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的哲学阐释——兼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新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形态论文,理论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经济学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1)04-0006-04
意识形态的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分析制度变迁的理论工具之一。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意识形态作为由世界观构成的价值系统,对于克服经济社会领域中的“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制度功能。笔者以为,阐释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的合理思想,构建面向市场经济的、“特色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对于我国如何在社会转型期发挥意识形态的管理优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意识形态作为由世界观构成的价值系统之功能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构架中,制度的结构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两种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三个要素构成。非正式规则是由风俗习惯、道德观念、伦理规范、价值信念、法理精神以及意识形态等要素构成的约束系统。意识形态在非正式规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制约着非正式规则系统中其它要素的价值取向。它作为制度结构中的重要因素,在经济结构的变迁中具有制度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管理功能。
首先,意识形态的制度功能。意识形态的制度功能主要表现为论证现实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任何社会的经济制度,特别是财产关系的合理性、交换关系的公平性、分配关系的正当性等方面,只有被“嵌入”到人们价值理想“信念系统”的结构之中,才能具有“正当”的约束力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现存的经济制度纳入到社会制度框架体系中加以理解,并通过提供现存社会制度必然存在的充足理由,界定经济制度产权结构的效率边界及其公平尺度。简言之,意识形态要在理论上证明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的合理、公正性,就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更大的体制的组成部分的理论依据。道格拉斯·C·诺斯指出,判断一个意识形态是否成功的标准,就在于占支配地位意识形态旨在使人们相信现存规则与正义是共存的,相应地,要使人们出于一种道德感来遵守这一规则。另一方面,意识形态还必须根据现实条件的变化,拓展其价值整合标准的适用范围,以便赢得更多个人或团体的“虔诚”。大凡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以便得到新的团体的忠诚拥护,或者作为外在条件变化结果而得到旧团体的忠诚拥护。
其次,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意识形态经济功能的实质是提高制度管理的经济效率。
从制度合作效率的角度看,意识形态作为世界观的价值系统,为人们“应该如何行为”提供价值信念上的共识,进而减少人们合作行为的“摩擦费用”。因此,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引导,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不仅如此,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的约束力,还会减少执行制度规则的运作成本,提高制度运行的管理效率。在社会成员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由于个人不违反规则或不侵犯产权,规则和执行产权的费用就会大量减少。
意识形态是克服“搭便车”行为的有效工具。所谓“搭便车”是指,人们在狭隘的个人主义成本—收益原则的支配下,不付任何费用,从他人或其他团体那里获得好处。“搭便车”行为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一个社会的产权制度供给不足。由于没有明晰的产权约束,就为个人或团体钻“产权残缺”的空子,或化公为私、或化他人利益为个人利益提供了机会。在“产权残缺”的情况下,个人或团体意识形态资本存量的多寡对约束个人或团体的“搭便车”行为或利己主义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意义上,任何成功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其基本目的在于促使一些团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简单地、享乐主义地和个人计算来行事。这是各种主要意识形态的一个中心问题。
意识形态也是避免“委托—代理关系”中“道德风险”的有效工具。“道德风险”是新制度经济学用来描述市场经济行为中人们的“搭便车”行为或出工不出力以及机会主义行为的概念。这一概念在分析代理人经济行为时,是指由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动机信息不全,或监控成本过高,或给代理人的经营决策留有弹性等条件的限制,导致代理人利用手中权力获得超过其努力水平收益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制度约束是有限的,代理人工作的努力水平往往取决于其对自己人力资本收益的预期以及意识形态资本存量的大小。在一个社会里,专业化和劳动分工越发达,与交易相关的考核费用也就越大,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中——使适当的制度合法化方面的投资应成为约束当事人的基本费用,由于约束代理人的制度构建的成本过高,代理人约束的最大化模型受规则以及规则事实的强制力的制约,这就出现了重大疏漏,这些疏漏的减少只能通过道德和伦理准则的力量,后者决定个人在“搭便车”时必须承受的额外负担。
最后,意识形态的社会管理功能。意识形态所以被引入到经济制度变迁的结构分析之中,是因为,其一,在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着义务论的规范行为,如社会公益活动等,人们并非完全严格按照功利论的原则行事;其二,意识形态价值规范的引导,可以使人们超越狭隘个人机会主义的动机,遵守社会普遍的伦理规范,建构社会文明进化的积极成果。我们观察到,当收益超过成本时人们违反社会规则;我们同样也观察到,尽管个人主义的计算要他们不要这样做,人们却遵守这些规则。为什么人们不在乡村随便乱扔杂物呢?为什么当惩罚的可能相对于利益是微不足道的时候,人们不骗不盗呢?——由于家庭和教育灌输的价值观念,这些观念导致人们限制他们的行为,以至于他们不会做出像“搭便车”那样的行为。在此意义上,意识形态作为人们决策的基本素质,会降低社会的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机制的运行效率。
二、拓展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新视角
