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平视野的“强政府-强市场”目标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源配置论文,视野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论断不仅将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而且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明了方向,澄清了理论界存在的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诸多模糊认识。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每到改革的十字路口,理论界总是存在或向计划体制复归、主张强化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或盲目迷信市场万能两种相互对立的论调,而西方国家曾普遍存在将政府与市场完全割裂的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种“二分法”。然而,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西方国家无一例外地强化了政府的力量。这些国家应对危机的策略为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在我国新一轮改革启动的关键时期,厘清和优化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选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改革目标与路径,对于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尤为重要。
一、完善体制阶段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改革目标:“强政府-强市场”模式
“强政府-强市场”模式是不同于“弱政府-强市场”和“弱政府-弱市场”的一种新型模式,是体制完善阶段变革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目标模式。
(一)“强政府-强市场”模式的提出
自从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伴随着自由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推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模式上先后出现了市场依附于政府、“弱政府-强市场”、政府干预市场的“强政府-弱市场”等多种模式。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在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形成了“强政府-弱市场”的独特模式,这一模式既明显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弱政府-强市场”模式,也不同于同属于转型国家的“弱政府-弱市场”模式。这种模式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长期高增长,而且主导与推进了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
世界经济发展的长期实践表明,在各国政府与市场关系中,以“强政府”为主导或者以“强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都能实现一段较长时期的经济增长。这方面,“东亚奇迹”和近年来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提供了有力的佐证。然而,“强政府”与“强市场”同时存在于一个经济体中的情形尚未出现过。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构建新型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可以将“强政府-强市场”作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目标模式。
对于“强政府-强市场”模式,事实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隐含着政府与市场“双强”的思想。而斯蒂格利茨在阐释其“第三条道路经济学”时就提出“既要有发达的市场,也要有强大的政府”[1]。刘婷婷、张慧君也提出:“转型国家理想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应当是建立一种‘强政府-强市场’共生的‘市场增进型’治理结构。”[2]林毅夫在“新结构主义经济学”中强调“有为的政府和有效的市场”[3]。孙兴杰(2012)认为:“市场并非是自发产生的,而是与政府共生的。强政府与强市场才是经济增长的制度保障,也是现代经济增长的秘密所在。”程恩富(2013)认为,“必须发挥国家在又好又快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在廉价、廉洁、民主和高效的基础上构建小而强的国家调节体系,形成‘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调节为主导’功能互补性的双重调节体制机制,以此消除西方国家过分实施市场调节或市场化改革所形成的周期性多种经济危机和困境。”这些观点都不同程度地揭示出“强政府-强市场”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强政府”不是强在代替市场配置资源上,而是强在提供高效的政府服务上,强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上。政府应发挥好“双强”优势,为各类企业竞相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更好实现转型升级。[4]
(二)“强政府-强市场”模式的内涵
1.强政府。“强政府”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型政府,也与政府主导型经济中的政府职能存在重大差异。在这里,“强政府”概念主要基于政府强度与政府能力的角度提出,是指一国政府具有较高政府强度与政府能力。罗素将“政府强度”概括为一国政府“权力的密度或组织的强度”,具体说就是政府行政的力度;斯蒂格利茨则将其视为政府的“强制力”。政府强度包括政府理性和政府自主性。而政府能力可以分别从行政主体、行政环境、政府与环境互动关系、政府政策、政府活动的结果、政府的职能等多种角度进行界定。具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获取资源的能力,包括获取物质资源的能力(社会汲取能力)和获取精神资源的能力(合法化能力);二是行动能力,就是政府在宪法授权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何使用相关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提供实实在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实现政府职能、达成社会公益目标的能力,即运用已有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实现价值增值的能力,实质上是创造新资源的能力,包括强制能力、协调能力、组织动员能力和危机干预能力等。刘永亮等将“强政府”界定为“政府能够提供一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合理制度以及经济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效率机制”。[5]因此,这里的“强政府”与长期以来理论界争论的“小政府”、“大政府”等概念在内涵上有明显区别。
