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施宗英[1]2003年在《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文中认为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杰出代表。其晚期着作《法律篇》系统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标志着柏拉图思想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法产生于神给统治者的启示、惩治无神论以及约束人的恶性的需要。正义是“善”,是“和谐”,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正义体现全城邦的利益,法是维护正义的手段。在柏拉图看来,有两种主要政体——民主制和君主制,它们派生出其它政体,法律在政体的演变和国家的兴衰过程中起举足轻重之作用。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它将专制和自由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在法治思想方面,柏拉图主张法治国家必须有好的法律,立法应以正义为原则,以获得最高善德为目的,采用说服和惩罚相结合之方法。法律的序言部分应说明立法的意图,法律条文的语言应准确、清晰,便于人们理解和遵守。立法还要考虑国家的人口、地理环境、经济对政治的影响以及教育的作用。立法者还需适时修订和补充法律,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环境。要使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必须确保法律的实施,重视执法者的素质,选举执法官员,并加强法律监督,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全民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官员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法的具体制度方面,柏拉图建议法治国家应编纂法典,制定有关刑事、民事、外交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具体法规。关于刑法,柏拉图从人性角度分析犯罪是由人性的弱点以及缺少好的教育等原因造成的,并规定了盗窃庙宇、颠覆或背叛国家等罪刑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如鞭答、监禁、罚金和死刑等。关于民法,规定了如何处理相邻关系、公民从事专一职业、婚姻以国家利益为重、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另外还制定了有关保护农产品和自然资源的农业法规。商业和贸易法规、国际交往等法规。关于诉讼法,制定了公民不服法官的判决可以上诉的叁审终审制、与案件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法官的回避制度以及所有权超过一定时间不受追溯的诉讼时效制度。编纂法典的目的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系统全面,其产生的影响远远超出他所处的时代。它既在柏拉图的思想发展中,也在整个希腊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对后世的立法,特别是罗马法有重大影响,它还是西方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研究《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尤其是对当前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林洪宇[2]2009年在《试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文中提出思想是制度的灵魂,法律思想是法律制度得以构建、运作和产生效果的指导原则和目标方向。西方的法律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作为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着的《法律篇》(TheLaws),系统地反映了柏拉图以法的正义论和法治论为核心的法律思想,这些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以古典文献为基础,结合现代学者的研究成果,运用历史学、法律学、政治学、宗教学、哲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做初步探索,旨在分析其法律思想的两方面内容:法律序言(即法理学思想)和具体的法律制度,并探讨这些法律思想的成因和影响。全文由绪论、正文和参考文献叁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绪论:主要对本文选题进行解析,同时介绍了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写作的目的和依据的史料。第一章:探讨了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的成因。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以“正义”为出发点,系统地阐述了其以法治国的思想及其对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思。这些法律思想的成因包括叁个方面:柏拉图亲身经历与政治实践的失败;柏拉图对希腊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思;柏拉图对前人思想的继承与批判,尤其是批判智者、重建法律的合法性价值基础。第二章:分析了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序言,相当于今天的法理学,包括法律的起源和产生、法律的本质和地位、法律的作用、立法、法治、混合政体等问题;二是具体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教育法、经济法和其他方面的法律。第叁章:从理论价值和历史意义两方面,分析了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第四章:结束语。

杨芳[3]2004年在《柏拉图的《法律篇》及其影响》文中指出柏拉图是西方着名的古典大师,在西方的哲学、政治学和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柏拉图生活在古希腊城邦危机时代,在苏格拉底等前辈的影响下,着书立说,探讨城邦危机的出路。柏拉图一生着述颇丰,《法律篇》是他最后一部对话集,最能体现他晚年思想的特点。《法律篇》是一部重要的法理学着作,书中强调以法治国,在理论法学(法理学)和应用法学(法典的编纂)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原则,并对以后的罗马法和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篇》也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学说着作,书中为马格尼西亚理想国构拟了详细的组建方案,所提出的混合制政体方案直到现在仍是政治领域的重要原则和重要制度。《法律篇》设计的城邦是一个教育城邦,书中提出的系统教育方案在西方教育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篇》对经济、宗教、伦理道德以及家庭和婚姻等问题也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可谓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法律篇》仍是一部超于现实的着作,但它比《理想国》更接近现实,书中改变了《理想国》中的许多重要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对现实社会更具有指导意义的新原则。《法律篇》不仅影响着西方的古代,也影响着西方乃至世界的近代和现代。《法律篇》是人类的优秀文化遗产之一。

