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现实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途径论文,现实论文,土地论文,规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现在土地经营的普遍形式是土地承包制,它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核心内容。由于近年来农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土地承包制出现了一些不同看法。土地承包制究竟有没有生命力?它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在此基础上如何实现规模经营?这不仅是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是重大的实践问题,关系到农业与农村改革的方向和基本政策。
一、对土地承包制要实事求是
80年代初,以土地承包为核心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行,大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均上了一个大台阶,实现了第一个飞跃,这是公认的事实。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一是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找到了既坚持土地公有、防止两极分化,又能充分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是收益分配直接。“大包干”实际可以看作是按劳分配的一种最直接、最简便的有效形式。三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把家庭的凝聚力转化为生产的凝聚力,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主体(农民)素质水平,找到了适应农村实际状况的生产组织形式。
80年代初期实行土地承包制,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平均承包土地的办法。而且不同等级的土地都要逐一均分,导致土地极度分散,一户七八亩地被分割为七八块甚至十几块,形成了许多的“面条”、“豆腐块”。以后虽作过一些调整,但未能根本改变这种格局。随着农村生产的发展,土地承包的这种方式和机制制约作用日趋明显。(一)影响先进的劳动手段的采用。农田耕作手段转向以畜力和以小型机械为主。(二)影响科学技术的推广。土地公平分配,没有竞争机制,农民缺乏推进技术进步的压力和动力。分配的土地格局,制约了某些技术的采用或降低了增产效果,如优良品种、防治病虫害等。(三)制约了投入机制的形成。农民既缺乏投入的动力,也缺乏投入的条件,投资主体难以形成。农业各项基础建设特别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受到影响。(四)加大了生产成本,机械和各种农田设施的效能不能充分发挥。(五)土地和劳动力、劳动手段以及资本不能优化配置,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益。对土地承包制的这种局限性,应当历史地看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解决农民温饱问题是主要矛盾,这种形式符合那一时期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反映了农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事物是发展的。十几年来,农村和农业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矛盾已由解决温饱转向实现小康进而实现现代化。主要矛盾方面也由偏重公平转化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改革的重点,应当是生产力的合理组织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以发挥总体功能和最优化效益,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
任何一种经济制度,既有稳定性,又有变迁性。土地承包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使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经营自主权和收益分配权的一种有效形式,适合土地的特性和农业生产的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土地公有,家庭承包的双层经营体制能够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这种基本制度应当长期稳定不变。但是,现存的土地承包方式,实际的价值取向是“公平第一性”原则,机制不合理,布局分散化,生产要素在性质、数量和地域空间关联分布诸方面的结合方式都不是优化的,因而必然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一定前提条件下,调整土地承包方式,实行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土地承包制的必然发展趋势。
二、土地规模经营的制约条件
所谓土地规模经营,是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以提高农业生产率和比较效益。它不是恢复生产队体制,而是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也不是否定家庭承包责任制,而是土地承包的高一级形式。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程度的制约。我国国情最大的特点是人多地少,多数农户靠土地谋生,“离开土地,吃饭、就业就成为严重问题”。劳动力转移是土地规模经营的首要的基本的条件。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土地是农民赖以谋生的基本生产资料。即使已经务工经商的人员,慑于市场风险,仍把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最后防线,而不愿轻易放弃土地。土地在农村起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第三,土地规模经营需要较多的资本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并要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作为土地经营主体的农民,要有一定的资金积累,也需要提高自身素质。第四,土地规模经营还要受到农业外部条件的制约。规模经营意味着商品化生产,同自给半自给性生产不同,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价格机制,以使投入农业生产的资金获得平均利润;农业属弱质产业,同其他产业竞争,天然地处于不利地位,须有制度性的扶持和保障措施;企业化的农业规模经营,需要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目前,在这些方面尚有很大差距。以上这些制约条件归结起来是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力自身的发展水平,二是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程度。