2.强市场。相对而言,对“强市场”概念的理解就容易得多。当然,这里的“强市场”主要是针对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大小而言的,“强市场”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一种表现。斯蒂格利茨的“发达的市场”、林毅夫的“有效的市场”与“强市场”相近,但又存在一定区别。第一,“发达的市场”含义比“强市场”要广泛得多,包含了市场体系发育完备、拥有现代化的市场手段、市场机制健全且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市场体制成熟等内容。当然,发达市场是一个相对的范畴。比如,相对于后发国家的市场来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就属于发达的市场。第二,“有效的市场”是指价格对信息反映完全、迅速的市场。这一市场有信息公开性与及时性、价格反映迅速、流动性和交易成本低等四个特点。经济学中的“有效市场假说”把市场分为三类:一是弱式有效市场。该市场只有历史信息被价格充分反映。二是半强式有效市场。该市场价格对历史信息和现有信息作出反映,不可能通过利用公开信息获得超额收益。三是强式有效市场。此时所有信息,包括历史、公开、非公开和未来的信息都被价格充分反映,没有任何人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3.强政府与强市场的有机结合与协调。第一,政府与市场两种最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推动力量。这是强政府与强市场有机结合的前提。第二,无论是强政府还是强市场,都存在一定的合理边界,二者是一种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因此,二者相互替代以及相互对立与排斥的做法都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强政府与强市场的越位和缺位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第三,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具有不同的层次性,这就决定了强政府与强市场的有机结合也具有不同的层次。对于后发国家来说,没有强政府,也难有强市场。因为后发国家的市场是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逐渐由弱变强的。但是,强政府并不意味着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其中,而是作为强有力的第三方出现,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在这一阶段,强政府与强市场之间可以达到平衡;而强市场的形成又倒逼强政府作出相应的变革,否则,无法适应强市场发展的需要。变革后的强政府又会在一个新的层面上实现与强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平衡。第四,实现强政府与强市场有机结合的关键在政府。对于后发国家来说,市场不是自发形成的,相对政府而言,市场更带有基础性、普遍性和刚性。因此,要实现强政府与强市场的有机结合,需要政府在管理方式与管理体制等方面深化改革,以适应市场作用由弱变强这一变化趋势的客观需要。
(三)“强政府-强市场”模式的理论基础
1.政府与市场必须相互协调配合。萨缪尔森认为,市场没有大脑和心脏,需要国家发挥作用。并强调,没有一种现代经济体制是纯粹市场体制或纯指令体制,世界上任何时候都没有过百分之百的市场经济。随着国家干预经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逐步转变为混合经济。混合经济的一个最主要的经济特征是存在着一个十分强大的公共部门。市场经济体制试图通过市场体系把各个参加者组织起来,而计划经济体制则试图通过单一组织的形式把各个参加者组织起来。但由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纯粹模式都存在严重的缺陷,即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都没有包括整个社会的能力。所以在实际中,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被迫实行一系列国家调节。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也不得不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其计划性,以致现实生活中的经济都是某种形式的混合经济,即既有市场因素,也含有计划因素。保罗·克鲁格曼坚持认为存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必要性,指出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惨痛经历使经济学家以及所有人都明白了市场失灵。因此,“经济学家大多认为,只有政府大范围地介入,经济才能维持正轨。”当时的美国主流经济学家认为,“为了对抗衰退,政府有干预的必要,而且对于‘政府在总体经济中的作用应逐步增强’这一点,也予以认同。”为此,克鲁克曼出版了《萧条经济学的回归》、《美国怎么了?》、《萧条经济学的回归和2008年经济危机》等著作,主张在市场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基于此,李萍、胡雯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与博弈论分析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出两点基本认识:一是将“政府”与“市场”视为现代经济体中的两种元制度,二者跨域的共时性关联构成经济体治理的整体性制度安排;二是经济治理的整体性制度系统并非稳固不变,其制度创新必然与既存制度间互补,体现出制度演化路径依赖的历时关联性。[6]
2.国家干预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相互调整与融合。鉴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条件发生了新的变化,国家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都在进行自我调整与改革,并且相互吸收对方的合理部分以弥补各自的缺陷。新自由主义在强调增加供给的同时,为控制总需求过度,吸收了凯恩斯主义的反经济周期政策的一些合理内核,进而从供给与需求相结合的角度,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节。与其说新保守主义单纯强调市场调节,倒不如说在新的经济条件下,他们更加注重国家经济必须建立在市场机制之上,其目的在于寻求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合理结合机制。为防止政府干预过度,新干预主义注意吸收货币主义、供给学派的合理部分,以弥补自身的不足,注意从宏观调节的微观化来考虑实际问题,利用税收和价格手段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积极性。也就是说,新干预主义已经开始注重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并吸收新保守主义在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上的相互结合,为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内在结合提供理论依据,进而使国家干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3.斯蒂格利茨的“第三条道路经济学”。作为新凯恩斯主义学派的重要人物,斯蒂格利茨认为,由于存在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备市场,市场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出现市场失灵,这样就需要利用政府这一现成的集体性组织来调控市场。这就是斯蒂格利茨所提出的“非分散化基本定理”。该定理认为,没有政府干预,市场就无法有效运行。但是,由于存在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备市场,也会出现“政府失灵”,这说明政府不可能代替市场的作用,因而不能高估政府直接调控的作用,要注重政府间接调控的能力。“我已经倡导关于政府角色的一种均衡观点,一种既认识到市场的局限性和失灵,又认识到政府的局限性和失灵的观点。同时这种观点把这二者看作以合伙的方式在共同起作用,而合伙制的确切性质在各个国家存在差异,取决于它们所处的政治与经济发展阶段。”[7]斯蒂格利茨强调政府干预的合理性,认为“政府总是市场重要的合作伙伴。”[8]他指出:“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政府不应该干预市场,相反地,看起来有足够的理由要求政府干预。”[9]“问题不在于干预过多,而在于干预不足或干预不当。”斯蒂格利茨还认为,“当看到市场经济可以带来的好处时,许多人会相信市场经济会解决所有问题,并认为政府规制会抑制经济增长。与对政府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盲目信任一样,对市场会解决所有问题的盲目信任也是十分危险的。我们所需要的是在市场与政府之间的某种平衡。”[10]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斯蒂格利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转型国家的改革实践进行了系统反思,并透过对标准经济模型的批判,试图在社会主义和“市场原教旨主义”之间找到第三条道路。他说:“我们正在摸索第三条道路,一条介于社会主义和过分干预经济的政府与里根-撒切尔式的右倾的最小化政府之间的道路。”“这里没有一条简单的第三条道路,而是一些第三条道路的集合。”“第三条道路”就是“一条介于社会主义(政府在经济中扮演着干预性角色)与自由放任经济学(政府在其中没有任何角色)之间的第三条道路”[11]。其基本思路是:尽管没有一种适合于所有国家和所有情形的第三条道路,但“第三条道路有许多共同之处:它们均等地对待政府和市场,承认二者的重要性和互补性。没有对方,任何一方都会遇到问题。市场失败和政府失败都是平常之事。”[12]毛增余认为,斯蒂格利茨要强调的一种经济理论观就是既要有发达的市场,也要有强大的政府。[13]这就是斯蒂格利茨的新政府干预观。这种新政府干预观与“小政府、大市场”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上述分析表明,无论是萨缪尔森的“混合经济”还是克鲁格曼的“回到凯恩斯”,无论国家干预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相互融合与调整还是斯蒂格利茨的“第三条道路经济学”,都包含了政府与市场功能性双重调节体制机制的应然性和可行性,而斯蒂格利茨强调的“发达的市场”和“强大的政府”,更是为“强政府-强市场”模式的构建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强政府-强市场”