陈鹏飞[4]2004年在《城邦、理性、法治——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文中研究指明柏拉图是古希腊杰出的思想家,西方原创文化的奠基人。雪莱说:“他是第一个,也许还是最后一个,坚持认为统治一个国家的不应该是最富有,最有雄心,或最精明的人,而是最有智慧的人。”可是,现代人对他却没有那么亲切。有人说他主张知识专制,有人说他主张奴隶主贵族专制,甚至有人说他简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始作俑者。我们可以说这些都是对他的误解。造成误解关键有两点。其一,古希腊远离当代社会。时间上跨越两千五百年,政治思维模式与现代天壤之别。古希腊是一种城邦集体主义政治(雅典民主也不离外),今天是一种自由主义政治(指世界主流政治而言)。其二,柏拉图的思想确实深奥。美国哲学家保罗·埃尔默·摩尔说:“很难不被柏拉图的思想弄得望而止步,因为阅读他的作品有时候竟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但是柏拉图确实给后人留下了丰厚的思想遗产。当现代人被自由主义推向“单向度的人”时,社会矛盾冲突和人们精神危机迫使人们回到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去寻找被遮蔽了的文化本原。 本文尝试以希腊历史为切入点,把柏拉图思想放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前后的时代背景中去理解。他虽然对民主政制提出过严厉批评,但只有他而不是(后期)智者,才是雅典民主政治真正的朋友。他认为哲学由关注自然转向关注人是对的,但是,人是万物的尺度却容易导致相对主义和感觉主义。人的理性或神才能是万物的尺度。他发展了古希腊理性,造就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理性特征。针对智者主张意见治理城邦,柏拉图坚决主张用智慧治理城邦,认为法律与制度要符合或与真理接近。所以,他才是真正的法学家,而非人治主义者。 文章第一部分分析柏拉图的“相论”和正义理论,从理论上理清柏拉图哲学思想的发展脉络。“相”是事物的“本真”,“正义”指人的德性,“善”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又是最高的正义。因此,“相”的哲学思想本身已蕴涵了对宇宙本质和人类道德生活的终极关怀。柏拉图的相论确实存在着一个发展过程。前期的相论不仅侧重目的论的伦理道德,而且搞不清具体事物中已包含着事物普遍本质,后期柏拉图在这两个方面都有觉醒和发展,所有事物都有普遍本质,也应该有其相应的“相”。这为他后期继续探讨城邦政治和具体立法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哲学理论基石。 第二部分,展开论述柏拉图的理性法治思想。首先,通过比较传统正义和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可以看到柏拉图的正义本质是灵魂中理智、激情、欲望的节制与和谐.他并不否认人的正当欲望,但突出了如何使欲望与理智、激情和谐.可见柏拉图的正义论高于传统正义论。接下来从法治角度去审视《国家篇》.可以说《国家篇》的中心思想其实是让真正的哲学家一一苏格拉底(柏拉图)一一来回答关于“什么是好的法律与如何形成好的法律?什么是好的城邦与如何形成好的城邦”这个问题。柏拉图认为好的法律是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智慧,必须通过辩证法培养爱智慧并可能有真知的人来治理城邦,这样才可能有智慧的法律。这并非什么乌托邦,而是一部关于雅典民主城邦极佳的道德法专着,用今天的话讲是一部很好的法理学教材。通过哲学教育对立法者培养的详尽分析,民主政制与贤人政制的讨论,一个有责任的民主城邦的立法家呈现于我们面前。对柏拉图的批评只是自由主义者对柏拉图的误解.紧接着对柏拉图《政治家篇》和《法律篇》的政治法律观点和思想进行分析。柏拉图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关注着城邦政治,他并非坐而论道,而是强迫自己下降到洞穴拯救城邦的同胞,为同胞立法。因为,法治为人管理自己提供可能。神不再“牧养”人类,人类通过法律可以不全面“牧养”自己。这进一步显示了柏拉图这位伟大的哲学家始终关注着城邦的实践生活,关注着城邦正义道德和法律治理。柏拉图并非什么无奈之后才转向法治思想。在《国家篇》中,他主要是通过对正义智慧的寻求来批判智者的意见,认为意见不能治理城邦,而智慧治理城邦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到《政治家篇》和《法律篇》,由于 “相”论得到发展,哲学家加认识到走下洞穴时机已经成熟。于是,他深入洞穴解救城邦同胞,并为之立法。柏拉图认为立法的目的是和平,城邦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而权力仅仅是法律的使臣.与《国家篇》一样,柏拉图始终强调教育的作用,教育培养正义的、理性的立法家,教育使人们灵魂能够很好地节制,教育有助于人们培养正义的法律意识。 第叁部分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哲学和政治法律思想的简略分析,我们看到柏拉图是当之无愧的法治主义者,同时也显示出他对罗马和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巨大影响。但是,柏拉图是人而非神,他对人类理性一面给予更多关注和思考、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非理性现象他没有给予更多关注和思索。他所处时代的狭小城邦意识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导致他的思想存在着他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

