经济实践来看,只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现过对国民经济的“全面控制”的做法。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没有能力和条件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全面控制”;同时也没有必要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全面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只能通过“重点控制”的方式来实现。
四、国有经济的定位
对国民经济实施“重点控制”,取决于国有经济的正确定位。也只有在明确了国有经济定位的基础上,国有资产存量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的改造,国有资金流向的确定和国有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解决,才有确切的对象。
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来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依托于对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金融产业的控制。仅仅把国有经济定位在“公共产品”或“垄断性产品”的生产部门,是无法保证国有经济发挥其主导作用的。因此,国有经济从“全面控制”向“重点控制”的转变,虽然意味着国有经济可能对一些部门或行业不再实施控制,但绝不能将其仅仅局限在“公共产品”或“垄断性产品”的生产部门,这就是当前国有经济定位的“产业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农业除外)、支柱产业和金融产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所必须控制的三大“载体产业”。
在明确了“载体产业”的基础上,对“载体产业”本身的控制,亦有“全面控制”与“重点控制”之分。依据国有资产目前的规模状况,“重点控制”的方式仍是最经济的方式:只要国有经济对“载体产业”中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便可以通过它们对整个产业的状况发挥控制性的影响。这就是与“载体产业”的“重点控制”方式相适应的国有经济定位的“企业原则”。这些“载体产业”中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载体企业”。
最后,对于“载体企业”的控制,也不一定需要国有经济的全资控制。依据企业的特性和企业资产构成的状况,可以分别采取“全资控制”、“绝对控制”(国有股权占50%以上)和“相对控制”(国有股权的比重虽不到50%,但具有能左右股东大会决定的第一大股东地位)的方式。这就是国有经济在“载体企业”中定位的“权重原则”。
依据国有经济定位的上述三原则(“产业原则”、“企业原则”和“权重原则”),目前人们争论不休的“国有经济究竟应占多大比重为宜”的问题,显然已有了明确的答案。与此同时,只有依据国有经济定位的“产业原则”,国有资产存量结构的调整和国有资产增量的近期流向,才有明确的目标;只有依据国有经济定位的“企业原则”。才能抓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对象,同时拓宽“非载体企业”的改革思路;只有依据国有经济定位的“权重原则”,才能将确保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与最经济地运用国有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机地结合起来。
需要指出的是,国有经济的定位,是以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为依据的定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并不意味着它应该比非国有经济承受更重的财税负担。因此,必须把国有经济的定位与国有企业应承担的上缴税赋区别开来。现在,人们习惯于以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上缴税赋的责任来说明国有经济的重要性,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相比,并不是具有更重的上缴税赋方面的责任,而是具有更重要的控制国民经济发展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经济的定位也为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平等、合理地负担上缴税赋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即依据国有经济的定位,确定它所应承担的上缴税赋的责任(怎样的税赋状况能确保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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