“强政府-强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必然要求。
(一)推进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需要“强政府-强市场”
关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能否兼容的问题已经争论近百年。自1906年列宁在《土地问题和争取自由的斗争》一文中首次提出“市场经济”这一术语后,奧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于1920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核算》中再次使用了“市场经济”的概念,并认为“市场经济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而波兰经济学家兰格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理论模式研究之中,于1936年在《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上述关于市场经济的两个定义之争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的重大理论问题。米塞斯的定义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放在互相对立的位置上,完全排除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可能性。这一观点长期占据主流地位,把市场经济看成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形式,强调市场经济只能与私有财产制度相联系,认为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是根本对立的,从而否定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与发展的可能性。而兰格的定义后来被引申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是与计划经济相对而言的。它指的是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14]这一认为市场中性的定义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预留了广阔的空间。国内理论界同样经历了这两种定义之争,并产生了改革究竟应该向何处去的疑问。对此,1992年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一论述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的理论纷争作出了科学总结。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样,不仅宣告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这一争论的终结,而且,开启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征程。
在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过程中,强政府与强市场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第一,社会主义本身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不仅体现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关系,而且也代表着一种先进的生产力;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迄今为止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本身也体现出一定的生产力发展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后发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出发点就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这不仅需要继续保持和发扬强政府的传统,更需要在强政府的推动下建设和发展强市场。第二,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不可能自发地实现,既需要强政府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规划、统一协调,明确发展目标,也需要强市场为这一结合提供经济基础与支撑。第三,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在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不同阶段,政府与市场具有不同的作用:在二者结合的最初阶段,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呈现出“强政府-弱市场”状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必然会呈现出“强政府-强市场”的状态。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强政府-强市场”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由这一结合而形成的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包括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国家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又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更好地实现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党的十六大提出,争取到2020年实现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目标。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尤其重要的是,形成体制的自我调整、自我完善机制;坚持与时俱进原则,面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的挑战持续开展制度创新;法治和道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显著提高,形成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和遵循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规范和道德规范;在追求共同富裕、社会公正上取得重要进步,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合理地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在全球不同类型市场经济体制的相互借鉴和竞争中,形成并发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独特优势。