刘伟[5]2017年在《论柏拉图的法的精神》文中研究说明柏拉图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对于柏拉图哲学的研究多如牛毛,在这些研究中却较少涉及到柏拉图的法学思想。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国家对于法律的需要日益迫切,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也愈发加深。只是法律的设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学思想的体系。本文想通过对柏拉图法学思想的探索获得对法学的更为深刻的认识。本文通过对柏拉图着作和对他的法学思想的研究成果的搜集和研读,在此基础上研究柏拉图的法学思想。由于《法律篇》和《理想国》这两部着作包含了柏拉图主要的、绝大部分的法学思想,因此本文主要以此两篇着作为研究对象。本文的内容是从政制的角度来阐述柏拉图的法学思想,通过对“最好政制”和“次好政制”的对比,得知柏拉图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并得出各自的优势和劣势。正是在政制的转变中,柏拉图开始重视法学思想的研究,继而在《法律篇》中完成自己的关于法学的着作。通过对《理想国》和《法律篇》的解读从根本上来阐述柏拉图的“法”,主要论述了法的基本内容、法的有限性、法的合理性、法的可行性、法是对理性的表达以及柏拉图对法的看法的转变。再从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的角度出发联系柏拉图的哲学思想,最后得出柏拉图关于法学思想最本真、最深刻的内在即善。如此便将柏拉图的法学思想和哲学思想联系起来,哲学指导法学,法学以哲学为根。

孙经国[6]2010年在《从理想性政治哲学到现实性政治哲学》文中研究指明政治生活始终包含理想与现实两个维度,理想是应当怎样,现实是事实如何。应当表现为一些价值准则,或者说是依据或根据;事实则表现为现实条件、问题、经验内容等。政治哲学在把握政治生活理想性方面,对理想、应当要做出理论上的推定,即从自然性或宇宙本性、神性、人性等终极设定中推断出人类生活的理想性应当。另一方面,政治哲学要考虑到政治生活的现实性层面,即通过经验考察、历史分析、人类学考证等,关注人类生活的现实条件。这样一来,政治哲学可能会出现两种形态,一种形态表现为追求政治理想,把政治理想看成是现实政治的建构原则,不考虑现实生活本身的复杂性,单纯追求把一种终极性标准变成现实生活的要求,我们把这种形态的政治哲学称作理想性政治哲学。另一种形态则是从政治生活的现实要求和理想性追求的双重视角,既考虑理想实现的现实制约,又不忘超越现实的理想追求,在有机融合、辩证统一的基础上实现两个维度的良性互动,制定相应的制度,生成相对完美的生活方式,我们称其为现实性政治哲学。两种形态的政治哲学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中分别得到充分展现。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柏拉图政治哲学的思想和脉络,把握其内容和特征,不仅要还原柏拉图政治思想的本来面貌,更是对政治哲学本身的深刻反思。柏拉图极为关注雅典政治上的衰退和健全政治的重建,在《理想国》中,他秉持着理想性政治哲学的思维和解释框架,从产生稳固持久城邦的“正义”开始,深入地讨论了正义的善性本质、人们对这一本质的认知以及这一本质的表现和实现等问题。其整体思路主要通过正义论、知识论、德性论、教化论、宇宙论的形态表现出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充分注意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从现实条件和现实过程出发,在理想与现实的辩证统一中来思考人的公共生活方式。就此,他围绕“为什么需要法律、怎样制定和执行法律、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即从法律的本质论、方法论、实践论叁个层面展开论证。从柏拉图两篇主要政治着作的内容变化、演变原因、各自特性的分析来看,其中理论主旨的不同带来了其哲学运思方式的差别,从而表现出两种理论形态政治哲学的特性差异和思想嬗变。我们称之为从理想性政治哲学到现实性政治哲学的演变。作为考察人类政治生活的两种不同进路,两种形态政治哲学间并不是相互否定、彼此不容的,而是各有其价值,共同构成了柏拉图对人类政治活动的深刻洞见。理想性政治哲学与现实性政治哲学的分疏源于对政治生活中理想性维度与现实性维度之间关系处理方式的不同。理想性政治哲学凸显了理想性维度的重要性,但它的缺陷主要在于将两个维度绝对分隔,并把现实性维度归结、还原为理想性维度,致使政治哲学变成了抽象规范的理论建构和辩护,这样实际上抹煞了人的现实生活,是以一种普遍主义的方式进行分析和建构政治哲学的理论体系。现实性政治哲学凸显了政治生活中现实性维度的价值,主张在现实中寻求两个维度的统一,这当然可以克服理想性政治哲学抽象、虚幻、神秘的缺陷,但在此过程中,如果简单地将理想性维度完全地统一于现实性维度,政治哲学就会变成以认知为目的,对政治生活只做描述、分析,单纯进行科学认知的政治科学,那会导致本真理想性维度的丧失,就很容易造成生活的扁平化。这样看来,克服理论缺陷,防止片面性滋生,建构合理形态的政治哲学,需要放在更为合理的视域中进行。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明确提出了建构合理形态政治哲学的实质就是在实践哲学的视域中,处理好两种形态政治哲学的关系,并提出了“以现实人的活动为基础、坚持历史主义原则、着眼实践生活的现实要求”这一基本建构思路。