意识形态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构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在不断的创新中发展。概括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发展史,可以简述为:“一个实质、三个发展”。所谓一个实质,是指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意识形态实质的界定,即意识形态是以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识”为主体的价值观念系统。“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2页。)马克思在阶级意识的基础上,构建了“意识形态的批判理论”。所谓“三个发展”是指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发展。恩格斯把马克思“意识形态的批判理论”发展为“意识形态的功能理论”。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功能,即国家机器是阶级意识的“物质附属物”;(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7页。)一个是“反作用”功能,“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6页。)列宁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为根据,构建了“意识形态的灌输理论”。列宁的“灌输论”,一方面突出了意识形态的党性原则,即哲学上的党派斗争,“归根到底表现着现代社会中敌对阶级倾向和思想体系。”(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368页。)另一方面强调把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灌输到工人阶级之中去,形成自为阶级的行动。(注:参见《列宁选集》第1卷,第256页。)毛泽东继承列宁的党性原则,强化了“意识形态的斗争理论”。毛泽东在其《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明确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强化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斗争迫切性。(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74、390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领导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社会实践中,形成了“意识形态的特色理论”,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特色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发展史中,从邓小平“意识形态的特色理论”开始,开创了“阶级意识”与“市场意识”相结合的价值取向(列宁在此问题上也有贡献)。这一点是与国际上“和平与发展”主题的社会背景以及国内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要求分不开的。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进一步完善“阶级意识”与“市场意识”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特别是“市场意识”,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中的价值定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这一理解,笔者仅从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的合理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构建的借鉴意义方面,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的理论深化了我国传统意识形态“理论定位”的认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传统意识形态的理论更多地强调其思想政治上的价值取向,忽视了意识形态经济功能的研究,渐渐形成了一种认识上的误区,以为意识形态仅仅是意识形态管理部门的工作,意识形态的功能也仅仅是方向与道路的界标,似乎与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发展的具体操作机制无关;似乎意识形态仅仅与“思想斗争”有关,而与“经济斗争”无关,如此等等。从宏观方面看,这一认识上的误区,是导致当前“一手硬、一手软”现象的思想根源之一;从微观方面看,在一些人的眼里,似乎意识形态的投入,无谓地增加了企业经济的管理成本;在另一些人的眼里,意识不到意识形态对降低企业经营“交易成本”的管理功能,这一点,在国内关于企业经营以及CIS设计的理论研究中尤为突出。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中,不仅包含着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思想元素,而且还试图运用其中介于新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补充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配置资源理论的局限性。这一点可以从其不断地诉求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以充实其意识形态理论知识存量不足的论述中得到佐证。这既表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对经济行为分析的强大解释力;又为我们借鉴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管理功能的思想,丰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留下了拓展的余地。可以想象,如果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含有丰富的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行为规律的内容,其巨大的现实意义是不可估量的。
第三,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的理论,从制度变迁角度看,提出了一个经济社会如何解决非市场资源配置的问题,这一点是新制度经济学深刻认识市场经济局限性的一个重大的理论贡献。实际上钱德勒关于“看得见的手”在制度变迁中的管理功能的研究也提出了类似的见解。它意味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两手”都要“硬”的结果。由此是否可以推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模型与意识形态理论模型“双管齐下”的互动模式,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配置方式呢?如果这一点成立,是否也意味着马克思意识形态的理论不仅仅是关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种阶级斗争的理论(价值模型),而且在当代也可拓展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关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种市场效率的理论呢(效率模型)?
第四,新制度经济学向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提出一个问题,即马克思意识形态的理论作为团体互动的理论,没有注意到如何克服团体行为“搭便车”的问题。从“捍卫”的立场上,这一诘问可以通过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实质方面,即阶级意识统一性的理论逻辑给予回答。但毫无疑问,马克思当年的确很难预料到,中国今天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道德风险”),或对此类问题没有提供现成的答案。结合今天中国人们“多样化的存在方式”,客观地反思这一问题是否意味着今天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工作者,可以在这些问题上进行一些有创见的研究并指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呢?