当然,无论在哪种体制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力度都有较大差别。就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而言,政府主要在公共产品供给、外部性和市场垄断等方面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政府干预的范围较小,力度较轻。而在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则需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运行环境等方面有所作为,政府干预的范围较广、力度较大。[15]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充分认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般特征,还要深刻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特殊性及其演进过程。这里认为,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强政府-强市场”的作用。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强政府-强市场”发挥作用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体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决定一个社会资源配置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优于西方国家推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以公有制为主的所有制性质、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分配制度以及国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这样,不仅可以保持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还可以克服单纯的市场调节存在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以及经济危机、贫富分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弊端。这一新型经济体制的确立需要“强政府-强市场”的作用来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既需要强政府的作用来保证,也需要强市场所带来的经济基础保障;而要克服私有制下市场体制的弊端,也需要强政府的干预才能实现。第二,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同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不同,经济体制本身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这些不同的目标和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强政府-强市场”的作用。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破除计划经济的旧体制,9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21世纪前十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已有框架基础上,不断深化改革,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经济制度体系。但是,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绝对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正视。充分发挥“强政府-强市场”的作用,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第三,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发挥“强政府-强市场”的作用。一方面,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满足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依靠国家的有计划的调节和政府的宏观调控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共同利益,保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长期面临经济结构落后、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健全、资源环境恶化等问题,在这样的国情下发展市场经济,政府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与深化,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但是,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经济结构有待优化,单位GDP能耗还比较高,在经济发展的质量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强市场”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此外,还必须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强市场”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实现“强政府-强市场”目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为“强政府-强市场”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优化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有“强政府”的体制性传统优势,又在市场化改革中取得巨大成就,为“强政府-强市场”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础
1.作为一种传统优势的“强政府”的形成机理。第一,从文化传统的影响来看,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儒家思想是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以及后世历代王朝实行君主专制的统治思想,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由于文化对于制度变革进而对经济发展的路径和绩效具有重要影响,传统的儒家文化在经济方面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李金波、聂辉华应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儒家孝道思想对古代社会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发现在信贷市场极不完备的古代,孝道作为一个独特的代际契约履约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代际契约中的证实和承诺问题,从而以一种增加储蓄的方式有效促进古代社会的经济增长。[16]然而,实施和维持孝道不完全是自发的,需要来自统治者的干预。具体地说,儒家思想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主要表现为受儒家思想影响大的政府都有较高的政府强度,这种政府强度与经济绩效正相关。金凤德、安岗(2003)指出,儒家思想对政府作用的影响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儒家的等级社会和集体主义思想有利于树立政府的权威,提高政策决策和执行效率,共有的观念则可以降低政府组织的交易费用;二是儒家的重视人才思想能促进政府重视教育,将优秀人才吸纳到政府中,组成精英政府,有利于提升政府的能力;三是儒家的仁政爱民思想使政府能广泛征询民间意见,并注意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四是儒家的克己复礼思想能从道德观念上抵制官员腐败,保持官员队伍的相对廉洁。