闫继华[7]2010年在《柏拉图《法律篇》中的程序正义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柏拉图是西方社会的思想大师,程序正义思想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可以找到其发端。本文通过发掘柏拉图《法律篇》中的程序正义思想,寻找思想发源的根基及理论内核,为当今社会的程序正义思想的法律理论建设提供思想启示。在论述的过程中采用理论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和定性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部分论述柏拉图《法律篇》中法治思想理论中的程序正义思想,并分别从立法的程序正义、司法的程序正义和选举中的程序正义来分别加以分析和解读,法治理论中的程序正义思想贯穿于立法、司法、选举之中。第二部分论述柏拉图《法律篇》中程序正义思想的哲理基础,理性是柏拉图构建理想国的正义观的核心,正义观的思想同样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加以体现,不过柏拉图更强调法律的形式即程序正义,理性也同样是柏拉图程序正义思想的基础。同时柏拉图的思想从构建乌托邦式的理想国的理性主义转向了更注重人的本性的现实主义。第叁部分针对柏拉图《法律篇》中的程序正义的体现,根据现代罗尔斯《正义论》中对程序正义的划分,将程序正义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用现代的语言对柏拉图《法律篇》中出现的程序正义思想进行定性,并分析柏拉图《法律篇》中程序正义的特征。第四部分根据柏拉图《法律篇》中的程序正义思想确定程序正义在法律正义中的地位,分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协调,并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提出本文关于程序正义建构的法律思想。柏拉图《法律篇》中的程序正义思想从最原始的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理解程序正义和构建程序正义,有利于法学理论中程序正义思想的现实性的体现和理论的建构。