从总体上看,普遍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尚不够成熟。因而现在还不能把它作为一项普遍性的政策,不能“刮风”、“一刀切”。但是我们应当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加快农村经济特别是二、三产业的发展,促使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积极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遵循价值规律完善农业价格体系,建立完善市场体系和农业保障制度等等,为土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我们在认识土地规模经营及其发展所需要的条件时,要看到两者是互相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方面,土地规模经营依赖于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度推进,也为其进一步发展创造新的条件。如市场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育需要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作为服务对象;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需要规模经营的实践;资金积累首先需要改变生产要素的不合理组织结构,提高自身效益等等。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在实际工作中,既要积极地为土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也要积极利用已有条件,适时适度地推进规模经营,使两个方面互相促进。
三、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现实途径
就总体而言,实行规模经营的条件是不够成熟的,这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历史条件各不相同,发展水平也存在着很大差异。首先劳动力转移程度不同。一些地方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民大多数束缚在土地上,而城郊和一些商品经济发达的地方,有的劳动力转移已达到70%以上。其次,由于历史的原因,人均土地少则几分,多则几亩,数量相差悬殊。第三,土地地理位置和等级质量存在差异。农民对各类土地的重视依赖程度不同,好地水田视若根本,“远、僻、次、薄”则不太看重。一些地方还有相当数量荒地、荒山、荒滩有待开发。这些差异或特殊的方面,使部分地方利用某些土地实行规模经营具备了现实可能性。
8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推动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各地从不同的方面对完善土地承包制,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做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主要形式:一是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农户承包地,组织农业专业队或农业生产公司,承包大片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二是实行两田制(口粮田、商品田),口粮田按人配置,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商品田招标竞争承包。三是稳定好田,对“三荒”和部分次地、远地,拍卖土地使用权或由大户承包。四是农户之间自发转包。上述四种形式中,第一种需要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集体经济实力,属特殊形式,在农村发展的现实阶段尚不具有普遍意义;第四种虽然引入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土地撂荒问题,因是自发转让,不能联片经营、合理布局。从实质意义来说,是维持原有生产力,不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不是一种根本性办法;第二种、第三种为数较多,且蕴寓着深刻的内容。分析这些实践的“个别”,可以得到“一般”的认识:(一)调整完善现行土地承包形式,发展规模经营,是必然的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已经产生这种要求。(二)规模经营实行的时机和形式要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生产力发展是渐进的,规模经营的发展必然也是渐进的。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实行规模经营不可能齐步走,一些地方已具有实行规模经营的条件。(三)根据农村具体实际,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必须在确保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进行,即在兼顾社会公平的前提下追求生产效率。
根据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条件和已有的实践经验,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途径和现实选择应是实行土地双轨制。即对一部分土地着眼于社会公平,按人分配,解决农民的生活和就业保障问题,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而对另一部分则着眼于提高效率,按市场机制配置,竞争招标承包,适度规模经营,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为加速实现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推动农业上一个新台阶创造基础。具体形式可以因地制宜。(一)在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或人均占有地较多的地方,可以实行“基本田”和“商品田”两田制。(二)三荒面积和低产田较多的地方,对质量较好的耕地稳定承包不变,对农民依赖程度较低的次地、远地、荒地,实行大户承包或兴办家庭农场,把优化资源配置和土地开发结合起来。(三)山区耕地比较零散,人均耕地面积一般较少,可以稳定耕地承包,拍卖荒山使用权,实行规模开发。实行规模经营,须坚持由个别到一般,即先从具备条件的个别地方做起,再逐步发展到普遍实行;坚持由量变到质变,由少量土地逐步到全部土地,完成由土地平均分配的小规模生产到引入市场机制的规模经营的质的转变。通过土地双轨制逐步实现规模经营,体现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稳定与完善的统一,社会公平和提高效率统一,改革目标和渐进过程的统一。以往的实践表明,群众对此是接受和拥护的,效果是好的。
土地规模经营需要把握好两个“度”。一是基本田的数量确能保证农民的口粮或者基本生活的需要。二是土地集中规模数量的“度”要与当地的主客观条件相适应。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必须坚持群众自愿原则。“自愿”要看多数人的意愿。但“自愿”不能理解为“自发”,要注意引导群众克服传统小农意识的影响,按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