第二,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长期计划经济的实践所带来的路径依赖与制度变迁惯性,使得政府对经济的强力干预成为一种常态。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学习前苏联模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当然地受到这一模式的全方位影响。前苏联模式既包含有实行公有制、对经济生活进行计划调节、实行按劳分配、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等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又包含有如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通过指令性计划全面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优先发展重工业、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执政党对社会生活进行高度集中的领导等自身的体制特征。这一模式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具体表现为: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不允许其他经济成分存在;经济结构上优先发展重工业,忽视轻工业和农业的发展,形成重工业占绝对优先地位的畸形经济结构;在管理体制方面,实行管理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经济以部门管理,即“条条”管理为主,中央部门集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决策权于一身,直接支配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产、供、销;在经济运行机制上,实行排斥价值规律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具有高度集中性和广泛性、指令性特点;在经济管理方式上,以行政方式为主,即主要按行政隶属关系,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干预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从1956年起,新中国开始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但这种探索并未能使我国从根本上突破前苏联模式的束缚。直到1978年中国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进行改革,才真正走上扬弃前苏联模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第三,从体制改革的绩效看,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强政府”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的“中国奇迹”,进一步强化了“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我国经济取得了长期的超常增长。与此同时,人民生活得到极大的改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这种长时期大规模的持续高速发展在世界历史上并不多见。究其原因,政府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主要表现在:改革开放本身是由政府发动和推进的,而市场体系的培育、市场机制和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等也都是由政府来进行的。因此,目前的市场经济仍属于政府主导型经济。这一体制虽然还存在诸如“缺位”、“越位”等不足现象,但强大的政府力量在我国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都显示出其优越性。科斯、王宁提出的“改革双源说”就认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的推动。[17]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充分证明,“强政府”是我国经济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从长期来看,保持一个具备充足制度供给与宏观调控能力的“强政府”,并作为一种传统优势,依然是支撑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要素。[18]
2.从计划向市场体制转型中市场的作用逐渐由弱变强。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来说,转型伊始,我国市场的情形与东亚国家在发展的初期相类似,普遍存在着市场发育不足,市场规模的扩大受到各种因素的抑制,市场远没有达到可以正常运作的程度。特别是在改革初期,市场不会自发形成。市场的培育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来完成。因此,这一时期政府的作用不是一般地纠正“市场失效”,而必须直接地参与市场的形成和运作,实现对市场发育不足或对残缺的市场的部分替代。[19]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规则的完善、市场秩序的规范、市场缺陷的弥补等方面都取得重大进展,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从总体上看,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的作用正经历由“弱市场”向“强市场”的转变。董晓宇、郝灵艳用市场化指数对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测算结果表明,从1978年到2007年,我国市场化的程度保持了总体上升的趋势,年均增长1.56个百分点;市场化程度提高的幅度与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基本吻合。以1992年为界,此前的市场化程度提高比较缓慢,1992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后,市场化的进程开始加快,市场化指数提高的幅度逐步增大;从1998年开始,我国的市场化指数超过了60%,到2007年我国的市场化指数接近74.0%。樊纲等(2011)利用我国各省份的市场化指数定量考察了市场化改革对TFP提高和经济增长的作用。结果显示,1997~2007年,市场化指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年均1.45个百分点。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改善了资源配置效率和微观经济效率,这一时期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39.23%是由市场化改革贡献的。市场化的实际贡献还可能更大,因为改革期间要素投入和科技进步的加速,以及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也都与市场化有密切的关系。
(二)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才能实现“强政府-强市场”目标
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以私有制为基础,经历从自由市场经济到现代市场经济的演进,而现代市场经济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由于各国的政府和市场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和对经济影响程度的不同,现代市场经济在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组合和特色。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有四种:美国的宏观需求管理模式、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和法国的指导性计划模式。然而,美国模式长期奉行“大市场、小政府”的原则,高度重视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政府干预被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宏观调控侧重需求管理,使得市场长期脱离政府的监管和调节导致严重失控和金融危机爆发。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长期受刚性的社会福利制度困扰,这也成为引发欧债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以日本模式为代表的东亚经济体长期推行政府主导型经济虽造就了“东亚奇迹”,但也引发了亚洲金融危机。尽管西方国家在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来临时普遍采用了凯恩斯式国家干预政策来应对,但从总体上看这种干预仅仅是一种反周期的短期干预政策,是对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的一种临时性补充,而非一种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常态化机制。因此,尽管在西方发达国家“强市场”已经发育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但是其政府的角色仍处于一种临时应急性的地位,因而其政府与市场关系只能是一种“弱政府-强市场”组合,不可能实现“强政府-强市场”的有机结合。