游朋轩[8]2014年在《政治哲学的理想性与现实性》文中研究指明政治生活作为人类总体性活动的其中之一组成部分,是人类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所谓能动性是指人首先能够区分现实存在与各种可能,而不同的可能性又可作为某种特定的理想在政治生活中引导人们不断地改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重构现实的存在。能动性在政治生活中主要体现为对于理想的追求。而受动性则是指人在进行政治活动、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中,肯定会受到他所存在于其中的现实条件、环境和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制约和限制。受动性在政治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对于现实存在的把握。政治哲学是关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理念和政治合法性之基本依据的学说,可以将其一般地理解为是对政治生活的哲学反思,而这种对政治生活的反思也由此会相应地体现为理想性和现实性两种不同的倾向。所谓理想性通常表现为以至高的价值追求和道德引导为政治生活的首要着眼点,而现实性则通常意味着在现实条件和因素所能允许的可能范围之内再考虑对于现实存在的改变。作为古典政治哲学的代表性人物,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就用各自不同的方式体认着这两种不同的倾向。柏拉图从一种抽象的道德原则出发,竭力从理论上构设出符合这种道德原则的理想社会,理想城邦和理想政体,以此作为政治批判的思想依据和理论参照物,并把努力实现这种理想国家作为政治实践的基本目标。为了能够正确地判断政治生活问题的是非善恶,就必须确立理想化的是非善恶标准。而在柏拉图看来,这种终极意义上的理想化标准不能来自纷然陈杂的经验世界,而只能来自理性思维本身。可以说,柏拉图的政治哲学是一种理想性的政治哲学。而亚里士多德则是从政治生活的现实经验和现实条件出发,探讨在现实中可以实现的优良国家或优良政体,把为解决政治生活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提供合理的策略作为政治实践的基本任务。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称之为一种现实主义,这并不是说,他的政治哲学不探讨判断政治生活是非善恶的价值标准问题,而仅仅是对经验事实的描述,而是说,在他看来,这些标准不是来自纯粹理性的道德预设,而是从政治生活的实践经验中提炼而来。这些思想同样具有充分的道德价值,同样包含着对理想城邦和理想政体的理论构设。只不过,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任何一个标准和主张,都不是基于纯粹的理性思辨,而是基于对政治生活经验和问题的现实思索和考量。本文紧紧围绕政治生活的理想性与现实性这两种不同的倾向,深入阐释了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思想。充分利用二者在各个不同时期的主要着作来把握其理论发展的主线,在此基础上对二人的政治哲学思想进行全面而系统地梳理与比较,从而试图在还原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二人政治哲学思想的原貌和不同倾向的同时,对政治哲学自身形态的发展以及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进行合理的反思。本文主要是从城邦论、德性论、正义论、政体论以及法治论这五个方面来展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思想的比较研究。除了城邦论是属于对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对于政治反思和城邦建构的总体性把握外,德性论、正义论、政体论与法治论这四个方面正好构成了考察人类政治生活所不可或缺的四个向度,而本文也正是从作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思想基本结构和发展主线的这四个方面对二者的思想予以比较分析和阐释。城邦论是对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思想进行比较研究所选取的共同域,试图从整体上概述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对于政治生活的反思以及对于城邦建构的不同倾向的把握:柏拉图力图从源于抽象思维的道德原则出发而亚里士多德则注重对于现实经验的总结与提炼。德性作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探求优良政治生活的伦理根基,是二者构建至善城邦与培养完善个体的内在本性表达。柏拉图将善置于形上超验的绝对领域,“善的理念”成为其德性论的形上根基和本体论设定。他试图在至善理念的绝对统摄下构设城邦的政治生活,强调人灵魂中的理性对于其追求至善、获得德性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则将探求城邦至善的政治学与探求个人至善的伦理学置于实践之学的视域中,强调不仅要知道善是什么,更要力图成为至善的城邦和善人。亚氏并不否认完满意义上的美德,但他更为注重探索在现实中实现和赋有德性的方式,他也由此区分了优良之人的德性与好公民的德性。而作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的最高范畴,正义是二者德性论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体现。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是从善中推论出来的,他的正义论就属于一种德性正义论,他试图用抽象的道德原则统领整个城邦的政治生活。而亚里士多德则并没有将正义完全寄托于对知识的追求,而是依托于实践活动,注重从制度以及平等的层面上探求正义的实现形式。政体论作为二者正义理论在政治建构中的体现,也显现出二者对于政体不同的建构和把握倾向。柏拉图认为政体评判和排列的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真正体现出趋向至善的根本价值理念,而亚里士多德则力求探索在现实中能够实现的优良政体。在关于二者对待应如何实现不同的政治理念和在政治理想追求方式的问题上,尽管柏拉图承认法律的作用,但他并不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他主张将城邦的权力交由哲学家由其来进行统治。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即使是最为优良的统治者也会受到情欲的影响而可能在执政时产生偏执,因此他极力反对人治而重视法治。本文通过对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思想的分析、阐释和比较,使我们梳理并明确了政治哲学的理想性、现实性及其二者的相互关系在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不同价值和重要作用。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尽力避免使政治生活陷入到理想性或现实性这两种不同倾向所可能产生的误区中,而这就需要我们在马克思实践本体论的框架中把握理想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因为正是依托于人的总体性实践活动,理想与现实才能够实现具体的、内在的、历史的、辩证的统一,人们对于终极性理想和价值批判的把握才能在其合理范围内发挥引导和批判作用而不至于成为空想,现实性的存在也会在历史活动的进程中不断趋向于理想而非停滞不前。