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立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体制基础,强大和高效的政府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而立足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和政府则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根本保证。因而,强大而高效的政府作用就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其中,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要靠政府的规范管理来保持其社会主义性质,并发挥其应有的基础和主导作用;由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对国家的财政收入行使管理和支配的权力;政府行使对各类经营主体进行规范监管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职能。这对于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强政府是推进强市场建立和完善的重要保障。对于后发国家来说,市场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导性制度变迁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没有强政府就难有强市场。我国经济转型中的强市场建设是在强政府的统筹推动下逐渐发展起来的,而市场作用的由弱变强又反过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基础。
第三,强政府与强市场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变革。在经济转型中,政府多次“简政放权”,以激发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力。一是在转型初期面临市场发育不足等状况,政府通过培育和扩张市场、构建市场规则等实现对市场的部分替代;二是在市场体制得到基本确立、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秩序、弥补市场缺陷等逐渐让渡于市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三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得到根本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情况下,政府与市场开始有机融合、“双强”并存,共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由此可见,在转型过程中,政府的职能经历了多重转变:从对市场的部分替代向政府让渡于市场转变,最终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共存共赢;而市场经济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从弱到强等,都是在政府有意识的顶层设计与规划以及自身职能的主动调整与改革中逐步实现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完善并成熟的情况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仅可以实现“强政府-强市场”的“双强”的特征,而且可以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共存共赢。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强政府-强市场”目标的实现路径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政府与市场关系正处于由“强政府-弱市场”向“强政府-强市场”的过渡阶段,这种过渡不可能自发地完成,仍需要政府的主动设计、规划、推动和协调。因此,在过渡阶段,政府依然具有重要作用。在这一过渡过程中,政府与市场都面临着艰巨的改革任务。从政府的角度看,关键在于推进以行政体制改革为主线的政府转型,以解决调控越位、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从市场的角度看,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与市场不能充分地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密切相关,是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机制作用不充分所致,并非所谓的市场机制“缺陷”。因此,进一步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发挥和完善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要素的市场化配置,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同样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课题。在“强政府-强市场”范式中,仍需注重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注重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统一和协调。一方面,“强政府”指导和推进“强市场”的形成;另一方面,“强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受到“强市场”的客观约束,“强市场”倒逼“强政府”作出相应变革。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的基础上政府与市场之间仍然存在一个相互协调配合的问题。
具体地说,在由“强政府-弱市场”向“强政府-强市场”目标的过渡阶段,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应在统筹推进与深化经济改革的基础上,着力深化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重新定位“强政府”的功能,切实加强政府能力建设
斯蒂格利茨早就向转型国家明确呼吁:“向市场经济过渡并不是要弱化而是要重新定义政府的作用。”[20]而实践中转型国家政府作用与经济增长的绩效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方面,强政府在“中国奇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一些转型国家的政府放弃政府的应尽职责,导致政府的不作为,陷入一种“弱政府-弱市场”并存的低效“制度陷阱”,既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又无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因此,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但不能削弱政府的作用,而且要在继续保持并发挥强政府的传统性优势基础上,重新定位“强政府”的功能,切实加强政府能力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是在政府的经济功能方面,主要包括:强化制度建设,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一般来说,政府的经济功能是动态演进的。从总体上看,随着人们所追求的发展目标的扩大,从数量的简单增加到质量的提高,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扩大。但具体对某一国家或地区来说,则应根据一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有重点地界定一国政府在某个阶段中的主要经济功能,并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进行修正。在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发育的时候,政府自然会肩负更多的经济功能。实践表明,如果在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发育的时候,政府采取放任自流、无所作为的态度,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21]随着市场发育程度的提高和市场作用的增强,政府经济功能的调整和修正则应呈现出缩减的趋势。
二是在政府作用的范围方面,在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做强政府,在不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逐步退出。做强政府不是回到计划体制下的全能政府形态,而是在需要政府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强化政府的能力建设。如何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使公共服务惠及全体人民,是做强政府的一个主要方面。此外,在收入分配、社会公平正义方面,都需要强政府的干预和调节。
三是在政府作用的方式方面,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政府管理由行政管制型向混合型与服务型政府转变。一般说来,在政府管理方式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行政管制型、服务型和混合型等管理方式。在完善体制阶段,强政府的作用不能继续停留在行政管制上,而应向混合型与服务型政府转型。四是在政府能力建设方面,应进一步加强政府能力建设,以解决政府不到位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失灵,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还存在特殊的政府失灵。在这一背景下,政府能力建设就显得更加重要。
(二)变“弱市场”为“强市场”
现阶段,市场尚处于由“弱市场”向“强市场”的转变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政府负有培育市场和强化监管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又不能过多地干预市场,而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细胞和微观基础,作为健全的市场主体,企业必须具备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避免损失的自我约束等行为特征。转轨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正是来自于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活力的大释放。在体制完善阶段,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必须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以制度保障经济自由、自主产权和生产要素充分流动,以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从体制、机制上消除影响和束缚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各种障碍,让“无形之手”高效配置资源,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必须进一步改善政府服务。应深化投资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让民间资本进入更多的领域,消除束缚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发挥的各种体制性障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必须丰富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要通过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科技计划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技术集成应用的主体。
二是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没有发达完善的市场体系,市场机制的作用就失去了依托,资源的优化组合也就无从实现,所以,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是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环节之一。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应大力加强与完善市场体系建设,通过加强市场主体建设、形成全国统一和内外开放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经济秩序建设以及完善市场竞争体系、健全与现代市场体系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体系的基础建设以及注重市场体系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等。
三是建立健全市场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运行与健康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为此,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权利保护,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法治的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三)在“强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强政府-强市场”的有机结合
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作为看不见的手,市场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如果得不到有效扼制,完全自由放任,就会使市场由理性走向非理性,从而出现无序,导致市场失灵乃至引发经济危机。这就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然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也存在失灵,表现为由于权力的驱动所导致的对市场竞争原则的干扰和破坏。由市场失灵表现出的由于利益的驱动所导致的对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干扰和破坏与政府失灵带来的对市场竞争原则的干扰和破坏都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造成危害。因此,必须把市场与政府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作用、相互补充,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强市场”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表现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当然也必然会出现市场失灵问题。同时,前已述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阶段,还存在特殊的市场失灵。这些都需要发挥既有的“强政府”传统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干预。当然,在强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同样也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需要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补充。因此,在完善体制阶段,既要摒弃市场万能的神话,又要避免出现向全能政府的回归。只有把强政府与强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划清二者的合理边界,构建二者共同发挥作用的有效机制,才能最终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目标,才能实现“强政府”与“强市场”的真正有机结合。值得肯定的是,新一届政府已经开始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些政策措施对于“强政府”的建设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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