王长春[9]2011年在《柏拉图治国理念中的立法观——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文中认为柏拉图在理想的"哲学王"统治模式破灭之后,追求法律化的治理,希望通过制定善法来治理城邦。这是从《理想国》到《法律篇》里面,他的思想中最大的一个转变。他追求在法律主导下的城邦治理模式,为了城邦的善而立法,树立城邦法律的权威。他向往体现"美德"的立法,所立之法要代表民众的利益,在立法之前要注重教育的引导作用。在教育的培养下,法律之下的人才会注意向善和追求美德,克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立法才会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陈寒[10]2015年在《柏拉图文艺功利观再认识》文中提出在梳理柏拉图的《国家篇》和《法律篇》的基础上,本文意在提出对现代文艺观的思考,以共时和历时相结合的方法来考察文艺功利观在柏拉图的时代的意义和现实意义,并解决核心问题即审美和功利复杂的关系问题。本文的研究思路大体上是综述现代人对柏拉图的文艺功利观,总结前人研究成果,提出研究的叁个领域即哲学、神学和世俗,并得出柏拉图文艺的文化性和功利性。因此,本文首先是对柏拉图文艺功利观的一般论述。它在理清一般的文艺功利观的主要论点的前提下,分析了它的形成原因和形成条件即历史时代的语境和模仿论,并把研究范围缩小到政治、哲学、神学这叁个方面。其次,本文把文艺在习俗上的起源和文艺在灵魂中的主要位置作为全文的起点,对文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的认识,并找出文艺在人性中的地位和影响,论述文艺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其中,神话是连接柏拉图哲学和柏拉图文艺观的桥梁,它渗透于个人、社会的各个方面。而教育是连接个人和社会的必要手段,是推动城邦建设的主要动力。文艺在教育里起到了从个体的人走向社会的人的作用。同时,文艺的功利作用也从文化政治性内化为神学哲学性质。神话和城邦是柏拉图的哲学观和政治观的切入点。而这两个观点渗透于文艺观中。在神话方面,笔者主要分析了柏拉图的灵感论,道德观和形式论;而在城邦方面,笔者分析的是柏拉图的法律、政体、技艺和城邦建立的问题。这两个方面在现代意义上就是柏拉图的功利观,在历史意义上,它们表明柏拉图的文艺功利观是融化在文化中,是一种文化的整体体现。而不是单一的“文学”。文学的内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总是不断地在变化。笔者认为在柏拉图时期,文艺就是文化,文艺功利观就是文化观。另外,我们分析柏拉图的《国家篇》和《法律篇》就可以发现,在现代意义上,柏拉图是功利地看待文艺的。但当我们仔细研究就可以发现他的文艺并不全是功利的,他在他的着作中大量赞扬文艺的魅力,并以神灵附体来阐释文艺,因此,柏拉图的文艺观认识起来比较复杂。总体上说,柏拉图的核心的思想是美善观。因此,本文在把柏拉图的文艺放到古希腊文化背景下研究,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柏拉图的美善观。在最后的结论中,笔者结合以上所论述的柏拉图的文艺的内涵、结构形式、功能作用来整体地对文艺功利观重新认识,并指出了文艺功利观的主要几个特征即文化整一性,中性,表现多样性和承接性。总之,柏拉图的文艺观为我们开启了思考的大门,并促进我们更深入地看待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 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D]. 施宗英. 安徽大学. 2003

[2]. 试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D]. 林洪宇. 西南大学. 2009

[3]. 柏拉图的《法律篇》及其影响[D]. 杨芳. 内蒙古大学. 2004

[4]. 城邦、理性、法治——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D]. 陈鹏飞.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5]. 论柏拉图的法的精神[D]. 刘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7

[6]. 从理想性政治哲学到现实性政治哲学[D]. 孙经国. 南开大学. 2010

[7]. 柏拉图《法律篇》中的程序正义思想研究[D]. 闫继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8]. 政治哲学的理想性与现实性[D]. 游朋轩. 南开大学. 2014

[9]. 柏拉图治国理念中的立法观——从《理想国》到《法律篇》[J]. 王长春. 理论观察. 2011

[10]. 柏拉图文艺功利观再认识[D]. 陈寒. 上海师范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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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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